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指南处理的范围
泰国境内债权回收的程序本身——催告、提起诉讼、判决后的强制执行——我们已在另一份指南中说明,请参阅泰国的债权回收与强制执行。
这里要处理的是那份指南没有写的部分:当债权人身在境外总部、并不常驻泰国时,谁签署什么、寄出什么、最后取回什么。
这个差别在实务中很大,而且经常被忽略。即使完全理解程序内容的负责人,也可能在授权委托书的认证环节上耗掉一个月。
一、总部需要签署的文件
授权委托书只有在格式完备时才有意义。 泰国的程序要求从书面上能够清楚读出受托人是谁、被授予的权限到哪里为止。在境外制作的文书,通常需要在制作地完成公证,再经过相应的认证程序,并附上泰文译本。
这里常见三种失误。
签署人不对。 谁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取决于该公司的登记与章程,而不是职务名称。多年来一直签署商务合同的现地负责人,未必就是能在此处约束公司的人。
权限范围过窄。 只授权进行诉讼、却没有包含和解权限的委托书并不少见。但实务中和解的机会往往出现得很早,届时现场没有权限,机会本身就错过了。
认证顺序颠倒。 制作、公证、认证、翻译,任何一步跳过都可能导致整份文书重做,而来回寄送所耗的时间,有时比程序本身推进得还慢。
总部需要先行决定的其实只有两件事:由谁签署,以及和解权限授予到什么程度。这两件事定了,其余都是格式问题。
二、总部需要整理的证据
泰国一侧的律师在现地能够生成的材料很少。证据在总部自己的系统里。
需要整理的是这样几类材料:
- 显示交易起点的材料——采购订单、报价的确认、订单往来
- 显示履行的材料——发货或交付记录、验收记录;如果是服务,则是完成确认
- 显示应收与余额的材料——发票、收款记录,以及未收余额的计算依据
- 显示对方本人认知的材料——这是价值最高的部分:承诺付款的回复、为延迟致歉的联络、提出分期的往来。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记录都可以
- 经办人之间的往来——谁与谁在什么时间沟通过
两点实务提醒。
第一,不要修改。 整理清晰的摘要可以作为辅助材料,但不能替代原件。经过加工的记录不会提高价值,只会多出一个争议点。
第二,缩小翻译范围。 不需要全部翻译。先区分哪些必须译出、哪些可以原文提交,费用与时间都会有明显差别。这项区分是受托一方的工作。
三、民事还是刑事——入口选错的代价
拖欠时间一长、联系又中断,判断很容易滑向「这是不是诈骗」。
这里需要谨慎。仅凭不付款这一事实,还进不了刑事领域。 资金链断裂、经营失败,本身都属于民事问题。刑事的入口通常要在能够说明对方于交易发生时即存在欺骗意图的情况下才会打开。
选错入口的代价是时间。刑事一侧未获受理的期间,期限仍在推进,而在这段时间里,本可通过民事途径保全的财产可能已被处置。反过来,在明显具有欺骗要素的案件中只走民事,也等于放弃了一项施压的选择。
这个判断要用材料来做。 手上是否有材料能够说明对方在交易开始时就缺乏履行的意愿或能力——这就是分岔点,也正是我们要求先整理好整套证据的原因。
四、追踪已移居泰国的债务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在债务人跨境改变所在地的案件中,追踪本身很容易变成目的,但实务上顺序恰好相反。
先要确认的不是「人在哪里」,而是「泰国境内是否可能有可触及的财产」。 即便查明所在,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对象,判决也只会停留在纸面上。
调查能够顺下去与顺不下去的方向,大致如下。
可以顺下去的方向——法人的登记信息、董事与股东结构、不动产的登记名义。这些可以作为调查的起点;如果有经营活动的痕迹,线索还可能继续延伸。
无法顺下去的方向——个人银行账户的余额与进出记录,无法由我方查询取得。至于所在地,若实际居所并未反映在登记记录中,追查工作自然存在界限。
因此初期评估集中在三点:债务能否用材料说明、债务人能否特定、泰国境内是否可能存在可执行的财产。对于这三点并不齐备的案件,我们不会说成齐备。
至于在判决作出之前防止财产流失的保全手段,可采取的方式因案件性质与材料强度而异。可以一般性地说的是:这类手段只有在早期才有意义。程序细节请参阅前述债权回收与强制执行指南。
五、把回款汇到总部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最后一步。
泰国的银行在办理向境外的汇出时,通常会要求提交说明该笔汇款原因的材料。属于判决或和解项下的回款,则需要其内容、当事人关系与资金性质能够从书面材料中读出。
问题通常出在回款完成之后才开始找材料的情况:钱已经在账上,却汇不出去。
避免的方法很简单:在启动阶段就先确认,最终要汇到谁的账户、以什么币种、以哪些材料为依据。回收方案不是收到款就结束,而是到总部收到款才算结束。
小结
| 阶段 | 总部需要准备 | 常见失误 |
|---|---|---|
| 委任 | 授权委托书(签署人、权限、认证、译本) | 没有写入和解权限 |
| 证据 | 从下单到收款的完整记录与对方回复 | 用加工过的摘要代替原件 |
| 方向 | 民事或刑事的判断材料 | 仅凭不付款就选择刑事 |
| 调查 | 已知的对方信息 | 把查人本身当成目的 |
| 汇出 | 预先确认收款方与依据材料 | 回款之后才研究要求 |
决定进度快慢的往往不是泰国这边的情况,而是总部的文件一开始是否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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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编写。事务所成立于1986年,总部位于孔敬,在曼谷设有分所。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程序要求与期限因案件而异,请以实际材料为准与律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