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国合同遇上泰国法律
外籍高管往往依据母公司起草的合同、适用其母国法律受聘,之后再补一份借调函或本地合同。在泰国,这种安排并不能排除泰国劳工法。只要某人在泰国为泰国雇主工作,泰国的劳动保护即适用——无论合同约定适用哪国法律。
后果会在任期结束时浮现:经济补偿、通知期,有时还有来自本以为不存在这些权利的高管提出的不当解雇索赔。
1. 谁是雇主?
| 结构 | 实际情况 |
|---|---|
| 由泰国公司本地聘用 | 泰国公司即为雇主;适用泰国法律 |
| 由母公司借调 | 仍需工作许可证;就泰国而言,泰国实体通常被视为雇主 |
| 双重合同/拆分薪资 | 两份合同需相互契合;两份合同下的薪酬均可能计入遣散费与税务 |
应有意识地决定采用何种结构,并将其记录在案。高管部分薪酬在境外支付、部分在泰国支付,且雇主身份不明确的,是最难理清的情形。
2. 外派员工合同应包含的条款
- 职位与职责,须与工作许可证相符
- 汇报关系,包括向母公司汇报
- 薪酬与津贴,并注明哪些属于工资、哪些属于费用报销
- 税务处理——由谁承担泰国税负,以及任何税收均衡化安排。参见泰国税务居民身份与境外收入
- 福利——住房、学费、机票、保险
- 符合泰国法律的通知期
- 解雇理由与流程
- 保密与知识产权
- 离职后限制,其范围与期限的拟定应属合理
- 股权激励授予,须与计划规则保持一致。参见员工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单位(RSU)
- 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地,同时须认识到泰国的强制性保护规定无论如何都会适用
3. 为什么固定期限很少能免除遣散费
固定期限合同对遣散费的豁免范围很窄。它仅涵盖特定种类的工作——例如雇主正常业务之外的特别项目、临时性工作或季节性工作——且须依据书面合同在两年内完成。
一份标准的、为期若干年的高管合同,若从事的是公司的日常业务,在到期未续签时通常仍需支付遣散费。请为此预留预算。参见泰国的遣散费。
4. 工资基数
遣散费以工资为计算基础。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定期且固定发放的津贴,视其结构安排而定,可以计入。对实际发生费用的报销通常不计入。在设计薪酬方案时预先考虑到这一点,可避免就遣散费本应是多少产生争议。
5. 董事或员工——还是两者兼有
许多外籍董事总经理既是泰国公司的董事,又是员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关系:
- 免除董事职务属于股东的决定,需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参见注册后变更董事
- 终止雇佣关系属于劳动法下的解雇,涉及通知期和遣散费
- 更新签署安排,以免公司出现无人有权签署的情况
6. 终止任职
- 确定理由和流程——辞职、不续约、重组,或有因解雇
- 发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按正确的工资基数计算遣散费
- 处理董事变更和签署权限
- 按计划规则处理股权激励
- 完成工作许可证和签证步骤及通知
- 就交接、财产归还和保密达成一致
- 审慎记录任何和解协议
有关争议,请参阅为雇主在劳动法院辩护。
7. 工作许可证与签证
工作许可证与雇主及职位绑定。雇佣关系终止时,雇主负有通知义务,依附于该雇佣关系的签证也随之终止。应据此安排离职时间表,使高管能够合法离境或变更身份。参见泰国签证与工作许可证。
核对清单
- 雇主与合同结构清晰
- 职责与工作许可证一致
- 薪酬方案拆分为工资与报销
- 明确纳税责任
- 通知与终止条款符合泰国法律
- 已为遣散费做出预算,包括固定期限合同
- 董事与员工身份在退出时分别处理
- 离职方案中包含工作许可证与签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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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的签证与工作许可证
- 员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单位(RSU)
- 泰国的培训服务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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