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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法院以何种原则判定谁应获得监护权,已在离婚诉讼与子女抚养权指南中说明。本指南写的是此后发生的事情,以及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父母的情况——对方停止付款、原来约定的数额已不够用、父亲与子女尚无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对方把孩子带走了,或者正要在县公所签署协议。
⚠️ 本指南最重要的警告:在县公所向登记官所做的记录或协议,无论是离婚登记末尾的附记还是一般陈述记录,都不是判决或法院命令。 这些文件是否作为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须逐份查看其种类与措辞(见第5节)。但不论属于何种类型,它们都不是可以像法院令状那样直接拿去让执行官员扣押对方工资的文件。通常必须先向法院起诉——许多人是在对方已停止付款两年之后,才知道这一点的。
1. 对方不付钱——真正能做什么
先从检查您手上有什么文件开始。如果完全没有文件,或只有县政府做的笔录(笔录种类繁多,效力也不同,参见第5节),第一项任务就是让这件事具备强制执行力,而不是单纯催讨。
如果完全没有文件,必须清楚您并不是从零开始。 口头协议、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还不能直接作为扣押或冻结财产的依据,因为强制执行必须依赖法院判决或裁定。但这些材料可能构成协议,并可作为起诉时的证据使用;这要视每案的具体内容和事实而定。 因此必须完整留存,不要删除;要保留连续的聊天记录,而不是容易被质疑“断章取义”的单张截图。与此同时,制作一张表格,列明每月应得多少、实际收到多少,并附上转账凭条。
不应做的是为了施压而切断子女与对方的联系,因为这往往会反过来损害您的案件;除非存在子女安全问题,此时应尽快咨询律师并通知有关部门,而不是自行悄悄断联。
如果已经拿到判决却还没收到钱, 基本顺序是申请执行令 → 调查对方名下的收入和财产 → 冻结或扣押。让赢了官司却输掉执行的关键环节是财产调查阶段,而不是起诉阶段。相关机制已写在《债务催收与强制执行指南》中;强制执行有自己的时限,千万不要让判决闲置多年。
但子女抚养费案件并不只是“查产—扣押—冻结”这一条普通债务路径。 人们常常不知道,家庭法另有专门的强制措施,依据**《少年与家庭法院及少年与家庭案件诉讼程序法》第162条**,法院可以选用比单纯查产更直接对应“已有裁判但仍拒不支付”问题的工具,包括:
- 命令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将钱交存法院,让钱真实地进入系统,而不是一句“我会付”的承诺。
- 命令雇主或付款方扣押其固定收入,按法院命令扣付;这是对固定收入者最有效的措施。
- 传唤到庭询问并训诫,令其当庭说明为何不履行。
- 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法院可签发逮捕令并予以拘留,每次不超过15天,以此迫使其履行。
必须明确理解: 上述措施是少年与家庭法院在认为适当时行使裁量权采用的,并非当事人可以自行使用,并且属于家庭法上为促使人遵守法院裁判而设的强制措施,不是被判决构成刑事犯罪,也不是刑事判决的刑罚。它与遗弃罪指控是两回事——遗弃罪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程序。反过来,拖欠支付的一方也不该掉以轻心,以为“顶多被扣押财产”,因为无正当理由无视法院裁判,确实可能影响到人身。
最常见的误解: 为支付子女抚养费而扣押工资,执行局将其视为特殊情形,不适用普通债务的标准。不要拿信用卡或贷款案件中的豁免额或上限来类比,因为标准不同。您的案件能扣押多少,要看收入类型和案情,先请执行员或律师核实。
“不付钱会坐牢吗”——三件互不相同的事
拖欠抚养费并不会自动变成刑事案件。人们混淆的其实是:
- 民事强制执行——真正拿到钱的主要渠道,与坐牢无关。
- 不履行家庭法院裁判的强制措施——如果已有法院裁判而另一方故意不履行,法院可以依裁量使用上述《少年与家庭法院及少年与家庭案件诉讼程序法》第162条的措施,从命令交存款项、扣押固定收入,直到签发逮捕令并拘留每次不超过15天——再次强调,这是强制履行裁判,并非被判决构成刑事犯罪。
- 遗弃罪——有自身构成要件的刑事犯罪,法律将它分成两个罪,而不是笼统一个“遗弃致危险”。
必须分开看《刑法》中的两个罪
| 《刑法》第306条 | 《刑法》第307条 | |
|---|---|---|
| 被遗弃者 | 年龄不超过九岁的儿童 | 因年龄、疾病、身体残缺或精神残障而无法自理的人 |
| 行为人 | 任何人均可,不限于负有照顾义务者 | 依法或依约对该人负有照顾义务者 |
| 行为方式 | 将儿童遗弃于任何地方,使其脱离自己,并以致该儿童无人照顾的方式为之 | 以可能危及生命的方式遗弃 |
只是按月拖欠钱款,还不具备上述两个罪的构成要件:第一罪要求将儿童遗弃在某地,使其脱离自己,并且儿童事实上无人照顾;第二罪要求照顾义务人以可能危及生命的方式遗弃。只要子女仍正常由另一方照管,不按约转钱就应当通过执行法院裁判来解决,而不是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就能拿到钱。
至于拖欠多年的钱能回溯追讨多少,本指南不设固定期限,因为这取决于您是否持有判决、每期款项何时到期,以及是否存在承认债务或部分清偿。可以肯定的是,越拖越不利。
2. 申请增加或减少抚养费,以及剥夺子女权利的协议
抚养费数额并非终身锁定不变。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例如学费明显上涨、子女患有慢性疾病,或者支付方的收入确实发生变化、而非故意使自己没有收入时,相关方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审理,但必须有情况变化的证据,而不是不满的主观感受。至于这一义务何时终止,不要自行猜测,应从一开始就在文件中写明。但应当明白,大人之间自行约定的终止日期并不能彻底剥夺子女的权利;若与子女利益相抵触,法院仍可重新审理。
协议中写明“把孩子完全让给一方,另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也不必再过问”,可能并不像所理解的那样具有约束力。抚养费保障的是子女的利益,不是两个大人之间可以互相让渡殆尽的权利。因此,剥夺子女未来权利的协议,可能对子女或法院都没有约束力。认为签了字就了事的一方,日后仍有可能会被再次追索。
3. 父母未登记结婚
原则上,由未登记结婚的父母所生的子女,是母亲的合法子女,并由母亲行使亲权。至于父亲一方,即使确实是生父,并让子女使用自己的姓氏,在依法完成手续之前,仍不构成合法父亲。出生证明上记载的父亲姓名仅为事实记录,不会自动使其成为合法父亲。这对亲权的行使、代为子女主张权利,以及以父亲身份对外主张权利均产生影响。
关于继承的重要例外,应与亲权问题区分。在继承方面,父亲以事实行为承认的子女——例如允许其使用自己的姓氏、抚养教育,或对外表示其为自己的子女(须按具体事实个案判断)——可能根据第1627条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即使尚未办理认领登记。但这并不反过来使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简言之,子女一方可能享有继承空间,而尚未使子女成为合法子女的父亲,则不能以法定继承人身份主张继承子女的遗产。这也是不应放任亲子身份问题悬而未决的另一个原因。
使子女成为生父合法子女的三种途径
- 父母事后登记结婚
- 在区(县)办事处办理认领登记 — 快速且无需上法庭,但法律规定须征得 子女及母亲的同意(视条件而定)。若任何一方不同意,或处于无法同意的状态,登记官不得办理登记,而须依赖法院判决。
- 法院判决 — 较慢,但在对方不配合时仍可进行,DNA检测结果往往是重要证据。
母亲一方 — 父亲的扶养义务以成为合法父亲为前提。因此,认领子女与请求扶养费通常一并办理。
父亲一方 — 事实介于“没有任何权利”的说法与“既然是亲爹就应该有权利”的误解之间。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尚未使子女成为合法子女,父亲一方 并不自动拥有亲权,也不自动享有以合法父亲身份与子女往来的权利。其拥有的是 启动程序的权利 — 有权申请办理认领登记,或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子女为其合法子女,并可在同一程序中请求法院确定亲权或探视权。因此 顺序是关键 — 处理身份状态始终是第一步;待身份确立后,才有基础协商或请求法院就亲权及探视事宜作出裁定。与此同时,父亲的抚养义务也随之产生。
4. 另一方带孩子走,拒绝送回
如果父母仍然共同拥有亲权,一方将孩子带走通常不是警察会立即立案的事,因为双方对孩子都享有权利。警察局那句“去告法院吧”听起来像被推诿,但在法律上,真正起作用的渠道是少年与家庭法院,由法院来判定谁行使亲权、孩子的住所,以及探视与联系。
但是,如果父母没有登记结婚,也尚未让孩子成为父亲的合法子女,则母亲是唯一行使亲权的人。 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上述双方共同行使亲权的情形,应当由律师逐案评估是使用少年与家庭法院渠道,还是同时采用其他渠道。至于家庭暴力则是另一回事,必须立即通知有关人员。
如果孩子被带出国,泰国是海牙《国际儿童拐骗民事公约》的缔约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是泰国的中央机关,负责受理依据该公约提出的请求。但必须明确理解,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必须自动送回孩子。在怀抱期望之前,先查明目的地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并且是否已与泰国建立公约关系;因为有些国家虽是缔约国,但与泰国之间尚无相互约束力,从而无法对该国适用这一机制。而且即便能够适用,每一项请求仍须在该国国内再经历一道程序。继续阅读在泰国与外国人离婚指南
5. 区办公室记录与法院命令有何不同
首先必须区分清楚您手里拿的“区办公室文件”是哪一种,因为人们通常统称为“区办公室记录”,但法律效力并不相同。
- (ก) 离婚登记附注记录 — 在自愿离婚登记时一并制作,具有 离婚协议附件 的地位,可以确定谁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以及哪一方须支付多少抚养费。这是在区办公室所制作的文件中最具分量的,也是日后提交法院时的良好起点。
- (ข) 在区办公室所作的一般陈述或协议记录 — 例如吵架后去作陈述的记录,或自行书写后交给官员知悉的文件。必须逐份审查内容与意图,并非每份都是完整的合同。有些只是记录有人前来作过陈述而已。不要以为持有盖有国徽的纸张就能一概强制履行。
- (ค) 从未登记结婚的父母的情况 — 自行达成的协议或记录 不会使父亲成为合法父亲或自动取得监护权,即使记录中明确写明双方同意由父亲共同行使监护权也是如此。身份问题必须另行通过第 3 节的子女认领程序处理,而认领登记同样可在区办公室办理,这与(ก)和(ข)所述的协议记录是两回事。
| 在区办公室向登记官所作记录/协议 | 判决/和解判决 | |
|---|---|---|
| 速度 | 若双方能达成一致,可在一天内完成 | 较慢,须经过法院 |
| 是否需要对方同意 | 必须双方同意 | 不总是必要,法院可径行裁决 |
| 当对方违约时 | 通常必须先向法院起诉 | 可申请强制执行令,法院还可根据《少年和家庭法院法》第 162 条酌情采取附加措施 |
| 对未婚父亲子女身份的影响 | 区办公室的记录或协议不能使其成为合法父亲,须按第 3 节另行办理子女认领登记,该登记同样可在区办公室办理 | 法院可判决其成为合法子女 |
| 措辞的严谨性 | 取决于撰写人,往往过于简短 | 经过法院审查 |
对许多家庭来说,最好的方式并不是“区办公室或法院”,而是先达成协议,再让该协议通过法院取得强制执行力。
如果要在区办公室签署,至少必须完整写明:谁行使监护权,且是单方行使还是共同行使;子女主要与谁同住;抚养费金额、支付日期以及可追溯查询的支付渠道;另于每月费用之外的开销;该项义务何时终止;以及探视时间表。最常见的错误是“男方将按适当方式抚养子女”之类的表述,这种说法在发生争议时几乎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
总结
关于子女身份、监护权、探视及抚养费的争议,原则上属于少年及家事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此类案件非常重视调解。至于遗弃罪的刑事指控,则须另行考量管辖权和刑事诉讼程序,这不会自动附带在抚养费案件中,也不是可以随手拿来施压的牌。
应当有心理准备的是:在监护权和探视问题上,法院以子女的福祉和利益为首要考虑;在确定抚养费时,法院还会考量负有给付义务一方的能力、受领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因此,您应当同时准备好与子女有关的材料,例如实际日常照料人是谁、学校、健康状况,以及数字方面的材料,例如双方各自的收入和负担。本手册中适用于一切情形的原则是:书面证据永远胜过情绪。
如果卡在诉讼经费上,先不要退缩。 资金不足者可以向当地的府司法办公室申请司法基金的援助,该基金可直接用于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但并非所有申请都会获得批准,因为审查标准同时涉及经济状况和案情;不过,这是一个在放弃之前应当先问一问的渠道,尤其是直接涉及儿童权利的案件。
我们的家事案件团队提供初步咨询,以评估您的案件处于哪个阶段。致电 092-254-2045,或将情况发至 联系我们——我们为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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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编写——该律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佛历2529年。本指南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结果取决于每个家庭的具体事实,办理前应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