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寫給首次收到傳票、還不知道先做什麼的人。大多數人在第一週會犯三種錯誤:一是驚慌之下給發來假傳票的騙子匯款;二是保持沉默、不按約前往;三是還沒有諮詢任何人,就在第一天作了冗長的陳述。
第 0 步 — 先核實傳票是真是假
在擔心案情之前,先檢查收到的檔案是否真實,因為偽造傳票被廣泛用作騙錢工具,既可能通過聊天軟體傳送檔案、傳送照片,也可能打電話自稱警察,再發送檔案過來以顯得可信。
偽造的警示訊號
- 催促在幾小時內完成某件事,或威脅不照做就立即發出逮捕令。
- 要求轉賬以“核查資金流向”或“先辦理保釋”。
- 索要 OTP 驗證碼、密碼,或要求額外安裝應用程式。
- 要求新增應用好友,然後通過視訊通話進行訊問。
- 禁止告訴任何人,包括禁止告知家人或律師。
最安全的核實方法是檢視檔案上註明的是哪個警察局,然後通過官方渠道自行查詢該局的總機號碼,打電話詢問是否確實有以您名義發出的傳票。不要撥打檔案上印的號碼或來電者提供的號碼,因為那是傳送檔案的人的電話,不是警察局的。
如果發現是偽造並且已經轉賬,您的情況屬於線上詐騙受害者,相關流程詳見指南 遭遇線上詐騙,如何報案才有機會追回錢款。
傳喚不是逮捕令,也不代表已有罪
傳喚是要求按指定日期時間前往調查官處報到的命令,屬於調查階段,既不是判決,也不是逮捕。因此收到傳喚並不代表案件已經終結,也不代表您有罪。
但需要理解的是,這兩者相互關聯。一般情況下,程式從發出傳喚開始;如果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不前來,調查官就可能進一步申請發出逮捕令。"自行前往報到"與"被逮捕"之間的區別在實踐中確實會產生影響,既影響臨時釋放的裁量,也影響整個案件的整體情況。
看清楚被傳喚的身份
檔案中會標明,您是作為 犯罪嫌疑人 還是 證人 被傳喚,二者完全不同。
- 犯罪嫌疑人傳喚令 意味著有人指控您與犯罪行為有關,應從一開始就請律師。
- 證人傳喚令 意味著您被傳喚去就他人的事情提供事實。
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身份 可以根據調查期間出現的證據而改變。如果被傳喚詢問的事項牽涉到您本人,例如您是銀行賬戶持有人、電話號碼持有人,或是案件所涉檔案上的簽署人,那麼從證人階段起就帶律師一起去,是一種預防措施,而不是把事情鬧大。
收到傳票當天應做的事
- 儲存檔案原件並拍照留底 ——包括傳票正面以及寄送來的信封
- 記下指控和調查員姓名 ——傳票上出現的,以及案件編號和預約日期時間
- 暫不要自行聯絡對方 ——無論是為了道歉、協商,還是為了詢問發生了什麼。期間發出的資訊都可能成為證據
- 不要刪除任何內容 ——無論是聊天記錄、轉賬歷史、電子郵件還是手機裡的照片。刪除不會讓它在對方的系統中消失,反而會使您失去可能用來證明自己的材料,還可能被拿來對您不利
- 收集能說明情況的材料 ——例如事發當天您在其他地方的證據、工作檔案、合同,或能顯示真實情況的對話
- 在預約日期前諮詢律師 ——而不是在您已經作出口供之後
按約前往,但不必在當天講述所有事情
這兩件事常被混為一談,其實可以分開。
按約前往 是表明您配合程式的舉動,對您自身有利。
作出陳述 是您可選擇的權利。嫌疑人有權不作陳述,也有權要求律師或其信任的人旁聽調查。若您尚未諮詢律師,仍不清楚自己被憑何種證據指控,告知希望在之後陳述,是實際可行且通常更安全的選擇。
原因在於 首次陳述會貫穿整個案件。當天所說的話會被記錄在案,事後若要更改,必須說明改口理由,這比等到掌握全部資訊後一次性準確陳述更困難。
在陳述筆錄上簽字前,請通讀全文。如果筆錄內容與您所述不符,請在簽字前要求更正,並務必索要您所簽署檔案的副本。
約見當日應準備什麼
- 本人身份證原件
- 所收到的傳票原件
- 與案件有關的檔案,按律師認為應攜帶的帶去
- 律師,或至少一名信得過的人陪同出席
- 預留充足的時間,因為詢問往往比想象中更耗時
不應做的是獨自前往,心裡想著“一天之內把事情解決掉”。在不清楚案件爭點的情況下,出於善意一味解釋,往往會說出超出被問範圍的話,而這些多餘的話恰恰會在日後成為問題。
每類案件各有不同的注意事項
傳票是相同的入口,但需要準備的內容和可用的抗辯因罪名而異。
- 涉及網路詐騙中的“馬賬戶”和洗錢的指控,有特定的步驟和抗辯策略,參見馬賬戶案件抗辯
- 如果被羈押或擔心臨時釋放的問題,參見網路詐騙和洗錢案件的保釋
- 因發帖或分享而涉及的誹謗和計算機相關犯罪指控,參見遭遇網路辱罵和線上誹謗
- 刑事訴訟全流程抗辯概述,參見泰國刑事訴訟指南
簡要總結
- 先核實傳票真偽,用自己查到的號碼打電話給警察局。
- 傳票不是逮捕令,也不代表你有罪,但不去會讓事情更糟。
- 仔細看清楚,你是以嫌疑人還是證人身份被傳喚。
- 不要自行聯絡對方當事人,也不要刪除任何東西。
- 按時前往,但可以選擇在準備好後再作陳述。
- 簽字前將陳述筆錄完整讀完,並要求一份副本留存。
延伸閱讀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編制——成立於佛曆2529年,總部位於孔敬,曼谷設有分所。本內容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每個案件的結果取決於其自身的事實和證據。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應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