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前:您正處於哪種情況?
如何辦理離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法院以何種原則判定誰應獲得監護權,已在離婚訴訟與子女撫養權指南中說明。本指南寫的是此後發生的事情,以及從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父母的情況——對方停止付款、原來約定的數額已不夠用、父親與子女尚無法律上的身份關係、對方把孩子帶走了,或者正要在縣公所簽署協議。
⚠️ 本指南最重要的警告:在縣公所向登記官所做的記錄或協議,無論是離婚登記末尾的附記還是一般陳述記錄,都不是判決或法院命令。 這些檔案是否作為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須逐份檢視其種類與措辭(見第5節)。但不論屬於何種型別,它們都不是可以像法院令狀那樣直接拿去讓執行官員扣押對方工資的檔案。通常必須先向法院起訴——許多人是在對方已停止付款兩年之後,才知道這一點的。
1. 對方不付錢——真正能做什麼
先從檢查您手上有什麼檔案開始。如果完全沒有檔案,或只有縣政府做的筆錄(筆錄種類繁多,效力也不同,參見第5節),第一項任務就是讓這件事具備強制執行力,而不是單純催討。
如果完全沒有檔案,必須清楚您並不是從零開始。 口頭協議、聊天記錄和轉賬憑證還不能直接作為扣押或凍結財產的依據,因為強制執行必須依賴法院判決或裁定。但這些材料可能構成協議,並可作為起訴時的證據使用;這要視每案的具體內容和事實而定。 因此必須完整留存,不要刪除;要保留連續的聊天記錄,而不是容易被質疑“斷章取義”的單張截圖。與此同時,製作一張表格,列明每月應得多少、實際收到多少,並附上轉賬憑條。
不應做的是為了施壓而切斷子女與對方的聯絡,因為這往往會反過來損害您的案件;除非存在子女安全問題,此時應儘快諮詢律師並通知有關部門,而不是自行悄悄斷聯。
如果已經拿到判決卻還沒收到錢, 基本順序是申請執行令 → 調查對方名下的收入和財產 → 凍結或扣押。讓贏了官司卻輸掉執行的關鍵環節是財產調查階段,而不是起訴階段。相關機制已寫在《債務催收與強制執行指南》中;強制執行有自己的時限,千萬不要讓判決閒置多年。
但子女撫養費案件並不只是“查產—扣押—凍結”這一條普通債務路徑。 人們常常不知道,家庭法另有專門的強制措施,依據**《少年與家庭法院及少年與家庭案件訴訟程序法》第162條**,法院可以選用比單純查產更直接對應“已有裁判但仍拒不支付”問題的工具,包括:
- 命令有支付義務的一方將錢交存法院,讓錢真實地進入系統,而不是一句“我會付”的承諾。
- 命令僱主或付款方扣押其固定收入,按法院命令扣付;這是對固定收入者最有效的措施。
- 傳喚到庭詢問並訓誡,令其當庭說明為何不履行。
- 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法院可簽發逮捕令並予以拘留,每次不超過15天,以此迫使其履行。
必須明確理解: 上述措施是少年與家庭法院在認為適當時行使裁量權採用的,並非當事人可以自行使用,並且屬於家庭法上為促使人遵守法院裁判而設的強制措施,不是被判決構成刑事犯罪,也不是刑事判決的刑罰。它與遺棄罪指控是兩回事——遺棄罪有獨立的構成要件和程式。反過來,拖欠支付的一方也不該掉以輕心,以為“頂多被扣押財產”,因為無正當理由無視法院裁判,確實可能影響到人身。
最常見的誤解: 為支付子女撫養費而扣押工資,執行局將其視為特殊情形,不適用普通債務的標準。不要拿信用卡或貸款案件中的豁免額或上限來類比,因為標準不同。您的案件能扣押多少,要看收入型別和案情,先請執行員或律師核實。
“不付錢會坐牢嗎”——三件互不相同的事
拖欠撫養費並不會自動變成刑事案件。人們混淆的其實是:
- 民事強制執行——真正拿到錢的主要渠道,與坐牢無關。
- 不履行家庭法院裁判的強制措施——如果已有法院裁判而另一方故意不履行,法院可以依裁量使用上述《少年與家庭法院及少年與家庭案件訴訟程序法》第162條的措施,從命令交存款項、扣押固定收入,直到簽發逮捕令並拘留每次不超過15天——再次強調,這是強制履行裁判,並非被判決構成刑事犯罪。
- 遺棄罪——有自身構成要件的刑事犯罪,法律將它分成兩個罪,而不是籠統一個“遺棄致危險”。
必須分開看《刑法》中的兩個罪
| 《刑法》第306條 | 《刑法》第307條 | |
|---|---|---|
| 被遺棄者 | 年齡不超過九歲的兒童 | 因年齡、疾病、身體殘缺或精神殘障而無法自理的人 |
| 行為人 | 任何人均可,不限於負有照顧義務者 | 依法或依約對該人負有照顧義務者 |
| 行為方式 | 將兒童遺棄於任何地方,使其脫離自己,並以致該兒童無人照顧的方式為之 | 以可能危及生命的方式遺棄 |
只是按月拖欠錢款,還不具備上述兩個罪的構成要件:第一罪要求將兒童遺棄在某地,使其脫離自己,並且兒童事實上無人照顧;第二罪要求照顧義務人以可能危及生命的方式遺棄。只要子女仍正常由另一方照管,不按約轉錢就應當通過執行法院裁判來解決,而不是報案追究刑事責任就能拿到錢。
至於拖欠多年的錢能回溯追討多少,本指南不設固定期限,因為這取決於您是否持有判決、每期款項何時到期,以及是否存在承認債務或部分清償。可以肯定的是,越拖越不利。
2. 申請增加或減少撫養費,以及剝奪子女權利的協議
撫養費數額並非終身鎖定不變。當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例如學費明顯上漲、子女患有慢性疾病,或者支付方的收入確實發生變化、而非故意使自己沒有收入時,相關方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審理,但必須有情況變化的證據,而不是不滿的主觀感受。至於這一義務何時終止,不要自行猜測,應從一開始就在檔案中寫明。但應當明白,大人之間自行約定的終止日期並不能徹底剝奪子女的權利;若與子女利益相牴觸,法院仍可重新審理。
協議中寫明“把孩子完全讓給一方,另一方不用支付撫養費、也不必再過問”,可能並不像所理解的那樣具有約束力。撫養費保障的是子女的利益,不是兩個大人之間可以互相讓渡殆盡的權利。因此,剝奪子女未來權利的協議,可能對子女或法院都沒有約束力。認為簽了字就了事的一方,日後仍有可能會被再次追索。
3. 父母未登記結婚
原則上,由未登記結婚的父母所生的子女,是母親的合法子女,並由母親行使親權。至於父親一方,即使確實是生父,並讓子女使用自己的姓氏,在依法完成手續之前,仍不構成合法父親。出生證明上記載的父親姓名僅為事實記錄,不會自動使其成為合法父親。這對親權的行使、代為子女主張權利,以及以父親身份對外主張權利均產生影響。
關於繼承的重要例外,應與親權問題區分。在繼承方面,父親以事實行為承認的子女——例如允許其使用自己的姓氏、撫養教育,或對外表示其為自己的子女(須按具體事實個案判斷)——可能根據第1627條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即使尚未辦理認領登記。但這並不反過來使父親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子女的遺產。簡言之,子女一方可能享有繼承空間,而尚未使子女成為合法子女的父親,則不能以法定繼承人身份主張繼承子女的遺產。這也是不應放任親子身份問題懸而未決的另一個原因。
使子女成為生父合法子女的三種途徑
- 父母事後登記結婚
- 在區(縣)辦事處辦理認領登記 — 快速且無需上法庭,但法律規定須徵得 子女及母親的同意(視條件而定)。若任何一方不同意,或處於無法同意的狀態,登記官不得辦理登記,而須依賴法院判決。
- 法院判決 — 較慢,但在對方不配合時仍可進行,DNA檢測結果往往是重要證據。
母親一方 — 父親的扶養義務以成為合法父親為前提。因此,認領子女與請求扶養費通常一併辦理。
父親一方 — 事實介於“沒有任何權利”的說法與“既然是親爹就應該有權利”的誤解之間。需要明確的是,只要尚未使子女成為合法子女,父親一方 並不自動擁有親權,也不自動享有以合法父親身份與子女往來的權利。其擁有的是 啟動程式的權利 — 有權申請辦理認領登記,或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子女為其合法子女,並可在同一程式中請求法院確定親權或探視權。因此 順序是關鍵 — 處理身份狀態始終是第一步;待身份確立後,才有基礎協商或請求法院就親權及探視事宜作出裁定。與此同時,父親的撫養義務也隨之產生。
4. 另一方帶孩子走,拒絕送回
如果父母仍然共同擁有親權,一方將孩子帶走通常不是警察會立即立案的事,因為雙方對孩子都享有權利。警察局那句“去告法院吧”聽起來像被推諉,但在法律上,真正起作用的渠道是少年與家庭法院,由法院來判定誰行使親權、孩子的住所,以及探視與聯絡。
但是,如果父母沒有登記結婚,也尚未讓孩子成為父親的合法子女,則母親是唯一行使親權的人。 這種情況就不屬於上述雙方共同行使親權的情形,應當由律師逐案評估是使用少年與家庭法院渠道,還是同時採用其他渠道。至於家庭暴力則是另一回事,必須立即通知有關人員。
如果孩子被帶出國,泰國是海牙《國際兒童拐騙民事公約》的締約國,總檢察長辦公室是泰國的中央機關,負責受理依據該公約提出的請求。但必須明確理解,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國家都必須自動送回孩子。在懷抱期望之前,先查明目的地國是否為公約締約國,並且是否已與泰國建立公約關係;因為有些國家雖是締約國,但與泰國之間尚無相互約束力,從而無法對該國適用這一機制。而且即便能夠適用,每一項請求仍須在該國國內再經歷一道程式。繼續閱讀在泰國與外國人離婚指南
5. 區辦公室記錄與法院命令有何不同
首先必須區分清楚您手裡拿的“區辦公室檔案”是哪一種,因為人們通常統稱為“區辦公室記錄”,但法律效力並不相同。
- (ก) 離婚登記附註記錄 — 在自願離婚登記時一併製作,具有 離婚協議附件 的地位,可以確定誰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以及哪一方須支付多少撫養費。這是在區辦公室所製作的檔案中最具分量的,也是日後提交法院時的良好起點。
- (ข) 在區辦公室所作的一般陳述或協議記錄 — 例如吵架後去作陳述的記錄,或自行書寫後交給官員知悉的檔案。必須逐份審查內容與意圖,並非每份都是完整的合同。有些只是記錄有人前來作過陳述而已。不要以為持有蓋有國徽的紙張就能一概強制履行。
- (ค) 從未登記結婚的父母的情況 — 自行達成的協議或記錄 不會使父親成為合法父親或自動取得監護權,即使記錄中明確寫明雙方同意由父親共同行使監護權也是如此。身份問題必須另行通過第 3 節的子女認領程式處理,而認領登記同樣可在區辦公室辦理,這與(ก)和(ข)所述的協議記錄是兩回事。
| 在區辦公室向登記官所作記錄/協議 | 判決/和解判決 | |
|---|---|---|
| 速度 | 若雙方能達成一致,可在一天內完成 | 較慢,須經過法院 |
| 是否需要對方同意 | 必須雙方同意 | 不總是必要,法院可徑行裁決 |
| 當對方違約時 | 通常必須先向法院起訴 | 可申請強制執行令,法院還可根據《少年和家庭法院法》第 162 條酌情采取附加措施 |
| 對未婚父親子女身份的影響 | 區辦公室的記錄或協議不能使其成為合法父親,須按第 3 節另行辦理子女認領登記,該登記同樣可在區辦公室辦理 | 法院可判決其成為合法子女 |
| 措辭的嚴謹性 | 取決於撰寫人,往往過於簡短 | 經過法院審查 |
對許多家庭來說,最好的方式並不是“區辦公室或法院”,而是先達成協議,再讓該協議通過法院取得強制執行力。
如果要在區辦公室簽署,至少必須完整寫明:誰行使監護權,且是單方行使還是共同行使;子女主要與誰同住;撫養費金額、支付日期以及可追溯查詢的支付渠道;另於每月費用之外的開銷;該項義務何時終止;以及探視時間表。最常見的錯誤是“男方將按適當方式撫養子女”之類的表述,這種說法在發生爭議時幾乎起不到任何保護作用。
總結
關於子女身份、監護權、探視及撫養費的爭議,原則上屬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的家事案件,此類案件非常重視調解。至於遺棄罪的刑事指控,則須另行考量管轄權和刑事訴訟程序,這不會自動附帶在撫養費案件中,也不是可以隨手拿來施壓的牌。
應當有心理準備的是:在監護權和探視問題上,法院以子女的福祉和利益為首要考慮;在確定撫養費時,法院還會考量負有給付義務一方的能力、受領方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 因此,您應當同時準備好與子女有關的材料,例如實際日常照料人是誰、學校、健康狀況,以及數字方面的材料,例如雙方各自的收入和負擔。本手冊中適用於一切情形的原則是:書面證據永遠勝過情緒。
如果卡在訴訟經費上,先不要退縮。 資金不足者可以向當地的府司法辦公室申請司法基金的援助,該基金可直接用於支付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訴訟費用。但並非所有申請都會獲得批准,因為審查標準同時涉及經濟狀況和案情;不過,這是一個在放棄之前應當先問一問的渠道,尤其是直接涉及兒童權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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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編寫——該律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佛曆2529年。本指南為一般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結果取決於每個家庭的具體事實,辦理前應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