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寫給債務人一方,涵蓋從收到法院傳票之日到財產被扣押或凍結之日。此類事情中最致命的不是沒有錢,而是讓期限白白過去而無所作為,因為每一步的選擇視窗僅在有限時間內開放。
如果您是希望通過訴訟追回款項的債權人,更適用的指南請見:討債、資產調查與強制執行
第一步 — 收到法院傳票,切勿置之不理
人們最容易犯的錯誤,是認為反正沒錢還,去不去結果都一樣。事實並非如此。
不出庭應訴,法院將在沒有我方抗辯的情況下審理,結果往往是按原告起訴的全部金額被判敗訴,包括利息和訴訟費用。而實際上,很多案件都有真正可以抗辯的爭點,例如:
- 起訴金額計算是否正確,尤其是利息和違約金;
- 債務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對此 法院不會主動援引認定,必須由債務人一方主動提出抗辯;
- 原告是否真正享有請求權,尤其是在債權經過多次轉讓的情形下;
- 是否已經償還部分款項,但未被從欠款中扣除。
第一週應做的事,是看清傳票上的開庭日期,儘可能收集合同及每一次付款的憑證,並在開庭日前讓律師審閱起訴狀。上法庭並不意味著一路抗爭到底。許多案件最終在調解中以可實際履行的分期條件結案,這比不出庭而敗訴的結果要好得多。
第2步 — 判決已下,仍有協商時間
法院作出判決後,會有一段規定的履行期限,期限屆滿前債權人尚不能申請強制執行。這段期間是剩餘階段裡談判氛圍最好的時候,因為債權人自己也需要支出費用、花費時間來調查債務人財產並辦理強制執行。
應當做的事
- 以書面形式聯絡債權人或其律師,而不是僅靠電話溝通然後雙方各自憑記憶。
- 提出切實可行且能持續支付的數額,好過提出一個好看的數額卻在第三個月就違約。
- 明確寫明協議涵蓋哪些金額、利息是否繼續計算,以及清償完畢後債權人將如何處理強制執行程式。
第三步驟——工資被扣押或財產被查封
關於工資 法律規定不得全額扣押,扣押有比例上限,並設有保護低收入部分免於強制執行的標準。此外,某些型別的款項與普通工資的法律地位不同。這一點是雙方都容易計算錯誤的地方,因此應核查被實際扣押的金額是否超過法律規定。
關於財產 法律規定部分財產不得被查封,例如合理必需的生活用品,以及在規定範圍內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如果被查封的財產屬於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例如配偶的個人財產或同住親屬的財產,真正的所有人有權請求解除對該財產的查封。
上述所有途徑均有法定期限 儲存收到的每一份文書和檔案,並記錄收到日期,其重要性超乎想象,因為收到之日就是行使異議權的起算點。
第4步 — 房屋或土地即將被強制拍賣
到了這一步,可選的路已經很少,但並非完全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可行的途徑包括:
- 清償債務或存入款項,以申請撤銷強制執行
- 在拍賣日前與債權人協商,許多債權人願意談判,因為強制拍賣所得通常低於預期
- 存在法定事由時提出異議,例如評估價格或拍賣方式不合法
- 核查既有居住者和承租人的權利,這與債務本身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不可做且會使情況惡化的是:將財產轉讓給親屬以逃避強制執行,因為這種行為可被撤銷,並可能帶來其他不利後果。
如果真的債臺高築
當債務多到無法逐案處理時,應評估整體情況,而不是忙於逐張傳票地應對。可選項包括:合併債務以進行一攬子談判、利用現有的調解渠道,以及考慮破產法程式——該程式利弊兼有,需要權衡。應避免的做法是借新債還舊債而不調整債務結構,因為這會使債務總額不斷增大,並增加需要談判的債權人數量。
簡要總結
- 收到法院傳票必須出庭,即使沒有錢,因為不出庭等於放棄自己原有的抗辯理由。
- 訴訟時效必須自行主張,法院不會主動適用。
- 判決後至強制執行前,是協商談判的最佳時機。
- 工資扣押不得超過上限,且部分財產不得查封。
- 所有異議途徑均有期限,應始終記錄收到檔案的日期。
- 切勿為逃避強制執行而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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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編制——成立於佛曆2529年,總所位於孔敬府,曼谷設有分所。本內容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每起案件的結果取決於該案自身的事實與證據。在採取任何行動前,應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