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SUWANVARA LAWFIRM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刑事案件

泰國犯罪被害人賠償:在刑事案件中索賠、另行起訴,還是向國家申請

寫給犯罪被害人的追回款項指南:檢察官代為追索、您自己依第44/1條提出的請求、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國家補償基金,以及判決之後的執行收款。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刑事訴訟團隊2026年10月14日10 分鐘閱讀
泰國犯罪被害人賠償:在刑事案件中索賠、另行起訴,還是向國家申請

核心答案

不一定非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在泰國遭遇犯罪後,被害人通常有四條途徑可以拿回錢,而且它們可以放在同一個刑事案卷中處理。哪一條適合,取決於罪名、由誰提起公訴,以及您的損失金額。

規則(《刑事訴訟法典》)。 第43條規定,在盜竊、搶奪、搶劫、團伙搶劫、海盜、敲詐勒索、詐騙、侵佔和收受贓物案件中,公訴檢察官可以代您追索財物或其價值。第44/1條規定,在檢察官為原告的案件中,您可以就生命、身體、精神、自由、名譽或財產所受的損害,自行提出賠償請求。第40條和第45條保留了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能,而第46條要求民事法院遵循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

我們的實務看法。 要儘早決定。第44/1條的請求有一個硬性截止點(開始詢問證人之前),刑事案件在等待期間民事時效可能仍在計算,而您想要收到的款項需要的是一份判決,光有有罪判決是不夠的。從第一天起就開始收集損失證據,而不是等到量刑階段。

本指南是從被害人一方的角度撰寫的。如果您是被指控的一方,請閱讀刑事辯護指南。至於第一步,即提出報案,請參閱網路詐騙被害人指南和外國被害人報案指南。

1. 各條途徑並列比較如何?

途徑由誰提出涵蓋範圍主要限制
檢察官追索財物或其價值(第43條、第44條)公訴檢察官,代您提出所列九類犯罪中財物的返還或其價值僅限財物或價值,不含其他損害賠償
您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的請求(第44/1條)您,通過律師因被告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生命、身體、精神、自由、名譽或財產損失的賠償須在開始詢問證人之前提出
加入為共同原告(第30條)您您與檢察官並列,成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須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前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第40條、第45條)您基於相同事實的任何民事請求時效(《民商法典》第448條);訴訟費用;另一個案件
國家補償(B.E. 2544 法)您,向國家機關申請造成死亡、身體或精神傷害的所列犯罪一年;主要針對傷害;有上限和裁量權

您可以合併使用多條途徑,但法律禁止對同一專案重複獲得賠償。如果檢察官已經依第43條追索了該財物或其價值,第44/1條規定您不能再就同一財物或價值提出請求。

2. 檢察官何時會代我追回財物(第43條)?

第43條適用於九類犯罪:盜竊、搶奪、搶劫、團伙搶劫、海盜、敲詐勒索、詐騙、侵佔和收受贓物。如果您因該犯罪而享有追回財物或所失價值的權利,提起刑事案件的檢察官應當一併代您提出追索。

第44條補充規定了時間。檢察官可以把該請求併入刑事案件,也可以在案件於一審法院審理期間的任何階段提出請求。該命令隨後成為刑事判決的一部分。

它不能做的是:它只涵蓋財物或價值。利息、醫療費用、收入損失和其他損害賠償,需要您依第44/1條自行提出請求,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以書面方式詢問檢察官該請求是否已被包括在內、金額是多少,並把您的檔案交給檢察官。

3. 我自己的賠償請求如何運作(第44/1條)?

在檢察官為原告的案件中,您可以向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賠償。法律列明的是由被告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對生命、身體、精神、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損害。我們的理解是,這也涵蓋您已依第30條加入為共同原告的情形,但請向法院確認在您的案件中該請求應當如何提出。

實務中重要的規則:

  • 時間。 在法院開始詢問證人之前提出。如果不會詢問證人,則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提出。
  • 視同起訴狀。 該請求被視為民事起訴狀,您在民事部分為原告。請求中須合理說明損害情況和請求的金額。如果缺少重要內容,法院可以命令您補正。
  • 範圍。 只能請求因被告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賠償。不得與檢察官的指控相牴觸。
  • 程式(第44/2條)。 法院通知被告,被告可以答辯。在檢察官的舉證結束後,法院可以在必要範圍內允許您就金額傳喚證人,也可以先裁判刑事部分、之後再裁判民事部分。
  • 法律援助。 如果您經濟困難、找不到律師,法院可以為您指定律師。

假設示例。 一名店主被買家以虛假身份騙走價值300,000泰銖的貨物,檢察官以詐騙罪起訴該買家。檢察官依第43條追索貨物價值。店主還損失了一週的銷售額,並支付了追查買家的快遞費用。這些額外專案不屬於財物,所以店主在第一名證人被詢問之前,依第44/1條提出請求。所有數字僅為舉例說明。

4. 我應當加入為共同原告嗎?

第30條允許被害人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的任何階段申請加入為共同原告。加入後,您在刑事案件中享有當事人的權利。但這本身並不構成金錢請求。賠償仍然通過第43條(檢察官)或您依第44/1條提出的請求取得。

當我們希望密切跟進證據、就損失向證人發問,或者檢察官對損害的陳述比較單薄時,我們通常會考慮加入。這會增加工作量,而且刑事指控仍由檢察官主導。請向您的律師諮詢在您的案件中是否值得。

5. 什麼情況下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更好?

第40條允許與犯罪相關的民事請求在刑事法院或民事法院提出。第45條規定,刑事追訴不會剝奪您向民事法院起訴的權利。第41條允許刑事法院在審理民事請求會拖延刑事案件時,將該民事請求分離出去。

在以下情況下,另行起訴是合理的:

  • 刑事案件可能耗時很長,或者您錯過了第44/1條的截止點;
  • 請求金額大或較複雜,涉及多項損失;
  • 無人被起訴,或者檢察官決定不起訴;
  • 您還對某公司享有合同請求,而刑事案件不會對此作出裁判。

如果已有刑事判決,第46條規定民事法院必須採納刑事判決書中所體現的事實。這在有罪判決之後對您有利。民事法院仍依民事法律裁定責任和金額。不要以為無罪判決就會終結您的民事請求:刑事判決認定了什麼、理由是什麼,才是關鍵。請律師仔細閱讀該判決。

關於民事案件需要多長時間以及時間花在哪裡,請參閱泰國民事案件需要多長時間。

6. 我有多長時間可以起訴(時效)?

《民商法典》第448條為侵權請求規定了兩個期間:自受害人知悉侵權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一年,或自侵權行為之日起十年。第二款補充規定,如果請求源於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且刑事追訴時效更長,則適用更長的期間。

實務要點:

  • 刑事期間取決於罪名及其刑罰。請核對適用於您那項罪名的是哪個期間,以及期間自何日起算。
  • 在我們所讀的文本中,沒有發現任何規定稱向警方報案會中止民事時效。在律師確認之前,請把一年的期間視為一直在計算。
  • 合同請求,例如未付的債務,有其自身的期間。請參閱關於在時效屆滿前追收未付發票的指南。

7. 國家能向我提供補償嗎?

根據《受害人補償及刑事案件被告人補償與費用法》佛曆2544年(B.E. 2544)(2016年修訂)設有國家補償制度。受理申請的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及被告人財務援助辦公室,司法部權利與自由保護廳被列為負責檔案稽核。

法律的規定:

  • 適用物件。 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死亡、身體傷害或精神傷害,且未參與該犯罪的人。如果被害人在獲得支付前死亡,繼承人可以申請。
  • 適用的犯罪。 僅限該法末尾所列的犯罪。主要是侵害生命、身體、性、自由的犯罪,以及某些列明的涉及暴力的財產犯罪。請核對清單中是否有您的罪名。
  • 支付內容。 醫療和康復費用、死亡時的一筆款項(以部級條例規定為上限)、無法工作期間的收入損失,以及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損害。委員會可以決定支付多少,或是否支付,同時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您是否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
  • 期限。 自您知悉該犯罪之日起一年(對被告而言,則自法院裁定或判決認定被告不是犯罪人之日起算)。
  • 上訴。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上訴法院提出。

官方的服務資訊稱,該項申請不收費,可以在該辦公室、府司法辦公室和警察局提出,在檔案稽核完畢後目標處理時間約為21個工作日。所需檔案包括報案記錄、醫療檔案、身份證件,以及證明您未參與該犯罪的材料。警方偵查人員有義務告知報案人這一權利。

該制度不能替代向犯罪人提出的請求。它通常不涵蓋詐騙這類純金錢損失,而且金額由規則確定,而不是按您的實際損失計算。該法第5條規定,領取國家補償不會剝奪您依其他法律享有的其他權利。

8. 哪些檔案可以證明我的損失?

  • 報案記錄、報案回執和案件編號。
  • 銀行對賬單、轉賬憑條、支票、收據和發票。
  • 合同、報價單、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用以顯示約定了什麼、說了什麼。
  • 病歷、費用單據、醫生證明和請假天數的證明。
  • 工資單、納稅申報或賬簿,用以顯示收入損失。
  • 受損財物的維修估價單或照片。
  • 一份簡單的電子表格,列明每一項損失、日期、金額及其對應的檔案。

法院和國家機關會要求提供原件和經認證的副本。外文檔案需要翻譯。請儲存帶有日期的原始檔案和截圖。

9. 需要多長時間,我實際上如何拿到錢?

我們無法給出刑事案件可靠的時間,因為這取決於法院、證人的數量以及被告是否抗辯。第44/1條的請求與案件一併裁判,或在案件之後不久裁判,法院可以之後再審理民事部分(第44/2條)。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則遵循通常的民事時間表。

判決並不等於付款。如果被告不付款,您要把它作為民事判決來執行:先找到資產,再由法院執行官查封並變賣。債務追收與執行指南說明了各個步驟。如果您不知道被告的資金或財產在哪裡,我們的資產追查服務可能會有幫助,而正式的催款函可以是民事索賠中一個合理的第一步。請保持現實:有些犯罪人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

10. 清單

  1. 詢問偵查人員案件是否已移送檢察官,以及指控的罪名。
  2. 以書面方式詢問檢察官是否已包括第43條的追索。
  3. 把第44/1條的截止點記入日程:開始詢問證人之前。
  4. 列出每一項損失,併為每一項附上一份檔案。
  5. 與律師一起決定是否加入為共同原告。
  6. 把一年的民事時效日期記入日程,並詢問是否適用更長的刑事期間。
  7. 如果您受了傷,詢問一年內提出國家補償申請的事宜。
  8. 如果金額較大,及早追查資產。

延伸閱讀

您通常可以在刑事案件中索賠,但第44/1條的請求必須在開始詢問證人之前提出,所以案件一進入法院,就要儘快決定您的途徑。

我們為被害人提供在刑事案件中索賠、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及收款執行方面的諮詢。初步諮詢免費 —— 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刑事案件、人身傷害、資產追查以及催款函。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釋出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在泰國遭遇犯罪後,我一定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才能索賠嗎+

不一定。在檢察官為原告的案件中,《刑事訴訟法典》允許被害人依第44/1條向刑事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賠償。對於一小部分所列犯罪,檢察官還可以依第43條追索財物或其價值。依第40條和第45條,您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44/1條的請求必須在什麼時候提出+

第44/1條的條文規定,請求須在法院開始詢問證人之前提出。如果案件不需要詢問證人,例如被告認罪,則須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提出。不要等到開庭日期才行動:案件一送交法院,就應立即告知檢察官和律師。

有罪判決對我的民事索賠有幫助嗎+

有。依第46條,民事法院必須採納刑事部分判決書中所認定的事實。但民事法院仍依民事法律裁定責任和金額,因此有罪判決並不能確定您最終獲得的數額。

因犯罪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我有多長時間可以起訴+

《民商法典》第448條規定,自您知悉侵權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一年,或自侵權行為之日起十年。如果該行為同時構成刑事犯罪,且刑事追訴時效更長,則適用更長的期間。適用哪一個期間取決於具體罪名,所以請儘早核對日期。

國家會向犯罪被害人支付補償嗎+

有時會。《受害人補償及刑事案件被告人補償與費用法》佛曆2544年(B.E. 2544)規定,對於所列犯罪中遭受死亡、身體傷害或精神傷害,且未參與該犯罪的被害人,國家予以補償。申請須在知悉犯罪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制度主要針對人身傷害,因此很少能取代向犯罪人追索金錢損失的請求。

Lawyer-client handshake symbolizing trust at Suwanvara Law Firm

我們準備傾聽您的故事

與我們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初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