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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件

被解僱怎麼辦 — 員工權利與何時需要勞動律師

剛被解僱或被逼寫辭職信?員工指南:哪些檔案不能籤、必須儲存哪些證據、有權獲得哪些款項,以及不可錯過的時限。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勞動案件團隊2026年8月11日7 分鐘閱讀

剛被解僱的員工最緊急的事項

⚠️ 本指南中最重要的警告 切勿急於在辭職信或載明“已收齊全部款項且不再主張任何權利”的檔案上簽字,因為雖然低於法定標準的預先棄權協議可能無法強制執行,但在爭議發生後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卻可能產生阻斷請求權的效果。應當先索取副本、要求列明各項款項的計算明細,並在簽字前留出時間核對檔案。如果只收取無爭議部分的款項,應以書面形式保留其餘部分的請求權,例如註明:“收取此款項僅針對無爭議部分,不構成棄權或承認款項已全部付清。”

這裡有兩個不同時點——在爭議發生預先棄權,與在爭議發生後和解,後者確實能夠阻斷請求權。

⏱ 30 天期限的兩件事,錯過則難以補救

  • 將勞動監察員的命令訴諸法院 —— 必須在知悉命令之日起 30 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命令即屬最終生效。僱員同樣適用
  • 辦理失業登記 —— 自僱傭關係終止之日起不超過 30 天

解僱、辭職、不續簽合同

名稱不能決定性質,實際發生的事實才是判定依據 因受逼迫而寫的辭職信仍可提出異議,但舉證責任將大大加重。至於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不算解僱”是常見藉口,但並非所有寫明終止日期的合同都能免除補償金。例外僅限於臨時性工作、有明確結束節點的專案工作或季節性工作,且須從一開始就以書面形式訂立。針對業務常規工作反覆續簽的短期合同,不屬於例外情形。

48小時內必須做的事

1. 切勿簽署空白檔案或倒籤日期 帶有簽名但內容空白的紙張,日後可能變成辭職信或放棄權利宣告。若被催促,應要求時間閱讀並拍照留存。

2. 索取載明解僱理由的解僱通知書 若對方不給,請以書面形式傳送訊息索取。即使沒有回覆,您所傳送的訊息即為證據。未載明於解僱通知書中的理由,日後援引時受有限制。僱主若寫明"結構調整",上庭時卻改稱舞弊,必須解釋為何當初沒有寫明。

3. 在被禁止訪問系統前保全證據 勞動合同、工資單、工作規章、警告信、工時記錄以及與主管的聊天記錄。電子證據必須在公司賬戶被關閉前下載,並儲存為原始檔案,而非螢幕截圖,因為原始檔案附帶日期時間及傳送人資訊。

四筆錢,不是一筆

  • 補償金 按工作年限階梯式計算。容易算錯的地方是計算所用的“基數”,它可能不只是工資單上的數字。參見 解僱補償金
  • 代通知金 如果未按工資支付週期提前通知就立即解僱,可額外獲得,與補償金分開計算
  • 工資及應享未享權益 包括加班費、假日工作費和未休年假。遲付可能產生利息;若無正當理由故意不付,還可能被加收額外款項。參見 拖欠工資
  • 不正當解僱損害賠償金 須另行主張並須舉證

另一筆來自社會保險

參保人應在僱傭關係結束之日起立即辦理失業登記,且不得超過 30 天,因為延遲登記可能導致無法追溯領取款項。被解僱的,可領取 60%,每年不超過 180 天;辭職或合同期滿的,按規定領取 30%,每年不超過 90 天。但前提是已繳足社保繳款期限,且不落入法律規定的喪失資格事由。若僱主尚未申報離職,不應等待,應立即登記並攜帶證明材料前往社會保險辦事處辦理。

60% 與 30% 的差別,就是不應當同意檔案上寫“辭職”的理由。

關於不支付的主張和不公平解僱

以僱員有錯為由拒絕支付補償金的抗辯,僅適用於極少數嚴重情形,例如職務舞弊,或經書面警告後仍違反規章。而“公司虧損”或“結構調整”原則上不構成免責事由。舉證責任在僱主一方,包括實際施行的規章、僱員的知悉確認、仍在有效期內的書面警告、對同類行為處理的一致性,以及解僱通知書中所載理由與事後援引理由的一致性。因此,所指控的事由僅是主張,而非結論,因為最終以當時所作書面檔案為準。

不公平解僱與補償金是不同法律依據,即另行主張解僱理由不充分、不合理。該主張須經舉證,並由法院裁量,法院可命令恢復原職或以賠償金代替。本指南不列明具體數額,因為在未見實際檔案前所作評估,僅是預估而已。

兩條途徑 —— 須在提交第一份申請前作出決定

勞動監察員只能就僱主根據《勞動保護法》有義務支付的款項進行審查並作出命令,例如工資、加班費、遣散費以及代通知金。至於請求認定解僱不公正、請求恢復工作,或者請求支付代替恢復工作的損害賠償,一般必須向勞動法院提出。此外,如果解僱涉及工會活動或提出要求的行為,還可能有勞動關係法律項下的額外程式。

這條途徑容易使用,無需撰寫訴狀,但選擇具有約束力。

對於同一法定款項,向勞動監察員提出申請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自提出之日起即可能被視為選定了一條途徑,因此不應重複走兩條途徑。如果打算撤回向勞動監察員提出的申請而改向法院起訴,應在起訴前完成撤回並保留撤回證據。至於不公正解僱的損害賠償,則屬於另一項請求權基礎,必須向勞動法院提出,並且應當將款項專案予以區分,不得與已提交勞動監察員處理的事項重複。

關於費用

向勞動法院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程序免收訴訟費,但當事人仍可能產生某些實際費用,例如律師費、差旅費、檔案費用,或者強制執行中的特別費用。沒有律師的人可以向法院口頭起訴,由法院詢問並記錄為訴狀。不過,法院工作人員不擔任律師,也不負責代替起訴人規劃案件。

被豁免的是訴訟程序本身,而不是僱員本人。因此,勞動案件並非完全沒有任何費用。

訴訟時效——各項期限不盡相同

請求事項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拖欠工資2年每期工資到期應支付之日
加班費 / 假日工作費2年同上
遣散費10年解僱之日
代通知金10年權利發生之日
不正當解僱損害賠償10年被解僱之日

向勞動監察員提出申訴沒有特定的期限限制,但這並不代表可以隨時提出,因為僱主可以在法庭上援引訴訟時效進行抗辯,而且訴訟時效還可以因承認債務或部分清償而重新起算。

不要等到臨近時效屆滿才行動,因為每一期款項的起算時間並不相同,而且對勞動監察員命令提出異議的30天期限,是另一個遠比訴訟時效為短的期限。

何時應請勞動律師

如果是金額不大的未付工資且事實清楚,自行提交申請是合理的。但如果被指控嚴重違紀而無法獲得補償金、被施壓簽署放棄權利的檔案、與許多人同時被解僱,或收到勞動監察員命令但對結果不滿意,就應諮詢勞動律師,因為只剩30天。第一次諮詢時應問:應走哪個渠道、須在多少天內緊急辦理哪些事項、以及律師的工作範圍到哪個階段。參見律師費

本團隊代理勞動案件雙方。參見勞動法律服務。致電092-254-2045或寫信至聯絡我們


如果勞動監察員已下達命令,但您不同意

30天——人們最常錯過的截止期限

僱主、僱員或僱員的法定繼承人對勞動監察員的命令不服的,必須在知悉命令之日起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該命令即告終局生效。

這一點對僱員非常重要,因為許多人以為命令下達後就結束了——並非如此。如果命令駁回了您的請求,或者裁定的金額低於您應得的數額,您與僱主一樣有權向法院起訴。

如果僱主提起訴訟,必須按命令規定到期應付的金額向法院繳存款項。僱員或其繼承人無需繳付該款項,因此,您不會因為沒有這筆現款而無法起訴。

請務必儲存知悉命令日期的證據,例如回執、確認通知書或電子郵件,因為該日期是計算30天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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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編制 — 位於孔敬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於佛曆 2529 年。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結果視個案事實而定,採取行動前應諮詢律師。

常見問題

僱主在通知解僱時讓籤檔案,必須當天籤嗎?+

一般沒有法律強制要求立即簽字。您可以要求副本、要求計算款項的明細,並要求時間先核查。需要警惕的是辭職信和放棄索賠檔案。

被逼寫辭職信,算自動辭職嗎?+

不一定。法律看事件的實際,而不是檔名稱。如果僱主是決定讓您離職的一方,仍可主張是解僱,但舉證責任會重很多。

補償金和不公平解僱的損害賠償金是同一筆嗎?+

是不同專案、不同依據。補償金按工齡計算,無須證明僱主有無過錯;而不公平解僱的損害賠償金則須證明,且由法院裁量。

失業後須何時儘快辦理失業登記?+

不超過 30 天,自僱傭關係終止之日起算,因為逾期可能無法溯及領取。被解僱可領 60%,每年不超過 180 天;辭職可領 30%,每年不超過 9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