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國合同遇上泰國法律
外籍高管往往依據母公司起草的合同、適用其母國法律受聘,之後再補一份借調函或本地合同。在泰國,這種安排並不能排除泰國勞工法。只要某人在泰國為泰國僱主工作,泰國的勞動保護即適用——無論合同約定適用哪國法律。
後果會在任期結束時浮現:經濟補償、通知期,有時還有來自本以為不存在這些權利的高管提出的不當解僱索賠。
1. 誰是僱主?
| 結構 | 實際情況 |
|---|---|
| 由泰國公司本地聘用 | 泰國公司即為僱主;適用泰國法律 |
| 由母公司借調 | 仍需工作許可證;就泰國而言,泰國實體通常被視為僱主 |
| 雙重合同/拆分薪資 | 兩份合同需相互契合;兩份合同下的薪酬均可能計入遣散費與稅務 |
應有意識地決定採用何種結構,並將其記錄在案。高管部分薪酬在境外支付、部分在泰國支付,且僱主身份不明確的,是最難理清的情形。
2. 外派員工合同應包含的條款
- 職位與職責,須與工作許可證相符
- 彙報關係,包括向母公司彙報
- 薪酬與津貼,並註明哪些屬於工資、哪些屬於費用報銷
- 稅務處理——由誰承擔泰國稅負,以及任何稅收均衡化安排。參見泰國稅務居民身份與境外收入
- 福利——住房、學費、機票、保險
- 符合泰國法律的通知期
- 解僱理由與流程
- 保密與智慧財產權
- 離職後限制,其範圍與期限的擬定應屬合理
- 股權激勵授予,須與計劃規則保持一致。參見員工股權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單位(RSU)
- 管轄法律與爭議解決地,同時須認識到泰國的強制性保護規定無論如何都會適用
3. 為什麼固定期限很少能免除遣散費
固定期限合同對遣散費的豁免範圍很窄。它僅涵蓋特定種類的工作——例如僱主正常業務之外的特別專案、臨時性工作或季節性工作——且須依據書面合同在兩年內完成。
一份標準的、為期若干年的高管合同,若從事的是公司的日常業務,在到期未續簽時通常仍需支付遣散費。請為此預留預算。參見泰國的遣散費。
4. 工資基數
遣散費以工資為計算基礎。作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定期且固定發放的津貼,視其結構安排而定,可以計入。對實際發生費用的報銷通常不計入。在設計薪酬方案時預先考慮到這一點,可避免就遣散費本應是多少產生爭議。
5. 董事或員工——還是兩者兼有
許多外籍董事總經理既是泰國公司的董事,又是員工。這是兩種相互獨立的關係:
- 免除董事職務屬於股東的決定,需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參見註冊後變更董事
- 終止僱傭關係屬於勞動法下的解僱,涉及通知期和遣散費
- 更新簽署安排,以免公司出現無人有權簽署的情況
6. 終止任職
- 確定理由和流程——辭職、不續約、重組,或有因解僱
- 發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並按正確的工資基數計算遣散費
- 處理董事變更和簽署許可權
- 按計劃規則處理股權激勵
- 完成工作許可證和簽證步驟及通知
- 就交接、財產歸還和保密達成一致
- 審慎記錄任何和解協議
有關爭議,請參閱為僱主在勞動法院辯護。
7. 工作許可證與簽證
工作許可證與僱主及職位繫結。僱傭關係終止時,僱主負有通知義務,依附於該僱傭關係的簽證也隨之終止。應據此安排離職時間表,使高管能夠合法離境或變更身份。參見泰國簽證與工作許可證。
核對清單
- 僱主與合同結構清晰
- 職責與工作許可證一致
- 薪酬方案拆分為工資與報銷
- 明確納稅責任
- 通知與終止條款符合泰國法律
- 已為遣散費做出預算,包括固定期限合同
- 董事與員工身份在退出時分別處理
- 離職方案中包含工作許可證與簽證步驟
接下來閱讀
- 泰國的簽證與工作許可證
- 員工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單位(RSU)
- 泰國的培訓服務期協議
- 涉及外籍員工的合同或離職事宜,請聯絡我們的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