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孩子,但想把一切都留給那個一直照顧母親的女兒,可以嗎?另一個孩子以後會不會來起訴?”這是本所收到許多家庭的父母提出的問題。
簡短的答案是 可以。泰國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將遺產平均分配給每個子女,但這類遺囑是最容易被爭訟的遺囑,因此必須做得比一般情況更加嚴謹周密。
泰國法律賦予訂立遺囑的自由
有些國家設有"特留份"制度,強制規定必須始終將一部分財產留給子女或配偶。泰國法律沒有這項規定。 財產所有人可以通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任何人,比例多少都可以,可以只給一個子女,可以給孫輩,也可以給家庭成員以外的人。
按順位向法定繼承人分配(例如所有子女平均分得),僅適用於兩種情形:
- 沒有遺囑
- 有遺囑,但未提及某些財產 該財產將歸法定繼承人所有
可以贈與的,只有屬於自己的那部分
最常見的誤區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或土地,通常由夫妻各佔一半。如果母親立遺囑將“整棟房屋”贈與女兒,結果是她只能贈與屬於母親的一半,另一半仍屬於父親。
如果確實希望全部財產都由一個子女繼承,應當
- 先核查每一項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 如果配偶意見一致,讓配偶也立遺囑贈與自己的那一部分
- 如果配偶已經去世,配偶的那一部分可能已經成為遺產,必須先處理那一部分
其他子女可以起訴什麼
如果遺囑有效,其他子女不能僅憑自己是子女的身份要求分得遺產,但仍然可以起訴對遺囑本身提出異議。經常被提出的爭點包括:
形式不合法 普通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註明日期,立遺囑人須在至少兩名證人面前簽字,且這兩名證人當時必須在場同處,證人還須簽名作證。一份列印好、只有一人簽字而無證人的遺囑,並不屬於全文親筆書寫的遺囑。
證人是受益人 遺囑的證人和證人的配偶不得依該遺囑取得財產。如果讓女兒或女兒的丈夫作為證人簽字,則把財產給予女兒的那項條款即歸無效——在此情形下,就是整份遺囑無效。
立遺囑人不具備能力 例如病重到失去意識,或法院已裁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
被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 最流行的爭辯理由是:“負責照顧的那個孩子把母親帶去簽字時,母親根本不明白是怎麼回事。”
如何讓這類遺囑難以被挑戰
- 選擇中立的見證人,不要選獲得財產的子女,也不要選該子女的配偶
- 趁身體健康時訂立,越接近生命末期才做,越容易在行為能力方面被質疑
- 如年事已高或患有慢性病,請在臨近訂立遺囑之日取得醫生證明並留存
- 簽字時讓獲得財產的子女不在房間內,以減少受到施壓的指控
- 簡短寫明理由,例如該子女多年來承擔醫療費用;這不是法律要件,但有助於閱讀者理解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 加入剩餘全部財產歸屬條款,以免日後取得的財產落入法定繼承人手中
- 在遺囑中指定遺產管理人,並同時指定替補人選
- 將正本存放在能找到的地方,並告知遺產管理人存放在哪裡
其他應一併考慮的選項
生前贈與 已完成登記、即時生效的無償贈與,財產不列入遺產,其他子女因此無財產可分。但事後反悔極為困難,且贈與人必須自行規劃自己的居住問題。詳情請閱讀生前將土地過戶給子女與遺囑有何不同
登記居住權或用益權 若將房屋贈與其中一名子女,但希望配偶或另一名子女仍能居住,則在土地廳登記的權利會隨財產一併轉移,即使所有權人變更。
事先與所有子女溝通 這不是法律要件,但其他子女從一開始就瞭解理由的遺囑,比在葬禮後首次公開宣讀的遺囑更少被起訴。
當需要啟用遺囑時
即使已有遺囑,銀行和土地廳通常仍需要 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命令。其他子女有權在這一環節提出異議。前文所述訂立周密的遺囑,正是使這一流程得以儘快完結的關鍵。完整流程參見繼承人與遺產管理人指南
如果您正考慮訂立遺囑、將財產贈與某一位子女,請在簽字之前諮詢我們的律師團隊。
本文僅提供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