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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指南

受促進公司裡有兩三四位外國創始人:日後無法撤回的股權決定

投資促進保護的是公司,不保護創始人彼此之間。當外國股東不止一位時促進涵蓋什麼、不涵蓋什麼,時間表會逼你先決定的股東協議要點,以及哪些選擇一旦作出就不可逆。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公司與外商投資團隊8 分鐘閱讀

促進保護公司,不保護你們彼此

關於投資促進的多數指引,都以一家外國母公司設立子公司為前提寫成。但進入泰國的製造與技術型事業,實際樣貌並非如此。

實際樣貌是 兩位、三位、四位外國創始人 — 往往國籍不同,往往一位出技術、其他人出資本 — 已經就業務達成一致,卻還沒有就股權結構達成一致。

本文只談這一件事:創始人不止一位的受促進事業必須敲定的股權與治理決定,以及其中哪些會變成不可逆。

優惠層級、適格活動、申報步驟本身,外國投資人指南已完整涵蓋,本文不再重複。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並非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資格、資本與優惠條件由政策規定並會變動。

1. 促進涵蓋什麼,又把什麼完全留給你們

涵蓋: 受促進的法人及其從事的活動、誰可以持有、該活動附帶的優惠。

完全未提及:

  • 創始人之間如何分配控制權
  • 一位創始人停止出資會怎樣
  • 事業結束時技術歸誰
  • 創始人能否把股權賣給競爭對手
  • 兩位對等創始人僵持時如何打破
  • 離開的創始人得到什麼、如何估值

沒有寫下來就適用預設規則。那幾乎從不是任何一位當初設想的樣子,而且你將在最糟的時刻從那個立場開始爭論。

2. 時間表會逼你回答的問題

程式本身會把決定從你們手中抽出來,無論創始人是否討論過。與其在提交壓力下決定,不如提前三週有意識地決定。

股權比例。 誰持有多少,它反映的是現金、技術,還是未來的投入?出專有知識的創始人與出現金的創始人,在不同的時間軸上貢獻不同的東西,而均分股權往往在十八個月內開始讓某個人感到不公平。

僵局。 兩位創始人各半不是治理結構,而是一枚你還沒拋的硬幣。現在就定下機制:決定性投票、獨立董事、買賣條款,或約定好的升級路徑。

後續增資。 創始人拿不出錢時怎麼辦?其他人能否代為出資並稀釋、按什麼估值、有無補正期、違約方除經濟權利外還失去什麼。

轉讓與退出。 優先購買權、隨售權與領售權、身故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的處理,以及能否賣給競爭對手。

誰簽字。 董事承擔真實的個人風險。確定誰承擔、哪些決定需要其他人同意、如何更換、公司提供何種補償。

技術。 因為這是最容易損失資金的地方,放在下面單獨談。

3. 技術與專有知識:不是一個問題,而是兩個

創始人習慣把兩者混在一起,但它們完全不同:

  1. 出技術的人在股權結構中得到什麼?
  2. 那項技術在法律上歸誰所有?

人們常假設把專有知識帶進事業就等於已轉讓給事業。僅憑這一點並不發生轉讓。

  • 若公司應當擁有,就需要一份條件明確的 轉讓
  • 若創始人保留而公司使用,就需要一份 許可,寫明範圍、獨佔性、地域,以及最關鍵的 退出時如何處理
  • 若兩份檔案都沒有,你就擁有一家核心資產所有權未定義的事業

對先進材料、增材製造與工藝技術類專案,這一點加倍重要。帶入泰國的技術與工藝往往需要提供證據,而 誰擁有被用作證據的東西很重要。 一家在申報材料中描述由創始人個人擁有、且沒有許可的技術的事業,是在描述它並不擁有的東西。

在泰國完成的改進會再次提出同一個問題。泰國員工與外包方所做的工作需要轉讓條款,否則事業自身的開發成果會落在事業之外。相關機制見商標與智慧財產權歸屬指南

4. 真正無法撤回的部分

決定為何被鎖定
活動的表述數年內約束公司能做什麼,且不易變更
申報中呈現的股權比例難以在不影響促進的情況下改變
已投入技術的所有權事業在其上積累後,幾乎不可能乾淨拆解
缺少退出與轉讓條款無法追溯補救;本應同意的一方擁有一切不同意的理由
誰被登記為董事已經產生的個人風險無法回溯重新分配

5. 我們與創始團隊一起做的事

  1. 把創始人自以為已達成的商業安排畫出來 — 通常房間裡有三個版本
  2. 弄清程式會強制什麼、在何時之前
  3. 一起起草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 — 使兩者不互相矛盾
  4. 在提交前 用轉讓或許可確定技術的歸屬
  5. 分配董事角色 及其周邊的保護
  6. 然後 在股權結構已經談妥的狀態下推進申報

創始人有時想把第 3 步與第 6 步對調以節省時間。那能省下約兩週,之後要付出的代價大得多。

小結

情形提交前要做的事
多位外國創始人談妥股權結構並寫下來
一位創始人帶來技術分開確定他得到什麼與誰擁有什麼
兩位創始人各半選定打破僵局的機制
出資能力不同約定增資違約時的處理
創始人居住海外有意識地決定誰承擔董事風險

促進授予的是公司。我們在這類事業中見到的糾紛全部發生在創始人之間,而且每一起都能在敲定股權結構的階段避免。

我們為外國創始團隊提供股權結構、股東協議與技術出資方面的諮詢,並與促進流程並行推進。初步諮詢免費,請致電 +66 92 254 2045,或在聯絡頁面留下情況。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撰寫 — 位於孔敬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於 1986 年。本文為一般性資訊,非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投資促進會保護創始人之間的股權安排嗎?+

不會,這是造成損害最大的誤解。促進關乎受促進的法人及其從事的活動:公司可以做什麼、誰可以持有、附帶哪些優惠。它對三位創始人如何分配控制權、一位停止出資會怎樣、事業結束時技術歸誰,隻字未提。那些完全由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規範;如果沒有寫下來,就適用預設規則,而預設規則幾乎從不是任何一位創始人當初設想的樣子。

股東協議不能等證書下來之後再弄嗎?+

可以之後簽署,但那時協議本應記錄的若干選擇已經被替你決定了。活動的表述、申報中呈現的股權比例、承諾的資本、被列為董事的人選,都會在程式中被固定,而每一項都帶著創始人尚未討論過的後果。實務上,無論你是否計劃,時間表都會逼出那場對話。與其在提交壓力下進行,不如提前三週有意識地完成。

一位創始人出技術、其他人出現金,應該怎麼處理?+

有意識地、以書面形式、在提交之前處理。有兩個必須分開回答的問題:出技術的人在股權結構中得到什麼,以及與之完全不同的另一個問題——那項技術在法律上歸誰所有。人們常假設把專有知識帶進事業就等於已經轉讓給事業,但僅憑這一點並不發生轉讓。若意圖是公司擁有,就需要一份條件明確的轉讓;若意圖是創始人保留而公司使用,就需要一份寫明退出時如何處理的許可。放著不作定義,是創始人主導的事業中代價最高的空白。

應該由誰擔任董事?+

無論是誰,都會承擔真實的個人風險,因此這應當是有意識的分配,而不是簽字時誰方便。董事負有義務,可能因公司事務面臨個人層面的後果,而居住在海外的創始人可能發現這個角色比預想的更難履行。請在提交之前而不是在糾紛之後,確定誰簽字、哪些決定需要其他人同意、如何更換董事、以及公司提供何種補償。

如果一位創始人拿不出後續增資怎麼辦?+

這是我們見到的創始人糾紛最常見的原因,而且完全可以預見。申報中承諾的資本會產生真實義務,而事業極少能完全按計劃踩準融資節點。協議應當寫明:其他人能否代為出資並稀釋、按什麼估值、有無補正期、違約股東除經濟權利外還會失去什麼。在大家都樂觀時約定很容易,在有人資金短缺時約定就不容易了。

哪些決定是真正無法撤回的?+

活動的表述會在數年內約束公司能做什麼,且不易變更。申報中呈現的股權比例很難在不影響促進的情況下改變。已投入技術的所有權,一旦事業在其上持續積累,即使法律上仍可爭辯,實務上也幾乎不可能乾淨地拆解。而缺少退出與轉讓條款無法追溯補救——等到需要用它的時候,本應同意的一方擁有一切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