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SUWANVARA LAWFIRM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勞動法

僱主被訴至勞動法院或收到勞動檢查員命令:應對步驟指南

員工提出申訴後最初 72 小時公司必須採取的行動——分清屬於哪條途徑、會被要求提交的檔案、調解、誰必須出庭,以及首次開庭前必須授予的許可權。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團隊編寫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團隊2026年8月2日12 分鐘閱讀

檔案已送達 — 最初的72小時做什麼

大多數公司第一次認識勞動案件系統,是從一個信封開始的:勞動法院的傳票,或者勞動監察員要求公司前去說明的函件。

第一反應往往是“我們能贏嗎”——這是一個順序搞錯了的問題。因為在實際操作中,勞動案件的結果取決於公司檔案所顯示的內容,以及是否在時限內完成程式,而不是管理層記憶中的事實。

因此,最初幾天不是爭論對錯的時候,而是要做三件事:分清案件處於哪個程式中、儲存好檔案檔案、控制誰有權代表公司發言。

保持原狀,不要“整理” 第一週毀掉案件最致命的行為,是公司自己去“完善”自己的檔案:補一份落款日期為今天的內部規定、讓主管補寫三個月前的事件記錄、重印“修正版”考勤表。這一切都是可以查證真偽的,而且會把僱傭糾紛變成公司誠信問題的糾紛。請把現有檔案保持原樣,包括聊天應用裡的訊息,以及那些沒人願意被人看到的草稿。

指定唯一責任人 不是一個工作組,而是由一個人掌管案卷,知道每一份檔案真正適用的版本是哪一個,所有對外發出的東西都必須經過這個人。

停止非正式接觸 案件已立案之後,主管與員工之間的對話就不再是私人性質的了,群聊裡的訊息也一樣。

不要針對個人採取行動 在案件已經進入程式後,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調崗或解僱,是擴大案件最快的方式。

在做其他任何事情之前,先確認案件所處的是哪個渠道。

哪條途徑——勞工檢查員還是勞工法院

兩種完全不同的程式,往往裝在外觀相似的信封裡,應對方式並不相同。

勞工檢查員途徑 僱員將事項提交勞動主管部門。勞工檢查員會調查事實,要求僱主提交檔案並作出說明,並可以發出命令。該命令不只是意見,而是持續有效,直到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律規定的途徑提出異議。如果公司把這類文書歸入“行政事務”一檔、遲遲不作回應,往往會直接喪失就實體內容進行抗辯的權利。

勞工法院途徑 僱員提起訴訟。勞工法院的程式設計得比一般民事案件更易接近、進展也更快,讓僱員無需藉助沉重的法律工具即可使用,並推動當事人從早期就開始調解,而不是等到最後階段。

從一開始就分辨清楚兩條途徑,會產生三個實際影響。

  • 期限不相同,並且其中一個很短 對勞工檢查員命令提出異議的期限,與法院案件的時限並不相同;錯過該期限,並不能靠擁有充分的抗辯理由來補救。
  • 我們面對的物件不同 勞工檢查員是通過檔案審查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院則是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裁決。同一組事實必須以不同的方式呈現。
  • 風險範圍不同 勞工檢查員的檢查可能超出投訴人個人,擴充套件到公司的整體做法;因此,單起投訴就可能引發波及全體僱員的問題。

如果收到的文書難以判斷屬於哪條途徑,在核實清楚之前,應先按較短的期限處理。

僱主的舉證責任——為什麼書面檔案是決定性的

管理層通常以為,提出主張的一方必須舉證。但在泰國勞動案件中,實際操作中 僱主才是需要證明自身行為有何依據的一方,並且要有當時就已留存的書面檔案。

因此出現了一種反覆上演的局面:做事正確但未留下任何記錄的公司,處境反而比那些做法並不那麼細緻、卻在當時記錄下每個步驟的公司更糟。

決定大多數案件勝負的,往往是一些很平常的問題。

  • 是否存在覆蓋公司所援引行為的 成文規定,且該規定在當時已經生效?
  • 公司 能否證明這名員工知悉該規定,而不只是曾在某處張貼過公告?
  • 在可比的案件中,是否做過同樣的處理? 處理不一致是最常見的缺陷。同一件事,一個部門放過不管,另一個部門卻將其作為解僱理由。
  • 記錄是否在當時作成,由直接知情人作出,還是事後為了上法庭才拼湊出來的?
  • 今天所說的理由,是否與當時給出的理由一致? 在解僱通知書與證人作證之日之間改變理由的,通常難以成立。

如果公司在這些方面存在薄弱點,應當從第一週起就有所察覺,而不是在表明立場之後。在尚無爭議時進行這些檢查,見我們的另一本指南:公司勞動法健康檢查

將被要求提交的檔案

無論通過何種渠道,被要求提交的清單都大同小異;能快速提交的公司與不能提交的公司,所處的談判地位不同。

可以提前準備好:

  • 僱傭合同:該員工實際簽署的版本;如有多個版本,須確定當時適用的是哪一份。
  • 工作規章:事發當日有效的版本,並附上員工如何獲知該規章的證據。
  • 薪資檔案和工時記錄:相關期間內、以公司實際儲存的形式提交。
  • 決定記錄:警告信、調查記錄、會議紀要、解僱通知書,以及所有傳送給員工的檔案。
  • 證明以往類似案件如何處理的證據。
  • 對於外籍員工:工作證件,以及其與實際職位、工作地點和僱主是否相符的問題。

實務上有兩點:第一,只提交實際存在的檔案。不齊全但真實的檔案仍可抗辯,齊全但事後補造的檔案無法抗辯。第二,如果母公司也需要審閱檔案,請儘早為重要檔案的翻譯預留時間,因為決策往往因等待翻譯而拖延。

調解——僱主最輕視的環節

勞動案件程式從一開始就推動雙方認真談判。公司往往以為這只是通往證人調查環節之前的一道手續,然後不得不在現場做出真正的決定。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

  • 事先談妥授權範圍,而不是在過程中才談。 公司應在內部提前決定能同意到什麼程度,並把該授權交給到場的人。談判中必須“先回去請示”的人,往往會錯失時機,或超出自身許可權作出承諾。
  • 知道自己的乘數。 如果同一種合同缺陷還適用於另外三十名員工,那麼了結第一宗案件的條件,就是其餘案件的起始價。這件事必須在進入談判室之前權衡好,而不是事後才知道。
  • 保密和對其他案件不具有約束力,本身就是可談判的條款。 如何向組織內部的人解釋結案的結果,有時比金額本身更重要。
  • 如果涉及金錢,先檢查計算方法。 各項權利根據工齡、工資定義和解除僱傭的事由計算。我們有意不在此列出數字。框架請參閱指南 遣散費與解僱。貴公司的具體數字必須與實際薪資檔案核對。

誰必須出席,以及總部必須授予什麼授權

這裡是跨國公司耗費時間最多的地方。

授權書不是走形式 它授予指定代表代公司行事的權力。表格、簽署方式,以及從國外簽署時的檔案認證手續,必須在第一次前往之前辦理妥當,而不是等到預約因為授權不完整而被推遲之後。

必須要有能拍板的人 派遣沒有決定權的人前往,會造成預約延期,更糟的是會讓公司看起來缺乏配合意願。

誰能簽字取決於公司註冊證明書,而不是職位頭銜 一直籤商業合同的經理,並不等於在這件事上自動擁有約束公司的權力。

在場幹活的人比職位高的人更有用 前往的人應當能回答實際工作流程的實情。飛過來只待一天的區域高管往往答不上來。

這些事並不顯眼,卻總是被低估。我們的勞動法律團隊定期為各類公司處理這一環節。檢視服務範圍請見 勞動法律服務,曼谷地區的業務請見 曼谷勞動案件分支

沒有人預算到的成本

律師費是看得見的數字。真正令管理層意外的成本是:

  • 管理層的時間 提供資料、查詢檔案、核對翻譯以及出庭,全部落在原本就要處理日常事務的人力部門和主管身上。
  • 交件時浮出的問題 實際提交檔案往往會牽出次要問題,比如員工分類、加班費計算方式,或用於其他幾十人的模板合同。現在發現,總比被勞動監察員發現要好。
  • 向組織內部傳遞的訊號 公司處理首個案件的方式,正被所有處於相同條件的人看在眼裡。
  • 時間跨度 即使流程算是快的,也要跨越數個季度,而且案件全程必須有人負責這一案卷。

關於與律師合作及委託形式,請閱讀泰國律師費說明

結案之後,必須解決根源問題

整個流程中代價最高的錯誤,是認為結案就是事情的終點。

勞動案件就像體檢報告,它告訴我們什麼檔案缺失、哪條規則無法執行、實際操作與手冊有哪些出入。如果結案後什麼都不改變,同樣的缺陷會在同一組事實上製造出下一個案件,而這一次,公司已經表明自己知情。

結案歸檔後,簡要的步驟應當是:確認案件輸或贏是因為哪些缺陷;核查目前有多少名員工處於相同條件、或遵循相同操作;同時修正模板檔案和實際操作流程,因為只改檔案而主管仍照舊行事,等於什麼都沒改;並記錄修改內容和日期,以便公司日後能表明自己在何時採取了行動。

摘要

步驟要判斷的問題
最初的 72 小時是否已將檔案按原樣儲存,並停止非正式接觸?
區分渠道是勞動監察員的命令,還是法院案件?實際適用的期限是什麼?
證據是否有規則?該僱員是否知悉?其他人是否曾被同樣對待?
提交檔案能否以實際儲存的形式儘快提交真實檔案?
調解前往參加的人是否具有事先約定的真實授權?
出庭授權委託書是否有效?若在境外簽署,是否已完成全部認證?
案件結束後另外還有多少名僱員受同一瑕疵影響?

能夠在幾天內提交當時製作的真實檔案檔案的公司,與無法提交的公司相比,地位截然不同——不論解僱問題上誰對誰錯。

與我們勞動法團隊的初步諮詢不收取費用。電話 092-254-2045,或通過 聯絡我們 來函說明您的情況。


本指南由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編制——孔敬的一家律師事務所,成立於佛曆 2529 年,設有曼谷分所。本指南為一般性程式資訊,不構成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有關期限和辦理渠道,請根據您的實際情況與律師核實。

常見問題

收到勞動檢查員的函件而非法院傳票,是不是表示事情較輕?+

不是較輕,而是另一條途徑。勞動檢查員的命令本身具有強制效力。如果公司不遵守,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按法律規定的途徑提出異議,就有可能徹底喪失就實體內容抗辯的機會。常見問題是管理層把函件放在“行政事務”一堆裡,等有空再處理,等知道時最重要的期限已經過去。收到函件當天應優先做兩件事:看清屬於哪條途徑,並立即記下期限。

同一件事,員工可以同時向勞動檢查員提出和向法院起訴嗎?+

原則上,對於同一筆款項,員工必須選擇其中一條途徑,而不是兩條途徑並行。這就是為什麼律師的第一個問題是“檔案從哪裡來”,因為需要提交的證據、期限和必須到場的人完全不同。如果發現已向兩處提出,或將各項請求分開走不同途徑,這個爭議點應從一開始就提出,而不是先就實體內容作答。

管理層想事先知道勝訴機會有多大,還沒聘請律師時能回答嗎?+

不能以百分比回答,從第一天就給出百分比的人都是在猜測。能快速評估的是檔案方面的狀況——是否有實際簽署的僱傭合同?現行有效的是哪一版工作規章?能否證明該員工知悉公司所引用的規則?過去是否有相同情形且公司採取同樣做法?各項記錄是當時製作還是事後補做?這套評估比事實本身更能預測結果,而且無需出庭,僅憑檔案卷宗即可進行。

董事或高管必須每次開庭都親自到庭嗎?+

一般而言不必每次開庭都去,但必須有具備“實際決策權”且隨時可聯絡到的人,並已妥善辦理書面授權。因為勞動案件程式在初期就會推動當事人進行調解,去了之後還要回去請示總公司、等上好幾天的人,往往會錯失時機,或者達成超出自己許可權範圍的協議。正確做法是辦妥授權書,並在首次開庭日期之前——而不是之後——完成公司內部談判框架的商定。

起訴狀裡有多個專案,那些數字從哪裡來?+

一宗勞動案件往往是將多項權利合併在一起,每項權利各有自己的依據和計算方法。這就是為什麼看似不大的解僱,合計金額卻讓管理層震驚。我們有意不在本指南中列出數字,因為金額取決於工作年限、工資定義以及您自身案件的解僱事由。權利框架可參見《補償金與解僱指南》;實際數字應連同公司工資檔案與律師核對。

應該應訴,還是以和解了結?+

這是一項商業決策,取決於檔案的堅實程度、處於相同條件的員工人數,以及向組織內部人員傳遞的訊號,無法用固定公式回答。可以概括地說:應當真正檢視過證據檔案後再作決定,而不是憑解僱當時的感受作決定。如果同一缺陷影響到多名員工,了結首宗案件的條件往往會成為其餘案件的起始價格。

第一週有哪些事不能做?+

不要製作新檔案,不要倒填日期,不要“整理”檔案使其更好看,不要繞過員工代表自行聯絡員工談判,不要解僱或處罰與此事有關的人,不要讓主管在聊天軟體中事後補寫事件經過。這四項會把原本能抗辯的案件變成難以抗辯的案件,而且這四項經常發生。應當做的是保持原有材料原狀,限制代表公司發言的人,並讓一切經由單一負責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