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SUWANVARA LAWFIRM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勞動法

在泰國聘用外籍高管:合同條款、解僱與工作許可證

外籍管理人員往往按照為另一個國家起草的合同受聘,但他們在泰國從事工作仍適用泰國勞動法,包括遣散費。外籍員工合同應當包含哪些條款、固定期限為何通常無法規避遣散費、董事與員工雙重身份的陷阱,以及工作許可證在僱傭關係結束時必須如何處理。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勞動與公司業務團隊2026年9月19日10 分鐘閱讀

母國合同遇上泰國法律

外籍高管往往依據母公司起草的合同、適用其母國法律受聘,之後再補一份借調函或本地合同。在泰國,這種安排並不能排除泰國勞工法。只要某人在泰國為泰國僱主工作,泰國的勞動保護即適用——無論合同約定適用哪國法律。

後果會在任期結束時浮現:經濟補償、通知期,有時還有來自本以為不存在這些權利的高管提出的不當解僱索賠。

1. 誰是僱主?

結構實際情況
由泰國公司本地聘用泰國公司即為僱主;適用泰國法律
由母公司借調仍需工作許可證;就泰國而言,泰國實體通常被視為僱主
雙重合同/拆分薪資兩份合同需相互契合;兩份合同下的薪酬均可能計入遣散費與稅務

應有意識地決定採用何種結構,並將其記錄在案。高管部分薪酬在境外支付、部分在泰國支付,且僱主身份不明確的,是最難理清的情形。

2. 外派員工合同應包含的條款

  • 職位與職責,須與工作許可證相符
  • 彙報關係,包括向母公司彙報
  • 薪酬與津貼,並註明哪些屬於工資、哪些屬於費用報銷
  • 稅務處理——由誰承擔泰國稅負,以及任何稅收均衡化安排。參見泰國稅務居民身份與境外收入
  • 福利——住房、學費、機票、保險
  • 符合泰國法律的通知期
  • 解僱理由與流程
  • 保密與智慧財產權
  • 離職後限制,其範圍與期限的擬定應屬合理
  • 股權激勵授予,須與計劃規則保持一致。參見員工股權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單位(RSU)
  • 管轄法律與爭議解決地,同時須認識到泰國的強制性保護規定無論如何都會適用

3. 為什麼固定期限很少能免除遣散費

固定期限合同對遣散費的豁免範圍很窄。它僅涵蓋特定種類的工作——例如僱主正常業務之外的特別專案臨時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且須依據書面合同在兩年內完成。

一份標準的、為期若干年的高管合同,若從事的是公司的日常業務,在到期未續簽時通常仍需支付遣散費。請為此預留預算。參見泰國的遣散費

4. 工資基數

遣散費以工資為計算基礎。作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定期且固定發放的津貼,視其結構安排而定,可以計入。對實際發生費用的報銷通常不計入。在設計薪酬方案時預先考慮到這一點,可避免就遣散費本應是多少產生爭議。

5. 董事或員工——還是兩者兼有

許多外籍董事總經理既是泰國公司的董事,又是員工。這是兩種相互獨立的關係:

  • 免除董事職務屬於股東的決定,需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參見註冊後變更董事
  • 終止僱傭關係屬於勞動法下的解僱,涉及通知期和遣散費
  • 更新簽署安排,以免公司出現無人有權簽署的情況

6. 終止任職

  1. 確定理由和流程——辭職、不續約、重組,或有因解僱
  2. 發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並按正確的工資基數計算遣散費
  3. 處理董事變更和簽署許可權
  4. 按計劃規則處理股權激勵
  5. 完成工作許可證和簽證步驟及通知
  6. 就交接、財產歸還和保密達成一致
  7. 審慎記錄任何和解協議

有關爭議,請參閱為僱主在勞動法院辯護

7. 工作許可證與簽證

工作許可證與僱主及職位繫結。僱傭關係終止時,僱主負有通知義務,依附於該僱傭關係的簽證也隨之終止。應據此安排離職時間表,使高管能夠合法離境或變更身份。參見泰國簽證與工作許可證

核對清單

  • 僱主與合同結構清晰
  • 職責與工作許可證一致
  • 薪酬方案拆分為工資與報銷
  • 明確納稅責任
  • 通知與終止條款符合泰國法律
  • 已為遣散費做出預算,包括固定期限合同
  • 董事與員工身份在退出時分別處理
  • 離職方案中包含工作許可證與簽證步驟

接下來閱讀

常見問題

泰國勞動法是否適用於按母國合同受聘的外籍高管?+

只要該高管在泰國為泰國僱主工作,泰國勞動法的保護即適用,與員工的國籍或合同中約定的適用法律無關。這包括按工作年限計算的遣散費、通知規則以及不當解僱索賠。

如果我們採用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時是否就無需支付遣散費?+

通常並非如此。固定期限合同免除遣散費的適用範圍很窄:僅涵蓋特定工作,例如僱主正常業務之外的特別專案、臨時性工作或季節性工作,且每一種都須有書面合同並在兩年內完成。普通的兩三年期高管合同,到期未續簽的,通常仍需支付遣散費。

住房或車輛津貼是否屬於計算遣散費的工資?+

作為工作報酬一部分定期、固定支付的款項,可能被計入計算遣散費的工資,具體取決於其結構設計和支付方式。對實際支出的報銷通常不計入。因此,薪酬組合如何設計會同時影響遣散費和稅務。

我們的外籍董事總經理同時是這家泰國公司的董事。免去其董事職務是否等同於終止其僱傭關係?+

不是。董事職務與僱傭關係是兩種相互獨立的關係。免去某人的董事職務是股東的決定,需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終止僱傭關係則是勞動法意義上的解僱,涉及通知和遣散費。兩者都要處理,並且要按正確的順序處理。

僱傭關係結束時,工作許可證必須如何處理?+

外籍員工的僱傭關係結束時,僱主負有申報義務,而依附於該僱傭關係的簽證也隨之終止。應圍繞工作許可證和簽證來安排離職時間表,使該高管有時間合法離境或變更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