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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指南

父母去世后如何分配遗产: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指南

家人刚去世,银行不允许取款,土地无法过户,兄弟姐妹之间开始失和——泰国继承人指南:谁有权利、是否需要设立遗产管理人、以及应当从哪里开始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家事与继承案件团队2026年8月11日17 分钟阅读

当银行说“必须有法院命令”

葬礼刚刚结束,银行不让取款,土地无法过户,家里开始有人谈论财产。

⚠️ 本指南最重要的警告 关于“继承案件必须一年内起诉”的说法并非完全错误。继承案件的一般原则是1年,并且原则上不得主张超过 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10年的上限。这两层期限均规定于 第1754条,除非法律有特别豁免的情形,例如根据第1748条占有遗产的继承人。请先将这一框架牢记在心,然后再考虑您的情况是否属于例外,而不是从一开始就寄希望于有例外可以帮助您。 各项期限的起算点并不相同,至少需要区分三类——继承人请求取得遗产的权利 · 债权人向遗产追索债务的请求权 · 遗嘱受益人根据遗嘱条款享有的权利。有的期限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有的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死亡之日起算;至于遗嘱受益人的期限,则是自遗嘱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根据遗嘱享有的权利之日起算,这可能与得知死亡消息的日期不同,尤其是事后才启封的秘密遗嘱。但原则上,所有期限都受相同的10年上限约束,除非符合第1748条的例外情形。 能够彻底改变结果的例外,就是 已经占有遗产的继承人。根据 第1748条,该继承人仍有权请求分割其所占有的该遗产,即使已经超过第1754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即超过1年和10年上限,只要其仍在占有该财产。另一种情况是当有 遗产管理人 介入管理遗产时,向遗产管理人提出的请求有各自独立的期限。 ❗ 不要因为已经发出催告函就等待。仅单方面发送催告函,通常不会使诉讼时效中断。催告函的价值在于表明您没有同意,也没有放弃权利,但它并不能为您争取时间。许多家庭每年都寄送催告函,却在不知不觉中超过了期限。 结果是,父母去世三年并不意味着您一定失去了权利,而且 上个月刚去世也不意味着时间充裕。请让律师查看死亡日期、您得知死亡的日期以及实际占有财产的情况,然后从今天倒推计算还剩多少时间。

法定继承人:谁优先继承,谁完全没有份

首先,在世的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不属于遗产。必须先分出配偶的份额;只有死者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加上死者的个人财产,才构成遗产。具体划分方法见离婚诉讼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指南。至于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的伴侣,不是法定继承人,无论同居了多少年。

法定继承人有 6 个顺位,即 (1) 直系卑亲属——子女,包括代位继承的孙辈;(2) 死者的父母;(3) 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4)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5) 祖父母、外祖父母;(6) 叔伯姑舅姨。

前顺位排除后顺位。只要有第 1 顺位继承人存在,哪怕只有一人,第 3 至第 6 顺位都得不到任何遗产。因此,死者若有子女,其兄弟姐妹通常没有继承权。例外是父母,他们不会与其他顺位一同被排除。另外,如果某名子女先于死者死亡,该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本应得到的那一份。已登记结婚的配偶始终是继承人,但份额并不固定,取决于还剩下哪一顺位的继承人。本指南不列出具体份额比例,因为必须根据实际亲属关系计算。

需要额外证明的人——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子女,始终是母亲的法定继承人;至于父亲一方,则必须有认领。认领可以是法律上的认领,例如办理子女认领登记或有法院判决;也可以是通过父亲方表现出承认孩子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来认领,例如:父亲本人去政府机关申报孩子为其子女,允许孩子使用自己的姓氏,供养抚养孩子,并公开向外界表示孩子是自己的子女。需要特别提醒、也往往使许多事情出错的是:仅由母亲本人在文件上填写父亲姓名,可能仍不足够。因为需要证明的是父亲方的行为,而不是母亲方的陈述。因此,处于这种情况的家庭应当从一开始就保留照片、聊天记录、转账证据,以及曾看到抚养情况的证人名单。 · 已登记收养的养子女,原则上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继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尚在母腹中的胎儿,如果出生后存活,有权继承遗产;法律并设有如下推定:如果孩子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 310 日内出生并存活,则推定孩子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在母腹中。家里有这种情况的,应当从一开始就告知遗产管理人和法院,不要在孩子出生前就把遗产分割完毕。

如果有遗嘱

完整有效的遗嘱 优先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适用于遗嘱中指定的财产;至于遗嘱未提及的财产,则仍按法定继承人的正常顺序分配。

泰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有 5 种形式,并非只有一种 —— 普通遗嘱(在至少两名证人面前同时签名)·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官方文书遗嘱(在区政府办公室当着官员的面订立)· 密封遗嘱(密封后提交给官员)· 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口头订立的遗嘱。每种形式都有各自的条件,而当着官员面订立的形式通常更难被质疑。

最常见的陷阱是证人问题。证人不应当是遗嘱受益人,也不应当是受益人的配偶。许多家庭让分到房子的那个孩子自己签字当证人。容易误解的一点是:影响仅限于将财产赠与该证人或其配偶的条款部分,并不会导致整份遗嘱失效。

尚未订立遗嘱、想在决定前先了解简要概况的朋友,可以阅读 写财产赠与子女文件前应了解的事项

如果死者或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在多个国家拥有财产,请参阅 外国人遗嘱与继承指南

哪些情形通常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已转移,但持有财产的机构通常不会放行财产,直到有依法有权的人代表遗产接手。银行在得知死亡后立即冻结账户,因为如果付给其中一个子女,而其他继承人日后又来主张,银行自身要承担责任。土地厅办事处和保险公司也出于同样的理由。因此,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命令,就是使各方敢于放行财产的文件。

但并非所有遗产都需要法院命令。 在决定提交申请之前,应先逐项查看财产,因为有些项目已有合法途径,无需经过法院。

  • 土地和公寓:土地厅有无需遗产管理人即可办理继承转让登记的程序,前提是所有继承人意见一致、文件齐全,且在公告期内无人反对。详见下一节。
  • 指定了受益人的寿险:原则上保险公司直接向指定受益人支付,不经过遗产,也无需等待遗产管理人。这笔钱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符合保单及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归入遗产,例如受益人先已死亡。因此,在笼统地认为这笔钱全部是遗产之前,应先仔细阅读保单页面。
  • 金额不高的存款、抚恤金、基金及某些福利:各机构有各自的内部规定,有些机构即使没有遗产管理人,也可以凭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书向继承人支付。应先致电询问各机构的条件,而不是一概都向法院提出申请。

真正通常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是:继承人中有任何一位不同意或无法联系 · 有继承人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 · 财产种类多且分散在多个府 · 持有财产的机构坚持以法院命令为条件 · 遗产有债务需要清偿或有未决诉讼 · 或者有遗嘱需要有中间人来按照遗嘱执行。

❗ 在尚无遗产管理人期间,切勿使用死者的ATM卡、银行应用程序或密码取款使用,即便是用于支付丧葬费也不行,因为可能被指控转移或隐匿遗产,甚至可能被剥夺继承权,并另有刑事责任。若需垫付丧葬费,请用垫付人自己的钱支付,保留收据,事后再向遗产请求返还,切勿擅自使用死者的卡、密码或在线账户。

需要理解清楚的是,被剥夺继承权并非在所有取款情况下都会自动发生。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以欺诈手段,或明知自己会使其他继承人受损而转移或隐匿遗产。这一点必须在法庭上证明是否符合要件,并不是说只要持有收据就可以取款。而且这一规定仅涉及被剥夺继承权这一事项,并不会使使用死者的卡、密码或应用程序成为合法之事。使用他人银行卡和账户的刑事责任是另一回事,丧葬费收据也不能因此免除责任。因此,从死者账户取款的人始终处于需要自证清白的境地,等事情结束,时间和家庭关系都已受损。更安全的做法是从一开始就不碰死者的账户,而采用以自己的钱垫付,之后向遗产请求返还的方式,如前所述。

土地:不经法院办理继承登记

仅就土地而言,如果所有继承人意见一致且文件齐全,可直接向土地厅办事处申请办理继承登记。工作人员会先张贴公告,供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如果有继承人提出争议,土地官员将先进行调查和调解,促使各方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作出命令,不满意的一方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起诉证据提交给官员。

⚠️ 这60天是登记程序的期限,并非基于原有诉因的请求权消灭时效。但请不要将此理解为一种安全保障。如果您不在60天内起诉,也未提交起诉证据,官员将按照该命令办理登记,地契上的名字将真的变为另一方。而且一旦对方在登记上有了名字,他自然可以再转让出售或抵押给外部第三人。如果外部第三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对价而受让,要求返还土地将变得非常困难,您可能只剩下向已经转让土地的继承人请求损害赔偿,而这往往不及土地本身的价值,有时甚至无法执行到任何财产。因此,不应让这60天白白过去。反过来,在60天内及时起诉也并不意味着案件会胜诉,它只是维持状态,避免登记先行推进。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及后续职责

先编制完整的亲属名册 必须列明所有继承人,即使是有很久没有联系的人。故意不列出某位继承人以图加快办妥事情,是日后法院命令被撤销的首要原因。至于拒绝签字同意的继承人,并不会使程序无法推进,只需在请求书中列明他的名字即可。

向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提出请求 不是继承人所在地的法院,也不总是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如果户口簿上的姓名所在府与实际居住地不同,律师应在提交前核查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文件包括死亡证明、已注销死者姓名的户口簿、证明继承人身份的文件,以及载明遗产财产的文件。遗产管理人不一定要是继承人,也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以相互制衡。至于法律禁止担任的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精神错乱的人、经法院命令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准无行为能力人的人,以及经法院命令宣告破产的人。

遗产管理人代替遗产行事,并非遗产的所有人 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在登记册上签名属于文书手续,不等于取得所有权。其职责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证人面前编制遗产财产清单,该期限的起算比多数人想象的更早;然后收集财产、清偿债务,并按各自的权利将剩余部分分配给继承人。法律规定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管理,而不是允许无限期搁置。不能做的是:取得超出自己应得份额的遗产财产;在遗嘱未授权且未经法院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把遗产财产卖给自己或自己的配偶;以及跳过某些继承人分配财产。遗产管理人若确有必要的理由,正确的途径是先向法院申请许可再行动,而不是先做了再事后解释。向遗产管理人提出的主张有其自身的期限,自遗产管理结束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死者死亡之日起算。

反过来,本身也是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依法可以正常取得自己应得份额的财产 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的家中老大也领取了自己的一份,这本身不是错误,也不是单独构成请求撤换的理由。错误的是超出自己的权利取得财产、以违背遗产利益的方式行使遗产管理人权力,或者隐瞒财产不让其进入遗产财产清单。开始感到不安的弟妹们,应当先从以书面形式请求查看遗产财产清单开始,再下结论说自己被骗了。

如果遗产管理人确实怠于履行职责 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依照第1727条撤换遗产管理人,但须说明理由,例如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期限——撤换请求必须在遗产分配完成之前提出。遗产分配完成后,这一途径即告关闭。剩下的可能只能转为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起诉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依据其他理由请求救济,而每一种理由的举证责任和期限都比原来更难。如果开始发现管理有蹊跷,不要等一切都结束之后才去找律师。

被继承人的债务与继承税

原则上,继承人无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超过其所继承遗产范围的责任,但须准确理解,这一限制仅限于您所获得的遗产价值,并非对您每一项财产的绝对保护。如果您继承遗产后将其使用、转卖,或与自身财产混同至无法区分,遗产债权人仍可在您所获得的遗产价值额度内向您主张。笼统地说“债权人碰不了孩子自己买的房子”并不够稳妥,因为该额度内的责任一旦发生,债务执行便依照通常的强制执行法律进行。真正有效的防范方法是制作清晰的遗产清单,将遗产账户和财产与个人账户和财产分开,并保留证明您获得了什么、价值多少的证据,以便证明自身责任上限。至于保证人或共同债务人,仍以该身份承担全额责任,抵押债权人仍可对抵押财产执行。我们曾在关于由后代继承的债务的文章中简要说明过该问题,供刚开始了解的人参考。

最需注意的是,在律师逐行审阅之前,切勿代替被继承人签署承认债务的文件。事实上,签署并不总会自动使您变为全额债务人。后果取决于文件的内容:是仅以继承人身份知悉遗产债务余额,还是属于将债务承认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或成立新债。后三种情形使您以个人身份受约束,不再受遗产价值上限的限制。工作人员催促您“为方便”而签署的文件,往往在末段混有这类内容。如受到催促,务必先索取副本阅读。

关于继承税,最常被误解的是计税基础。该税基于各继承人从各被继承人处获得的净遗产计算,而非对整个遗产总额计算,且仅针对法律规定的财产类型征收,并非针对家里每一项财产。因此,每位继承人都应关注自身的所得,而不必看着全家总额一起惊慌。与工作人员沟通前应了解的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适用原则
被继承人的配偶免征继承税
计税基础各继承人从各被继承人处获得的净遗产,且限于法律规定的财产类型
应纳税部分目前仅对超过1亿泰铢的部分征收
税率继承人为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的,税率为5% · 其他继承人则为10%

这意味着泰国大多数遗产根本达不到需缴纳继承税的起征点,而被继承人的配偶从一开始就获得免征。一般家庭实际遇到的更多是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环节的手续费,而通过登记方式办理继承转移时,在直系尊亲属与直系卑亲属之间,或配偶之间转移可享受优惠费率,该优惠并不宽泛适用于“直系继承人”这一说法。其他继承人,例如兄弟姐妹或叔伯姑舅姨等接受遗产的,并不自动属于优惠费率范围。此外,起征点、税率和应征税的财产类型会定期调整,因此应在实际申报之日向土地局和税务局核实,不要以多年前亲属缴纳的数字为准。

一位兄弟姐妹住在那所房子里,拒绝分割

占有遗产并不意味着财产自动归占有人所有,但随着时间推移,问题焦点转移到 占有性质 上——他是代其他继承人占有,还是为自己占有?是否曾以自己的名义缴纳土地税或签订合同?结果因事实而异,而非仅凭年数。可以立即采取、无需先起诉的做法是:以书面形式发送请求分割遗产的催告函,并保留寄送证据,这表明您未表示同意,也未放弃权利。

❗ 再次强调,因为这是导致人们丧失权利最多的误解——仅凭单方面寄送的催告函,通常不会使时效中断。它是良好的证据,但不能延长时间。如果寄出后对方沉默或一直拖延,应认为时效仍在按第1754条的1年框架和10年上限计算,除非您的情况属于例外情形,例如您本人也是根据第1748条占有该遗产的继承人。此时应尽快让律师评估何时必须提起诉讼,不要让家中的谈判拖延至期限届满。

另一方面,在理解其后果之前,不要签署带有“放弃遗产”或“放弃权利”字样的文件。放弃遗产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原则上不可撤回,且不得部分放弃或附条件放弃。

从哪里开始

大多数遗产纠纷 并非源于贪婪,而是源于沉默。第一个月应用来申请死亡证明、从户口登记中注销死者姓名、列出资产与负债清单,并将该清单向所有继承人公开确认。同时清晰记录 被继承人死亡日期您得知死讯的日期 两者并排,因为死亡日期是第1754条规定的10年期限的起点,而某些1年时限则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死亡之日起算。因此这两个日期都是律师必须使用的事实。若您较晚才得知消息,例如身处国外或久未与家里联系,请务必保存您于何时得知消息的证据。

我们的遗产团队提供免费初步咨询,电话 092-254-2045。我们将帮助您确认哪些人是继承人、应向哪个法院递交申请、哪些资产无需设置遗产管理人即可过户,以及您是否即将错过任何时限。或 在这里讲述您的情况。查看服务范围请见 遗产与遗嘱服务

延伸阅读


本指南由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提供 — 位于孔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佛历2529年。本指南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结果取决于该家庭的具体事实。在采取行动前,请先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

没有遗嘱,遗产归谁所有?+

归属于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已登记配偶始终是继承人。第一顺序为直系卑亲属。若死者有子女,死者的兄弟姐妹不能获得遗产;但父母不会被排除在外。

为什么银行不允许提取死者存款,即便是亲生孩子?+

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的遗产。银行通常要求提供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裁定,作为谁有权代表遗产收取款项的证明;否则银行可能要对其他继承人承担责任。不过各银行内部规定不同,在金额不高且全体继承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能无需法院裁定即可领取。因此应先询问该银行的具体条件。

父母去世多年后,还能主张自己应得的份额吗?+

必须先看实际日期。继承案件的一般原则是1年,且原则上超过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10年的上限即不得再主张(《泰国民商法典》第1754条)。然后再看例外情形,例如依第1748条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即使已超过第1754条的时效期间——即已超过1年期限及10年上限——仍可就其占有的财产请求分割。需注意,单方发出的催告函通常不能中断时效,不要以为发函后就可以继续等待。

继承人需要偿还死者的债务吗?+

原则上无需以超出所得遗产的财产承担责任;法律将责任限定于所得遗产的价值,并非对继承人自身财产提供绝对保护。若继承人取得遗产后将其使用或与自身财产混同,债权人仍可在所得遗产价值范围内主张。至于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仍须按该身份承担全额责任;抵押权人也可以就抵押财产强制执行。

遗产管理人能把遗产据为己有吗?+

不能领取超过自己应得份额的部分。遗产管理人代表遗产行事,并非遗产所有人;其职责是编制遗产清册并按权利向继承人分配。若遗产管理人本人也是继承人,自然可依其应得份额正常取得。问题在于超额取得或以有损遗产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力。至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且与遗产利益相冲突的法律行为,例如将遗产出售给自己或自己的配偶,只有在遗嘱允许或事先获得法院许可时才能进行。如有不当情形,继承人可依第1727条请求法院解除其职务,但须在遗产分配完成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