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进入泰国开展业务,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不同形式,而这种区别不仅仅是行政手续形式上的不同,还关系到 你能从什么业务中获得收入、由谁承担责任,以及你能建立什么。
决策往往在一个下午就仓促做出,通常选择听起来最简单的那种形式,但事后想要再变更,就非常困难了。
三种形式
代表处。 是指在泰国设立机构但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为海外母公司提供服务,可以支持母公司的业务,例如寻找货源、质量检验、市场报告、提供有关母公司产品的信息,但禁止在泰国创造收入。代表处的资金来自母公司。
分支机构。 是外国公司本身在泰国经营业务,可以在适用于该活动的许可证下从事贸易。重要的是,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分支机构的债务由母公司负责。
子公司。 是拥有自身法人地位的泰国公司,由母公司所有,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使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外国人的持股状况将按照泰国外国投资完整指南中提到的框架进行评估。
真正区分它们的是什么
| 代表处 | 分公司 | 子公司 | |
|---|---|---|---|
| 能否在泰国产生收入 | 否 | 能 | 能 |
| 是否为独立法人 | 否 | 否 | 是 |
| 母公司对泰国债务的风险 | 限于约定范围 | 直接承担 | 通过持股间接承担 |
| 在泰国拥有自己的账户和账目审计 | 有 | 有 | 有 |
| 能否接纳当地合作伙伴或投资者 | 否 | 否 | 能 |
| 增长的实际限制 | 设计上较低 | 中等 | 高 |
在大多数情况下,用于判断的关键一行是**“能否在泰国产生收入”;在最坏情况下,用于判断的关键一行是“母公司对泰国债务的风险”**。
每种情形的失败模式
开始从事销售的代表处 当初设立是为了联络协调,因为这样更为简便。六个月后,有两名员工开始报价并洽谈条件,因为这才是业务所需。证据就在该代表处自己的电子邮件和档案之中。
为规避设立公司而选择设立的分公司 看似文件手续较少,但一旦在泰国发生争议,缔约方的索赔将直接归属于母公司,而不是由具有清晰资产负债表的泰国法人实体承担。
设立时未做持股规划的子公司 为尽快开始交易而迅速设立公司,其持股结构需要在首位真正投资者进入之前先进行重组。参见 外国投资者赴泰投资完整指南
决定取舍的关键问题
- 组织内是否有人会在十二个月内从泰国客户处收款? 若有,代表处便是错误的模式。
- 若泰方对该业务提出索赔,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能否承担? 若不能,分公司便是错误的模式。
- 我们会与当地合作伙伴合资或接受外部投资吗? 若有,只有子公司能够支持。
- 该业务在第二年需要多少名外籍人员? 应在选择形式之前就问,而不是等到之后才问。
- 实际运营需要哪些许可证? 法人形式并不能免去申请许可证的义务,但会改变许可证的持有者是谁。
无论您选择哪一种
所有三种形式自成立之时起就负有泰国法律规定的会计、审计和文件申报义务 — 参见会计与税务法律合规。没有任何一种形式适合停止运营,这些义务并不会等到业务开始运营后才产生。
如果您正在决定如何进入泰国市场,请在法人注册成立之前咨询我们的团队,而不是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