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進入泰國開展業務,大致可以分為三種不同形式,而這種區別不僅僅是行政手續形式上的不同,還關係到 你能從什麼業務中獲得收入、由誰承擔責任,以及你能建立什麼。
決策往往在一個下午就倉促做出,通常選擇聽起來最簡單的那種形式,但事後想要再變更,就非常困難了。
三種形式
代表處。 是指在泰國設立機構但不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為海外母公司提供服務,可以支援母公司的業務,例如尋找貨源、質量檢驗、市場報告、提供有關母公司產品的資訊,但禁止在泰國創造收入。代表處的資金來自母公司。
分支機構。 是外國公司本身在泰國經營業務,可以在適用於該活動的許可證下從事貿易。重要的是,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分支機構的債務由母公司負責。
子公司。 是擁有自身法人地位的泰國公司,由母公司所有,以自身名義開展業務,使用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外國人的持股狀況將按照泰國外國投資完整指南中提到的框架進行評估。
真正區分它們的是什麼
| 代表處 | 分公司 | 子公司 | |
|---|---|---|---|
| 能否在泰國產生收入 | 否 | 能 | 能 |
| 是否為獨立法人 | 否 | 否 | 是 |
| 母公司對泰國債務的風險 | 限於約定範圍 | 直接承擔 | 通過持股間接承擔 |
| 在泰國擁有自己的賬戶和賬目審計 | 有 | 有 | 有 |
| 能否接納當地合作伙伴或投資者 | 否 | 否 | 能 |
| 增長的實際限制 | 設計上較低 | 中等 | 高 |
在大多數情況下,用於判斷的關鍵一行是**“能否在泰國產生收入”;在最壞情況下,用於判斷的關鍵一行是“母公司對泰國債務的風險”**。
每種情形的失敗模式
開始從事銷售的代表處 當初設立是為了聯絡協調,因為這樣更為簡便。六個月後,有兩名員工開始報價並洽談條件,因為這才是業務所需。證據就在該代表處自己的電子郵件和檔案之中。
為規避設立公司而選擇設立的分公司 看似檔案手續較少,但一旦在泰國發生爭議,締約方的索賠將直接歸屬於母公司,而不是由具有清晰資產負債表的泰國法人實體承擔。
設立時未做持股規劃的子公司 為儘快開始交易而迅速設立公司,其持股結構需要在首位真正投資者進入之前先進行重組。參見 外國投資者赴泰投資完整指南
決定取捨的關鍵問題
- 組織內是否有人會在十二個月內從泰國客戶處收款? 若有,代表處便是錯誤的模式。
- 若泰方對該業務提出索賠,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能否承擔? 若不能,分公司便是錯誤的模式。
- 我們會與當地合作伙伴合資或接受外部投資嗎? 若有,只有子公司能夠支援。
- 該業務在第二年需要多少名外籍人員? 應在選擇形式之前就問,而不是等到之後才問。
- 實際運營需要哪些許可證? 法人形式並不能免去申請許可證的義務,但會改變許可證的持有者是誰。
無論您選擇哪一種
所有三種形式自成立之時起就負有泰國法律規定的會計、審計和檔案申報義務 — 參見會計與稅務法律合規。沒有任何一種形式適合停止運營,這些義務並不會等到業務開始運營後才產生。
如果您正在決定如何進入泰國市場,請在法人註冊成立之前諮詢我們的團隊,而不是之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