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跟著公司走,不跟著經營走
外國母公司對其泰國子公司最昂貴的假設,是合規隨經營規模而變。事實並非如此。泰國有限公司自注冊之日起,就有反覆發生的申報週期、每年的審計要求、年度股東大會以及向公司登記機關的提交義務,不論它是否開過一張發票。
第二昂貴的假設是,聘請記賬公司就轉移了義務。事實同樣並非如此。義務仍然在公司及其董事身上,身在外國的董事一樣要承擔。
本文介紹這一週期、股東和交易對手在境外後有哪些變化,以及這類安排在哪些環節出問題。截止日期、稅率和門檻會調整——請把整體結構視為長期適用,並在申報時確認當時的具體數字。
1. 每月週期
經營中的泰國公司的迴圈節奏如下:
- 對已付款項預提稅款。 公司支付工資,或就服務及某些其他類別向個人或其他公司付款時,須在源頭扣繳稅款並繳納,同時提交當月相應的申報表。
- 增值稅(VAT)。 已辦理增值稅登記的公司按月申報,報告當期銷項稅和進項稅——包括無事可報的月份。
- 社會保險。 已登記員工的繳費按月繳納,僱主承擔的部分與員工承擔的部分一併繳納。
這一週期有兩個特點常使集團措手不及。其一,它是按月而非按季,這種行政節奏比許多母公司習慣的要繁重。其二,零申報也必須提交申報表——不報是未申報,並不等於宣告無需申報。
2. 半年節點
泰國企業所得稅並非一年一次的事項。公司在年內根據全年利潤的估算進行中期申報,餘額在年終結清。
估算很重要。如果中期數字明顯低於最終結果,差額部分可能被加收附加費——因此年中估算是一項實打實的工作,而不是佔位數字。首個盈利年度的公司,或收入起伏較大的公司,最常在此栽跟頭。
3. 年度流程
泰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工作按順序進行,每一步都是下一步的前提:
- 結賬,並按泰國標準編制財務報表。
- 審計。 財務報表由獨立的持證審計師審查。這對泰國有限公司不是可選項,母公司的集團審計也不能替代。
- 批准。 財務報表由股東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批准,大會須在年度結束後法律要求的期限內召開。
- 提交。 經批准的財務報表和股東名冊,須在批准後允許的期限內提交給商業登記機關。
- 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並附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作為依據。
正因為是這樣的順序,遲延才會連鎖蔓延:記賬完成得晚,就會推遲審計,進而推遲股東大會,再推遲兩項提交——而罰款在這條鏈上不止一處產生。
4. 母公司是外國公司帶來的變化
對外付款的預提稅。 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以及許多服務費,須繳納泰國預提稅,該義務由支付款項的泰國公司承擔,而不是收款方。如果雙重徵稅協定規定了較低稅率,且收款方確實符合條件,那麼這一待遇必須在付款時就有依據,付款公司還要儲存所需的檔案。
集團內部收費。 集團向泰國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成本分攤、許可費和共享服務費,會被審查:是否為真實存在的安排、服務是否確已提供、定價是否站得住腳、是否在付款之前就已形成檔案。事後補出的協議,用來支援已經付出的款項,一看就是那麼回事。
關聯方披露。 在門檻範圍內的公司,須隨年度申報表一併報告其關聯方交易,這意味著集團內部的往來並不只是內部事務。
貨幣與對外匯款的憑證。 資金匯出時,銀行會要求提供底層檔案。如果某筆付款背後的檔案從未形成,這筆款項就匯不出去,而問題恰恰在集團最需要現金的時候暴露。
5. 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沒人為它申報的休眠公司。 為一個推遲的專案而提前註冊。兩年的申報全部漏掉,而且全部是零申報。
從未被核查的記賬人員。 聘了,付了費,就以為在申報。母公司沒有任何人見過申報確認。
只用母公司的會計科目表。 集團報告全年都很整潔;泰國報表卻是年底由某人對著舊銀行對賬單拼湊出來的。
日期晚於付款的集團內部協議。 商業邏輯是真實的,但檔案的先後順序卻說明了另一回事。
最後幾周才聘任的審計。 審計發現的其實是記賬問題,卻在沒有時間妥善修正時才暴露出來。
沒有人掌管日曆。 這是所有問題中最常見的一個:責任落在當地服務商、境外財務負責人和一位對遞到面前的檔案照簽不誤的董事之間。
6. 理想狀態是什麼樣
- 母公司有一位指定專人,每月收到每一次申報的確認。
- 有一份日曆,涵蓋每月申報表、中期申報、審計、股東大會和兩項提交——每一項都落實到負責人。
- 全年按泰國標準保持賬簿,而不是年底重建。
- 儘早聘任審計師,並就其將收到的記錄事先約定好期望。
- 集團內部安排在付款之前形成檔案,對採用的任何協定待遇均有支援材料。
- 每年快速核對一次,登記事項——董事、地址、股東——是否仍與實際相符。
小結
| 義務 | 失敗模式 |
|---|---|
| 每月申報表 | 被當作取決於經營活動;零申報期間未申報 |
| 中期納稅申報 | 估算被當作佔位數字;差額被加收附加費 |
| 年度審計 | 誤以為集團審計已涵蓋;聘任過晚 |
| 股東大會與提交 | 因審計延遲而延誤;多處產生罰款 |
| 對外付款預提稅 | 協定待遇在付款後才爭辯,而非付款時就有依據 |
| 集團內部收費 | 協議是為證明已付款項而事後補做的 |
| 日曆的歸屬 | 落在服務商、境外財務負責人和董事之間 |
這些事一點都不難。之所以出問題,是因為它不是任何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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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釋出——一家 1986 年成立於孔敬的律師事務所。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事項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