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SUWANVARA LAWFIRM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勞動法

試用期:試用期內解僱可以做到什麼程度,以及許多公司誤解的119天

泰國勞動法沒有“試用期”這一豁免保護的狀態。試用期員工就是正式員工,區別在於累計工作時間,而不是保護水平。

作者 法律顧問團隊2026年8月22日1 分鐘閱讀
試用期:試用期內解僱可以做到什麼程度,以及許多公司誤解的119天

"還在試用期,可以直接辭退,不用付任何錢"——這句話在僱主和僱員兩邊都常聽到,但它 並不符合泰國勞動法

事實上,泰國勞動保護法並不存在所謂"試用期員工"這種獲得較少保護的特殊身份。試用期員工從第一天起就是正式員工。區別只在於累計工作時間,它決定的是某些權利,而非保護程度。

即使在試用期內仍需做的事

  • 提前通知:按照法律規定在解僱前通知,除非屬於例外情況,例如員工犯有法律規定的嚴重過失
  • 正常支付工資和加班費: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 註冊社會保險:而非等到試用期結束之後才辦理
  • 給予法定假日權利:每週休息日和傳統節日
  • 不得歧視或基於禁止性原因解僱,例如懷孕

120天界限與關於119天的誤解

員工的部分權利自工作滿120天之日起產生,不少公司因此將試用期設定為該界限之前結束。

雙方應當統一認識的是:

  • 在120天前結束(試用期)並不免除提前通知義務
  • 在120天前結束(試用期)並不能阻止對不公平解僱的爭議,這與和工齡掛鉤的權利是兩碼事
  • 解僱後重新僱用並迴圈往復,以使工齡不繼續累積,這種方式可以被主張為規避法律

僱主一方:如何讓試用期具有實際法律效力

在合同中寫明清楚 試用期限、評估標準以及不通過試用期的後果

實際進行評估並留存檔案 無法用任何書面檔案解釋的試用期不通過,是進入爭議審理階段時最站不住腳的情形

在試用期屆滿前通知結果 而不是在屆滿之後

依法提前通知 或按法律規定支付代通知金

不要以“試用期”作為包攬一切的理由 因為進入審理階段時,被審查的是僱傭的事實和已有的檔案,而不是該身份稱謂

員工一方:應該保留哪些材料

  • 僱傭合同或載明僱傭條件的通知書,包括註明試用期的條款
  • 實際入職日的證明,有時與合同上的日期不一致
  • 工資單及社保扣款憑證
  • 通知試用結果的信件或電子郵件
  • 書面形式的評估記錄或評語

這些材料是向勞動檢查員或勞動法院維權時推動案件進展的關鍵。僅憑口頭陳述往往不夠。

如果在試用期內被解僱且認為不公

主要有兩條途徑:向勞動監察員投訴,或向勞動法院起訴。兩者適用於不同情況,且都需注意法定時限。關於在勞動監察員與勞動法院之間如何選擇的指南 已說明了選擇標準。

繼續閱讀

📌 延伸閱讀: 勞動案件

無論是希望建立嚴密試用期制度的僱主,還是突遭解僱的僱員,均可免費諮詢律師,電話 092-254-2045


本文提供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試用期內僱主可以隨時解僱嗎?+

可以解僱,但不意味著可以無條件解僱。試用期員工與普通員工一樣受勞動保護法保護,因此解僱仍需按法律規定的提前通知,除非有例外情形,並且如果解僱理由不充分或違背事實,仍可能被主張為不公平解僱。

為什麼很多公司把試用期設定為119天?+

因為員工的某些權利與累計工作滿120天掛鉤,不少公司於是把試用期設在滿120天之前結束。這種做法本身並不被禁止,但並不能帶來人們所理解的豁免,因為提前通知仍然必須進行,而且如果僱傭模式明顯表明是在規避法律,例如解僱後再反覆重新僱傭,則仍可能被提出質疑。

試用期已過但沒有人通知,算通過了嗎?+

如果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員工繼續工作,僱主也正常接受勞動成果,通常視為僱傭關係以正式員工身份繼續存續。因此,希望適用試用期結果的僱主應當在期滿前以書面形式進行評估和通知,而不是放任期限經過後事後再主張仍處於試用期。

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實踐中存在這種做法,在雙方於原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並載明理由和新的期限的情況下是可以的。但必須理解,延長試用期並不會停止用於計算其他權利的累計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始終從入職第一天起持續累計。

試用期內自行辭職需要提前通知嗎?+

同樣需要按照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期限提前通知。通知義務是雙方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僱主一方。試用期內無故不到崗,在某些情況下僱主可能要求賠償損失,並且通常會影響在新單位求職時的背景參考。

分享文章FacebookLIN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