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本指南只講法院這一步:要提交什麼、向哪裡提交,以及在拿到裁定之前會發生什麼。誰是繼承人、是否真的需要管理人,請見我們的繼承主指南。這裡假定您已經決定提出申請。
法律規定(民商法典)。 依第1713條,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請求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例如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下落不明、在國外或是未成年人,現任管理人或繼承人無法或不願處理,或遺囑中對管理人的指定無法生效。有遺囑的,法院按遺囑指定;沒有遺囑的,法院考慮被繼承人的意願,按有利於遺產的方式酌情指定。
我們的實務看法。 多數申請取決於檔案的質量。完整的親屬關係表、所有能夠簽字的繼承人的同意書,以及開庭當天的原件,決定了一次開庭就能結束還是需要多次。下文的具體做法來自各法院的網站,各法院不盡相同,請把它當作需要核實的清單,而不是規則。
1. 誰可以申請,什麼時候適合申請?
第1713條列出了繼承人、利害關係人和檢察官。實務中,申請人幾乎總是想擔任管理人的人,常常是死者的子女或配偶。被指定者不必是繼承人,但不能是未成年人、精神失常或準禁治產人,也不能是破產人(第1718條)。
法律允許這樣做,但繼承人不應以此作規劃:通常情況下由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2. 向哪個法院?
法院網站給出的答案一致: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通常是戶口簿上的地址。曼谷的一家法院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登記住所位於其指定的四個區之一的,該院受理;被繼承人在泰國沒有住所的,僅當遺產位於這些區時才受理。因此:
- 看死者的戶口簿,而不是繼承人的住址。
- 登記地址與實際住所不同的,提交前先問法院以哪個作為住所。
- 在曼谷,核對哪家法院管轄該區。幾家民事法院把全市分割槽管轄。
3. 需要準備哪些檔案
下列清單來自民事法院的遺產案件中心和帕卡農民事法院的問答。其他法院有各自的清單,請使用您所用法院的清單。
| 類別 | 通常需要的檔案 |
|---|---|
| 被繼承人 | 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結婚證(如有)、家庭登記資料、更名檔案(如有) |
| 被繼承人的父母 | 其死亡證明;沒有的,用法院接受的戶籍登記摘錄代替(一家法院指明為表格 ทร.14/1,可在區政府辦公室領取) |
| 申請人 | 身份證、戶口簿 |
| 繼承人 | 親屬關係表、同意書、法院要求時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
|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 | 死亡證明及該人自己的後代的證明 |
| 遺產 | 地契、存摺、車輛和股份檔案等,凡您要求管理的財產 |
| 遺囑(如有) | 原件及影印件 |
法院網站上有兩點實務提示。第一,有一家法院要求每份檔案提交三套副本,並用藍色墨水筆認證。第二,另一家法院的問答說,同意的繼承人如果無法前往檢察機關,可以使用法院自己的同意書,由公務員認證簽名;身在國外的繼承人應在證人面前簽名,例如泰國領事,沒有領事館的地方則由公證人見證。把表格寄往國外之前,請先向您的法院確認其接受的方式。
4. 親屬關係表與同意書
親屬關係表(บัญชีเครือญาติ)列出被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及其關係。民事法院提供兩種範本。其頁面未說明兩種範本各自何時使用,請向登記處詢問。
列出每一位繼承人,包括很少聯絡的親戚。 為了加快進度而漏掉一位,是日後被質疑的常見原因。不願簽署同意書的繼承人不會阻止申請,只需在申請中寫明其姓名,該案隨後會被視為可能有異議人的案件。
同意書與親屬關係表是分開的。法院網站上有幾種版本:一般同意書、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繼承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以及以指紋簽署的繼承人同意書。
5. 提交與線上途徑
許多法院接受通過司法系統的 e-Filing 提交。帕堯府法院的頁面說,個人可在兩種情形下自行線上提交:全體繼承人同意申請人擔任管理人且無異議,或遺囑指定申請人為管理人。您需要在 e-Filing 網站註冊並上傳 PDF 或 JPEG 檔案。該頁面沒有談到開庭或異議,因此應把它當作提交指南,而不是完整程式。
曼谷一家法院表示,只有在全體繼承人同意且檔案齊全時,檢察機關才免費代為起草申請。如果有人提出異議,預計需要聘請律師。
6. 申請公告與開庭日期
許多人問法院是否會張貼或公佈申請公告,以便外人提出異議。如何公告、在開庭前多久公告,屬於法院的實務做法,各法院和各案件可能不同。請向登記處詢問您的法院如何處理,在法院通知之前,不要假定開庭日期。
7. 開庭當天
法院會指定日期聽取申請人的證據。帕卡農民事法院的問答說,申請人或證人必須按指定時間到庭,並攜帶所依據的全部檔案的原件。除此之外,形式各異。有些法院依據自己的公告,以電子方式審理無異議的案件。
請準備用簡單的話說明:
- 被繼承人的死亡、最後的住所以及與您的關係。
- 所有繼承人是誰,他們已同意或已被告知。
- 遺產包括什麼,為什麼需要管理人,例如銀行賬戶或土地。
- 您不屬於第1718條所禁止的人員。
帶一份簡短的繼承人和財產書面清單備查。不要猜測數字或親屬關係,不知道就說不知道。
8. 如果有人提出異議
異議人可以出庭,主張應指定他人、您不合適,或無需指定。此時該案就不再是無異議案件。法院聽取雙方意見後決定指定誰:有遺囑的按遺囑,沒有的按其認為對遺產最有利的方式(第1713條)。
法院網站說,其簡易服務(檢察機關起草申請、線上自行提交)適用於同意案件。如果預計會有異議,請計劃聘請律師並預留更長的時間。我們不預測時長,因為它取決於法院、異議和證據。
9. 裁定之後
- 經認證的裁定副本。 帕卡農法院的問答說,申請影印的當天即可領取裁定。
- 案件已確定的證明書(หนังสือรับรองคดีถึงที่สุด)。 同一問答說,自開庭日和裁定之日起滿一個月後,申請人可以申請。許多機構會要求該證明書與裁定一併提交。您的機構是否要求,請由該機構回答。
- 遺產清單。 第1728條要求管理人自該條所定時點起15日內開始編制清單(法院指定的情形,為開始履行職責之日或法院裁定之日)。第1729條要求自此起一個月內完成,須有至少兩名與遺產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在場,且可在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延長。僅為特定目的而被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免於編制清單(第1714條)。
- 完成期限。 第1732條要求在一年內完成管理、分割和賬目,除非遺囑、多數繼承人或法院另行規定期限。
- 使用裁定。 銀行、土地局等通常要求提供裁定、證明書、管理人的身份證和死亡證明。土地方面,見繼承土地在土地局的過戶。關於遺囑中人選的選擇,見如何選擇遺囑執行人。
10. 清單
- 決定是否真的需要申請(替代辦法見主指南)。
- 根據被繼承人的戶口簿確定正確的法院。
- 收集被繼承人、其父母、申請人及遺產的檔案;按法院要求的套數準備認證副本。
- 起草包含每一位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表;收集同意書;儘早聯絡不在場的繼承人。
- 向登記處詢問貴院關於公告、開庭形式和 e-Filing 的做法。
- 開庭當天:原件、需要時的證人、簡短的繼承人和財產書面清單。
- 裁定之後:認證副本,等待期過後申請案件確定證明書;記下15日和一個月的清單期限。
延伸閱讀
申請能否成功,取決於完整的親屬關係表、如實的同意書以及開庭當天的原件,而清單的期限從您被指定的那一刻就開始計算。
我們協助繼承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的申請及裁定之後的各項步驟。初步諮詢免費 —— 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遺產業務和民事訴訟業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釋出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