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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泰國保健品與化妝品廣告:停用用語、何時須事先批准,以及測評者是否擔責

保健品廣告若宣稱功效,須事先申請批准;減肥、美白或治病等用語會被視為誇大宣傳。化妝品廣告無需事先批准,但紅線相同;做測評的網紅同樣可能擔責。本文歸納相關規則、高風險用語示例,以及啟動推廣活動前應核查的事項。

作者 法律顧問團隊2026年10月8日5 分鐘閱讀
泰國保健品與化妝品廣告:停用用語、何時須事先批准,以及測評者是否擔責

如今幾乎每一場保健品或護膚品推廣都離不開網紅、直播帶貨和測評影片。而最能帶來銷量的文案,往往也最危險,比如“兩週真瘦5公斤”“7天肌膚透亮”“醫生推薦”。

本文為品牌方歸納相關規則。關於註冊與標籤,請參閱食品、保健品和醫療器械的FDA註冊以及化妝品備案,誰應當作為持有人。

食品和保健品:兩層規則

第一層:內容不得虛假或欺騙。 1979年(佛曆2522年)《食品法》第40條禁止任何人以虛假或欺騙的方式,使他人無端輕信,宣傳食品的益處、品質或功效。依第70條,處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萬泰銖以下罰款,或兩者並罰。

第二層:廣告前須先獲批准。 第41條規定,任何人若為商業目的,通過任何媒介宣傳食品的益處、品質或功效,須先將文字、影像或聲音提交主管部門審查。獲批的廣告會有廣告許可證編號,俗稱ฆอ.編號。未經批准而投放廣告的,依第71條處五千泰銖以下罰款。

五千泰銖的罰款看似很輕,但未經申請的廣告往往同時含有違反第40條的表述,而第40條可判處監禁。

佛曆2564年食品廣告標準公告作如下劃分:

  • 無需批准: 非商業性的學術資料、企業形象廣告,以及按公告規定格式陳述事實的告知。一旦加入益處宣稱,就必須立即申請批准。
  • 須經批准: 標籤上已獲批的宣稱、營養宣稱、健康宣稱,以及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所有其他廣告。

實際上,凡是講述保健品對你有什麼好處的測評影片,都需要廣告許可證。

被視為誇大的表述

佛曆2564年公告列舉了可能違反第40條的表述:

  • 虛假或誇大的表述
  • 治療、緩解、治癒或預防疾病、病痛或症狀
  • 改變身體結構或器官功能
  • 增強性功能
  • 滋養肌膚或美容
  • 減肥或減脂,但依衛生部專門公告獲准的體重控制食品除外
  • 塑身、阻斷脂肪
  • 引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尚未評估的研究或統計資料

公告還認為,下列表述對消費者不公平:

  • 醫療或公共衛生人員推薦或讚揚食品的益處,包括自稱或扮成此類人員的人
  • 比較或攻擊他人的產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佛曆2568年的警示列舉了常見表述,例如“3天減肥”“不用運動立刻變瘦”“治療糖尿病”“100%安全”“FDA認證”“醫生推薦”,以及使用前後對比圖。

化妝品:無需事先批准,但紅線相近

2015年(佛曆2558年)《化妝品法》並不要求廣告前先獲批准,但禁止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表述,例如虛假、誇大或誤導性的表述,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修改或暫停廣告。違反者將受刑事處罰。

界線在於:表述宣稱的是化妝品通常具有的美容和清潔效果,還是越過這一界線,宣稱醫療功效,例如治療痘痘、治療黃褐斑、治癒脫髮或改變皮膚結構。

宣稱治病:有被視為藥品的風險

無論是保健品還是化妝品,只要宣稱能夠診斷、治療、緩解、治癒或預防疾病,產品就可能依其所宣稱的用途被視為藥品。藥品須登記配方,其廣告適用1967年(佛曆2510年)《藥品法》,該法禁止宣稱藥品神奇地治癒疾病或可徹底根治。因此,風險不只在廣告上,還可能波及產品本身。

消費者保護法

1979年(佛曆2522年)《消費者保護法》與上述法律並行適用於各類商品的廣告。第47條處罰故意使他人產生誤解的人,即在廣告或標籤中使用虛假表述,或使用其明知或應當知道可能引起誤解的表述,無論商品是自己的還是他人的。處罰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泰銖以下罰款,或兩者並罰;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泰銖以下罰款,或兩者並罰。

網紅與測評者

網紅可能擔責。 《食品法》第40條用的是“任何人”,而《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涵蓋為他人商品做廣告的行為。佛曆2567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宣佈,將對以治病或減肥為由測評保健品的明星、主持人、網紅、醫生和藥劑師提起訴訟,並通報有數名醫生被醫師委員會處以職業倫理處分。網路平臺也已關閉多次違規的廣告主賬號。

品牌方同樣不能免責,因為品牌方是僱主,並從廣告中獲益。網紅脫稿自行發揮,並不會自動使品牌方免責。

新法即將出臺。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正在起草修訂案,以明確涵蓋網紅、創作者、直播帶貨者和聯盟營銷人員,包括披露收取報酬的義務。截至本文撰寫時,草案尚未成為法律,但現在就告知觀眾內容屬於贊助,是值得開始採用的做法。

測評合同應包括:

  • 允許說的內容,以廣告許可證或已獲批准的資料為準
  • 禁止說的用語清單
  • 釋出前須將影片或指令碼交品牌方稽核的義務
  • 在約定時限內要求刪除或修改的權利
  • 披露內容屬於贊助
  • 受託方說出約定範圍之外內容時的責任

啟動推廣活動前應核查的事項

  1. 產品類別。 是食品、化妝品、藥品還是醫療器械,因為各類產品的廣告規則不同。
  2. 將每一句表述與已獲批准的內容比對,包括標籤、證書或備案憑證。
  3. 保健品:為益處宣稱申請廣告許可證,並嚴格按獲批內容使用,不得改動。
  4. 刪除高風險用語,如治療、徹底根治、幾天內減肥、前後對比圖、100%安全、FDA認證。
  5. 不要使用醫療人員,或扮成醫生的人來推薦保健品。
  6. 與網紅簽訂合同,涵蓋上述各項。
  7. 監管直播和評論。 管理員或主播的現場發言同樣屬於廣告。
  8. 制定刪除內容的預案,以應對主管部門的命令或警告。
  9. 儲存證據: 廣告許可證、已批准的指令碼以及實際釋出的檔案。

延伸閱讀

📌 延伸閱讀:FDA註冊服務 · 商業法

如果您正在籌備推廣活動,或已收到有關廣告的警告函,請諮詢我們的律師團隊。我們可以協助稽核廣告用語、網紅合同,以及回覆主管部門。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保健品廣告需要事先申請批准嗎?+

需要。只要廣告含有關於益處、品質或功效的表述,就須依據1979年(佛曆2522年)《食品法》第41條,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關於食品廣告標準的佛曆2564年公告事先申請批准。只有少數情形無需批准,例如非商業性的學術資料、企業形象廣告,以及按公告規定格式陳述事實且不宣稱功效的告知。

化妝品廣告需要事先申請批准嗎?+

無需事先批准,但禁止使用虛假、誇大或誤導性的表述,尤其是讓人以為產品能夠治療、緩解、治癒或預防疾病,或改變身體結構與功能的表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可以責令修改或暫停廣告。

受僱做測評的網紅需要擔責嗎?+

可能擔責。《食品法》第40條禁止“任何人”以虛假或欺騙的方式宣傳食品的益處,並不限於產品所有人;《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則處罰故意使人產生誤解而做廣告的人,無論商品是自己的還是他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曾宣佈,將對誇大測評的生產商、推介人和網紅提起訴訟。

產品有FDA批號,是不是怎麼宣傳都可以?+

不是。食品登記號只說明產品按所提交的內容獲得了批准,並不為廣告用語背書。宣稱功效的用語仍須另行申請廣告批准,而“FDA認證”正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提醒不應在廣告中使用的用語示例。

可以請醫生或藥劑師測評保健品嗎?+

不可以。佛曆2564年食品廣告公告認為,醫療或公共衛生人員(包括自稱或扮成此類人員的人)對食品益處的推薦或讚揚,對消費者不公平。做測評的醫生還可能被專業委員會進行職業倫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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