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理由不等於公平流程
泰國法律允許公司因真實的經營原因裁減員工——需求下降、關閉生產線、重組、引入新技術。這並非紀律處分性解僱,員工本身沒有任何過錯。
正因如此,流程才至關重要。由於員工並無過錯,遣散費和通知期仍需支付;如果被解僱的員工主張解僱不公平,勞動法院會審查裁減的原因、被裁減的人選,以及流程是如何進行的。
1. 先記錄業務理由
在討論任何名單之前,先寫下:
- 業務發生了什麼變化——業務量、失去的合同、關閉的一條業務線、已實現自動化的流程
- 哪些崗位或單位受到影響,以及原因
- 考慮過哪些替代方案——減少工時、重新調配、調往關聯公司、變更工作地點
先列名單、後寫理由,看起來像是辯解。先寫理由,看起來才是決策。
有關遵循各自規則的替代方案,參見將員工調往關聯公司和變更員工工作地點。
2. 甄選標準
採用與業務理由相關、且能一致適用的標準:
| 標準 | 適用情形 |
|---|---|
| 崗位或部門被撤銷 | 該工作本身已不存在 |
| 變更後所需的技能 | 留任崗位需要不同的能力 |
| 績效記錄 | 僅在記錄存在、一貫儲存且形成於決定作出之前時適用 |
| 服務年限 | 作為打破平局的標準,對所有人以相同方式適用 |
記錄每項標準如何適用於受影響範圍內的每一名僱員。當時製作的表格,其證明力遠勝於庭審時的回憶。
3. 最終確定前需核查的受保護群體
- 懷孕員工——禁止以懷孕為由解僱
- 員工代表和委員會成員——適用特定保護
- 工會成員和工會幹部
- 有未決投訴、索賠或正在接受檢查的員工
- 因疾病、傷害或生育休假的員工
如果裁員選擇不成比例地落在這些群體身上,就容易引發關於裁員只是藉口的論調。
4. 當機器或技術取代工作崗位
如果僱主因引進或變更機器或技術而對工作、生產、分銷或服務進行重組,並因此解僱員工,則適用一項特定規則:
- 僱主必須提前通知勞動檢查官及受影響的員工,且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通知
- 若未發出通知,則須支付代替通知的特別補償金
- 服務年限較長的員工,除普通補償金外,還有權獲得額外的特別補償金
如果自動化是原因之一,請圍繞這一規則安排通知的時間表。
5. 通知與付款
對於因裁員而被解僱的每一名員工:
- 根據僱傭條款和法律規定發出的通知,或代通知金
- 根據工作年限計算的遣散費——參見泰國的遣散費
- 應計權益——未使用的年假、未結清的工資、加班費
- 在適用技術規則的情況下的特別遣散費
- 及時付款——遲延支付遣散費會產生進一步的責任
6. 自願離職方案
自願方案之所以能減少索賠,是因為員工主動選擇離開。它在以下情況下有效:
- 資格條件明確且一貫適用
- 選擇是真正自願的,並有時間做出決定
- 條款至少不劣於法定權益,通常更優
- 溝通中不會暗示留下來的人最終也會被解僱
離職時簽署的棄權書有用,但通過施壓取得的棄權書效力薄弱。形式上自願、實際上並非自願的方案,會被視為解僱。
7. 溝通與流程順序
- 記錄業務理由及替代方案
- 界定受影響員工範圍並商定標準
- 完成受保護群體核查
- 批准用於遣散費、通知期補償及任何特別遣散費的預算
- 在適用技術規則的情況下,準備相關通知
- 如採用自願離職方案,啟動該方案並設定截止日期
- 舉行個別會談、送達通知函、按時支付款項
- 辦理離職外籍員工的工作許可證
- 將所有記錄歸檔在同一份材料中
減員之後
預計會收到勞工局的問題,有時還會有索賠。完整的資料能讓你迅速應對。參見在勞工法院為僱主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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