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國工作的外國人常以為有簽證就夠了——其實不然。您的移民身份與您的工作許可是分開辦理的,且必須在整個就業期間保持一致。
簽證不是工作許可
您的簽證或延長居留(工作情形通常為 Non-Immigrant B)是留在泰國的許可;而由勞動部單獨簽發的工作證才是從事工作的許可,且僅對其上獲批的僱主、職位、職責與工作地點有效。僅有簽證並不授權工作,即便是無償"幫忙",若看似為某企業從事工作,也可能帶來風險。
工作證還不可轉移。更換僱主、職位、職責或工作地點,都可能須先修改或重新簽發。
公司一方同樣重要
泰國公司不能隨意僱用外國人。對於普通泰國有限公司的常規路徑,主管機關通常要求約 200 萬泰銖註冊資本及每張外國人工作證配備 4 名泰籍員工。但也可能適用放寬或不同的規則——例如與泰國公民結婚、僱主為分公司/代表處,或獲 BOI 促進的公司。若您正寄望於一份工作邀約,先確認僱主確實符合資格是值得的。
三個悄然惹麻煩的期限
- 延長居留——長期居留權來自在泰國境內申請的延期,而非在境外貼入護照的短期簽證。務必在到期前續辦。
- 回頭簽證——未持此證離境,可能使您當前的居留許可或延期失效,即便護照上還剩數月。
- 90 天報到——若連續居留超過 90 天,須每 90 天向移民局報告住址。這是申報而非續簽,但遺漏會被罰款並在日後帶來實際麻煩。
若問題已經發生
逾期居留按日罰款,且一旦超過一定時長便可能觸發入境禁令。自願投案與逾期期間被逮捕或查獲的處理大不相同——被查獲通常使後果嚴重得多、禁令更長。切勿徑直前往機場寄望矇混——請先諮詢,因為妥善安排的離境與在邊境被查獲,結果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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