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適合誰閱讀,核心要點是什麼
寫給正準備花錢購買加盟(franchise)的人——無論是單店加盟,還是多店經營權,也無論是泰國人還是外國人。
核心要點有三個
- 加盟費不是真實成本 真實成本是加盟費,加上裝修費、裝置費、月度權利金(royalty)、市場營銷費,以及在整個合同期內必須向授權方採購的原物料。
- 加盟合同大多由授權方自己起草 加盟方的議價空間比想象中小,但在簽字之前,你仍可以要求修改、索取資料,也可以轉身離開。簽字之後,選擇餘地會大大收窄。
- 合同要與數字一起審 一份每一條都合法的合同,如果強制成本高於可能實現的利潤,照樣能讓門店虧錢。整體概覽見加盟相關服務。
泰國有特許經營法律嗎
沒有。 泰國尚無專門的特許經營法,購買方(加盟商)必須結合多部法律來適用。
| 事項 | 來源 | 狀態 |
|---|---|---|
| 賣方須在簽署前披露資訊,並禁止某些形式的濫用優勢 | 依《貿易競爭法》佛曆2560年第57條釋出的貿易競爭委員會公告 | 審議指引,貿易競爭委員會用以指出哪些行為可能不公平 |
| 格式合同(附合合同)中過度不公平的條款 | 《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佛曆2540年 | 法律,法院僅在其公平的範圍內予以適用 |
| 商標使用許可 | 《商標法》佛曆2534年第68條 | 法律,必須以書面作出並辦理登記 |
| 欺詐誘使訂立合同 | 《民商法典》第159條 | 法律,合同為可撤銷 |
貿易競爭委員會公告的第一版於佛曆2562年12月6日刊登於政府公報,此後經過兩次修訂,其中第三版僅修改了第4條關於開設新門店的內容。違反第57條者可能被處以行政罰款,金額不超過違法當年收入的10%。簽署前應再次到貿易競爭委員會網站核實是否有更新的版本。
須知,該公告是貿易競爭委員會用以判斷哪些行為落入第57條的審議指引,公告本身並非直接的起訴依據。但如果賣方的行為確實違反第57條,第69條允許受損方向違反者提起訴訟索賠。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購買方會以該公告作為談判、向貿易競爭委員會投訴,以及支援合同條款抗辯或索賠的依據。
賣方在簽約前必須提供哪些資訊
公告第 3 條要求特許經營賣方在簽訂合同之前披露四方面資訊:
- 報酬與費用,例如加盟費、權利金、市場推廣費、培訓費、必需裝置費,以及計算方式、付款方式和退款條件。
- 經營計劃,例如經營協助、培訓、附近地區現有及未來其他買方的數量和選址,以及促銷推廣。
- 商標、專利和著作權權利,有效期間、許可範圍和限制條件。
- 合同續期、修改、解除和撤銷。
在實際操作中,應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檔案並完整儲存。
- 從開業到合同期滿的總成本表
- 完整合同草案,連同合同引用的附件和手冊
- 已開業、已關閉以及計劃在我們門店附近開設的門店名單和地址
- 證明賣方確實是商標所有人或確有授權許可權的證據
- 樣板門店的業績數字,並註明該門店是賣方自營還是買方的門店
如果賣方拒絕提供其中任何一項資訊,這本身就是警示訊號。
除了初始費用之外還有哪些成本
完整閱讀費用條款,並將其整理進同一張表格。
- 月度權利金 是按銷售額計算還是固定金額,以及是按折扣前還是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
- 市場營銷基金 繳多少、用在何處,以及買方能否要求檢視資金使用賬目。
- 強制裝修與裝置 是否必須使用賣方指定的承包商或製造商,以及賣方能否在合同期間要求重新裝修門店。
- 培訓 首次培訓是否包含在初始費用中,以及複訓是否收費。
- 軟體與系統 POS 系統費用、月度會員費,以及客戶資料歸誰所有。
- 押金與保證金 何時退還,可以扣除哪些款項。
- 其他費用 例如巡店費、轉讓費、續約費。
統攝全部的問題:要問賣方,哪些費用是賣方可以在合同期間單方面修改或增加的,以及該條件寫在什麼地方。
獨家區域:賣方能在我們附近開分店嗎
不要相信"不會在附近開"這種口頭承諾。要看合同是否明確劃定了區域——是半徑、區域,還是專案清單——以及禁止的是僅限賣方自己的分店,還是也包括其他渠道,比如外送、線上,或百貨商場內的門店。
該公告(第3號)第4條給出的指引是:賣方打算自己開新店,或打算把權利授予其他買方或其他人時,必須通知位置最近的買方,並優先給予該買方開設新店的權利,且須給予至少30天的考慮時間。例外有兩種情形:
- 該原有買方未達到賣方已明確規定並事先告知的業績標準;
- 屬於區域開發(area development)型加盟,已有擴店約定,且賣方須有在商業、營銷或經濟上站得住腳的理由。
必須要求賣方寫進合同的是賣方用來取消這項權利的業績標準。標準不清晰,賣方隨時都可以說我們"未達標"。
強制購買商品、裝置及定價:哪些可以做
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กขค.)公告第 5 條列舉了可能構成不公平的行為,前提是無合理理由而為之
- 強制購買與特許經營無關的商品或服務,且只能從賣方或賣方指定的人處購買
- 設定超過實際需求的購買配額,並禁止退還超出部分
- 在簽約後增加條件,例如要求額外購買其他商品,除非有商業理由,或為維護聲譽、質量和標準,且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 禁止向質量相同但價格更低的其他人購買
- 禁止對易腐爛或臨近保質期的商品降價
- 對不同買方設定不同條件,構成歧視
因此,應仔細閱讀合同中的這些內容
- 哪些商品必須從賣方購買,哪些商品若通過標準則可從其他來源購買
- 是否有批准其他採購來源的程式,需要多長時間,可以以什麼理由拒絕
- 是否有最低購買額,超出部分能否退貨
- 賣方向買方出售的商品價格,是否可以單方面調整,是否有上限
- 買方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自行決定門店銷售價格
關於最後一條,許多合同規定的是建議價格,這是可以協商的,但應看清它是建議價格還是強制價格
合同期限與續約
簽署時看起來很不錯的特許經營合同,到了續約時可能代價高昂。請核查:
- 合同期限多長?與賣方給出的數字所顯示的回本時間相比如何(合同期限短於回本時間,就是警示訊號)
- 續約權是買方的權利,還是賣方單方面決定?必須提前多久通知?
- 續約時是否可能必須簽署條件與原合同不同的新合同,例如特許權使用費提高
- 續約費,以及是否必須按新標準整改門店?由誰承擔費用?
- 合同存續期間修改合同與手冊的條件:賣方能在多大程度上單方面修改
根據公告,續約條件是賣方在簽約前必須披露的四項事項之一,因此請要求對方在合同中直接指出其所在位置。
合同解除與解除後的競業禁止
檢查雙方條款是否對等
- 賣方何時可以解除 是否必須存在嚴重違約事由,還是可以基於寬泛事由解除,例如未通過標準;是否設有補救期
- 買方能否自行解除,以及需要支付什麼
- 解除後的後果 是否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商標和門店形象;賣方是否回購庫存和裝置;已投入的裝修費用能否獲得任何返還
- 預定損害賠償金 違約時,若金額過高,法院可依《泰國民商法典》第383條酌減至適當金額
- 競業禁止 禁止從事同類業務的期限多長、地域範圍如何,以及是僅禁止複製該體系的業務,還是禁止一切類似業務
關於競業禁止,多數特許經營合同屬於格式合同,即以書面形式訂立、重要內容事先確定,並由一方用於自身經營的合同。佛曆2540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第4條規定,使起草方獲得過度優勢的約定屬於不公平合同條款,並且僅在公平且與具體情況相稱的範圍內具有效力。這是法律機制,而非競業禁止條款會自行失效的保證;因此應認為,我們必須從簽署之前就開始談判。
商標:賣方是否確實有權許可我們使用
我們所購買的是品牌使用權,因此必須在付款前核查。
- 檢索智慧財產權廳的資料庫,確認該商標登記在誰名下、是否涵蓋我們將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以及其狀態如何。
- 向我們授權的一方必須是商標所有人,或確實有權進行再許可。如屬境外特許經營,應要求商標所有人出具檔案,授權泰國的賣方。
- 佛曆2534年(1991年)商標法第68條規定,已註冊商標的許可使用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向註冊官辦理登記,即在智慧財產權廳登記(服務商標適用同一原則)。
如未登記,最高法院曾在涉及採用服務商標的商業體系的案件中認定,書面形式與登記屬該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許可合同中僅就使用已註冊商標的部分因此無效,但合同中其他可分割的約定仍可執行。實際後果是:儘管我們已付款並裝修了店鋪,我們的品牌使用權仍可能不穩固。應要求賣方以書面形式保證將登記該許可合同,並保留申請書的副本。另見商標註冊
如果賣方是外國公司,稅務如何處理
簡而言之,如果我們向未在泰國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付款方有義務按《稅法典》第70條代扣代繳稅款並申報繳納。適用的稅率可能因該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而有所不同。應先請稅務顧問核查,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所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是否含稅、由誰承擔稅負。
生意未達出售時的承諾,出路何在
先從常常被混為一談的幾件事說起
- 因市場或地段變化,銷售業績低於賣方所說的水平 如果合同並未對銷售額作出保證,賣方通常不必負責。
- 賣方為讓我們簽約而展示不實資訊 例如根本不存在的樣板分店,或經過修飾的利潤數字。這屬於欺詐,即《泰國民商法典》第159條。若嚴重到“若沒有這些欺騙,就不會簽訂合同”的程度,該意思表示屬於可撤銷(โมฆียะ),被欺詐方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撤銷。
- 賣方未提供合同和商業計劃中規定的支援 這屬於違約。
應按順序做的事
- 儲存證據 推介檔案、預估資料、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報價單,以及簽約前賣方交付的檔案。
- 不要在未諮詢的情況下自行停止付款或停止經營 因為那可能反而讓我們自己構成違約。
- 發出索賠通知書 寫明事實、被違反的合同條款以及我們的訴求,例如補足支援、部分退款或解除合同。
- 檢查是否落入 กขค.(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公告的範圍 例如強制超額採購,或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在附近開設分店,然後考慮向 กขค. 投訴。
- 商業上的出路 看合同是否允許轉讓權利或出售分店,賣方應如何批准受讓人,以及收取多少費用。
若需要發出索賠通知書,見催告函起草服務。將分店出售給他人,見買賣企業服務。
簽署前特許經營合同檢查清單
- 根據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กขค.)公告第3條,收到全部四項資訊,並作為簽署前的檔案。
- 有涵蓋合同全期所有專案的總成本表,且知道賣方是否可以單方面增加費用。
- 獨家經營區域明確,且賣方用於取消權利的經營業績標準寫入合同。
- 必須從賣方購買的商品有合理理由和質量標準,可從同等標準的其他來源購買,且沒有不切實際的配額。
- 合同期限不短於回本時間,續約權和續約費明確。
- 雙方的解約事由相互平衡,有整改期限,且知道解約後的結果。
- 競業禁止條款限定了時間、區域和業務型別。
- 已核查商標註冊,且賣方保證將辦理許可合同登記。
- 有權轉讓或出售分店,並有明確的條款和費用。
- 賣方口頭承諾的銷售額或利潤,已寫入合同或附件,或已以書面形式確認。
延伸閱讀
- 指南:在泰國註冊商標
- 在泰國設立公司後,品牌歸誰所有
- 商業合同檢查清單
- 服務:特許經營
- 服務:起草與審查合同及商業檔案
- 服務:商標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