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指南處理的範圍
泰國境內債權回收的程式本身——催告、提起訴訟、判決後的強制執行——我們已在另一份指南中說明,請參閱泰國的債權回收與強制執行。
這裡要處理的是那份指南沒有寫的部分:當債權人身在境外總部、並不常駐泰國時,誰簽署什麼、寄出什麼、最後取回什麼。
這個差別在實務中很大,而且經常被忽略。即使完全理解程式內容的負責人,也可能在授權委託書的認證環節上耗掉一個月。
一、總部需要簽署的檔案
授權委託書只有在格式完備時才有意義。 泰國的程式要求從書面上能夠清楚讀出受託人是誰、被授予的許可權到哪裡為止。在境外製作的文書,通常需要在製作地完成公證,再經過相應的認證程式,並附上泰文譯本。
這裡常見三種失誤。
簽署人不對。 誰有權代表公司簽署,取決於該公司的登記與章程,而不是職務名稱。多年來一直簽署商務合同的現地負責人,未必就是能在此處約束公司的人。
許可權範圍過窄。 只授權進行訴訟、卻沒有包含和解許可權的委託書並不少見。但實務中和解的機會往往出現得很早,屆時現場沒有許可權,機會本身就錯過了。
認證順序顛倒。 製作、公證、認證、翻譯,任何一步跳過都可能導致整份文書重做,而來回寄送所耗的時間,有時比程式本身推進得還慢。
總部需要先行決定的其實只有兩件事:由誰簽署,以及和解許可權授予到什麼程度。這兩件事定了,其餘都是格式問題。
二、總部需要整理的證據
泰國一側的律師在現地能夠生成的材料很少。證據在總部自己的系統裡。
需要整理的是這樣幾類材料:
- 顯示交易起點的材料——採購訂單、報價的確認、訂單往來
- 顯示履行的材料——發貨或交付記錄、驗收記錄;如果是服務,則是完成確認
- 顯示應收與餘額的材料——發票、收款記錄,以及未收餘額的計算依據
- 顯示對方本人認知的材料——這是價值最高的部分:承諾付款的回覆、為延遲致歉的聯絡、提出分期的往來。電子郵件或即時通訊記錄都可以
- 經辦人之間的往來——誰與誰在什麼時間溝通過
兩點實務提醒。
第一,不要修改。 整理清晰的摘要可以作為輔助材料,但不能替代原件。經過加工的記錄不會提高價值,只會多出一個爭議點。
第二,縮小翻譯範圍。 不需要全部翻譯。先區分哪些必須譯出、哪些可以原文提交,費用與時間都會有明顯差別。這項區分是受託一方的工作。
三、民事還是刑事——入口選錯的代價
拖欠時間一長、聯絡又中斷,判斷很容易滑向「這是不是詐騙」。
這裡需要謹慎。僅憑不付款這一事實,還進不了刑事領域。 資金鍊斷裂、經營失敗,本身都屬於民事問題。刑事的入口通常要在能夠說明對方於交易發生時即存在欺騙意圖的情況下才會開啟。
選錯入口的代價是時間。刑事一側未獲受理的期間,期限仍在推進,而在這段時間裡,本可通過民事途徑保全的財產可能已被處置。反過來,在明顯具有欺騙要素的案件中只走民事,也等於放棄了一項施壓的選擇。
這個判斷要用材料來做。 手上是否有材料能夠說明對方在交易開始時就缺乏履行的意願或能力——這就是分岔點,也正是我們要求先整理好整套證據的原因。
四、追蹤已移居泰國的債務人——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在債務人跨境改變所在地的案件中,追蹤本身很容易變成目的,但實務上順序恰好相反。
先要確認的不是「人在哪裡」,而是「泰國境內是否可能有可觸及的財產」。 即便查明所在,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物件,判決也只會停留在紙面上。
調查能夠順下去與順不下去的方向,大致如下。
可以順下去的方向——法人的登記資訊、董事與股東結構、不動產的登記名義。這些可以作為調查的起點;如果有經營活動的痕跡,線索還可能繼續延伸。
無法順下去的方向——個人銀行賬戶的餘額與進出記錄,無法由我方查詢取得。至於所在地,若實際居所並未反映在登記記錄中,追查工作自然存在界限。
因此初期評估集中在三點:債務能否用材料說明、債務人能否特定、泰國境內是否可能存在可執行的財產。對於這三點並不齊備的案件,我們不會說成齊備。
至於在判決作出之前防止財產流失的保全手段,可採取的方式因案件性質與材料強度而異。可以一般性地說的是:這類手段只有在早期才有意義。程式細節請參閱前述債權回收與強制執行指南。
五、把回款匯到總部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最後一步。
泰國的銀行在辦理向境外的匯出時,通常會要求提交說明該筆匯款原因的材料。屬於判決或和解項下的回款,則需要其內容、當事人關係與資金性質能夠從書面材料中讀出。
問題通常出在回款完成之後才開始找材料的情況:錢已經在賬上,卻匯不出去。
避免的方法很簡單:在啟動階段就先確認,最終要匯到誰的賬戶、以什麼幣種、以哪些材料為依據。回收方案不是收到款就結束,而是到總部收到款才算結束。
小結
| 階段 | 總部需要準備 | 常見失誤 |
|---|---|---|
| 委任 | 授權委託書(簽署人、許可權、認證、譯本) | 沒有寫入和解許可權 |
| 證據 | 從下單到收款的完整記錄與對方回覆 | 用加工過的摘要代替原件 |
| 方向 | 民事或刑事的判斷材料 | 僅憑不付款就選擇刑事 |
| 調查 | 已知的對方資訊 | 把查人本身當成目的 |
| 匯出 | 預先確認收款方與依據材料 | 回款之後才研究要求 |
決定進度快慢的往往不是泰國這邊的情況,而是總部的檔案一開始是否齊備。
如果貴司手上已有未收賬款的整套材料,歡迎在啟動前就可行性與我們聯絡,首次諮詢不收取費用。聯絡我們。民事與跨境業務的服務範圍請見民事案件服務,面向外國企業與外籍客戶的入口請見這裡。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編寫。事務所成立於1986年,總部位於孔敬,在曼谷設有分所。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程式要求與期限因案件而異,請以實際材料為準與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