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已送达 — 最初的72小时做什么
大多数公司第一次认识劳动案件系统,是从一个信封开始的:劳动法院的传票,或者劳动监察员要求公司前去说明的函件。
第一反应往往是“我们能赢吗”——这是一个顺序搞错了的问题。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公司文件所显示的内容,以及是否在时限内完成程序,而不是管理层记忆中的事实。
因此,最初几天不是争论对错的时候,而是要做三件事:分清案件处于哪个程序中、保存好文件档案、控制谁有权代表公司发言。
保持原状,不要“整理” 第一周毁掉案件最致命的行为,是公司自己去“完善”自己的文件:补一份落款日期为今天的内部规定、让主管补写三个月前的事件记录、重印“修正版”考勤表。这一切都是可以查证真伪的,而且会把雇佣纠纷变成公司诚信问题的纠纷。请把现有文件保持原样,包括聊天应用里的消息,以及那些没人愿意被人看到的草稿。
指定唯一责任人 不是一个工作组,而是由一个人掌管案卷,知道每一份文件真正适用的版本是哪一个,所有对外发出的东西都必须经过这个人。
停止非正式接触 案件已立案之后,主管与员工之间的对话就不再是私人性质的了,群聊里的消息也一样。
不要针对个人采取行动 在案件已经进入程序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调岗或解雇,是扩大案件最快的方式。
在做其他任何事情之前,先确认案件所处的是哪个渠道。
哪条途径——劳工检查员还是劳工法院
两种完全不同的程序,往往装在外观相似的信封里,应对方式并不相同。
劳工检查员途径 雇员将事项提交劳动主管部门。劳工检查员会调查事实,要求雇主提交文件并作出说明,并可以发出命令。该命令不只是意见,而是持续有效,直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提出异议。如果公司把这类文书归入“行政事务”一档、迟迟不作回应,往往会直接丧失就实体内容进行抗辩的权利。
劳工法院途径 雇员提起诉讼。劳工法院的程序设计得比一般民事案件更易接近、进展也更快,让雇员无需借助沉重的法律工具即可使用,并推动当事人从早期就开始调解,而不是等到最后阶段。
从一开始就分辨清楚两条途径,会产生三个实际影响。
- 期限不相同,并且其中一个很短 对劳工检查员命令提出异议的期限,与法院案件的时限并不相同;错过该期限,并不能靠拥有充分的抗辩理由来补救。
- 我们面对的对象不同 劳工检查员是通过文件审查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院则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同一组事实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呈现。
- 风险范围不同 劳工检查员的检查可能超出投诉人个人,扩展到公司的整体做法;因此,单起投诉就可能引发波及全体雇员的问题。
如果收到的文书难以判断属于哪条途径,在核实清楚之前,应先按较短的期限处理。
雇主的举证责任——为什么书面文件是决定性的
管理层通常以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必须举证。但在泰国劳动案件中,实际操作中 雇主才是需要证明自身行为有何依据的一方,并且要有当时就已留存的书面文件。
因此出现了一种反复上演的局面:做事正确但未留下任何记录的公司,处境反而比那些做法并不那么细致、却在当时记录下每个步骤的公司更糟。
决定大多数案件胜负的,往往是一些很平常的问题。
- 是否存在覆盖公司所援引行为的 成文规定,且该规定在当时已经生效?
- 公司 能否证明这名员工知悉该规定,而不只是曾在某处张贴过公告?
- 在可比的案件中,是否做过同样的处理? 处理不一致是最常见的缺陷。同一件事,一个部门放过不管,另一个部门却将其作为解雇理由。
- 记录是否在当时作成,由直接知情人作出,还是事后为了上法庭才拼凑出来的?
- 今天所说的理由,是否与当时给出的理由一致? 在解雇通知书与证人作证之日之间改变理由的,通常难以成立。
如果公司在这些方面存在薄弱点,应当从第一周起就有所察觉,而不是在表明立场之后。在尚无争议时进行这些检查,见我们的另一本指南:公司劳动法健康检查
将被要求提交的文件
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被要求提交的清单都大同小异;能快速提交的公司与不能提交的公司,所处的谈判地位不同。
可以提前准备好:
- 雇佣合同:该员工实际签署的版本;如有多个版本,须确定当时适用的是哪一份。
- 工作规章:事发当日有效的版本,并附上员工如何获知该规章的证据。
- 薪资文件和工时记录:相关期间内、以公司实际保存的形式提交。
- 决定记录:警告信、调查记录、会议纪要、解雇通知书,以及所有发送给员工的文件。
- 证明以往类似案件如何处理的证据。
- 对于外籍员工:工作证件,以及其与实际职位、工作地点和雇主是否相符的问题。
实务上有两点:第一,只提交实际存在的文件。不齐全但真实的档案仍可抗辩,齐全但事后补造的档案无法抗辩。第二,如果母公司也需要审阅文件,请尽早为重要文件的翻译预留时间,因为决策往往因等待翻译而拖延。
调解——雇主最轻视的环节
劳动案件程序从一开始就推动双方认真谈判。公司往往以为这只是通往证人调查环节之前的一道手续,然后不得不在现场做出真正的决定。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
- 事先谈妥授权范围,而不是在过程中才谈。 公司应在内部提前决定能同意到什么程度,并把该授权交给到场的人。谈判中必须“先回去请示”的人,往往会错失时机,或超出自身权限作出承诺。
- 知道自己的乘数。 如果同一种合同缺陷还适用于另外三十名员工,那么了结第一宗案件的条件,就是其余案件的起始价。这件事必须在进入谈判室之前权衡好,而不是事后才知道。
- 保密和对其他案件不具有约束力,本身就是可谈判的条款。 如何向组织内部的人解释结案的结果,有时比金额本身更重要。
- 如果涉及金钱,先检查计算方法。 各项权利根据工龄、工资定义和解除雇佣的事由计算。我们有意不在此列出数字。框架请参阅指南 遣散费与解雇。贵公司的具体数字必须与实际薪资文件核对。
谁必须出席,以及总部必须授予什么授权
这里是跨国公司耗费时间最多的地方。
授权书不是走形式 它授予指定代表代公司行事的权力。表格、签署方式,以及从国外签署时的文件认证手续,必须在第一次前往之前办理妥当,而不是等到预约因为授权不完整而被推迟之后。
必须要有能拍板的人 派遣没有决定权的人前往,会造成预约延期,更糟的是会让公司看起来缺乏配合意愿。
谁能签字取决于公司注册证明书,而不是职位头衔 一直签商业合同的经理,并不等于在这件事上自动拥有约束公司的权力。
在场干活的人比职位高的人更有用 前往的人应当能回答实际工作流程的实情。飞过来只待一天的区域高管往往答不上来。
这些事并不显眼,却总是被低估。我们的劳动法律团队定期为各类公司处理这一环节。查看服务范围请见 劳动法律服务,曼谷地区的业务请见 曼谷劳动案件分支。
没有人预算到的成本
律师费是看得见的数字。真正令管理层意外的成本是:
- 管理层的时间 提供资料、查找文件、核对翻译以及出庭,全部落在原本就要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力部门和主管身上。
- 交件时浮出的问题 实际提交文件往往会牵出次要问题,比如员工分类、加班费计算方式,或用于其他几十人的模板合同。现在发现,总比被劳动监察员发现要好。
- 向组织内部传递的信号 公司处理首个案件的方式,正被所有处于相同条件的人看在眼里。
- 时间跨度 即使流程算是快的,也要跨越数个季度,而且案件全程必须有人负责这一案卷。
关于与律师合作及委托形式,请阅读泰国律师费说明。
结案之后,必须解决根源问题
整个流程中代价最高的错误,是认为结案就是事情的终点。
劳动案件就像体检报告,它告诉我们什么文件缺失、哪条规则无法执行、实际操作与手册有哪些出入。如果结案后什么都不改变,同样的缺陷会在同一组事实上制造出下一个案件,而这一次,公司已经表明自己知情。
结案归档后,简要的步骤应当是:确认案件输或赢是因为哪些缺陷;核查目前有多少名员工处于相同条件、或遵循相同操作;同时修正模板文件和实际操作流程,因为只改文件而主管仍照旧行事,等于什么都没改;并记录修改内容和日期,以便公司日后能表明自己在何时采取了行动。
摘要
| 步骤 | 要判断的问题 |
|---|---|
| 最初的 72 小时 | 是否已将档案按原样保存,并停止非正式接触? |
| 区分渠道 | 是劳动监察员的命令,还是法院案件?实际适用的期限是什么? |
| 证据 | 是否有规则?该雇员是否知悉?其他人是否曾被同样对待? |
| 提交文件 | 能否以实际保存的形式尽快提交真实档案? |
| 调解 | 前往参加的人是否具有事先约定的真实授权? |
| 出庭 | 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若在境外签署,是否已完成全部认证? |
| 案件结束后 | 另外还有多少名雇员受同一瑕疵影响? |
能够在几天内提交当时制作的真实档案文件的公司,与无法提交的公司相比,地位截然不同——不论解雇问题上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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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编制——孔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佛历 2529 年,设有曼谷分所。本指南为一般性程序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有关期限和办理渠道,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与律师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