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应选择成年、联系得上、做事有条理、并为全体继承人所信任的人担任执行人,并再指定一人作候补,以防第一人无法履职。对多数家庭而言,一名主要执行人加一名候补即可,不必设委员会。可以指定身为继承人的家人、朋友或专业人士。
规则(《民商法典》)。 第1712条允许遗嘱直接指定执行人,或指明由某人来指定。第1715条允许指定一人或多人。第1718条禁止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被宣告为准禁治产人者,以及被宣告破产者担任。多名执行人按多数决行事,票数相同时交由法院裁决(第1726条)。
我们的实务看法。 法律设定的门槛不高,真正的检验标准在于现实:此人能否在一年内与银行、土地局、税务问题,甚至意见不一的家人打交道?把这个选择当作挑选胜任工作的人,而不是授予荣誉。
本指南讲的是如何选择。关于死亡发生后执行人要做什么,请阅读遗产管理指南。关于遗嘱本身,请参阅外国人遗嘱指南以及文章见证人、保管与执行人。
1. 执行人实际要做什么?
第1719条赋予遗产管理人为执行遗嘱、管理和分割遗产所必需的权利和义务。实际工作包括:
- 查找并列出资产和债务;
- 向银行、土地局及其他资产持有方证明自己的权限;
- 保管遗产并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
- 交付遗嘱所定的遗赠并分割剩余部分;
- 保留记录,因为继承人在管理结束后五年内仍可对管理提出质疑(第1733条)。
这是实实在在的工作,往往持续一年甚至更久,而且落在可能正处于悲痛中的人身上。选人时请考虑这一点。
2. 一名执行人还是多名?
| 选择 | 优点 | 风险 |
|---|---|---|
| 一名执行人 | 快捷,谁做决定一目了然 | 如其去世、拒绝或无法履职,无人接手 |
| 一名加一名指定候补 | 同样快捷,且有保障 | 须写清候补何时接任 |
| 多人共同 | 相互制衡;可由家人与专业人士搭配 | 默认按多数决;票数相同交法院(第1726条);较慢 |
多名执行人默认按多数决。如果希望另作安排,例如小额事项每人可单独签字,遗嘱应当写明,因为第1726条的适用前提是“遗嘱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两位执行人关系不好,我们不建议指定两人且票数相等,因为票数相同就要交由法院裁决。
3. 候补执行人怎么写?
在同一条款中写出候补人选,并说明触发替换的情形。例如:第一人为执行人;如其先于我去世、拒绝、辞任或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职,则第二人为执行人。如果遗嘱只指定一人而无其他安排,该人无法履职时,继承人只能依第1713条向法院申请。
起草时请核对:
- 每人的全名及身份证或护照号码,便于银行与文件相匹配;
- 每人是单独行事还是共同行事;
- 执行人是否可获报酬或报销费用(遗嘱可以写明);
- 谁可以指定替代人。第1712条允许遗嘱指明某人来作出指定,当你无法预料多年后谁合适时,这很有用。
4. 哪些人不能当执行人?
依第1718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被宣告为准禁治产人者;被宣告破产者。国籍不是障碍。另请注意,文章见证人、保管与执行人说明,第1653条关于不得依遗嘱受益的限制针对的是遗嘱的书写人和见证人,而非执行人。
今天没有问题的人,日后也可能落入上述类别,这是另一个应当指定候补的理由。
5. 执行人应当住在泰国吗?
我们查阅的条文中没有居住地要求,问题在于实际可行性。如果资产在泰国,无法前往银行或土地局,或身处不同时区的执行人,会发现一年的时间表很难应付。一种做法是由身在国外的可信之人任第一执行人、在泰国的人任第二执行人,或指定泰国专业人士,并搭配一位联系得上的共同执行人。请问清楚拟任者能否临时出行、能否签署泰文文件、能否在几天内回复。
6. 继承人、家人,还是中立的专业人士?
指定继承人既常见又合法。费用低,且他了解家庭情况。风险则在别处:其他继承人可能不信任他,而且第1722条禁止执行人从事与遗产利益相反的法律行为,除非遗嘱允许或法院批准。典型例子是身为继承人的执行人把遗产中的资产买给自己。
中立的专业人士可避免这类猜疑,但对家庭而言是外人,通常还要付酬,因此在写入姓名前应先与其商定条件。常见的折中做法是由一位家人任执行人并事先告知其他家人,或设两名执行人,一位家人、一位中立人士。哪种最好,取决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执行人怠于履行职责,利害关系人可在分割完成前请求法院将其撤换(第1727条)。执行人也可经法院许可辞任。
7. 执行人要承担哪些期限?
| 步骤 | 期限 | 依据 |
|---|---|---|
| 开始编制遗产清单 | 15日内(若知悉被指定,自死亡之日起算;否则自开始履职或法院命令之日起算) | 第1728条 |
| 完成遗产清单 | 自该开始时起一个月内;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的,法院可延长 | 第1729条 |
| 清单见证人 | 至少两名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 第1729条 |
| 完成管理、分割并结算 | 自该开始时起一年内,除非立遗嘱人、多数继承人或法院另行确定 | 第1732条 |
这些是法定期限,因此身在国外、生病或非常忙碌的人很难做到。如果遗产规模较大,可在遗嘱中说明是否打算给予更长期限,或者承认继承人可以另行约定。
8. 指定了执行人,就可以不去法院吗?
不一定。在遗嘱中指定执行人,使该人有了行事的书面依据,遗嘱本身也可出示给各机构。但实践中,许多银行和土地局仍会要求法院命令、经认证的遗嘱副本,或两者兼而有之,而且要求因机构和分支机构而异。我们无法事先告诉你某家银行会怎么做。
有帮助的做法是清楚地写明执行人,并把遗嘱原件放在执行人找得到的地方。如果银行坚持要求法院命令,遗嘱已指明人选会使申请更容易。请参阅法院申请的流程,以及继承土地过户中的土地局途径。
9. 应当给执行人准备什么?
准备一份交接资料包,与遗嘱放在一起,或告知执行人它在哪里:
- 资产清单:银行账户及分行、土地所有权证书及存放处、公寓、车辆、股份、保险和网上账户;
- 债务和定期账单清单;
- 遗嘱原件的存放处以及持有副本的人;
- 联系人:起草遗嘱的律师、会计师、近亲,外国人还包括本国使馆;
- 对丧葬和个人物品的意愿,不过法律上的遗赠仍以遗嘱为准。
资产变动时应复核该资料包。若执行人需要自己去查找资产,头一个月会白白损失数周时间。
清单
- 选一名成年、有偿付能力且有条理的主要执行人。
- 选一名候补,并把触发情形写入遗嘱。
- 决定指定一人、两人还是更多人;如为多人,说明他们如何行事。
- 核实无人是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破产者。
- 考虑居住地:他们能否与泰国银行和土地局打交道?
- 如果执行人同时是继承人,权衡利益冲突。
- 写入姓名前,先问每个人是否接受。
- 准备交接资料包,并说明遗嘱原件的存放处。
- 向你使用的银行询问其对执行人的要求。
- 在有人去世、离婚、搬迁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后复核遗嘱。
延伸阅读
指定一名称职的执行人和一名候补,写清他们如何行事,并为其准备交接资料包,因为法定期限自你去世之时起即开始计算。
我们协助客户起草遗嘱,并为执行人和继承人提供咨询。首次咨询免费——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向我们发送详情。另请参阅遗产与继承事务和家事事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