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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律

購買加盟前,需要審查哪些合同條款

寫給正在泰國購買加盟的泰國人和外國人:泰國沒有專門的加盟法,但有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發布的指引。本指南說明簽約前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哪些資訊、必須逐條閱讀的合同條款,以及當生意不似推銷時所說的那樣時有哪些出路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業法律團隊2026年10月13日11 分鐘閱讀
購買加盟前,需要審查哪些合同條款

本文適合誰閱讀,核心要點是什麼

寫給正準備花錢購買加盟(franchise)的人——無論是單店加盟,還是多店經營權,也無論是泰國人還是外國人。

核心要點有三個

  1. 加盟費不是真實成本 真實成本是加盟費,加上裝修費、裝置費、月度權利金(royalty)、市場營銷費,以及在整個合同期內必須向授權方採購的原物料。
  2. 加盟合同大多由授權方自己起草 加盟方的議價空間比想象中小,但在簽字之前,你仍可以要求修改、索取資料,也可以轉身離開。簽字之後,選擇餘地會大大收窄。
  3. 合同要與數字一起審 一份每一條都合法的合同,如果強制成本高於可能實現的利潤,照樣能讓門店虧錢。整體概覽見加盟相關服務。

泰國有特許經營法律嗎

沒有。 泰國尚無專門的特許經營法,購買方(加盟商)必須結合多部法律來適用。

事項來源狀態
賣方須在簽署前披露資訊,並禁止某些形式的濫用優勢依《貿易競爭法》佛曆2560年第57條釋出的貿易競爭委員會公告審議指引,貿易競爭委員會用以指出哪些行為可能不公平
格式合同(附合合同)中過度不公平的條款《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佛曆2540年法律,法院僅在其公平的範圍內予以適用
商標使用許可《商標法》佛曆2534年第68條法律,必須以書面作出並辦理登記
欺詐誘使訂立合同《民商法典》第159條法律,合同為可撤銷

貿易競爭委員會公告的第一版於佛曆2562年12月6日刊登於政府公報,此後經過兩次修訂,其中第三版僅修改了第4條關於開設新門店的內容。違反第57條者可能被處以行政罰款,金額不超過違法當年收入的10%。簽署前應再次到貿易競爭委員會網站核實是否有更新的版本。

須知,該公告是貿易競爭委員會用以判斷哪些行為落入第57條的審議指引,公告本身並非直接的起訴依據。但如果賣方的行為確實違反第57條,第69條允許受損方向違反者提起訴訟索賠。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購買方會以該公告作為談判、向貿易競爭委員會投訴,以及支援合同條款抗辯或索賠的依據。

賣方在簽約前必須提供哪些資訊

公告第 3 條要求特許經營賣方在簽訂合同之前披露四方面資訊:

  1. 報酬與費用,例如加盟費、權利金、市場推廣費、培訓費、必需裝置費,以及計算方式、付款方式和退款條件。
  2. 經營計劃,例如經營協助、培訓、附近地區現有及未來其他買方的數量和選址,以及促銷推廣。
  3. 商標、專利和著作權權利,有效期間、許可範圍和限制條件。
  4. 合同續期、修改、解除和撤銷。

在實際操作中,應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檔案並完整儲存。

  • 從開業到合同期滿的總成本表
  • 完整合同草案,連同合同引用的附件和手冊
  • 已開業、已關閉以及計劃在我們門店附近開設的門店名單和地址
  • 證明賣方確實是商標所有人或確有授權許可權的證據
  • 樣板門店的業績數字,並註明該門店是賣方自營還是買方的門店

如果賣方拒絕提供其中任何一項資訊,這本身就是警示訊號。

除了初始費用之外還有哪些成本

完整閱讀費用條款,並將其整理進同一張表格。

  1. 月度權利金 是按銷售額計算還是固定金額,以及是按折扣前還是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
  2. 市場營銷基金 繳多少、用在何處,以及買方能否要求檢視資金使用賬目。
  3. 強制裝修與裝置 是否必須使用賣方指定的承包商或製造商,以及賣方能否在合同期間要求重新裝修門店。
  4. 培訓 首次培訓是否包含在初始費用中,以及複訓是否收費。
  5. 軟體與系統 POS 系統費用、月度會員費,以及客戶資料歸誰所有。
  6. 押金與保證金 何時退還,可以扣除哪些款項。
  7. 其他費用 例如巡店費、轉讓費、續約費。

統攝全部的問題:要問賣方,哪些費用是賣方可以在合同期間單方面修改或增加的,以及該條件寫在什麼地方。

獨家區域:賣方能在我們附近開分店嗎

不要相信"不會在附近開"這種口頭承諾。要看合同是否明確劃定了區域——是半徑、區域,還是專案清單——以及禁止的是僅限賣方自己的分店,還是也包括其他渠道,比如外送、線上,或百貨商場內的門店。

該公告(第3號)第4條給出的指引是:賣方打算自己開新店,或打算把權利授予其他買方或其他人時,必須通知位置最近的買方,並優先給予該買方開設新店的權利,且須給予至少30天的考慮時間。例外有兩種情形:

  • 該原有買方未達到賣方已明確規定並事先告知的業績標準;
  • 屬於區域開發(area development)型加盟,已有擴店約定,且賣方須有在商業、營銷或經濟上站得住腳的理由。

必須要求賣方寫進合同的是賣方用來取消這項權利的業績標準。標準不清晰,賣方隨時都可以說我們"未達標"。

強制購買商品、裝置及定價:哪些可以做

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กขค.)公告第 5 條列舉了可能構成不公平的行為,前提是無合理理由而為之

  • 強制購買與特許經營無關的商品或服務,且只能從賣方或賣方指定的人處購買
  • 設定超過實際需求的購買配額,並禁止退還超出部分
  • 在簽約後增加條件,例如要求額外購買其他商品,除非有商業理由,或為維護聲譽、質量和標準,且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 禁止向質量相同但價格更低的其他人購買
  • 禁止對易腐爛或臨近保質期的商品降價
  • 對不同買方設定不同條件,構成歧視

因此,應仔細閱讀合同中的這些內容

  1. 哪些商品必須從賣方購買,哪些商品若通過標準則可從其他來源購買
  2. 是否有批准其他採購來源的程式,需要多長時間,可以以什麼理由拒絕
  3. 是否有最低購買額,超出部分能否退貨
  4. 賣方向買方出售的商品價格,是否可以單方面調整,是否有上限
  5. 買方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自行決定門店銷售價格

關於最後一條,許多合同規定的是建議價格,這是可以協商的,但應看清它是建議價格還是強制價格

合同期限與續約

簽署時看起來很不錯的特許經營合同,到了續約時可能代價高昂。請核查:

  • 合同期限多長?與賣方給出的數字所顯示的回本時間相比如何(合同期限短於回本時間,就是警示訊號)
  • 續約權是買方的權利,還是賣方單方面決定?必須提前多久通知?
  • 續約時是否可能必須簽署條件與原合同不同的新合同,例如特許權使用費提高
  • 續約費,以及是否必須按新標準整改門店?由誰承擔費用?
  • 合同存續期間修改合同與手冊的條件:賣方能在多大程度上單方面修改

根據公告,續約條件是賣方在簽約前必須披露的四項事項之一,因此請要求對方在合同中直接指出其所在位置。

合同解除與解除後的競業禁止

檢查雙方條款是否對等

  • 賣方何時可以解除 是否必須存在嚴重違約事由,還是可以基於寬泛事由解除,例如未通過標準;是否設有補救期
  • 買方能否自行解除,以及需要支付什麼
  • 解除後的後果 是否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商標和門店形象;賣方是否回購庫存和裝置;已投入的裝修費用能否獲得任何返還
  • 預定損害賠償金 違約時,若金額過高,法院可依《泰國民商法典》第383條酌減至適當金額
  • 競業禁止 禁止從事同類業務的期限多長、地域範圍如何,以及是僅禁止複製該體系的業務,還是禁止一切類似業務

關於競業禁止,多數特許經營合同屬於格式合同,即以書面形式訂立、重要內容事先確定,並由一方用於自身經營的合同。佛曆2540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第4條規定,使起草方獲得過度優勢的約定屬於不公平合同條款,並且僅在公平且與具體情況相稱的範圍內具有效力。這是法律機制,而非競業禁止條款會自行失效的保證;因此應認為,我們必須從簽署之前就開始談判。

商標:賣方是否確實有權許可我們使用

我們所購買的是品牌使用權,因此必須在付款前核查。

  1. 檢索智慧財產權廳的資料庫,確認該商標登記在誰名下、是否涵蓋我們將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以及其狀態如何。
  2. 向我們授權的一方必須是商標所有人,或確實有權進行再許可。如屬境外特許經營,應要求商標所有人出具檔案,授權泰國的賣方。
  3. 佛曆2534年(1991年)商標法第68條規定,已註冊商標的許可使用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向註冊官辦理登記,即在智慧財產權廳登記(服務商標適用同一原則)。

如未登記,最高法院曾在涉及採用服務商標的商業體系的案件中認定,書面形式與登記屬該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許可合同中僅就使用已註冊商標的部分因此無效,但合同中其他可分割的約定仍可執行。實際後果是:儘管我們已付款並裝修了店鋪,我們的品牌使用權仍可能不穩固。應要求賣方以書面形式保證將登記該許可合同,並保留申請書的副本。另見商標註冊

如果賣方是外國公司,稅務如何處理

簡而言之,如果我們向未在泰國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付款方有義務按《稅法典》第70條代扣代繳稅款並申報繳納。適用的稅率可能因該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而有所不同。應先請稅務顧問核查,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所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是否含稅、由誰承擔稅負。

生意未達出售時的承諾,出路何在

先從常常被混為一談的幾件事說起

  • 因市場或地段變化,銷售業績低於賣方所說的水平 如果合同並未對銷售額作出保證,賣方通常不必負責。
  • 賣方為讓我們簽約而展示不實資訊 例如根本不存在的樣板分店,或經過修飾的利潤數字。這屬於欺詐,即《泰國民商法典》第159條。若嚴重到“若沒有這些欺騙,就不會簽訂合同”的程度,該意思表示屬於可撤銷(โมฆียะ),被欺詐方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撤銷。
  • 賣方未提供合同和商業計劃中規定的支援 這屬於違約。

應按順序做的事

  1. 儲存證據 推介檔案、預估資料、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報價單,以及簽約前賣方交付的檔案。
  2. 不要在未諮詢的情況下自行停止付款或停止經營 因為那可能反而讓我們自己構成違約。
  3. 發出索賠通知書 寫明事實、被違反的合同條款以及我們的訴求,例如補足支援、部分退款或解除合同。
  4. 檢查是否落入 กขค.(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公告的範圍 例如強制超額採購,或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在附近開設分店,然後考慮向 กขค. 投訴。
  5. 商業上的出路 看合同是否允許轉讓權利或出售分店,賣方應如何批准受讓人,以及收取多少費用。

若需要發出索賠通知書,見催告函起草服務。將分店出售給他人,見買賣企業服務。

簽署前特許經營合同檢查清單

  1. 根據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กขค.)公告第3條,收到全部四項資訊,並作為簽署前的檔案。
  2. 有涵蓋合同全期所有專案的總成本表,且知道賣方是否可以單方面增加費用。
  3. 獨家經營區域明確,且賣方用於取消權利的經營業績標準寫入合同。
  4. 必須從賣方購買的商品有合理理由和質量標準,可從同等標準的其他來源購買,且沒有不切實際的配額。
  5. 合同期限不短於回本時間,續約權和續約費明確。
  6. 雙方的解約事由相互平衡,有整改期限,且知道解約後的結果。
  7. 競業禁止條款限定了時間、區域和業務型別。
  8. 已核查商標註冊,且賣方保證將辦理許可合同登記。
  9. 有權轉讓或出售分店,並有明確的條款和費用。
  10. 賣方口頭承諾的銷售額或利潤,已寫入合同或附件,或已以書面形式確認。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泰國有專門的加盟法嗎+

沒有,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加盟法。真正可用的是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OTCC)釋出的《加盟業務中不公平貿易行為審理指引公告》,該公告依據《佛曆2560年貿易競爭法》第57條釋出,再結合合同法、商標法和稅法。

加盟出賣方在我們簽約前必須提供哪些資訊+

根據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的公告,出賣方必須在訂立合同前披露四件事:報酬與費用以及退款條件;經營計劃,包括附近門店的數量和位置;商標與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權利;以及續約、修改和終止合同的條件。應當要求對方以書面檔案提供,並留存作為證據。

被強制只能向加盟出賣方一家購買原材料,這樣可以嗎+

只有在存在合理理由時才可以,例如維持商品的標準和質量。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的公告認為,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禁止向質量相同、價格更便宜的其他供應商採購,或者設定超出實際需求的採購配額並禁止退貨,都屬於可能構成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做法。應當要求合同寫明理由,以及他人可以用來對比的質量標準。

加盟合同終止後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總是有效+

不一定。如果合同是出賣方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使擬定方獲得過分優勢的約定只能在公平且合理適當的範圍內予以執行,依據是《佛曆2540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第4條。但不應該抱著指望法院減輕責任的想法簽字,因為必須到法院階段去舉證。應當在簽字前就競業禁止的範圍進行談判。

如果生意銷售額低於加盟出賣方所說的水平,可以要求退款嗎+

取決於出賣方是否提供了不真實的資訊、致使我們決定簽約,以及合同對退款有何約定。如果欺詐達到這樣的程度——若沒有該欺詐就不會訂立合同——合同可能依《民商法典》第159條成為可撤銷的。但必須有證據證明誰在何時說了或寫了什麼,因此應當從第一天起保留所有檔案和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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