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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雇主被诉至劳动法院或收到劳动检查员命令:应对步骤指南

员工提出申诉后最初 72 小时公司必须采取的行动——分清属于哪条途径、会被要求提交的文件、调解、谁必须出庭,以及首次开庭前必须授予的权限。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编写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2026年8月2日12 分钟阅读

文件已送达 — 最初的72小时做什么

大多数公司第一次认识劳动案件系统,是从一个信封开始的:劳动法院的传票,或者劳动监察员要求公司前去说明的函件。

第一反应往往是“我们能赢吗”——这是一个顺序搞错了的问题。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公司文件所显示的内容,以及是否在时限内完成程序,而不是管理层记忆中的事实。

因此,最初几天不是争论对错的时候,而是要做三件事:分清案件处于哪个程序中、保存好文件档案、控制谁有权代表公司发言。

保持原状,不要“整理” 第一周毁掉案件最致命的行为,是公司自己去“完善”自己的文件:补一份落款日期为今天的内部规定、让主管补写三个月前的事件记录、重印“修正版”考勤表。这一切都是可以查证真伪的,而且会把雇佣纠纷变成公司诚信问题的纠纷。请把现有文件保持原样,包括聊天应用里的消息,以及那些没人愿意被人看到的草稿。

指定唯一责任人 不是一个工作组,而是由一个人掌管案卷,知道每一份文件真正适用的版本是哪一个,所有对外发出的东西都必须经过这个人。

停止非正式接触 案件已立案之后,主管与员工之间的对话就不再是私人性质的了,群聊里的消息也一样。

不要针对个人采取行动 在案件已经进入程序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调岗或解雇,是扩大案件最快的方式。

在做其他任何事情之前,先确认案件所处的是哪个渠道。

哪条途径——劳工检查员还是劳工法院

两种完全不同的程序,往往装在外观相似的信封里,应对方式并不相同。

劳工检查员途径 雇员将事项提交劳动主管部门。劳工检查员会调查事实,要求雇主提交文件并作出说明,并可以发出命令。该命令不只是意见,而是持续有效,直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提出异议。如果公司把这类文书归入“行政事务”一档、迟迟不作回应,往往会直接丧失就实体内容进行抗辩的权利。

劳工法院途径 雇员提起诉讼。劳工法院的程序设计得比一般民事案件更易接近、进展也更快,让雇员无需借助沉重的法律工具即可使用,并推动当事人从早期就开始调解,而不是等到最后阶段。

从一开始就分辨清楚两条途径,会产生三个实际影响。

  • 期限不相同,并且其中一个很短 对劳工检查员命令提出异议的期限,与法院案件的时限并不相同;错过该期限,并不能靠拥有充分的抗辩理由来补救。
  • 我们面对的对象不同 劳工检查员是通过文件审查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院则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同一组事实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呈现。
  • 风险范围不同 劳工检查员的检查可能超出投诉人个人,扩展到公司的整体做法;因此,单起投诉就可能引发波及全体雇员的问题。

如果收到的文书难以判断属于哪条途径,在核实清楚之前,应先按较短的期限处理。

雇主的举证责任——为什么书面文件是决定性的

管理层通常以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必须举证。但在泰国劳动案件中,实际操作中 雇主才是需要证明自身行为有何依据的一方,并且要有当时就已留存的书面文件。

因此出现了一种反复上演的局面:做事正确但未留下任何记录的公司,处境反而比那些做法并不那么细致、却在当时记录下每个步骤的公司更糟。

决定大多数案件胜负的,往往是一些很平常的问题。

  • 是否存在覆盖公司所援引行为的 成文规定,且该规定在当时已经生效?
  • 公司 能否证明这名员工知悉该规定,而不只是曾在某处张贴过公告?
  • 在可比的案件中,是否做过同样的处理? 处理不一致是最常见的缺陷。同一件事,一个部门放过不管,另一个部门却将其作为解雇理由。
  • 记录是否在当时作成,由直接知情人作出,还是事后为了上法庭才拼凑出来的?
  • 今天所说的理由,是否与当时给出的理由一致? 在解雇通知书与证人作证之日之间改变理由的,通常难以成立。

如果公司在这些方面存在薄弱点,应当从第一周起就有所察觉,而不是在表明立场之后。在尚无争议时进行这些检查,见我们的另一本指南:公司劳动法健康检查

将被要求提交的文件

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被要求提交的清单都大同小异;能快速提交的公司与不能提交的公司,所处的谈判地位不同。

可以提前准备好:

  • 雇佣合同:该员工实际签署的版本;如有多个版本,须确定当时适用的是哪一份。
  • 工作规章:事发当日有效的版本,并附上员工如何获知该规章的证据。
  • 薪资文件和工时记录:相关期间内、以公司实际保存的形式提交。
  • 决定记录:警告信、调查记录、会议纪要、解雇通知书,以及所有发送给员工的文件。
  • 证明以往类似案件如何处理的证据。
  • 对于外籍员工:工作证件,以及其与实际职位、工作地点和雇主是否相符的问题。

实务上有两点:第一,只提交实际存在的文件。不齐全但真实的档案仍可抗辩,齐全但事后补造的档案无法抗辩。第二,如果母公司也需要审阅文件,请尽早为重要文件的翻译预留时间,因为决策往往因等待翻译而拖延。

调解——雇主最轻视的环节

劳动案件程序从一开始就推动双方认真谈判。公司往往以为这只是通往证人调查环节之前的一道手续,然后不得不在现场做出真正的决定。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

  • 事先谈妥授权范围,而不是在过程中才谈。 公司应在内部提前决定能同意到什么程度,并把该授权交给到场的人。谈判中必须“先回去请示”的人,往往会错失时机,或超出自身权限作出承诺。
  • 知道自己的乘数。 如果同一种合同缺陷还适用于另外三十名员工,那么了结第一宗案件的条件,就是其余案件的起始价。这件事必须在进入谈判室之前权衡好,而不是事后才知道。
  • 保密和对其他案件不具有约束力,本身就是可谈判的条款。 如何向组织内部的人解释结案的结果,有时比金额本身更重要。
  • 如果涉及金钱,先检查计算方法。 各项权利根据工龄、工资定义和解除雇佣的事由计算。我们有意不在此列出数字。框架请参阅指南 遣散费与解雇。贵公司的具体数字必须与实际薪资文件核对。

谁必须出席,以及总部必须授予什么授权

这里是跨国公司耗费时间最多的地方。

授权书不是走形式 它授予指定代表代公司行事的权力。表格、签署方式,以及从国外签署时的文件认证手续,必须在第一次前往之前办理妥当,而不是等到预约因为授权不完整而被推迟之后。

必须要有能拍板的人 派遣没有决定权的人前往,会造成预约延期,更糟的是会让公司看起来缺乏配合意愿。

谁能签字取决于公司注册证明书,而不是职位头衔 一直签商业合同的经理,并不等于在这件事上自动拥有约束公司的权力。

在场干活的人比职位高的人更有用 前往的人应当能回答实际工作流程的实情。飞过来只待一天的区域高管往往答不上来。

这些事并不显眼,却总是被低估。我们的劳动法律团队定期为各类公司处理这一环节。查看服务范围请见 劳动法律服务,曼谷地区的业务请见 曼谷劳动案件分支

没有人预算到的成本

律师费是看得见的数字。真正令管理层意外的成本是:

  • 管理层的时间 提供资料、查找文件、核对翻译以及出庭,全部落在原本就要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力部门和主管身上。
  • 交件时浮出的问题 实际提交文件往往会牵出次要问题,比如员工分类、加班费计算方式,或用于其他几十人的模板合同。现在发现,总比被劳动监察员发现要好。
  • 向组织内部传递的信号 公司处理首个案件的方式,正被所有处于相同条件的人看在眼里。
  • 时间跨度 即使流程算是快的,也要跨越数个季度,而且案件全程必须有人负责这一案卷。

关于与律师合作及委托形式,请阅读泰国律师费说明

结案之后,必须解决根源问题

整个流程中代价最高的错误,是认为结案就是事情的终点。

劳动案件就像体检报告,它告诉我们什么文件缺失、哪条规则无法执行、实际操作与手册有哪些出入。如果结案后什么都不改变,同样的缺陷会在同一组事实上制造出下一个案件,而这一次,公司已经表明自己知情。

结案归档后,简要的步骤应当是:确认案件输或赢是因为哪些缺陷;核查目前有多少名员工处于相同条件、或遵循相同操作;同时修正模板文件和实际操作流程,因为只改文件而主管仍照旧行事,等于什么都没改;并记录修改内容和日期,以便公司日后能表明自己在何时采取了行动。

摘要

步骤要判断的问题
最初的 72 小时是否已将档案按原样保存,并停止非正式接触?
区分渠道是劳动监察员的命令,还是法院案件?实际适用的期限是什么?
证据是否有规则?该雇员是否知悉?其他人是否曾被同样对待?
提交文件能否以实际保存的形式尽快提交真实档案?
调解前往参加的人是否具有事先约定的真实授权?
出庭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若在境外签署,是否已完成全部认证?
案件结束后另外还有多少名雇员受同一瑕疵影响?

能够在几天内提交当时制作的真实档案文件的公司,与无法提交的公司相比,地位截然不同——不论解雇问题上谁对谁错。

与我们劳动法团队的初步咨询不收取费用。电话 092-254-2045,或通过 联系我们 来函说明您的情况。


本指南由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编制——孔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佛历 2529 年,设有曼谷分所。本指南为一般性程序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有关期限和办理渠道,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与律师核实。

常见问题

收到劳动检查员的函件而非法院传票,是不是表示事情较轻?+

不是较轻,而是另一条途径。劳动检查员的命令本身具有强制效力。如果公司不遵守,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律规定的途径提出异议,就有可能彻底丧失就实体内容抗辩的机会。常见问题是管理层把函件放在“行政事务”一堆里,等有空再处理,等知道时最重要的期限已经过去。收到函件当天应优先做两件事:看清属于哪条途径,并立即记下期限。

同一件事,员工可以同时向劳动检查员提出和向法院起诉吗?+

原则上,对于同一笔款项,员工必须选择其中一条途径,而不是两条途径并行。这就是为什么律师的第一个问题是“文件从哪里来”,因为需要提交的证据、期限和必须到场的人完全不同。如果发现已向两处提出,或将各项请求分开走不同途径,这个争议点应从一开始就提出,而不是先就实体内容作答。

管理层想事先知道胜诉机会有多大,还没聘请律师时能回答吗?+

不能以百分比回答,从第一天就给出百分比的人都是在猜测。能快速评估的是文件方面的状况——是否有实际签署的雇佣合同?现行有效的是哪一版工作规章?能否证明该员工知悉公司所引用的规则?过去是否有相同情形且公司采取同样做法?各项记录是当时制作还是事后补做?这套评估比事实本身更能预测结果,而且无需出庭,仅凭文件卷宗即可进行。

董事或高管必须每次开庭都亲自到庭吗?+

一般而言不必每次开庭都去,但必须有具备“实际决策权”且随时可联系到的人,并已妥善办理书面授权。因为劳动案件程序在初期就会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去了之后还要回去请示总公司、等上好几天的人,往往会错失时机,或者达成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协议。正确做法是办妥授权书,并在首次开庭日期之前——而不是之后——完成公司内部谈判框架的商定。

起诉状里有多个项目,那些数字从哪里来?+

一宗劳动案件往往是将多项权利合并在一起,每项权利各有自己的依据和计算方法。这就是为什么看似不大的解雇,合计金额却让管理层震惊。我们有意不在本指南中列出数字,因为金额取决于工作年限、工资定义以及您自身案件的解雇事由。权利框架可参见《补偿金与解雇指南》;实际数字应连同公司工资文件与律师核对。

应该应诉,还是以和解了结?+

这是一项商业决策,取决于文件的坚实程度、处于相同条件的员工人数,以及向组织内部人员传递的信号,无法用固定公式回答。可以概括地说:应当真正查看过证据档案后再作决定,而不是凭解雇当时的感受作决定。如果同一缺陷影响到多名员工,了结首宗案件的条件往往会成为其余案件的起始价格。

第一周有哪些事不能做?+

不要制作新文件,不要倒填日期,不要“整理”档案使其更好看,不要绕过员工代表自行联系员工谈判,不要解雇或处罚与此事有关的人,不要让主管在聊天软件中事后补写事件经过。这四项会把原本能抗辩的案件变成难以抗辩的案件,而且这四项经常发生。应当做的是保持原有材料原状,限制代表公司发言的人,并让一切经由单一负责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