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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律

公司註冊:實際步驟與簽約前需做的決定

即將開創自己的事業,但不確定應該註冊公司、有限合夥,還是辦理商業登記——本文介紹實際步驟、需要準備的資訊和檔案,以及公司設立之日起開始產生的義務。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商業法律團隊2026年8月11日17 分鐘閱讀

閱讀前

本指南是為 泰國籍企業主 編寫的。如果您或您的合夥人是外國人,關於持股比例和許可證的規定會有很大不同,請改閱 外國人在泰國投資指南

⚠️ 本指南中最重要的提醒 已註冊但未實際使用的公司,不會自行消失。 只要尚未完成登出登記和清算程式,公司每年仍然必須結賬、向商業發展廳報送財務報表,並向稅務廳報稅——即使一分錢收入都沒有。放任多年不管,會產生累積罰款,等到日後登出時還要面對一大堆積壓的補辦工作。不要為了以防萬一而提前註冊公司。

註冊什麼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หจก.)還是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以個人名義經營,且須在商業經營屬於公告規定範圍內時進行註冊) — 以本人名義經營,不會產生新的法人實體,年度負擔最少,但不進行責任分離,企業債務完全是您的個人債務。

常見的誤解是,認為所有以個人名義謀生的人都必須辦理商業登記。事實上,法律僅規定屬於範圍內的商業經營才需要登記。根據商業部2567年版公告,需要登記的商業經營包括:按公告規定標準銷售商品、為商品充當經紀人或代銷代理人、生產商品並銷售所生產的商品,以及通過網際網路網路系統以電子媒介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因此,線上銷售者通常符合條件,而某些專業從業者或不在列表中的業務可能無需登記。應先與受理登記的本地辦公室核實您的業務性質,不要對兩種情況都一概而論。

接下來的問題是:經營者已註冊為法人後,是否還需再辦理商業登記?這一點不要自行根據文章或道聽途說下結論,因為需要登記的商業經營名單和獲得豁免的經營者群體,是由商業部公告確定的,而該公告已被廢止並重新發布多次。許多普通網站上殘留的資訊引用的是已被廢止的公告版本。在決定之前,請與當地受理商業登記的辦公室核實您的業務性質和法人形式,或請顧問根據當時有效適用的公告版本為您核查。

有限合夥企業(หจก.) — 是法人實體,其中有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責任合夥人,以及對企業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的無限責任合夥人。而且法律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必須是無限責任合夥人。許多人選擇 หจก.(有限合夥),是因為認為它既然是法人就安全了,但實際上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責任是無限的。

有限公司 — 是與您本人分離的法人實體。股東僅在其尚未繳足的股款範圍內承擔責任;股份可以轉讓,可以接納新的共同投資人,也是銀行和大企業最熟悉的組織形式;但代價是年度負擔更重。

這四件事不是一回事,也不能互相替代 商業登記 ≠ 法人設立登記 ≠ 增值稅登記 ≠ 特定行業經營許可證。每一項都有各自的負責機構和時限。擁有其中一項並不等於已經齊全。

註冊有限公司的實際步驟

初步資訊與檔案 — 以下清單是必須在開始填表前商定完畢並收集齊全的 資訊和身份證明檔案,而不是申請書中的官方檔案清單。

  • 發起人、全體股東及全體董事的身份證
  • 公司名稱及備用名稱
  • 總部所在地及位置示意圖
  • 註冊資本、每股面值以及各股東之間的股份分配
  • 董事許可權:誰有權簽名使公司受約束,以及須由幾人共同簽名
  • 經營宗旨

而實際遞交的官方檔案要多得多,至少包括: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組織大綱、表格 บอจ.3(設立登記表)、表格 บอจ.5(股東名單表)、公司設立會議通知及會議記錄、由董事簽字確認的股款收訖憑證、總部位置示意圖;此外,在註冊資本超過500萬泰銖或有外國人參與公司的情況下,還需提供補充檔案。

場所使用同意書不是公司設立申請在所有情況下都需要的標準檔案 很多人以為從登記之日起就必須一直備有。事實上,這套檔案更多是在後續環節中被要求,例如辦理增值稅登記時、以公司名義開立銀行賬戶時,或申請特定營業許可證時。應當提前準備好,因為一定會用到,但不要誤以為它是公司設立的條件。

1. 預訂法人名稱 — 通過商業發展廳的法人電子登記系統提交,該系統目前的名稱是 DBD Biz Regist。經登記官批准的名稱,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為30天。如果未在此期限內申請登記,該名稱即失效,必須重新預訂,而且屆時可能已被他人搶先預訂。這一步幾乎沒有人做的事,是核查名稱是否與他人的商標衝突。登記官批准名稱並不意味著有權把它當作品牌使用。參見品牌所有權指南

2. 公司組織大綱 — 載明名稱、總部所在地、經營宗旨、資本和股份劃分,以及發起人名單;發起人必須是自然人,且每人須至少認購一股。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發起人即可設立公司,而原規定為三人。

3. 召開設立會議 — 批准公司章程、任命董事並確定董事許可權,以及委任審計師。公司章程是對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的內部規則。許多公司直接套用現成模板而不閱讀,事後才發現股份轉讓規則與當初約定不符。

4. 催繳股款 — 必須至少繳付每股面值的25%。這句話經常被誤讀:它不是總資本的25%。不允許一部分股份全額繳足、另一部分股份則分文不繳。

5. 辦理設立登記 — 登記官受理登記後,公司即成為法人並獲得法人登記號,該號碼同時用作納稅人識別號。目前,公司組織大綱登記與公司設立登記可以在同一天內一併完成。但如果您沒有采用一天辦結的方式,而是另行召開設立會議,董事必須在設立會議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超過該期限,法律即視為公司並未成立,已收取的股款須全額退還給認股人,並且整個流程必須重新開始。

6. 取得法人登記號後立即辦理的事項 — 申請公司註冊證明書 / 以公司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並自第一天起使用,不要把客戶款項收進個人賬戶 / 安排會計人員 / 有員工後辦理僱主登記 / 符合條件時辦理增值稅登記 / 如需特定營業許可證則提出申請 / 核查您的業務是否也需要辦理商業登記

註冊資本:它約束什麼,不約束什麼

註冊資本並不意味著必須把那一筆錢留在賬戶裡。已繳付的股款是公司可正常用於經營活動的資本。真正有約束力的是尚未繳足的部分,這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如果公司出現債務問題,未繳部分就是債權人看得見的資產。因此,註冊資本定得很高而實際投入很少是有代價的。註冊資本應根據實際需要的資金和交易夥伴的條件來設定。

關於催繳未繳部分,許多人以為這完全取決於公司章程怎麼寫,但這與法條並不一致。主要規則直接來自法律。

董事可隨時要求股東繳付尚未繳清的股款,除非股東大會已另行決議(第1120條),並且每次催繳都必須以掛號信向股東發出通知,至少提前21天於規定繳款日之前,載明應繳金額、時間及地點(第1121條)。

這一規定的實際影響有兩面。一方面,拖欠股款的股東並不會因為多年無人催繳就高枕無憂;當新一屆董事或清算人提出要求時,仍然必須籌錢支付。另一方面,董事一方也不能突然催繳,必須按正確方式發出通知並留出法定期限。通過 Line、電子郵件或當面遞交的方式通知並不穩妥,因為如果將來就要利息或沒收股份發生爭議,公司一方若無法證明已依法通知,將立即處於劣勢。如果想設定不同於這種預設規則的約定,最安全的做法是讓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明確確定,因為第1120條直接將例外情形寫為“股東大會另行決議”。僅指望章程條文,日後很可能就要爭論該條文是否覆蓋到相關情形。

後續可以增資,但必須採用特別決議,其通過需要不低於出席且有權表決的股東的表決權的四分之三,而不是全部股份的四分之三。這一區別在部分股東不出席會議時尤為重要。

股東結構:家族企業最常崩壞之處

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字具有實際法律分量。 許多公司為了湊足人數,把兄弟姐妹或配偶的名字登記上去,內部卻預設實際所有者只有一人。但公司股東名冊上掛號的人,才是享有表決權、有權收取股息,並在其死亡時股份構成遺產的股東。問題往往在某人去世、離婚或因個人債務被扣押財產,股份落入外人之手時爆發。參見離婚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指南

但必須明確區分兩類檔案,因為業內常將二者混用,導致普遍誤解。

檔案是什麼法律效果
公司股東名冊公司必須自行編制並儲存的登記簿,記錄股東姓名、股份數量以及每次股份轉讓。記名股份的轉讓,只有在該轉讓已載入公司股東名冊後,才能對公司或第三人主張(第1129條)。
บอจ.5 表格(股東名單)董事按法定期限向登記官提交的股東名單副本。屬於向登記官的報告;提交該檔案既不創設權利,也不證明任何人的股東資格。

切勿誤以為 บอจ.5 是股東資格證明檔案。 它只是董事向登記官提交的名單副本。認定股份權利,應結合轉讓證書、公司股東名冊及相關事實綜合判斷。

在實踐中,買賣或受讓股份時,不能滿足於“已經改好 บอจ.5”這樣的說法。記名股份轉讓是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採用的形式,必須依法作成轉讓證書,即書面形式,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簽字,並至少有一名證人簽名證明。此後,公司須將該轉讓記載於股東名冊。上述手續齊全後,才能依據第1129條對公司及第三人主張。而提交新版 บอจ.5 只是事後依義務報送,並非轉讓行為本身。反過來,如果這三層檔案相互矛盾,應當檢視轉讓證書和公司股東名冊,而不能以報送政府的檔案為最終依據。

始終保持股東人數不少於兩人。 這一點在公司成立多年後常被忽略。例如,當初為湊人數而登記的股東要求退出,將全部股份轉回實際所有人;或另一位股東去世,其股份被全部轉移至一人名下。股東人數減至一人,構成法院可應股東請求下令解散公司的情形。這種風險與所得到的便利相比得不償失。因此,在把股份集中到一人名下之前,應預先規劃由誰持有其餘股份,並從一開始就明確規則。

董事的登記許可權是銀行和交易對手方關注的依據。如果允許一名董事單獨簽字即可約束公司,那麼此人實際上就能以公司名義舉債。若要求兩名董事共同簽字,安全性更高;但如果其中一人失聯或產生不和,公司可能無法簽署檔案。

至於各持半數股份,簡單總結:50/50的股權結構發生僵局的風險很高,但後果取決於決議型別、會議主席、法定人數和公司章程。 並非總是無法做成任何事。對於適用普通決議的事項,若票數相等,會議主席可依據第1193條在既有票數之外再投一票,因此掌握主席席位的一方在此類事項上佔優。相反,對於需要特別決議的事項,如修改章程或增資,須獲得出席會議且有表決權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第1194條),持有一半的一方無法單方面完成。因此,在同意各佔一半之前,應通讀章程,弄清法定人數要求、誰擔任會議主席以及主席如何產生,因為這些細節決定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誰居於優勢。

股東協議是泰國家族企業幾乎從不使用、但一旦有事時最有幫助的工具。協議可寫明:若一人想退出,誰享有優先購買權,如何評估股份價值;若股東去世,是讓繼承人進入還是將股份回購。此類協議僅對簽署者有約束力,而公司章程約束全體股東,所以兩者應保持一致。參見公司註冊服務

日曆從公司誕生之日起算,而非從有收入之日起算

已註冊的公司立即依法負有義務,即使還沒有一個客戶。第一隻鐘不是在結賬日才開始走動,而是從登記官受理登記之日起開始走動。

🗓️ 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限

  • 第一次 — 必須自公司登記之日起 6 個月 內召開,即使公司尚未開展任何經營活動
  • 此後各次 — 每 12 個月 至少召開一次

許多新設公司錯過第一項,因為它們只按會計期間起算,以為還有很多時間;但第一次股東大會的時限與公司登記日掛鉤,而非與結賬日掛鉤。

📅 會計期間結束後的三個時限

  • 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批准財務報表 — 自結賬日起 4 個月
  • 提交股東名冊 — 自會議之日起 14 天
  • 報送財務報表 — 自財務報表獲得批准之日起 1 個月
義務要點
賬務與審計必須聘有具備法定資格的記賬員;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執業審計師審計。經營規模大小不是免除這一義務的理由。
企業所得稅一般須按表格 ภ.ง.ด.51(半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申報半年度期間,並按表格 ภ.ง.ด.5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申報年度期間。新設公司必須知道的例外是:如果第一個會計期間短於 12 個月,該期間無須報送 ภ.ง.ด.51,但仍須照常報送 ภ.ง.ด.50。
預扣稅當公司支付法律規定的所得型別(如工資薪金、承攬工作報酬、服務費或租金)時產生義務,必須預扣稅款並按與該所得型別相對應的表格向稅務廳繳納。該義務與付款掛鉤,而不是與是否僱用員工掛鉤。
社會保險當公司擁有受社會保險法律約束的員工時產生義務,必須自符合條件之日起 30 天 內辦理僱主登記和參保人登記,然後每月繳納社會保險費。該義務與僱用員工掛鉤,不會因為公司向交易對手付款而產生。

表中最後兩行常被合併講述,導致誤解頻發。簡單記法是:向交易對手支付租金或服務費,涉及預扣稅,不涉及社會保險;而僱用某人為公司員工,則同時涉及這兩件事。至於僱用不屬於員工的獨立承攬人(如自由職業者或承攬工作者),只涉及預扣稅,不會產生為那個人辦理參保人登記的義務。

具體時限可能隨政府部門公告而變化,應當從第一個月起就請記賬員以書面形式確認當年的時限日曆。

增值稅

增值稅採用收入基準。從事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納增值稅服務的經營者,若其年收入超過 180 萬泰銖,必須在收入超過門檻之日起 30 天內提交增值稅登記申請,而不是等到年底才去登記。登記後必須開具稅務發票、編制進項稅與銷項稅報告並每月申報,即使當月沒有任何收入。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方面是:某些型別的業務免徵增值稅,因此即使收入超過門檻也無需登記。常見例子有:銷售農產品和某些種類的動物產品、銷售報紙、雜誌和教科書、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在泰國境內提供的運輸服務,以及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經營這類業務的人士應先核實清楚,因為無論是免稅卻去登記,還是達標卻不登記,兩者留下的追溯補救工作量不相上下。最棘手的局面是公司兼有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並混在一起,應當從第一個月起就讓記賬員明確劃分收入型別,並在作出決定之前向稅務廳核實現行標準。參見會計與稅務服務

日後才來算賬的錯誤

  1. 放任別人安插人手湊足股東人數 — 這些人在公司股東名冊上列名為股東,實際可以行使表決權並領取股息。即使內部另有約定,事後補救也只能靠談判和證明事實,不是行政手續能了結的。

  2. 使用無人收件的註冊地址 — 政府函件全部寄往那裡,不少人因此遲遲才察覺自己已被核定稅款或遭到起訴。

  3. 以為有限公司對董事什麼都保護 — 有限責任保護的是作為投資者的股東;但董事不履行法定義務時,要自行承擔相應責任,而且許多債權人仍會要求董事提供個人擔保。

  4. 只修改 บอจ.5(公司登記表)就轉讓股份 — 沒有轉讓文書,也沒有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上。一旦發生糾紛,這批股份到底屬於誰,就會爭執不休。

  5. 無意間讓股東只剩一人 — 短期內是方便了,但若有股東提出請求,這也是法院可以下令解散公司的理由之一。

  6. 以為註冊完公司就算辦齊所有登記 — 公司註冊證明書並不代表一切齊備;收入達到門檻時還要處理增值稅,特定行業需要專門經營許可證,僱用員工要辦理僱主登記,而且分屬不同機關。

公司註冊是文書工作,做起來很快;但檔案中定下的那四件事——股東結構、董事許可權、公司目的和公司章程——才是決定今後五年會不會出問題的關鍵。至於在哪裡註冊,全國法律都一樣,只是按總辦事處所在地由不同的登記機關受理,也可以通過 DBD Biz Regist 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各府細節請看 孔敬公司註冊曼谷公司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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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本指南由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編制 — 位於孔敬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於佛曆 2529 年。本指南為一般資訊,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相關規則和時限可能隨主管機關公告而變動。

常見問題

註冊有限公司需要幾個人?+

設立公司需由2名或2名以上的發起人進行(此前法律規定為3人)。發起人必須是自然人,每人至少認購1股。公司成立後,應始終保持至少2名股東;因為當股東人數減少至1人時,經股東請求,法院可能下令解散公司。

註冊資本實際需要到位多少資金?+

設立時,已繳付的股款不得低於每股票面價值的25%,而不是總註冊資本的25%。剩餘部分可以暫緩繳納,但仍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董事可隨時要求繳付,除非股東大會另有決議,依據第1120條。每次催繳必須以掛號信方式向股東發出通知,且提前時間不得少於21天,依據第1121條。

註冊公司後每年需要辦理哪些事項?+

必須自公司註冊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第一次股東年會,此後每12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批准財務報表;在會議之日起14天內提交股東名冊;在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財務報表;並且通常需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半年度和年度申報表。

表格 บอจ.5(股東名冊表格)是證明誰是股東的證明檔案嗎?+

不是。表格 บอจ.5 僅是董事提交給註冊官的股東名冊副本。提交該檔案並不產生任何權利,也不證明任何人的股東身份。判斷股份權利時,必須綜合審查轉讓文書、公司股東登記簿及相關事實。依據第1129條,記名股份的轉讓,只有在公司股東登記簿中完成登記後,才能以此對抗公司或外部第三人。

商業登記與公司註冊相同嗎?+

這是兩回事。商業登記是向登記機關申報商業經營活動,適用於商務部公告規定的應當登記的經營者;而公司註冊是設立一個新的法人。商業登記並不產生法人實體,也與增值稅登記和特定業務許可證無關。此外,界定哪些業務型別和經營者形式需要登記的公告曾多次廢止並重新發布,許多普通網站的資訊仍然引用已廢止的版本,因此應向當地登記機關核實,或請顧問依據當前有效公告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