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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指南

泰國公司的股份應放在哪裡:直接持股、泰國控股公司,還是境外控股公司

持股結構在設立公司時一次定下,卻會悄然決定股息預提稅、退出時如何徵稅、《外國人經商法》是否穿透認定到母公司,以及BOI專案日後可以轉入什麼結構。本文說明三種結構各自的代價,以及它們如何出問題。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公司與稅務團隊2026年8月22日11 分鐘閱讀
泰國公司的股份應放在哪裡:直接持股、泰國控股公司,還是境外控股公司

結構一次選定,並決定四件事

我們服務的外國集團幾乎都是帶著已經勾勒好的泰國運營公司來找我們的:業務、資本、辦公室都有了。而它上方的持股結構被當作文書工作:總得有人以股東身份簽字,於是創始人自己簽了。

這一個選擇悄悄決定了你日後會在意的四件事:

  • 扣繳多少:利潤離開泰國時
  • 退出時如何徵稅,以及買家與誰談判
  • 能否引入新投資者,而不必觸動運營公司
  • 集團每年要承擔多少行政事務,永遠如此

這四點在第一年都看不出來。到第三年要改,代價都很高,因為轉移股份就是轉讓,按公司屆時的價值計價。

本指南討論的是股份放在哪裡。它不討論公司如何融資;債務與股權之爭、智慧財產權歸誰所有、銀行對對外付款要看什麼,請見如何搭建泰國子公司以便利潤匯出。它也不討論外國人一開始最多能持有泰國公司多少股份,那屬於《外國人經商法》與促進制度框架。

1. 三種結構

個人直接持股。 投資者以本人名義出現在泰國公司股東名冊上。一層結構,一套備案,境外沒有任何需要維持的東西。它是正確答案的次數,遠比兜售架構產品的顧問承認的要多。

泰國控股公司。 一家泰國公司持有泰國運營公司的股份。兩家都是泰國實體,因此都要承擔完整的泰國合規負擔:兩次審計、兩次年度股東會議、兩套備案。當有多家運營實體需要置於同一個泰國屋頂之下,或者泰國共同投資人群體希望把各自的持股合併為單一股東時,它才物有所值。

境外控股公司。 一家在泰國境外註冊的公司持有泰國股份。這是機構投資者以及預期賣給外國買家者的預設選擇,因為買家可以在熟悉的司法轄區內交易。代價是多一套治理和備案,而且你必須把它作為一家真實、持續維護的公司,而不是抽屜裡的一張證書。

2. 上面那一層做不到什麼

它不會改變泰國公司的國籍。 外資身份看誰持有股份。外國註冊的股東會使泰國公司在這些目的上成為外資公司,在該股東之上再加層級也無濟於事。公司架構圖不是繞開持股規則的路徑,把它當作這樣的路徑,是我們被請去拆解的最常見的結構性錯誤。

它不會讓名義股東安排變得安全。 在名冊上放一個名字,以隱瞞誰真正擁有並出資該業務,是另一個問題,而且多出的層級只會讓情況更糟:它們增加了日後會被當作該安排證據的檔案。

它不會自動帶來協定稅率。 較低的股息預提稅率來自泰國與實際收取股息的股東所在司法轄區之間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並且要求該股東是真正的受益所有人,而不是把錢繼續轉出的導管。司法轄區常常是照著一張宣傳稅率表選出來的,卻沒有人問集團在被審查時能否站得住這個位置。

3. 股息:你每年都會感受到的一層

利潤以股息形式離開泰國,須繳納泰國預提稅。如果股東位於有協定的司法轄區並且符合條件,協定稅率可能低於國內稅率;如果股東位於沒有協定的司法轄區,或無法證明其享受該待遇的主張,則適用國內稅率。

由此得出兩點實務要求:

  1. 相關的司法轄區是直接收取股息的那一個,不是架構圖頂端的那一個。最終母公司位於協定國家、但其直接的泰國股東卻不在協定國家的集團,按直接股東的待遇處理。
  2. 該主張必須在付款時即能證明成立,並備有付款公司需要持有的檔案。它不是日後在申報表中才採取的立場。

4. 退出:多年之前就已決定

無論你出售泰國公司的股份,還是出售持有這些股份的控股公司,課稅方式和談判都不一樣,而你能提供其中哪一種,從頭到尾由股份放在哪裡決定。

有兩種模式反覆出現:

  • 創始人個人持股的會發現,外國買家想要單一交易對手,希望由實體而不是個人作出保證,並希望適用熟悉的準據法。這可以安排,但是在交易過程中、在時間壓力下安排。
  • 通過境外公司持股的集團會發現,只有控股公司得到妥善維護,買家才會接受它:備案是最新的,董事會會議記錄是真實的,泰國股份清晰、正確地登記在它名下。

反覆出現的主題是,退出路徑不是在退出時選擇的。

5. 這些結構在哪裡出問題

從未真正運營的控股公司。 成立之後就擱置。沒有會議,沒有備案,沒有維護的名冊。它成了盡職調查資料包中最薄弱的檔案。

拖晚了的股份轉讓。 創始人在第四年決定把股份轉入控股公司。公司現在值錢了,因此轉讓按這個價值計價。

與說法不一致的名冊。 泰國公司的股東名冊、向登記機關提交的股東名單,以及投資者簡報中的集團架構圖,三者互相不一致。這會在最糟糕的時候暴露出來:盡職調查、銀行審查,或許可申請期間。

無法乾淨引入的第二位投資者。 既沒有控股層也沒有股東協議時,引入新投資者就意味著直接修改泰國公司,每一位現有股東都成為這場談判的一方。

為稅率而非目的選擇的司法轄區。 協定地位無法證明成立;適用國內稅率;第二個實體的成本依然存在。

6. 設立之前要決定的事

  • 這門生意會被出售,還是經營一段時間後最終清算?只有前者才能以退出為理由證明控股層的合理性。
  • 是否有不止一位投資者,或者將來會有?如果是,現在就決定他們是在控股公司層面匯合,還是在泰國公司的名冊上匯合。
  • 哪個實體將實際收取股息,該司法轄區與泰國是否訂有該實體能夠真正主張的協定?
  • 誰來每年維護境外實體,包括備案、會議記錄、名冊,而且不需要有人提醒?
  • 是否有股東協議,它是否與泰國公司自身的檔案所述一致?

小結

選擇做錯了要付出的代價
個人直接持股退出和引入新投資者要在交易壓力下與自然人談判
泰國控股公司第二套完整的泰國合規負擔,只有真正存在集團時才值得
境外控股公司必須真正維護的實體,否則通不過盡職調查
司法轄區的選擇主張了協定稅率卻證明不了;國內稅率加額外成本
推遲決定日後轉移股份按公司屆時的價值計價

這份清單上的每一項,在設立之前是一次交談,在設立之後是一個專案。

我們就泰國持股結構、股份轉讓以及背後的股東檔案,為外國投資者及其集團提供法律意見。首次諮詢免費,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把詳情發給我們。另見外資企業設立和泰國外商投資完整指南。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釋出,這是一家創立於1986年的孔敬律師事務所。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事務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我一定要設控股公司嗎?還是可以直接以個人名義持有泰國公司股份?+

以個人名義持股是合法的,也是運營成本最低的結構:只有一層,不需要第二套賬目,也不必在另一個司法轄區維持一家公司。它在三種情形下會變成錯誤答案:多名投資者需要在泰國公司中以一個聲音說話;你預期出售業務而不是清算收場;以及最終買家希望買下一個乾淨的實體,而不是與一群自然人逐一談判。如果這三種情形都不適用,控股層就是一筆持續支出的成本,買來的是一個你永遠不會行使的選擇權。

為泰國子公司設立境外控股公司合法嗎?+

合法。外國公司可以持有泰國公司的股份,這樣做的公司數以千計。關鍵在於,境外實體必須是其所在司法轄區內真實存在的公司,有自己的治理和備案,並且不是用來掩蓋誰在實際控制或出資泰國業務。不合法的是名義股東安排,即在股東名冊上放一個泰國人或外國人的名字,以隱瞞真正的所有人。那是另一回事,後果也不同。

在上面加一層外國控股公司,能繞開《外國人經商法》嗎?+

不能,這是我們糾正得最多的誤解。外資身份取決於誰持有泰國公司的股份。如果股東是在外國註冊的公司,那麼就這些目的而言,無論上面疊了多少層,該泰國公司都是外資公司。層層疊加實體並不能“洗白”國籍,只會增加成本。獲得更高外資持股比例的合法途徑,是《外國人經商法》和投資促進制度所規定的途徑,而不是公司架構圖。

設立控股公司能降低我們股息的預提稅嗎?+

可以,但前提是收取股息的股東所在司法轄區與泰國訂有規定較低稅率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並且該股東確實能夠享受該協定待遇。協定待遇不會因為公司成立而自動取得,它取決於協定條款,也取決於收款方是真正的受益所有人而不是導管。僅憑協定的宣傳稅率選擇司法轄區,而不核查你的結構是否能處於那個位置,會導致集團最終照樣繳納國內稅率,還要加上額外實體的成本。

我們成立公司時股份是個人持有的。現在能把股份轉入控股公司嗎?+

轉移股份就是轉讓,而轉讓是按被轉讓標的價值計價的應稅事項,不是行政上的更正。在早期,公司除了實繳資本之外幾乎沒有別的資產時,風險敞口通常較小。經營幾個盈利年度之後,可能變得相當可觀,而且這是少數幾個每多經營一個月就明顯更昂貴的重組步驟之一。如果你在考慮這樣做,成本較低的時機是現在,而不是下一個好年景之後。

將來出售業務,賣泰國公司的股份和賣控股公司,哪個更好?+

兩者的課稅方式不同,談判方式也不同,買家會有很明確的看法。在泰國公司層面出售股份,買家直接進入一家帶著全部歷史的泰國公司。在控股層面出售,對外國買家可能更乾淨,但前提是該控股公司本身確實值得買。需要記住的是,這一點早在多年前就由股份放在哪裡決定了,退出時你無法再選擇退出路徑。

BOI促進會改變我們應當採用的結構嗎?+

它改變的是可能性,而不是明智與否。促進權益附著於某家特定公司所經營的專案,所以必須滿足條件的是獲得促進的那個實體,其上方的持股層相對自由。持股層決定的是優惠期之後的事:獲促進的利潤如何抵達母公司,以及將來能否在不干擾獲促進實體本身的情況下引入新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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