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選方案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
大多數最終破產的公司,在一年前都還有選擇餘地。這種模式很常見:丟掉幾個合同、銀行授信以更苛刻的條件續簽、供應商的貨款一個月比一個月付得晚、稅務和社保申報一再拖延——然後就有債權人提出申請。
本指南闡述的是在方案尚存時可採取的選擇,以及董事在此期間常犯的錯誤。
1. 值得采取行動的早期跡象
- 每月都超過約定期限才付款給供應商
- 借款以支付工資
- 違反銀行契約或授信未能續期
- 稅款或社保繳款被延期
- 客戶以糾紛為由扣留付款,而公司無力提起訴訟
- 對於承包商:履約保函被兌現、專案停滯、分包商未獲付款
2. 方案一:協商重組
如果企業仍有生存能力,衝擊最小的途徑是與主要債權人達成協商協議:
- 暫停追償(standstill)——債權人同意在一段期間內不強制執行
- 重新安排還款(rescheduling)——延長期限、降低每期還款額
- 部分債務減免或債務轉換
- 股東注入新資金,有時以債權人作出讓步為條件
當債權人數量不多、且多為銀行,而它們更希望收回債權而非強制執行時,這一方案可行。它需要可信的資料:一份現金流預測,以及一份說明債務將如何償還的計劃。
3. 方案二:法院監督下的企業重整
當談判失敗,或債權人人數眾多難以協調時,《破產法》下的企業重整提供了一個框架:
- 由公司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 申請獲受理後,自動中止將停止針對該公司的大部分強制執行
- 由重整計劃制定人編制重整方案
- 債權人就方案進行表決;法院批准該方案
- 公司在方案下進行重組並繼續經營
該流程適用於債務經重整後仍具經營可行性的企業。沒有可行經營業務的公司,無法通過該流程獲得挽救。
中小企業專軌
自2016年起,法律已納入一條面向中小型企業的重整專軌,並設有自身的適用資格標準。該制度此後經過修訂,其中包括在提交申請前與債權人達成一致的預打包方案相關條款。某家公司是否符合資格,取決於其在現行規則下的企業狀態與債務水平——應先核查這一點。
4. 方案三:有序關閉
自願解散與清算是一種有序終止仍有能力償還債務的企業的方式。參見妥善關閉公司。
如果公司無法全額償還債務,清算並不能解決問題:清算人必須申請宣告該公司破產。關閉並不是讓債權人得不到清償的途徑。
5. 如果債權人先採取行動
債權人在債權金額達到法定門檻時,可以申請公司破產。此後公司即喪失對其資產的控制權,資產交由官方接管人管理。在此發生之前申請重整,可以保留一旦進入破產流程便會喪失的選擇權。如果債權人已經在進行強制執行,請參閱應對債務強制執行。
6. 公司陷入困境後,董事必須避免的行為
- 轉讓資產給關聯公司、親屬或董事,且價格低於實際價值
- 優先償付特定債權人——關聯方、由董事提供擔保的貸款——而不顧其他債權人
- 承擔新的債務,且沒有任何現實的償還可能
- 銷燬賬目或不儲存賬目
- 無視員工權益——未付工資和遣散費享有優先權,並會被積極追償
此類交易可能被質疑並被撤銷,為逃避債權人而進行的資產轉讓可能帶來刑事責任。
7. 重組期間的員工
在公司作出決定的過程中,工資仍在持續累積。如果裁減人員是計劃的一部分,則須遵循勞動法規則,包括遣散費和通知期。參見規劃重組或裁員。拖欠工資是最快引發索賠的途徑之一——參見拖欠工資與加班費。
8. 個人擔保
凡以個人名義為公司銀行授信提供擔保的董事,無論公司後續如何處置,其個人均會受到影響。務必將這些擔保納入每一項方案的考量:重整計劃或協商式重組可處理被擔保債務;而破產通常會讓擔保人直接面對銀行。
首次會面需準備的材料
- 最新的財務報表和管理賬目
- 債權人清單,列明金額、擔保及保證
- 未來三到六個月的現金流預測
- 重要合同,尤其是存在風險的合同
- 任何執行函、法院材料或被要求兌付的保函
- 員工人數及未結清的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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