通知函到了
事後稽查不會攔下您的櫃子。這正是進口商低估它的原因。
通知函通常要求提供已結束期間的報關單、發票、合同與付款記錄。港口那邊什麼都沒變,運營照常。然後一份涵蓋數年貨量的補稅核定書出現了——因為一個一貫適用的立場,會在每一票使用它的報關單上累加。
本文寫給必須決定接下來一個月怎麼走的財務總監與進口合規經理。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並非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可追溯期限、罰則敞口與各項期限由法律規定且會變動,請結合貴司報關日期向律師確認當前規定。
1. 稽查是什麼,不是什麼
放行是貨物的放行,不是對稅額的最終裁定。事後稽查會回頭審視已放行的報關單,檢驗所繳關稅是否正確。
由此產生兩個後果,進口商經常兩個都忽略:
- 風險是歷史性且累積的。 您爭的不是某一票貨。
- 這是檔案工作,不是驗貨。 決定結果的是您的檔案,不是您的產品。
2. 海關為什麼盯上您
常見觸發點:
- 申報價格低於同類貨物的可比進口價
- 歸類適用的稅率低於當局認為正確的水平
- 原產地宣告——用以取得貿易協定項下的優惠待遇
- 關聯方定價——向母公司或關聯企業採購
- 優惠資格的使用——自由區、保稅、BOI 或退稅
- 行業普查,某個行業被整體審查而貴司恰好在內
弄清適用哪一種,會改變您要準備什麼。不要臆測,從被索取檔案的範圍去判斷。
3. 頭 30 天
- 凍結記錄。 報關單、發票、合同、付款憑證、與供應商及報關行的往來函件,以及生成這些資料的系統。不要「整理」任何東西。
- 梳理報關單群體。 哪些單、哪個期間、哪些產品線、採用了哪些申報立場。不知道分母就無法評估敞口。
- 指定一位內部負責人,所有溝通經由他。
- 還原當初的決策。 歸類由誰設定、依據什麼、背後是否有意見書或裁定?一個有記錄、有理由的立場——即使最終被認定錯誤——與一個無人能解釋的立場,待遇完全不同。
- 在實質性答覆之前先取得意見。 早期的書面答覆會成為之後一切的框架。
4. 完稅價格如何被檢驗
起點是為貨物實際支付的價格,但該價格須受加計專案與條件的調整。最常被忽略的加計專案:
| 常被忽略 | 為何會在稽查中浮現 |
|---|---|
| 與貨物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 由另一部門支付,被當作智慧財產權成本,從未被視為進口成本 |
| 買方提供的模具、材料等協助 | 無償或低於成本提供,因此不出現在任何發票上 |
| 運費與保險要素 | 在不同交貨條件下處理不一致 |
| 佣金 | 採購佣金與銷售佣金處理方式不同 |
| 進口後付款與返利 | 貸記單與追溯調整改變了真實價格 |
若申報價格不被接受,將按法定順序適用替代估價方法。對財務負責人而言的實務要點是:由您自己解釋價格,遠好過讓別人替您構建一個價格。
5. 歸類與原產地
歸類爭議取決於貨物的客觀特性,而不是商業上怎麼稱呼、ERP 裡怎麼打標籤。儘早備齊技術規格、成分與功能說明,並保持一致——一份為市場推廣撰寫、與申報相矛盾的描述,是送給對方的禮物。
貿易協定項下的原產地宣告有其自身的舉證負擔。若曾主張優惠,支援檔案必須仍然存在,且必須與實際發運的貨物相符。
6. 核定書下達之後
順序是:核定 → 異議 → 上訴 → 稅務法院訴訟。 每個階段都有各自的期限,且期限短、執行嚴格。
每個階段的決定應對照三個問題:
- 技術立場在實體上有多強?
- 讓步會影響過去與未來多少票報關單?
- 爭議進行期間,還有什麼在持續累加?
最後一點很關鍵。爭議期間利息與附加費的敞口通常持續增加,因此「弱案打得慢」是兩頭都吃虧。反過來,為了求快而放棄一個強立場,等於替未來每一批貨設下先例。
7. 主動披露
在被發現之前更正錯誤可以實質改善處境,但不是反射動作。
通常有幫助: 錯誤孤立、屬於歷史、可量化——錄入錯誤、某份合同漏加計的專案、對不符合條件的貨物適用了優惠。
通常有害: 底層立場本身可爭辯時,披露等於在每一票使用該立場的報關單上認輸,包括目前不在審查範圍內的。
8. 證據包
律師第一天需要的:
- 稽查通知與迄今收到的每一份來函
- 該期間完整的報關單清單,含申報價格與歸類
- 供應商合同、採購訂單與對應發票
- 付款憑證,包括髮票之外支付的任何款項
- 與供應商或關聯方之間的特許權、許可、模具或成本分攤協議
- 關聯方採購情形下的轉讓定價文件
- 任何優惠原產地主張的支援檔案
- 與報關行的往來函件
- 設定該立場時所依賴的裁定、意見書或先例
第 9 項最常缺失,也最常是本可以幫上忙的那一項。
9. 防止重演
一次結束後什麼都沒改的稽查,就是您還會再經歷一次的稽查。真正能改變結果的:
- 歸類決策有唯一負責人,理由書面化
- 對發票之外的供應商付款建立常態複核
- 轉讓定價與完稅價格保持一致——兩者常由不同團隊按不同邏輯管理
- 新產品在首次發運前完成歸類,而不是之後
- 進口記錄的儲存期長於可追溯期限
小結
| 階段 | 決定 |
|---|---|
| 收到通知 | 凍結記錄、梳理報關單群體、指定唯一負責人 |
| 資料索取 | 實質性書面答覆之前先取得意見 |
| 核定下達 | 依整個報關單群體判斷,而非依眼前這封信 |
| 異議與上訴 | 將實體勝算與爭議期間的累加相權衡 |
| 事後 | 修正上游流程,否則同樣的稽查還會再來 |
稽查的成本,取決於第一個月怎麼處理,多過取決於當初的錯誤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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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撰寫 — 位於孔敬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於 1986 年。本文為一般性資訊,非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