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没有泰国法务部门,泰国子公司也可以从境外管好。需要做到四件事:一份清晰的有权签字人名单,一条规定哪些文件必须有泰文版本的规则,一种可靠的授权委托书寄送方式,以及一位负责法律日程并向总部汇报的指定人员。
规则(泰国法律与主管机关)。 泰国有限公司由董事依公司章程管理(《民商法典》第 1144 条),能够约束公司的董事是在商业发展厅(DBD)登记的董事。泰国法院使用泰语(《民事诉讼法典》第 46 条)。员工达到十人或以上的雇主,必须制定泰文工作规则(《劳工保护法》第 108 条)。
我们的实务观点。 总部的政策与泰国的登记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层面。政策决定谁必须批准;登记决定泰国公司在法律上受谁的签字约束。我们所见的多数问题,都出在这两个层面不一致。
关于反复出现的税务与申报周期,请阅读外资泰国公司的会计与税务义务。本指南不再重复。
1. 谁真正有权代表泰国公司签字?
公司登记证明书(หนังสือรับรอง)上记载的人员。DBD 的设立登记资料将"可代表公司签字的董事姓名或人数"列为登记事项,并说明如果董事的权限不要求加盖印章,公司可以不登记印章。如果权限写的是例如"两名董事共同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那么由两名董事签字但未盖章的文件,就不符合登记的权限。
需要与总部确定的要点:
- 让政策与登记相一致。 如果总部希望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须有两个签字,要么登记这一权限,要么在登记签字人签字之前增加一道内部审批。
- 总部人员除非已登记,否则不是签字人。 并非泰国公司董事的区域董事或法务总监,不能仅凭职务头衔代表公司签字。他们可以进行内部审批,或者持有授权委托书。
- 变更权限需要履行正式程序。 登记事项的变更,由拥有现行登记权限的董事向 DBD 申报。参见公司登记后的变更。
- 印章。 DBD 说明,印章遗失或损坏,或者启用新的印章图样,都必须登记,并由拥有登记权限的董事提出申报。印章应留在泰国,由指定的保管人保管,并记录使用情况。
- 电子签名。 签名能否取代印章,见公司合同的电子签名。
2. 哪些文件必须使用泰文?
| 文件或步骤 | 语言要求 | 建议做法 |
|---|---|---|
| 公司之间的私人商事合同 | 我们没有找到要求使用泰文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 英文或双语均可;增加以哪种语言为准的条款 |
| 法院的诉状与书状 | 泰文(《民事诉讼法典》第 46 条) | 为可能需要据以起诉的合同预留翻译预算 |
| 作为证据提交的外文文件 | 法院可以命令提供全部或重要部分的经认证翻译件(第 46 条) | 提前为关键合同准备经认证的泰文译本 |
| 工作规则 | 泰文(《劳工保护法》第 108 条) | 泰文文本才是法律文本;英文副本只是出于便利 |
| 向 DBD 提交的登记表格 | DBD 规定的表格,以泰文提交 | 使用会泰语的员工或服务机构;每次申报前请核对 DBD 现行规定 |
对于双语合同,最稳妥的起草方式是:一条写明以哪个版本为准,另一条写明其他版本仅为方便参考。如果不约定,泰国法院处理的是泰文文本和一份译文,争议中就会多出"英文原意是什么"的问题。总部还应当知道,仅有英文的合同可以使用,但一旦诉至法院,很可能由对方的翻译人员来翻译。
劳动合同可以使用英文,但提供泰文版本可以避免对员工理解内容的争议。我们不会让解雇或纪律处分文件只有英文版本。
3. 总部如何寄送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หนังสือมอบอำนาจ)可以让泰国境内的人代表公司或总部的高管行事。
- 按具体事项起草。 根据《民商法典》,受特定委托的代理人只能做完成该事项所必需的行为(第 800 条)。概括委托涵盖管理行为,但不包括某些行为,例如出售或抵押不动产(第 801 条)。应写明具体行为、被授权人及期限。
- 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地点为高管签字所在国,并附上证明签字人有权代表该外国公司签字的文件。
- 办理供泰国使用的认证。 目前通常通过泰国使领馆办理。泰国已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交存加入《海牙认证公约》的文书,HCCH 状态表载明该公约于 2027 年 2 月 28 日生效。在该日期之前,请向泰国使领馆及泰国的接收机构确认其要求的流程。在该日期之后,对于适用的公文书,预计将由其他缔约国出具的海牙认证(apostille)取代领事认证这一步骤;该公约存在排除事项,因此请逐份文件加以确认。
- 如接收机构要求,翻译成泰文。
- 保存登记册,记录每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持有人、范围、期限、原件存放地点。
关于泰国一侧的认证步骤,参见需要公证的文件。为避免每次都寄送纸质文件,请考虑长期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泰国登记一名董事是否是更合适的工具。
4.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应如何进行?
只要符合法律条件,身在境外的董事和股东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参加会议。通知、法定人数、会议记录和记录保存,见线上股东会与董事会。从协调的角度看,有益的做法是制定固定决策节点的日程,例如年度股东大会、账目批准和董事变更,并足够提前地分发文件,以便总部审阅。
5. 人事方面有哪些要求?
如果泰国子公司的员工总数达到十人或以上,第 108 条要求制定泰文工作规则。劳工保护厅表示,雇主必须在员工人数达到十人后 15 日内公布,将一份副本存放于工作场所并公开张贴。修订内容须在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公布。我们没有发现第 108 条要求向劳工机关备案首次制定的规则,但如果想要确定,请询问当地劳工机关。
总部不应把集团的全球手册直接当作泰国的工作规则。应加以调整,并请人审阅泰文文本。关于对用工档案的更全面检查,参见劳动合规审查指南。
6. 泰国团队应当向总部汇报什么?
法律没有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汇报频率,因此这属于治理问题。我们建议每月提交一页纸的报告,内容包括:
- 发生变更的登记事项(董事、地址、资本、权限);
- 未来 90 日内到期的文件(授权委托书、许可证、工作许可、租约);
- 超过审批门槛而签署的合同;
- 未决争议、催款函和监管机关来函;
- 未来 60 日内到期的日程事项。
7. 假设示例
一家欧洲集团在泰国有一家子公司,有 12 名员工。两名泰国董事登记为共同签字并加盖印章。区域法务总监用英文审阅合同。根据以上各点,该集团应当(a)在法务总监批准后由两名董事签字,(b)加入以哪种语言为准的条款,(c)确认已有泰文工作规则,(d)保存授权委托书的记录。这仅为说明,并非真实案件。
8. 清单
- 取得一份近期的公司登记证明书,将其中的签字权限与总部政策进行比对。
- 确定由谁保管印章,并保存使用记录。
- 在双语合同中加入以哪种语言为准的条款。
- 为关键合同准备经认证的泰文译本。
- 对照十名员工的门槛核对员工人数,并确认已有泰文工作规则。
- 保存授权委托书登记册,注明范围与期限。
- 逐份文件向泰国使领馆核实适用哪种认证流程。
- 指定一名负责法律日程的人,并商定月度报告。
延伸阅读
当登记的签字人、泰文文件和法律日程都在泰国落实,并且总部审批的是政策而不是绕过登记签字人签字时,泰国子公司最为安全。
我们作为外资泰国公司的常年法律团队提供服务:公司秘书事务、合同、授权委托书和人事文件。初步咨询免费 —— 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另请参见法律顾问聘用、公司秘书服务、合同与文件以及人事文件。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