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设有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泰国企业,常会收到这样的邮件:"请把员工名单连同工资发给总部。""请给我们泰国全部客户CRM的登录权限。""内部审计团队将前来,请提前发送人事档案和客户合同。"财务或人事往往因为是上级的指示就照办了。但在法律上,对员工和客户负责的是作为数据控制者的泰国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并不是可以交出数据的理由。
核心答案
在向母公司发送员工或客户数据之前,泰国公司必须能回答五个问题:这项要求的目的是什么?所要求的数据对该目的是否真的必要?母公司的角色是什么(独立的控制者、共同控制者还是处理者)?每个目的的合法依据是什么?数据出境时,依据个人数据保护法 B.E. 2562(2019年)第28条或第29条走哪一条途径?同时还要查看客户合同中有没有保密条款,因为这类条款独立于PDPA约束泰国公司。
最稳妥的答案通常不是"发或不发",而是"发多少、怎么发"。例如发送合计数或无法识别个人的数据,而不是逐人数据;只向需要的人开放必要字段的权限;在第一批数据离开泰国之前签好集团内数据传输协议。
我们的实务观点 我们最常见的问题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先发出去,事后再补文件。员工投诉或客户询问数据去了哪里时,泰国公司答不出为什么发送、谁能看到。回复总部之前先做一页数据地图,比事后起草冗长的协议更有帮助。
1. 先梳理请求:什么数据、谁的、为什么
不要从"能不能发"开始。请总部以书面写明要求,决定之前由泰国公司填写下表。
| 项目 | 需要回答的问题 |
|---|---|
| 什么数据 | 哪些字段(姓名、身份证号、工资、健康记录、地址、购买记录)?是否含敏感数据? |
| 谁的数据 | 在职员工、离职员工、应聘者、个人客户,还是企业客户的联系人? |
| 为什么 | 集团薪酬汇总、财务报告、内部审计、区域人事、跨境销售? |
| 谁能看到 | 母公司哪个团队、多少人、在哪个国家,有无分包方或云服务商? |
| 存在哪里 | 谁的服务器或云,在哪个国家? |
| 保存多久 | 到什么时候?何时删除或返还,由谁确认已删除? |
不少要求答不清"为什么",例如"以防万一"或"集团政策"。答不出来,就视为还不到发送的时候。法律只允许在合法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收集(第22条),并只允许在收集时告知的目的范围内使用或披露(第21条)。
2. 泰国公司和母公司各是什么角色
PDPA区分决定收集、使用或披露的"数据控制者",与按控制者指示行事的"数据处理者"。角色取决于谁在决定目的和方式这一事实,而不是合同里写的名称。
- 泰国公司 是其已持有的员工和客户数据的控制者,无论总部是否提出要求。
- 母公司 视其实际所做之事,可能是以下三种之一。
| 角色 | 常见情形 | 对文件的影响 |
|---|---|---|
| 独立的控制者 | 总部为自身目的使用数据,例如集团人力成本分析、区域晋升决定 | 总部需要自己的合法依据和义务;须就接收方告知员工和客户 |
| 共同控制者 | 泰国公司与总部共同决定收集什么、如何使用,例如双方共同设定条件的统一HR系统或CRM | 以书面约定由谁向数据主体告知、谁处理请求、泄露时谁负责 |
| 处理者 | 总部只是按泰国公司的指示托管系统或代为处理工资 | 需要数据处理协议;处理者必须按指示行事、保障安全、报告泄露并保存记录(第40条)。超出指示处理的,就该处理而言视为控制者 |
有一点可能改变结论:如果合同写总部是处理者,但总部为自己的目的使用泰国员工的数据,事实就指向独立的控制者,角色写错的文件保护不了泰国公司。
3. 每个目的适用什么合法依据
依据要按目的分别确定,而不是给整个请求套一个依据。第24条规定了无需同意即可收集的依据:合同、遵守法律、控制者或他人的正当利益(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优先的除外)、保护生命、公共利益任务,以及历史或研究目的。第19条规定同意。
| 目的 | 常用的依据 | 注意事项 |
|---|---|---|
| 泰国员工的工资、税务、社保 | 劳动合同和遵守法律 | 这在泰国本就已在办理,并不意味着要把逐人记录发给总部 |
| 总部编制集团人力成本报告 | 集团的正当利益 | 需与员工权利权衡;汇总数据往往已够 |
| 集团内部审计或财务审计 | 正当利益 | 限定样本和期间,范围以审计所需为限 |
| 多国共用的统一HR系统 | 合同或正当利益 | 在隐私告知中写明接收方和目的地国家 |
| 总部把客户数据用于集团营销 | 通常需客户同意 | 将数据用于新目的,除非法律允许,须告知并重新取得同意(第21条) |
| 客户下单,由母公司提供其中一部分 | 与客户的合同 | 只发送履行该合同所需的数据 |
员工同意需要特别小心。第19条要求控制者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并禁止把同意作为合同条件去处理该合同并不必需的数据。数据主体也可随时撤回同意。如果只靠同意,一旦有员工撤回,公司就陷入被动。能用其他依据的,尽量以其他依据为主。
4. 发最少的数据:汇总工资,而非逐人工资
数据最小化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手段。总部的许多要求并不需要逐人数据。
| 总部需要 | 完整版本(风险较高) | 最小化版本 |
|---|---|---|
| 集团账目所需的人力成本 | 附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逐人工资 | 按部门或职级的合计、平均值 |
| 薪酬结构分析 | 带姓名的逐人记录 | 用员工编号代替姓名;去掉身份证号、地址、完整出生日期 |
| 内部审计工资发放是否正确 | 整个档案的复印件 | 有限的随机样本,在泰国公司的数据室查看 |
| 离职报告 | 带逐人理由的离职名单 | 按理由类别的人数和比率 |
真正匿名化的数据不是个人数据。但仅用代码代替姓名(假名化)的数据,如果总部能还原,例如存在代码与姓名的对照表,仍可能是个人数据。对照表只留在泰国公司,并检查数据集是否小到凭职位或工资就能识别个人,例如只有一个人的部门。
敏感数据 第26条列举了健康信息、犯罪记录、生物识别数据、基因数据、残障、工会会员身份等,未经明确同意禁止收集。例外包括为遵守劳动保护或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所必需,或为确立法律请求权所必需等。职场中的例子有病假医生证明、年度体检结果、指纹考勤数据、入职前的犯罪背景核查。出发点应是不把这些发给总部。如果摘要就够,例如"背景核查通过",就只发摘要。
5. 数据出境时:第28条和第29条
让总部从境外查看存放在泰国的数据,或把文件发往境外,都属于个人数据的境外传输。控制者主要有四条途径。
途径一:目的地具备充分的保护水平(第28条) 第28条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国际组织按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公告的标准,具备充分的数据保护水平。2023年关于第28条和第29条的公告于2024年3月24日生效。依公告,目的地需有与PDPA相符的法律措施和监管机构,委员会可逐案判断。依赖此途径之前,要先核查总部所在国是否被认可为充分,不要想当然。
途径二:经认证的集团内政策,即BCR(第29条) 适用于向同一企业集团或业务集团内的接收方传输,且双方的政策须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认证。政策必须约束集团所有公司和员工,保障数据主体权利和投诉处理,并达到最低安全标准。BCR适合数据往来频繁、能投入认证流程的大型集团。如果总部没有经认证的BCR,这条途径就用不了。
途径三:适当的保障措施(第29条第二款) 在没有充分性认定、也没有经认证BCR的情况下,只要有适当的保障措施,使数据主体能够行使权利并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仍可传输。依公告,一种形式是合同条款:要么是公告认可的标准条款,如东盟示范合同条款或欧盟标准合同条款,要么是当事人自行起草、具备公告规定的最低内容的合同。另一种形式是对发送方或接收方做法的认证。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合同范本。对外资集团的泰国子公司而言,这在实践中是最快的途径。
途径四:第28条的例外 即使前三条都不适用,在遵守法律、在被告知目的地保护水平不足后表示同意、为履行数据主体作为一方的合同所必需、保护生命等情形下,仍可传输。这些例外从严解释,很少适合常规性传输。
- 同意 因第3节所述原因,对员工很难使用,而且须先说明目的地的风险。
- 合同必需 适用于传输确为合同所必需的情形,例如被派往母公司工作的员工,其数据在那边需要使用。按劳动合同向泰国员工发薪,通常不需要总部持有逐人记录,所以难以作为向总部报送报告的依据。
要记住,第28条和第29条只解决"出境"这一问题。向总部披露仍须有第24条或第19条的合法依据,并且必须告知数据主体。
6. 客户合同是否禁止披露
PDPA允许的,合同不一定允许。许多企业客户,尤其是银行、医院、政府机构和上市公司,会在合同里写保密条款、限制分包,或要求数据存放在泰国境内。向总部开放CRM之前,请核查:
- 该客户的数据是否被定义为"保密信息",是否禁止向关联公司披露?
- 第三方访问前是否需要书面批准?母公司算不算第三方?
- 是否禁止在泰国境外存储或处理?
- 是否有总部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审计权或事件通知规定?
如有限制,可选择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只发送与该客户无关的数据,或由泰国团队来做。违反保密条款是违约,即使满足了PDPA,也可能导致赔偿和合同被终止。
7. 隐私告知是否涵盖向总部发送
第23条要求在收集前或收集时,告知目的、所收集的数据及保存期限、可能披露的对象类别、控制者信息以及当事人的权利。请核查已发给员工和客户的告知是否说明:
- 数据可能披露给母公司和集团公司,以及目的;
- 数据可能发往或存放在境外(尽量写明国家或地区);
- 采取的保障措施,例如标准合同条款。
没有的话,发送前要重新告知。若新目的与最初告知的不同,依第21条,除非法律允许,须先告知新目的并取得同意。数据收集之后再往政策里加宽泛的措辞,可能不够。
8. 发送之后:访问、记录与删除
泰国公司的义务不止于发送。第37条要求采取安全措施,采取措施防止不是控制者的接收方不当使用或披露,并建立在保存期届满或不再必要时删除或销毁数据的机制。实践中应约定:
- 按需访问 列出总部的使用人员,只给只读权限和必要字段;不需要时关闭下载或导出。
- 访问日志 记录谁在何时查看了什么,并定期检查。
- 禁止再转移 未经泰国公司许可,总部不得转给其他公司或承包商。
- 审计:结束后删除 审计结束后,要求总部在期限内删除或返还副本,并书面确认。
- 泄露报告 总部应立即告知泰国公司,因为作为控制者的泰国公司有义务不得无故迟延、尽可能在知悉后72小时内通知办公室(但该泄露不太可能对个人权利和自由造成风险的除外,第37条)。应对计划见客户数据泄露首要应对指南。
作为控制者,泰国公司还须依第39条保存处理记录,内容包括所持数据、目的、保存期限、接收方和安全措施。向总部的传输应当列入这些记录。
9. 需要准备的文件
| 文件 | 适用时机 | 主要内容 |
|---|---|---|
| 集团内数据传输协议 | 总部是独立控制者或共同控制者 | 目的、数据类型、访问人员、第29条标准条款、数据主体权利、再转移、泄露通知、删除、适用法律和管辖 |
| 数据处理协议 | 总部是处理者 | 仅按指示、安全措施、泄露通知、分处理者、返还或删除(第40条) |
| 传输记录 | 每次发送新的数据集时 | 日期、数据集、接收方、合法依据、第28/29条途径、批准人 |
| 简短风险说明(类似DPIA) | 敏感数据、大批量数据或访问范围广 | 必要性、侵扰较小的替代方案、对数据主体的风险、缓解措施 |
| 更新后的隐私告知 | 原有告知未涵盖时 | 接收方、目的、目的地国家、保障措施 |
| 客户同意函 | 客户合同禁止披露 | 数据、接收方、范围、期限 |
所有文件应由泰国公司有权的董事签署,并归入同一份档案,以便员工投诉或主管机关要求时能够出示。
10. 按场景的决策表
| 场景 | 更稳妥的做法 | 所需条件 |
|---|---|---|
| 把工资数据发给总部(用于集团账目) | 发送按部门的合计,或用代码代替姓名的逐人记录;不含身份证号和健康信息 | 正当利益或合同依据、集团内数据传输协议、告知员工 |
| 向总部开放CRM(查看泰国客户) | 只读权限,限于必要字段和团队;关闭导出;先查客户合同 | 传输协议或处理协议、访问日志、合同禁止时取得客户同意 |
| 境外团队做内部审计 | 在泰国公司数据室或通过屏幕共享查看;随机抽样;不发整个档案 | 书面审计范围、保密承诺、审计后删除 |
| 总部运营统一HR系统(含泰国员工数据) | 确定上线系统的字段,敏感数据留在泰国 | 传输协议或共同控制安排、风险说明、新的隐私告知 |
| 总部要求提供健康信息或犯罪记录 | 只发摘要结果,不发原始文件 | 先核查第26条例外;必要时取得明确同意 |
| 总部想用客户数据做跨境营销 | 另行取得客户同意 | 同意依据、撤回方式、告知接收方 |
11. 常见错误
- 以为集团公司之间无需文件即可互传数据。 PDPA对母子公司没有自动例外。与此直接相关的机制只有第29条下经认证的BCR。
- 只靠员工同意。 同意可以撤回,雇主与员工之间的不对等也使同意是否自愿存疑。
- 总部要求就整套发送。 许多要求用汇总数据即可满足。先问总部拿去做什么。
- 文件上称总部为处理者,实际却由总部为自己使用数据。 实际角色比合同称谓更重要。
- 忘了客户合同。 PDPA核查通过了,却违反了保密条款。
- 用电子邮件或私人聊天发送文件。 没有日志,无法控制转发,也无法收回。
- 审计后不设定删除日期。 数据无限期留在总部。
- 没有告知员工和客户。 现有隐私告知对母公司和境外接收方只字未提。
12. 回复总部前的核查清单
- 请总部书面写明要求:什么数据、谁的、为什么、谁能看到、存在哪里、保存多久
- 核查该数据对目的是否真的必要,能否用合计或代码代替姓名
- 确定总部的实际角色:独立控制者、共同控制者还是处理者
- 按目的确定合法依据,不要只靠员工同意
- 去掉敏感数据(健康、犯罪、生物识别等),或只发摘要结果
- 选定跨境途径:充分性目的地、BCR、标准合同条款,或第28条例外
- 阅读重要客户合同:保密、第三方访问限制、数据留存境内条件
- 核查隐私告知是否涵盖母公司和境外接收方;没有的话重新告知
- 在发送第一批数据前,签署数据传输协议或处理协议
- 限制访问、开启日志、禁止再转移,并约定删除或返还数据的日期
- 把传输记入处理记录(第39条),并将全部文件归入同一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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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母公司发送员工或客户数据之前,要能说清为什么发、是否只发必要的部分、母公司是什么角色、依第28条还是第29条的哪条途径,以及客户合同是否允许。并在第一批数据离开泰国之前把文件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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