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經營者都知道必須要有“工作規章”,但把它理解為一份為滿足合規要求而準備的文件,下載模板、改上公司名稱,然後存檔了事。
事實上,這份檔案 是發生爭議時首先被拿出來閱讀的規則,無論是在勞動監察員面前還是在勞動法庭上。規章內容與實際工作方式相符的僱主,與持有從未使用過的現成檔案的僱主,其地位完全不同。
何時需要制定
法律規定,僱用員工人數達到法律規定數量以上的僱主,須自員工人數達到該數量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制定泰文工作規章。
快速成長的企業常在這一環節出錯,因為自大批招收員工的那個月起,員工人數便已越過門檻,卻無人察覺。應核查法律現行規定的數量,因為相關細節可能會有更新。
必須至少涵蓋的條款
一般而言,工作規章必須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 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 假日及休假規則
- 加班及假日工作的規則
- 工資、加班費及假日工作工資的支付日期與地點
- 休假日期及休假規則
- 紀律與紀律處分
- 申訴
- 解僱、補償金及特別補償金
通常寫得最籠統的條款是 紀律與紀律處分 與 申訴,而這兩項恰恰是發生問題時會實際被使用的條款。
已有規章後,還需做什麼?
- 在規定期限內頒佈施行,自僱員人數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時起
- 公佈並公開張貼於工作場所,而不是隻存放在人事部門
- 儲存在經營場所內,供勞動監察員檢查
- 通知員工使其知悉,並保留知悉證據,如簽收檔案或可記錄的內部系統
實踐中常見的敗訴點在於:僱主確有規章,但無法證明該員工曾知悉。
常見錯誤
完全照搬現成模板,卻含有與自身業務不符的內容,例如提及實際並不存在的輪班安排或從未提供過的福利,這可能成為員工據以主張的承諾。
只規定單一層級的處罰,導致警告與解僱之間沒有中間程式,實際執行時便在沒有警告記錄支撐的情況下直接解僱。
單方面修改並削減此前已給予的權利,而未考慮是否影響原有的僱傭條件。
以英文版本為主,事後才翻譯成泰文,且未核實兩版內容是否一致。
多年不加修訂,儘管組織結構、工作時間和福利早已完全改變。
如果要審查現有規定,該從哪裡開始?
- 逐項將規定與 當前的實際工作方式 進行對比。
- 檢視哪些條款 賦予的權利超出原意,哪些條款 低於法律規定,而低於法律的部分本來就無法適用。
- 檢查紀律、處罰和申訴條款 是否能夠實際執行,如果明天發生爭議的話。
- 檢查所有在職員工的知悉確認憑據。
- 設定審查週期,例如每年一次,與勞動合同審查一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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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員工人數和法定時限可能已有更新,請以現行有效版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