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
公司派一名工程師赴海外參加認證課程,或資助一名經理攻讀學位。一年後,競爭對手發出聘用邀約,該員工辭職。培訓協議約定員工必須償還。公司能追回這筆錢嗎?
通常可以——但一般不是協議中寫明的全額,而且不能從最後一筆工資中扣除。
1. 哪些培訓可以約定繫結
當培訓符合以下條件時,繫結協議最容易獲得正當性:
- 超出該職位本身所要求的常規在職培訓
- 為員工帶來可轉移的利益——如證書、學位或專業課程
- 對公司而言有真實、有據可查的成本
常規入職培訓、內部課程和強制性安全培訓則不適合設定繫結協議。
2. 什麼樣的保證金條款具有可執行性
| 要素 | 能夠成立的做法 |
|---|---|
| 書面協議 | 在培訓開始前簽署 |
| 金額 | 基於實際且有憑證的成本 |
| 保證金期限 | 與培訓的成本和價值相稱 |
| 按比例遞減 | 隨著服務時間增加,需償還的金額相應減少 |
| 觸發條件 | 辭職,以及因嚴重不當行為被解僱——不包括裁員 |
| 明確性 | 列明包含哪些專案:培訓期間的費用、差旅、住宿、工資 |
3. 法院可以降低過高的金額
如果約定的償還構成罰金且金額明顯過高,法院可以將其減至合理金額。那些使成本成倍增加、忽略已履行時間、或包含模糊"機會成本"數字的保證金,正是會被削減的物件。
一份已經按比例遞減、並有發票支援的保證金,被照原樣維持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4. 不能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泰國勞動法僅允許從工資中扣除其明確規定的類別,培訓費用的償還並不在其中。以扣留最後一期工資、加班費或節假日工資來抵扣保證金,會引發員工對公司的工資索賠。
替代做法:
- 與員工在離職時另行約定獨立的還款安排,或
- 發出書面催告,必要時追索該筆款項
5. 辭職本身
- 員工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條款辭職
- 僱主不得拒絕辭職、扣留材料,也不得拒絕出具離職證明以此作為要挾
- 將債務問題與離職流程分開處理:先把離職手續正確辦妥,再追討債務
6. 保證人與獎學金
獎學金協議有時會包含保證人。擔保規則以多種方式保護保證人,包括對可向其主張的金額設定限制,以及通知要求。在依賴保證人之前,請核查擔保條款的具體措辭,並遵循通知流程。
7. 外籍員工
對於外籍員工,辭職會導致工作許可證的依據終止,必須在離境時處理。從已離開泰國的人那裡追回保證金會更慢;在為外籍人士確定保證金條款時,應考慮這一點。參見僱用外籍高管。
起草核對清單
- 在培訓開始前簽署
- 列明實際費用,並將發票存檔備查
- 設定與培訓相稱的繫結服務期
- 按已服務時間按比例減少應償還金額
- 適用於主動辭職和嚴重違紀,不適用於裁員
- 寫明償還方式——不得從工資中扣除
- 與通知及離職材料分開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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