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堯
帕堯行政訴訟律師 — 起訴政府機關
行政案件是私人與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之間的糾紛,由行政法院審理——與普通法院系統相互獨立。範圍涵蓋違法行政命令、機關怠於履職、國有土地糾紛以及公務員紀律事項。關鍵在於,行政訴訟時效相對較短,並自當事人知悉或應知悉事由之日起算。熟悉行政法院程式的律師能協助在期限內起訴,並自始正確架構案件。
帕堯行政訴訟律師的業務範圍
- 撤銷行政命令之訴
- 與政府的土地糾紛(SPK / NSL)
- 公務員紀律案件
- 地方政府糾紛(TAO、市政廳)
- 國家機關侵權責任與賠償請求
- 政府採購與行政合同糾紛
辦理流程
- 1核查案件型別與時效——自知悉或應知悉起訴事由之日起算
- 2如法律要求起訴前先行內部行政申訴,則先行提起
- 3擬寫起訴狀並整理書證向行政法院提交
- 4參與事實調查與陳述階段
- 5跟進判決及法院命令的執行
所需檔案
- •爭議行政命令或機關公函副本
- •內部行政申訴的證據(如有)
- •證明相關權利的檔案(地契、權屬證書、許可證)
- •與機關往來的函件及其他書證
- •起訴人身份證
關於我們在帕堯
帕堯是農業府,設有通往寮國的班華口岸,帕堯大學則聚集了大量勞動年齡人口與租房群體。法律工作因而呈現混合特徵:農戶土地與繼承、農業債務與強制執行、城區周邊租賃與不動產事務,以及一般刑事辯護。
農戶的土地與繼承糾紛往往與家庭關係交織,未理清步驟便倉促起訴,常常既輸了案件也傷了關係。我們在初期即確定談判或訴訟的路線,由孔敬總部與曼谷分所承辦,並赴帕堯府法院出庭。
我們在帕堯出庭的法院
- •帕堯府法院
- •帕堯青少年與家庭法院
- •第 5 區勞動法院(清邁)
帕堯市區、多堪代、準縣、清康、蓬縣、普桑,及延伸至清萊與難府的地區
常見問題 — 帕堯行政訴訟律師
1 個常見問題
行政訴訟時效短於一般民事案件,並因案件型別而異。撤銷行政命令之訴通常須自當事人知悉或應知悉事由之日起的法定期間內提起;而某些涉及公共利益保護的案件可能不設時效。由於時效計算複雜、錯過即喪失權利,建議在收到不認同的決定後立即諮詢律師,以便依《行政法院設立及訴訟程序法》確認適用於您案件的具體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