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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件

向勞動廳投訴還是向勞動法院起訴 — 員工如何選擇

僱主不支付工資或補償金,應向勞動檢查員投訴還是向勞動法院起訴?比較兩種途徑能作出哪些命令、不可錯過的30天期限,以及員工救濟基金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勞動案件團隊2026年8月11日7 分鐘閱讀

本指南只回答一個問題:"我的案件應該去哪裡?" 如果您已經持有對您不利的命令,請跳到"如果命令對您不利"一節,因為有30天的期限。

途徑 1:向勞動監察員申訴

人們常說的"勞工廳"實際上是府勞工福利與保護辦公室,有權官員稱為勞動監察員,與通常位於同一區域的職業介紹所和社會保險辦公室不是同一個單位。

可在您工作地或僱主所在地自行提交申請。無需律師,無需撰寫訴狀。第一天帶去:身份證、銀行賬號、證明您確實是僱員的證據、工資單、解僱證明,以及每項欠款的明細時間線。

可下令的範圍——選擇途徑的關鍵

勞動監察員僅能審議並下令支付僱主根據《勞動保護法》有義務支付的款項,如工資、加班費、遣散費以及代替提前通知的補償金。至於請求認定解僱不公正、要求恢復原職或者請求代替復職的損害賠償,一般須向勞動法院提出。但是,如果解僱涉及工會活動或提出集體要求,還可能需適用勞動關係法律下的額外程式。

因此,您可能通過該命令全額拿到遣散費,但拿不到任何"不公正解僱"的整筆賠償金。別忘了在申請書中請求利息。某些拖欠款項的年利率為 15%,如果僱主無正當理由故意不支付,還需額外加付一部分款項。(按工作年限計算的遣散費

途徑 2:向勞動法院起訴

很多人不敢起訴,是因為以為必須有資金、必須有律師。事實是:

在勞動法院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程序,免收法院規費,但當事人可能仍需承擔某些實際費用,例如律師費、差旅費、檔案費或執行程式中的特別費用。沒有律師的人可以口頭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詢問並記錄為訴狀。但法院工作人員並不充當律師,也不負責代為規劃案件框架。

相對應的現實是,僱主通常有律師,而且如果案件對抗到舉證階段,往往需要多次開庭(開庭日是怎樣的)。如果在初審中敗訴,

勞動法院的判決或命令,只能就法律問題向專門案件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且須在宣讀判決或命令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法院提交上訴。延長期限屬於法院裁量權,並應在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上訴不會自動中止執行。

事項勞動檢查員勞動法院
工資、加班費、遣散費、代通知金可命令可判決
不公平解僱 / 恢復工作無權命令可判決
合同款項,如獎金、特定佣金一般不在職權範圍內可在同一案件中主張
若對方不履行可在30日內向法院起訴僅可就法律問題在15日內上訴
實際獲得款項的強制手段命令不是執行令狀判決可用於申請強制執行

選擇途徑的規則

對於同一法定款項,向勞動監察員提交申請或向法院起訴,可能自提交之日起即視為選擇了一種途徑,因此不應同時進行兩種途徑。如果打算撤回向勞動監察員的申請以轉而向法院起訴,應當在起訴前完成撤回並保留撤回證據。至於因不公平解僱產生的損害賠償,則屬於另一項權利基礎,必須向勞動法院提出,並且需要將款項專案分開,避免與已提交勞動監察員的事項重複。

能夠完全改變結果的因素是:僱主是否承認您是僱員,以及是否指控您犯有嚴重過錯。這兩件事通常最終由法院裁決,而在勞動監察員階段的陳述可在法院中使用。至於僱主未在解僱通知書中列明的原因,事後引用會受到限制,因此應當保留解僱通知書。此外,如果僱主進入破產程式或業務重整程式,還需在該程式規定的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提交債權申報。

無論選擇哪條途徑,應立即從公司系統中下載數字證據,儲存帶有檔案日期時間的原始檔案,並且不要簽署空白檔案、倒籤檔案,或匆忙簽署表明放棄索賠的文書(詳情)。

如果命令對您不利

僱員在這一環節失去的權利最多,因為誤以為命令已是終局,便無法再採取任何行動。

僱主、僱員或僱員的法定繼承人對勞動監察員的命令不服的,須在知悉命令之日起 30 天內向法院起訴,否則該命令即告終局。若僱主為起訴方,須按命令規定到期應支付的金額向法院繳存保證金;僱員或其繼承人無須繳存此款項。

適用於所有對您不利的命令,無論是駁回請求、裁定支付金額少於請求額、剔除部分專案,還是認定工資基數低於您實際所得。收到命令之日,請記下您知悉的日期,並拍照留存信封及檔案本身,因為知悉之日是起算點。逐項閱讀,看清楚獲得了什麼、未獲得什麼、按多少工資基數計算,然後在最初幾天內諮詢律師。若僱主提起訴訟,您是在並非自己選擇的情況下成為訴訟當事人,切勿無視法院傳票。

僱主不按命令支付,該怎麼辦?

勞動檢查員的最終命令尚不構成可直接用於查封財產的執行令狀。如果僱主不支付,僱員應將命令帶回告知勞動福利與保護辦公室,請求其跟進並對不遵守命令的行為提起刑事訴訟,同時請求協助向勞動法院起訴,以獲得可用於查封或扣押財產的判決。此外,如果符合條件,僱員可同時向勞工救濟基金申請資金。

勞工救濟基金

即使勞動檢查員已發出命令,若僱主仍不支付遣散費、工資或法律規定的款項,僱員可以申請勞工救濟基金的救助金,無需先通過強制執行證明僱主沒有財產。該金額僅為救濟金,可能低於僱主拖欠的數額。僱員應儘快攜帶勞動檢查員的命令、身份證、銀行賬戶證明及困難證明,前往勞動福利與保護辦公室提交申請。

向工作人員直接說出基金名稱,以免被轉錯部門。用於提交的表格是 สกล.1(勞工救濟基金申請表)。上限按每日最低工資的倍數計算:代償遣散費部分,工齡滿120天不滿3年的,不超過30倍;滿3年不滿10年的,不超過50倍;10年以上的,不超過70倍;其他款項不超過60倍(舊聞中更高的上限為新冠疫情期間的措施)。自命令成為最終決定之日起2年內提交,某些情況下可提前提交;收到領款通知書後,須在60日內辦理。

期限——有權利也可能敗訴的事項

追討款項訴訟時效起算日
拖欠工資2 年各期款項到期應付之日
加班費 / 假日工作報酬2 年各期款項到期應付之日
遣散費10 年解僱之日
代通知金(代替提前通知的報酬)10 年權利產生之日
不公平解僱損害賠償10 年被解僱之日

向勞動監察員提出申訴沒有特定的時間限制,但這並不意味著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因為僱主可以在法庭上援引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 不要等到訴訟時效即將屆滿才行動,因為各期款項的起算時間並不一致;而且,對勞動監察員命令提出異議的 30 天期限,是另一項遠短於訴訟時效的期限。

程式中一旦錯過便難以補救的期限包括:自得知命令之日起 30 天,用於將該命令提交法院;自僱傭關係結束之日起 30 天,用於辦理失業登記(逾期登記可能無法領取追溯發放的失業金);以及自判決宣讀之日起 15 天,用於提起上訴。

何時應請律師

當金額明確、檔案齊全,且僱主不否認您是僱員時,確實可以自行辦理。人們常常在遇到以下情況時才搜尋“勞動廳律師”:

  • 命令已經下達且 對您不利,或僱主將命令訴至法院,因為只剩下 30 天。
  • 僱主稱您 欺詐或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您已簽署檔案表示不再主張權利。
  • 您要求 不當解僱的損害賠償,或恢復工作。
  • 通過承包公司僱傭,被稱為“承攬合同”,或者是 外籍勞工,其工作身份與僱主繫結。如果合同寫明瞭終止日期,不要急於斷定沒有補償金,因為並非所有合同都符合例外情形。

必須正確判斷的是:“您所要求的款項,您要去的那一機構是否有權命令支付?”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無論多快提出申請,都無法得到它。

讓我們的勞動案件團隊幫您判斷您的案件應走哪條途徑。致電 092-254-2045 或寫信至 聯絡我們,檢視服務範圍請訪問 勞動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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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編制 — 一家位於孔敬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於佛曆2529年。本指南為有關程式的一般資訊,並非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每件事的結果取決於您自身的事實和檔案。實際適用期限應向勞動檢查員或律師核實。

常見問題

向勞動檢查員投訴與向勞動法院起訴有何不同+

勞動檢查員僅能對僱主依照勞動保護法須支付的款項作出命令,例如工資、加班費、補償金及代替預告期的報酬。至於認定是否構成不公正解僱、請求恢復工作或代替復職的損害賠償,一般須向勞動法院起訴。此外,如果解僱涉及工會活動或提出要求,還可能適用勞動關係法的補充程式。

能否就同一筆款項同時向兩個途徑提出?+

不應如此。因為向勞動檢查員提出申請或向法院起訴,自提出之日起即可能被視為已選擇途徑。如擬撤回申請而改向法院起訴,應在起訴前辦妥撤回手續並保留撤回證據。

勞動檢查員命令駁回申請,或命令的金額少於請求金額,還能怎麼辦?+

可以,而且必須抓緊。對命令不服的員工或其法定繼承人,有權在知悉命令之日起30天內向法院起訴,僱主同樣有權。否則命令即告終局。向法院提存金錢的條件僅適用於提起訴訟的僱主。

命令已終局,但僱主仍不支付,該怎麼辦?+

終局命令尚不是可直接扣押財產的執行令狀。應將命令帶回並告知勞動福利與保護辦公室,請求其跟進並提起刑事訴訟,同時請求協助向法院起訴,並可一併向員工救濟基金提出申請。

事情已過去數月,還能主張權利嗎?+

工資和加班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按各期應付之日分別起算;補償金及不公正解僱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0年,但不應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