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簽約有效,但必須能夠舉證
泰國法律並不要求每一份商業合同都必須用筆簽署。《電子交易法》佛曆2544年(經多次修訂,包括佛曆2562年第3號和第4號修訂)已經承認以電子資料形式和電子簽名訂立的合同。公司真正的問題通常不是“是否有效”,而是發生爭議時,能否證明是誰簽署的、以什麼身份簽署,以及檔案是否仍為原件。
本文面向通過線上系統簽署 B2B 合同的泰國公司及有外資持股的公司,分為法律規定的事項,以及我們建議額外採取的做法。
誰有權代表公司簽字
授權問題不會僅僅因為改為線上簽署而改變。泰國公司受公司登記證明書中登記的有權董事約束:是單人簽署、兩人共同簽署,還是簽署並加蓋印章,都必須依此辦理。
在傳送線上簽署包之前,請檢查 4 項內容
- 簽署人的姓名與最新版公司登記證明書中記載的有權董事一致
- 如果必須共同簽署,系統須讓應籤董事全部簽署,而不是在沒有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相互代簽
- 如果讓經理或員工簽署,必須有明確列明工作範圍的授權委託書
- 索取合同對方近期出具的公司登記證明書,並與合同一併儲存
關於登記簽署方式、公司登記證明書和授權委託書的詳情,請繼續閱讀 誰有權約束您的泰國公司。本文不再重複。
如何驗證簽署人的身份
該法第 9 條規定,所採用的方法必須能夠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並且能夠表明簽名人對於檔案內容的意思表示,只有這樣才能被視為已完成簽名。
僅在電子郵件末尾打上姓名,或在螢幕上手寫簽名而沒有任何後續驗證,是最弱的證據。以下有助於舉證的做法,是我們建議的實務做法,並非強制要求。
- 將簽署連結傳送到董事實際使用的公司郵箱,並讓系統記錄 IP 地址、日期時間和裝置。
- 使用雙重身份驗證,例如一次性密碼。
- 對於高價值合同,應將簽署人的身份證或護照與公司註冊證明檔案進行核對。
- 同時儲存簽署人確認有意簽署本檔案的電子郵件或訊息記錄。
電子簽名有幾種型別,哪種才算可靠
法律並未規定固定的型別名稱,但有兩個層次需要理解
| 層次 | 條文 | 要點 |
|---|---|---|
| 一般電子簽名 | 第9條 | 能夠識別簽署人並表明其意願,且採用適當可靠的方法,或採用本身即可、或結合其他證據即可確認身份與意願的其他方法 |
| 可靠電子簽名 | 第26條 | 簽名製作資料與唯一所有者相關聯,並處於該所有者的控制之下;能夠檢測簽名本身的變更;在用於認證內容完整性的情形下,能夠檢測內容的變更 |
第9條要求從多個因素考量可靠性,例如身份驗證方法的穩健程度、交易的性質與價值、商業慣例以及通訊系統的嚴密程度。因此,價值較高的合同應使用比日常進行的小額買賣更為嚴格的系統。
第26條並未強制要求所有合同都必須採用此種形式,但一旦符合所規定的特徵,法律即認定為可靠電子簽名,而另一方仍可舉證證明其不可靠。與證書繫結的數字簽名通常最容易符合這些特徵。
公司印章:可以用董事簽名代替嗎
如果公司證明書規定董事須簽字並加蓋公司重要印章,就要看線上簽署是否完整完成了這兩個部分。
根據 ETDA 關於電子法人印章的文章:
- 電子印章是可以的,因為第9條最後一款規定,電子簽名的規則可類推適用於法人的蓋章。必須能夠表明是哪一法人的印章,並能表達該法人的意思表示。
- 法律並未針對印章規定必須使用某種特定技術。
- 董事的電子簽名不能代替印章,因為前者關聯的是個人,後者關聯的是法人。
在實踐中,如果公司必須使用印章,應要求籤署系統支援電子蓋章,或加蓋公司印章影像並附上由誰批准的證據。如果不確定公司是否受印章約束,應先檢視公司證明書,不應猜測。
如何儲存合同檔案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對檔案的儲存及作為證據使用設有相關原則。
- 原件(第10條) 如果採用可靠方法自檔案生成完成時起保持其內容的準確性,且事後能夠顯示該內容,即視為已提交或儲存為原件。
- 儲存(第12條) 資料必須能夠訪問並可供調取使用而含義不變,須以能夠正確顯示內容的形式儲存,並在有此類資訊時儲存來源、去向及傳送或接收的日期與時間。
- 證據(第11條) 不得僅因屬於電子資料而拒絕將其作為證據採納,但其證明力取決於生成、儲存方法及傳送人身份識別方式的可靠性。
上述各條並未直接規定合同的儲存期限。期限取決於具體領域的法律,例如會計與稅務法律,以及爭議的時效期間。因此,應在整個合同存續期間以及仍可提起訴訟的期間內儲存合同。
建議一併儲存的專案(實務做法)
- 已完整簽署的合同檔案,連同系統輸出的原始格式檔案,而不僅是掃描影像。
- 顯示何人、何時、從何地址簽署的簽署記錄(audit trail)。
- 簽署之日的公司證明書及授權委託書。
- 用於協商內容及傳送合同的電子郵件或資訊。
- 存放在不依賴單一電子簽名服務商的儲存處的備份副本,以防賬戶被關閉或服務商停業。
如果打印出來使用,第10條末款規定,列印件只有在內容與電子資料一致,並經由電子交易委員會公告指定的機構認證時,才能代替原件使用。因此自行列印並不等同於原件。
電子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印花稅依據《稅法典》對印花稅稅率表所列文書徵收。以電子檔案形式製作並不免除印花稅;但第 8 條第二款規定,若按國家機關公告的準則以電子方式代為繳款或辦理,即視為該文書已貼足印花。
泰國稅務局在其官網為電子文書提供 e-Stamp Duty 服務(表格 อ.ส.9,即電子印花稅表),目前該服務頁面同時支援電子文書和紙質文書。這些資訊可從稅務局查證。
- 當稅務局出具繳稅認證編號並附收據時,即視為表格所列文書已貼足印花。
- 該系統啟用之初,支援的文書有 5 類,即承攬合同、借款或透支、授權委託書、公司會議委託書以及保證。此後稅務局擴大了支援範圍,因此請查閱系統中的最新清單。
- 稅務局檔案規定的期限是:在製作文書之前繳納,或在製作文書之日的次日起 15 日內繳納,計算時包含政府假日。
- 逾期申報須繳納附加費,具體按稅務局告知的金額;未貼足印花的文書,在繳足印花稅之前不得在民事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
關於稅率和免稅文書,我們未在本文中列出具體數字,因為其可能變動;請在正式簽訂合同前與稅務局核實。
哪些合同僅靠線上簽署還不夠
《電子交易法》適用於民事和商事交易,但存在限制。
- 被敕令豁免的交易:佛曆2549年的敕令規定,涉及家庭與繼承的交易不適用該法,例如遺囑。
- 專門法律規定必須向官員登記的交易:例如不動產買賣必須作成書面檔案並向主管官員登記,否則無效(《民商法典》第456條);不動產租賃超過三年而未登記的,僅能強制執行三年(第538條)。
- 向政府機關登記:例如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必須按照該機關規定的系統和檔案辦理。
- 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二款規定,不影響為保護消費者而制定的法律。
股份買賣合同、需要辦理跨國檔案認證的合同,或與政府機關簽訂的合同,可能各有其自身的程式。本文暫不逐項總結,請按個案核查。
如果已經簽署了,卻擔心證據不足
- 立即儲存系統中的檔案和簽署記錄,趕在賬戶到期或連結被刪除之前。
- 核查簽署人在簽署當日是否列於公司證明書所附的簽署人名單之中。
- 核查該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以及現在是否還來得及繳納。
- 如果發現簽署人或簽署人名單存在問題,讓該方公司按簽署人名單由有權董事出具追認原合同(ratify)的函件,如需要則加蓋公司印章。
- 在傳送催告函或起訴之前先諮詢律師,以將電子證據準備齊全。
線上簽署合同前的檢查清單
- 簽署人是否在公司證明書所載的簽署許可權名單內,或持有授權委託書
- 是否需要蓋章,系統是否支援電子印章
- 簽署系統是否核實簽署人身份並記錄日期與時間
- 系統能否檢測出檔案在事後被修改
- 合同是否屬於必須登記或須按特殊格式訂立的型別
- 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以及繳納期限
- 將檔案、簽署記錄及配套檔案儲存在安全之處,並備有備份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