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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泰國公司無力償債時:重整、重組還是關閉

一家開始拖欠債務的公司,在現金耗盡前可選擇的空間比耗盡後更大。協商重組、法院監督下的業務重整(包括中小企業通道)、有序關閉,以及公司陷入困境後董事不應進行的交易。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公司事務與破產團隊2026年9月18日10 分鐘閱讀

可選方案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

大多數最終破產的公司,在一年前都還有選擇餘地。這種模式很常見:丟掉幾個合同、銀行授信以更苛刻的條件續簽、供應商的貨款一個月比一個月付得晚、稅務和社保申報一再拖延——然後就有債權人提出申請。

本指南闡述的是在方案尚存時可採取的選擇,以及董事在此期間常犯的錯誤。

1. 值得采取行動的早期跡象

  • 每月都超過約定期限才付款給供應商
  • 借款以支付工資
  • 違反銀行契約或授信未能續期
  • 稅款或社保繳款被延期
  • 客戶以糾紛為由扣留付款,而公司無力提起訴訟
  • 對於承包商:履約保函被兌現、專案停滯、分包商未獲付款

2. 方案一:協商重組

如果企業仍有生存能力,衝擊最小的途徑是與主要債權人達成協商協議

  • 暫停追償(standstill)——債權人同意在一段期間內不強制執行
  • 重新安排還款(rescheduling)——延長期限、降低每期還款額
  • 部分債務減免或債務轉換
  • 股東注入新資金,有時以債權人作出讓步為條件

當債權人數量不多、且多為銀行,而它們更希望收回債權而非強制執行時,這一方案可行。它需要可信的資料:一份現金流預測,以及一份說明債務將如何償還的計劃。

3. 方案二:法院監督下的企業重整

當談判失敗,或債權人人數眾多難以協調時,《破產法》下的企業重整提供了一個框架:

  • 由公司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 申請獲受理後,自動中止將停止針對該公司的大部分強制執行
  • 重整計劃制定人編制重整方案
  • 債權人就方案進行表決;法院批准該方案
  • 公司在方案下進行重組並繼續經營

該流程適用於債務經重整後仍具經營可行性的企業。沒有可行經營業務的公司,無法通過該流程獲得挽救。

中小企業專軌

自2016年起,法律已納入一條面向中小型企業的重整專軌,並設有自身的適用資格標準。該制度此後經過修訂,其中包括在提交申請前與債權人達成一致的預打包方案相關條款。某家公司是否符合資格,取決於其在現行規則下的企業狀態與債務水平——應先核查這一點。

4. 方案三:有序關閉

自願解散與清算是一種有序終止仍有能力償還債務的企業的方式。參見妥善關閉公司

如果公司無法全額償還債務,清算並不能解決問題:清算人必須申請宣告該公司破產。關閉並不是讓債權人得不到清償的途徑。

5. 如果債權人先採取行動

債權人在債權金額達到法定門檻時,可以申請公司破產。此後公司即喪失對其資產的控制權,資產交由官方接管人管理。在此發生之前申請重整,可以保留一旦進入破產流程便會喪失的選擇權。如果債權人已經在進行強制執行,請參閱應對債務強制執行

6. 公司陷入困境後,董事必須避免的行為

  • 轉讓資產給關聯公司、親屬或董事,且價格低於實際價值
  • 優先償付特定債權人——關聯方、由董事提供擔保的貸款——而不顧其他債權人
  • 承擔新的債務,且沒有任何現實的償還可能
  • 銷燬賬目或不儲存賬目
  • 無視員工權益——未付工資和遣散費享有優先權,並會被積極追償

此類交易可能被質疑並被撤銷,為逃避債權人而進行的資產轉讓可能帶來刑事責任

7. 重組期間的員工

在公司作出決定的過程中,工資仍在持續累積。如果裁減人員是計劃的一部分,則須遵循勞動法規則,包括遣散費和通知期。參見規劃重組或裁員。拖欠工資是最快引發索賠的途徑之一——參見拖欠工資與加班費

8. 個人擔保

凡以個人名義為公司銀行授信提供擔保的董事,無論公司後續如何處置,其個人均會受到影響。務必將這些擔保納入每一項方案的考量:重整計劃或協商式重組可處理被擔保債務;而破產通常會讓擔保人直接面對銀行。

首次會面需準備的材料

  • 最新的財務報表和管理賬目
  • 債權人清單,列明金額、擔保及保證
  • 未來三到六個月的現金流預測
  • 重要合同,尤其是存在風險的合同
  • 任何執行函、法院材料或被要求兌付的保函
  • 員工人數及未結清的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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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董事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嗎?+

通常不需要。有限公司的債務屬於公司。董事在以下情況下會面臨個人風險:提供了個人擔保(銀行通常要求),或行為不當——例如將資產轉移出公司以逃避債權人,或做假賬。這種風險上升的時刻,正是公司陷入困境之時。

業務重整實際上做什麼?+

一旦法院受理重整申請,自動中止流程會阻止大多數債權人對公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制定重整計劃。債權人對計劃進行表決,若計劃獲法院批准,公司便按計劃重組債務並繼續經營。它適用於在債務重組後仍有生存能力的企業,而不適用於已無業務可做的企業。

小型公司有更簡單的路徑嗎?+

有。《破產法》自2016年起為中小企業規定了重整通道,此後重整制度經過修訂,包括允許與債權人事先達成預重整計劃的條款。資格取決於現行規則下公司的狀態和債務水平,應針對具體公司進行核查。

我們可以直接關閉公司嗎?+

自願解散和清算只有在公司資產足以償還債務時才可行。如果資產不足,清算人必須申請宣告公司破產。關閉對於已決定停止經營且有償付能力的公司來說是一個真實選項;它不是逃避未償債權人的方式。

在決定期間,我們可以只向部分債權人付款而不向其他人付款嗎?+

要小心。在破產或重整前不久,偏向特定債權人、關聯方或董事的付款或轉讓可能會被質疑並撤銷,而為逃避債權人所作的轉讓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公司陷入困境後,在進行不尋常付款之前應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