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銀行說“必須有法院命令”
葬禮剛剛結束,銀行不讓取款,土地無法過戶,家裡開始有人談論財產。
⚠️ 本指南最重要的警告 關於“繼承案件必須一年內起訴”的說法並非完全錯誤。繼承案件的一般原則是1年,並且原則上不得主張超過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10年的上限。這兩層期限均規定於 第1754條,除非法律有特別豁免的情形,例如根據第1748條佔有遺產的繼承人。請先將這一框架牢記在心,然後再考慮您的情況是否屬於例外,而不是從一開始就寄希望於有例外可以幫助您。 各項期限的起算點並不相同,至少需要區分三類——繼承人請求取得遺產的權利 · 債權人向遺產追索債務的請求權 · 遺囑受益人根據遺囑條款享有的權利。有的期限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有的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死亡之日起算;至於遺囑受益人的期限,則是自遺囑受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根據遺囑享有的權利之日起算,這可能與得知死亡訊息的日期不同,尤其是事後才啟封的秘密遺囑。但原則上,所有期限都受相同的10年上限約束,除非符合第1748條的例外情形。 能夠徹底改變結果的例外,就是 已經佔有遺產的繼承人。根據 第1748條,該繼承人仍有權請求分割其所佔有的該遺產,即使已經超過第1754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即超過1年和10年上限,只要其仍在佔有該財產。另一種情況是當有 遺產管理人 介入管理遺產時,向遺產管理人提出的請求有各自獨立的期限。 ❗ 不要因為已經發出催告函就等待。僅單方面傳送催告函,通常不會使訴訟時效中斷。催告函的價值在於表明您沒有同意,也沒有放棄權利,但它並不能為您爭取時間。許多家庭每年都寄送催告函,卻在不知不覺中超過了期限。 結果是,父母去世三年並不意味著您一定失去了權利,而且 上個月剛去世也不意味著時間充裕。請讓律師檢視死亡日期、您得知死亡的日期以及實際佔有財產的情況,然後從今天倒推計算還剩多少時間。
法定繼承人:誰優先繼承,誰完全沒有份
首先,在世的配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不屬於遺產。必須先分出配偶的份額;只有死者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加上死者的個人財產,才構成遺產。具體劃分方法見離婚訴訟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指南。至於未登記結婚而同居的伴侶,不是法定繼承人,無論同居了多少年。
法定繼承人有 6 個順位,即 (1) 直系卑親屬——子女,包括代位繼承的孫輩;(2) 死者的父母;(3) 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4)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5) 祖父母、外祖父母;(6) 叔伯姑舅姨。
前順位排除後順位。只要有第 1 順位繼承人存在,哪怕只有一人,第 3 至第 6 順位都得不到任何遺產。因此,死者若有子女,其兄弟姐妹通常沒有繼承權。例外是父母,他們不會與其他順位一同被排除。另外,如果某名子女先於死者死亡,該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本應得到的那一份。已登記結婚的配偶始終是繼承人,但份額並不固定,取決於還剩下哪一順位的繼承人。本指南不列出具體份額比例,因為必須根據實際親屬關係計算。
需要額外證明的人——父母未登記結婚的子女,始終是母親的法定繼承人;至於父親一方,則必須有認領。認領可以是法律上的認領,例如辦理子女認領登記或有法院判決;也可以是通過父親方表現出承認孩子為自己子女的行為來認領,例如:父親本人去政府機關申報孩子為其子女,允許孩子使用自己的姓氏,供養撫養孩子,並公開向外界表示孩子是自己的子女。需要特別提醒、也往往使許多事情出錯的是:僅由母親本人在檔案上填寫父親姓名,可能仍不足夠。因為需要證明的是父親方的行為,而不是母親方的陳述。因此,處於這種情況的家庭應當從一開始就保留照片、聊天記錄、轉賬證據,以及曾看到撫養情況的證人名單。 · 已登記收養的養子女,原則上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但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繼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 · 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尚在母腹中的胎兒,如果出生後存活,有權繼承遺產;法律並設有如下推定:如果孩子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310 日內出生並存活,則推定孩子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在母腹中。家裡有這種情況的,應當從一開始就告知遺產管理人和法院,不要在孩子出生前就把遺產分割完畢。
如果有遺囑
完整有效的遺囑 優先於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適用於遺囑中指定的財產;至於遺囑未提及的財產,則仍按法定繼承人的正常順序分配。
泰國法律規定的遺囑有 5 種形式,並非只有一種 —— 普通遺囑(在至少兩名證人面前同時簽名)· 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官方文書遺囑(在區政府辦公室當著官員的面訂立)· 密封遺囑(密封后提交給官員)· 以及在特殊情況下口頭訂立的遺囑。每種形式都有各自的條件,而當著官員面訂立的形式通常更難被質疑。
最常見的陷阱是證人問題。證人不應當是遺囑受益人,也不應當是受益人的配偶。許多家庭讓分到房子的那個孩子自己簽字當證人。容易誤解的一點是:影響僅限於將財產贈與該證人或其配偶的條款部分,並不會導致整份遺囑失效。
尚未訂立遺囑、想在決定前先了解簡要概況的朋友,可以閱讀 寫財產贈與子女檔案前應瞭解的事項。
如果死者或繼承人是外國人,或者在多個國家擁有財產,請參閱 外國人遺囑與繼承指南。
哪些情形通常需要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已轉移,但持有財產的機構通常不會放行財產,直到有依法有權的人代表遺產接手。銀行在得知死亡後立即凍結賬戶,因為如果付給其中一個子女,而其他繼承人日後又來主張,銀行自身要承擔責任。土地廳辦事處和保險公司也出於同樣的理由。因此,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命令,就是使各方敢於放行財產的檔案。
但並非所有遺產都需要法院命令。 在決定提交申請之前,應先逐項檢視財產,因為有些專案已有合法途徑,無需經過法院。
- 土地和公寓:土地廳有無需遺產管理人即可辦理繼承轉讓登記的程式,前提是所有繼承人意見一致、檔案齊全,且在公告期內無人反對。詳見下一節。
- 指定了受益人的壽險:原則上保險公司直接向指定受益人支付,不經過遺產,也無需等待遺產管理人。這筆錢只有在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符合保單及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才歸入遺產,例如受益人先已死亡。因此,在籠統地認為這筆錢全部是遺產之前,應先仔細閱讀保單頁面。
- 金額不高的存款、撫卹金、基金及某些福利:各機構有各自的內部規定,有些機構即使沒有遺產管理人,也可以憑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向繼承人支付。應先致電詢問各機構的條件,而不是一概都向法院提出申請。
真正通常需要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情形是:繼承人中有任何一位不同意或無法聯絡 · 有繼承人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 · 財產種類多且分散在多個府 · 持有財產的機構堅持以法院命令為條件 · 遺產有債務需要清償或有未決訴訟 · 或者有遺囑需要有中間人來按照遺囑執行。
❗ 在尚無遺產管理人期間,切勿使用死者的ATM卡、銀行應用程式或密碼取款使用,即便是用於支付喪葬費也不行,因為可能被指控轉移或隱匿遺產,甚至可能被剝奪繼承權,並另有刑事責任。若需墊付喪葬費,請用墊付人自己的錢支付,保留收據,事後再向遺產請求返還,切勿擅自使用死者的卡、密碼或線上賬戶。
需要理解清楚的是,被剝奪繼承權並非在所有取款情況下都會自動發生。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以欺詐手段,或明知自己會使其他繼承人受損而轉移或隱匿遺產。這一點必須在法庭上證明是否符合要件,並不是說只要持有收據就可以取款。而且這一規定僅涉及被剝奪繼承權這一事項,並不會使使用死者的卡、密碼或應用程式成為合法之事。使用他人銀行卡和賬戶的刑事責任是另一回事,喪葬費收據也不能因此免除責任。因此,從死者賬戶取款的人始終處於需要自證清白的境地,等事情結束,時間和家庭關係都已受損。更安全的做法是從一開始就不碰死者的賬戶,而採用以自己的錢墊付,之後向遺產請求返還的方式,如前所述。
土地:不經法院辦理繼承登記
僅就土地而言,如果所有繼承人意見一致且檔案齊全,可直接向土地廳辦事處申請辦理繼承登記。工作人員會先張貼公告,供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如果有繼承人提出爭議,土地官員將先進行調查和調解,促使各方達成一致。若無法達成一致,則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作出命令,不滿意的一方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將起訴證據提交給官員。
⚠️ 這60天是登記程式的期限,並非基於原有訴因的請求權消滅時效。但請不要將此理解為一種安全保障。如果您不在60天內起訴,也未提交起訴證據,官員將按照該命令辦理登記,地契上的名字將真的變為另一方。而且一旦對方在登記上有了名字,他自然可以再轉讓出售或抵押給外部第三人。如果外部第三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對價而受讓,要求返還土地將變得非常困難,您可能只剩下向已經轉讓土地的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而這往往不及土地本身的價值,有時甚至無法執行到任何財產。因此,不應讓這60天白白過去。反過來,在60天內及時起訴也並不意味著案件會勝訴,它只是維持狀態,避免登記先行推進。
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及後續職責
先編制完整的親屬名冊 必須列明所有繼承人,即使是有很久沒有聯絡的人。故意不列出某位繼承人以圖加快辦妥事情,是日後法院命令被撤銷的首要原因。至於拒絕簽字同意的繼承人,並不會使程式無法推進,只需在請求書中列明他的名字即可。
向死者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提出請求 不是繼承人所在地的法院,也不總是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如果戶口簿上的姓名所在府與實際居住地不同,律師應在提交前核查法院的管轄權。主要檔案包括死亡證明、已登出死者姓名的戶口簿、證明繼承人身份的檔案,以及載明遺產財產的檔案。遺產管理人不一定要是繼承人,也可以指定數人共同擔任,以相互制衡。至於法律禁止擔任的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精神錯亂的人、經法院命令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或準無行為能力人的人,以及經法院命令宣告破產的人。
遺產管理人代替遺產行事,並非遺產的所有人 以遺產管理人身份在登記冊上簽名屬於文書手續,不等於取得所有權。其職責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在證人面前編制遺產財產清單,該期限的起算比多數人想象的更早;然後收集財產、清償債務,並按各自的權利將剩餘部分分配給繼承人。法律規定的是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管理,而不是允許無限期擱置。不能做的是:取得超出自己應得份額的遺產財產;在遺囑未授權且未經法院事先許可的情況下,把遺產財產賣給自己或自己的配偶;以及跳過某些繼承人分配財產。遺產管理人若確有必要的理由,正確的途徑是先向法院申請許可再行動,而不是先做了再事後解釋。向遺產管理人提出的主張有其自身的期限,自遺產管理結束之日起算,而不是從死者死亡之日起算。
反過來,本身也是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依法可以正常取得自己應得份額的財產 被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的家中老大也領取了自己的一份,這本身不是錯誤,也不是單獨構成請求撤換的理由。錯誤的是超出自己的權利取得財產、以違背遺產利益的方式行使遺產管理人權力,或者隱瞞財產不讓其進入遺產財產清單。開始感到不安的弟妹們,應當先從以書面形式請求檢視遺產財產清單開始,再下結論說自己被騙了。
如果遺產管理人確實怠於履行職責 繼承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依照第1727條撤換遺產管理人,但須說明理由,例如怠於履行職責,或者存在其他正當理由。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是期限——撤換請求必須在遺產分配完成之前提出。遺產分配完成後,這一途徑即告關閉。剩下的可能只能轉為起訴要求返還財產、起訴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依據其他理由請求救濟,而每一種理由的舉證責任和期限都比原來更難。如果開始發現管理有蹊蹺,不要等一切都結束之後才去找律師。
被繼承人的債務與繼承稅
原則上,繼承人無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超過其所繼承遺產範圍的責任,但須準確理解,這一限制僅限於您所獲得的遺產價值,並非對您每一項財產的絕對保護。如果您繼承遺產後將其使用、轉賣,或與自身財產混同至無法區分,遺產債權人仍可在您所獲得的遺產價值額度內向您主張。籠統地說“債權人碰不了孩子自己買的房子”並不夠穩妥,因為該額度內的責任一旦發生,債務執行便依照通常的強制執行法律進行。真正有效的防範方法是製作清晰的遺產清單,將遺產賬戶和財產與個人賬戶和財產分開,並保留證明您獲得了什麼、價值多少的證據,以便證明自身責任上限。至於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仍以該身份承擔全額責任,抵押債權人仍可對抵押財產執行。我們曾在關於由後代繼承的債務的文章中簡要說明過該問題,供剛開始瞭解的人參考。
最需注意的是,在律師逐行審閱之前,切勿代替被繼承人簽署承認債務的檔案。事實上,簽署並不總會自動使您變為全額債務人。後果取決於檔案的內容:是僅以繼承人身份知悉遺產債務餘額,還是屬於將債務承認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或成立新債。後三種情形使您以個人身份受約束,不再受遺產價值上限的限制。工作人員催促您“為方便”而簽署的檔案,往往在末段混有這類內容。如受到催促,務必先索取副本閱讀。
關於繼承稅,最常被誤解的是計稅基礎。該稅基於各繼承人從各被繼承人處獲得的淨遺產計算,而非對整個遺產總額計算,且僅針對法律規定的財產型別徵收,並非針對家裡每一項財產。因此,每位繼承人都應關注自身的所得,而不必看著全家總額一起驚慌。與工作人員溝通前應瞭解的主要內容如下:
| 專案 | 適用原則 |
|---|---|
| 被繼承人的配偶 | 免徵繼承稅 |
| 計稅基礎 | 各繼承人從各被繼承人處獲得的淨遺產,且限於法律規定的財產型別 |
| 應納稅部分 | 目前僅對超過1億泰銖的部分徵收 |
| 稅率 | 繼承人為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的,稅率為5% · 其他繼承人則為10% |
這意味著泰國大多數遺產根本達不到需繳納繼承稅的起徵點,而被繼承人的配偶從一開始就獲得免徵。一般家庭實際遇到的更多是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環節的手續費,而通過登記方式辦理繼承轉移時,在直系尊親屬與直系卑親屬之間,或配偶之間轉移可享受優惠費率,該優惠並不寬泛適用於“直系繼承人”這一說法。其他繼承人,例如兄弟姐妹或叔伯姑舅姨等接受遺產的,並不自動屬於優惠費率範圍。此外,起徵點、稅率和應徵稅的財產型別會定期調整,因此應在實際申報之日向土地局和稅務局核實,不要以多年前親屬繳納的數字為準。
一位兄弟姐妹住在那所房子裡,拒絕分割
佔有遺產並不意味著財產自動歸佔有人所有,但隨著時間推移,問題焦點轉移到 佔有性質 上——他是代其他繼承人佔有,還是為自己佔有?是否曾以自己的名義繳納土地稅或簽訂合同?結果因事實而異,而非僅憑年數。可以立即採取、無需先起訴的做法是:以書面形式傳送請求分割遺產的催告函,並保留寄送證據,這表明您未表示同意,也未放棄權利。
❗ 再次強調,因為這是導致人們喪失權利最多的誤解——僅憑單方面寄送的催告函,通常不會使時效中斷。它是良好的證據,但不能延長時間。如果寄出後對方沉默或一直拖延,應認為時效仍在按第1754條的1年框架和10年上限計算,除非您的情況屬於例外情形,例如您本人也是根據第1748條佔有該遺產的繼承人。此時應儘快讓律師評估何時必須提起訴訟,不要讓家中的談判拖延至期限屆滿。
另一方面,在理解其後果之前,不要簽署帶有“放棄遺產”或“放棄權利”字樣的檔案。放棄遺產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原則上不可撤回,且不得部分放棄或附條件放棄。
從哪裡開始
大多數遺產糾紛 並非源於貪婪,而是源於沉默。第一個月應用來申請死亡證明、從戶口登記中登出死者姓名、列出資產與負債清單,並將該清單向所有繼承人公開確認。同時清晰記錄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和 您得知死訊的日期 兩者並排,因為死亡日期是第1754條規定的10年期限的起點,而某些1年時限則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死亡之日起算。因此這兩個日期都是律師必須使用的事實。若您較晚才得知訊息,例如身處國外或久未與家裡聯絡,請務必儲存您於何時得知訊息的證據。
我們的遺產團隊提供免費初步諮詢,電話 092-254-2045。我們將幫助您確認哪些人是繼承人、應向哪個法院遞交申請、哪些資產無需設定遺產管理人即可過戶,以及您是否即將錯過任何時限。或 在這裡講述您的情況。檢視服務範圍請見 遺產與遺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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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提供 — 位於孔敬的一家律師事務所,成立於佛曆2529年。本指南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每個案件的結果取決於該家庭的具體事實。在採取行動前,請先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