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保護公司,不保護你們彼此
關於投資促進的多數指引,都以一家外國母公司設立子公司為前提寫成。但進入泰國的製造與技術型事業,實際樣貌並非如此。
實際樣貌是 兩位、三位、四位外國創始人 — 往往國籍不同,往往一位出技術、其他人出資本 — 已經就業務達成一致,卻還沒有就股權結構達成一致。
本文只談這一件事:創始人不止一位的受促進事業必須敲定的股權與治理決定,以及其中哪些會變成不可逆。
優惠層級、適格活動、申報步驟本身,外國投資人指南已完整涵蓋,本文不再重複。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並非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資格、資本與優惠條件由政策規定並會變動。
1. 促進涵蓋什麼,又把什麼完全留給你們
涵蓋: 受促進的法人及其從事的活動、誰可以持有、該活動附帶的優惠。
完全未提及:
- 創始人之間如何分配控制權
- 一位創始人停止出資會怎樣
- 事業結束時技術歸誰
- 創始人能否把股權賣給競爭對手
- 兩位對等創始人僵持時如何打破
- 離開的創始人得到什麼、如何估值
沒有寫下來就適用預設規則。那幾乎從不是任何一位當初設想的樣子,而且你將在最糟的時刻從那個立場開始爭論。
2. 時間表會逼你回答的問題
程式本身會把決定從你們手中抽出來,無論創始人是否討論過。與其在提交壓力下決定,不如提前三週有意識地決定。
股權比例。 誰持有多少,它反映的是現金、技術,還是未來的投入?出專有知識的創始人與出現金的創始人,在不同的時間軸上貢獻不同的東西,而均分股權往往在十八個月內開始讓某個人感到不公平。
僵局。 兩位創始人各半不是治理結構,而是一枚你還沒拋的硬幣。現在就定下機制:決定性投票、獨立董事、買賣條款,或約定好的升級路徑。
後續增資。 創始人拿不出錢時怎麼辦?其他人能否代為出資並稀釋、按什麼估值、有無補正期、違約方除經濟權利外還失去什麼。
轉讓與退出。 優先購買權、隨售權與領售權、身故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的處理,以及能否賣給競爭對手。
誰簽字。 董事承擔真實的個人風險。確定誰承擔、哪些決定需要其他人同意、如何更換、公司提供何種補償。
技術。 因為這是最容易損失資金的地方,放在下面單獨談。
3. 技術與專有知識:不是一個問題,而是兩個
創始人習慣把兩者混在一起,但它們完全不同:
- 出技術的人在股權結構中得到什麼?
- 那項技術在法律上歸誰所有?
人們常假設把專有知識帶進事業就等於已轉讓給事業。僅憑這一點並不發生轉讓。
- 若公司應當擁有,就需要一份條件明確的 轉讓
- 若創始人保留而公司使用,就需要一份 許可,寫明範圍、獨佔性、地域,以及最關鍵的 退出時如何處理
- 若兩份檔案都沒有,你就擁有一家核心資產所有權未定義的事業
對先進材料、增材製造與工藝技術類專案,這一點加倍重要。帶入泰國的技術與工藝往往需要提供證據,而 誰擁有被用作證據的東西很重要。 一家在申報材料中描述由創始人個人擁有、且沒有許可的技術的事業,是在描述它並不擁有的東西。
在泰國完成的改進會再次提出同一個問題。泰國員工與外包方所做的工作需要轉讓條款,否則事業自身的開發成果會落在事業之外。相關機制見商標與智慧財產權歸屬指南。
4. 真正無法撤回的部分
| 決定 | 為何被鎖定 |
|---|---|
| 活動的表述 | 數年內約束公司能做什麼,且不易變更 |
| 申報中呈現的股權比例 | 難以在不影響促進的情況下改變 |
| 已投入技術的所有權 | 事業在其上積累後,幾乎不可能乾淨拆解 |
| 缺少退出與轉讓條款 | 無法追溯補救;本應同意的一方擁有一切不同意的理由 |
| 誰被登記為董事 | 已經產生的個人風險無法回溯重新分配 |
5. 我們與創始團隊一起做的事
- 把創始人自以為已達成的商業安排畫出來 — 通常房間裡有三個版本
- 弄清程式會強制什麼、在何時之前
- 一起起草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 — 使兩者不互相矛盾
- 在提交前 用轉讓或許可確定技術的歸屬
- 分配董事角色 及其周邊的保護
- 然後 在股權結構已經談妥的狀態下推進申報
創始人有時想把第 3 步與第 6 步對調以節省時間。那能省下約兩週,之後要付出的代價大得多。
小結
| 情形 | 提交前要做的事 |
|---|---|
| 多位外國創始人 | 談妥股權結構並寫下來 |
| 一位創始人帶來技術 | 分開確定他得到什麼與誰擁有什麼 |
| 兩位創始人各半 | 選定打破僵局的機制 |
| 出資能力不同 | 約定增資違約時的處理 |
| 創始人居住海外 | 有意識地決定誰承擔董事風險 |
促進授予的是公司。我們在這類事業中見到的糾紛全部發生在創始人之間,而且每一起都能在敲定股權結構的階段避免。
我們為外國創始團隊提供股權結構、股東協議與技術出資方面的諮詢,並與促進流程並行推進。初步諮詢免費,請致電 +66 92 254 2045,或在聯絡頁面留下情況。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撰寫 — 位於孔敬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於 1986 年。本文為一般性資訊,非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