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好不容易把遗产分完了,已知的账户销了户,已知的土地也过了户。几个月后,或几年后,忽然收到一家没听说过的银行的来信,或者亲戚说起“你爸在隔壁县还有一块地”。最先冒出来的念头往往是:是不是又要回法院从头来过?最准确的回答是:现在还不必下结论。先核对此前的法院裁定和手头的文件。
本指南只讨论“分配之后才发现财产”这一种情形。继承的整体流程见继承综合指南,申请程序见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土地见继承土地在土地事务所办理过户。
核心答案
处理顺序如下。第一,阅读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法院裁定和此前的分配记录。第二,判断现任管理人能否就新财产办理手续。第三,能的话,由继承人之间签订追加分割协议;不能的话,考虑重新申请。第四,在时间拖得更久之前,先核对与时效有关的日期。
法律规定(《民商法典》)。 《民商法典》第1732条要求管理人自第1728条所定之日起一年内履行职务、编制管理报告并分配遗产,但遗嘱、过半数继承人或法院另有期限的除外。第1733条规定,对报告的认可或免责,只有在报告连同相关文件至少提前十日交付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效,且继承人不得在管理终结满五年后就遗产管理提起诉讼。第1745条规定,共同继承人在分割完成前对遗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在不冲突的范围内适用关于共有的第1356条至第1366条。第1750条列出分割的方式:继承人各自占有一部分,或将遗产变卖后分钱,或通过合同分割;通过合同分割,须有书面证据才能通过诉讼强制履行。继承请求的时效规定在第1754条。
我们的实务看法。 新发现的财产通常是文件问题,而不是争吵。如果继承人之间仍能沟通,实际要做的一般是两件事:向银行或土地事务所证明谁有权限,以及把只针对新财产的明确分法记录下来。我们不建议不必要地重新申请,也不建议口头分了以后再起争执。
假设案例(本指南通篇使用):孔敬的一户人家。父亲颂汶去世,有三个子女:蓬蒂、塔纳功、诗丽蓬。两年前法院指定蓬蒂为遗产管理人。兄弟姐妹把房子和已知的账户都分完了。后来塔纳功发现了乌隆他尼某支行的一本旧存折,亲戚还说“你爸以前在附近的县买过一小块地”。
1. 从此前的法院裁定入手:是否仍然有效,是否涵盖新财产
拿出法院认证的裁定书副本,以及(如有)裁判确定证明书,自己回答下面三个问题。
- 指定现在是否仍然有效。 管理人是否在世,有没有被解任或辞任?有没有显示职务已终结的文件,例如解任裁定或管理终结的裁定?
- 裁定涵盖哪些财产。 写的是“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还是列明了具体财产?若是列明的,不在清单上的财产可能不在裁定范围之内。
- 管理是否已经终结。 管理人有没有编制报告并全部分配完毕?第1732条的通常期限是一年,遗嘱、过半数继承人或法院另有期限的除外。
有一点要注意。第1732条规定了一年内完成职务的期限,但并没有写明满一年后指定自动失效。具体结论取决于裁定书的措辞、事实情况和受理机构的理解,所以我们不会断言权限仍在或已经终止。请先把裁定书拿给律师或法院书记处看。
在假设案例中,蓬蒂拿到的裁定书没有限定财产清单,只写明她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也没有解任或职务终结的文件。因此兄弟姐妹有理由先问银行和土地事务所能否使用此前的裁定,而不必急着跑法院。
2. 发现了什么、要核对什么、可能的走向
这张表只是一般性参考。实际结果取决于裁定书的措辞、该财产的文件以及各机构的要求。
| 发现的财产 | 要核对的事项 | 可能的走向 |
|---|---|---|
| 无人知晓的旧银行账户 | 此前的裁定是否涵盖全部财产;管理人是否在职;银行要求哪些文件 | 现任管理人向银行出示裁定和文件,继承人签署分割该账户存款的协议 |
| 另一块土地,权属证书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 | 裁定是否涵盖;土地事务所是否要求裁判确定证明书;继承人有无变动 | 裁定涵盖且管理人可办理的,连同分割协议向土地事务所申请;否则考虑重新申请 |
| 此前的裁定仅列明特定财产 | 新财产是否在清单内 | 通常申请扩大裁定范围,或按法院指引重新申请 |
| 管理人已去世、辞任或被解任 | 谁可以申请;其他继承人是否配合 | 通常重新申请指定新的管理人 |
| 原本就没有管理人,继承人自行分配 | 新财产是土地还是银行账户;机构是否要求法院裁定 | 土地有时可由继承人依土地事务所规定直接办理;银行在继承人有多人时往往要求法院裁定,应先询问 |
| 被继承人已出售的财产,或并非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 | 买卖文件,或登记的所有人 | 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就不是遗产,先由律师核对文件 |
|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寿保险或基金给付 | 文件上的受益人是谁 | 有时直接支付给受益人而不计入遗产,需查看提供方的文件 |
| 境外财产 | 当地法律及当地的管理人程序 | 泰国的法院裁定有时不能直接使用。应咨询当地律师,并参阅外国人的泰国遗嘱与继承指南 |
3. 现任管理人可以继续办理的情形,与需要重新申请的情形
管理人常常可以继续办理,是指此前的裁定准许管理遗产且未限定财产清单、管理人仍在职、没有显示职务已终结的文件、受理机构接受此前裁定的情形。
常常需要重新申请,是指此前的裁定仅限于其他列明的财产、管理人缺位或不配合、法院已裁定职务终结,或机构不接受此前裁定适用于新财产而继承人认为需要一份明确裁定的情形。
“管理人可以继续办理”,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可以单独决定怎么分。管理人是为继承人而管理的人。新财产也必须按继承人的权利或遗嘱来分,追加发现的财产清单最好做成所有继承人都能查看并同意的形式。如果管理人不告知继承人或失去联系,请参阅遗产管理人不分配、不回应继承人时怎么办。
4. 银行和土地事务所通常要求什么
不同的银行和土地事务所要求的文件各不相同。结合一般实务,常见的项目如下。
- 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法院裁定认证副本
- 裁判确定证明书(法院规定的期间届满后签发)
-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管理人的身份证件
- 显示该财产的资料(账号,或权属证书和土地编号等)
- 视机构而定,继承人的同意书或继承人签署的分割文件
- 管理人仍是此前同一人的,有些机构还会要求出示职务尚未终结的证明
最省力的做法是先电话或书面询问,并把答复留存为书面记录。这样在去法院之前就能知道实际需要哪些文件。另外,不要自己用被继承人的密码或手机应用去登录账户。未经授权的访问可能触犯2007年(佛历2550年)《计算机犯罪法》第5条至第7条。请只通过银行规定的窗口办理。
下面是一封给银行的询问函示例,请按自己的情况修改。
主题:关于被继承人存款账户详情及银行所需文件的询问
致:____银行 ____支行 行长
本人____是____年__月__日去世的____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
本人发现了显示被继承人可能在贵行开立存款账户的资料(已知账号:____)。
____法院已于____年__月__日指定本人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案号:____)。
现随函附上裁定书副本、死亡证明和身份证件副本。
请就下列事项书面答复:
1. 被继承人在贵行是否有账户,以及账户的状态如何。
2. 管理人或继承人要继续办理,还需要补充哪些文件。
3. 对该账户,贵行是否接受此前的法院裁定,还是需要其他文件。
本人并未申请提款或销户,请在文件齐备之前暂停该账户的交易。
联系方式:____(电话:____)
此致
____(签名) 日期:____
5. 分割新财产:分割前继承人是共同权利人
第1745条规定,共同继承人在分割完成前对遗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在不与继承编冲突的范围内适用关于共有的第1356条至第1366条。也就是说,新发现的财产同样由全体继承人共有。不是谁先发现就归谁,也不是此前的分割已经结束,谁手里有文件就归谁。
第1750条允许通过继承人各自占有一部分,或将遗产变卖后分钱的方式分割。如果通过合同分割,必须有负有责任的一方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书面证据才能通过诉讼强制履行,并类推适用关于和解的第850条和第852条。
实务上,请另行订立一份追加遗产分割协议,并写明下列内容。
- 此前的法院裁定及其日期、被继承人、全体有权利的继承人
- 发现的财产及可核实的详细信息(账号、银行、支行,或权属证书编号)
- 份额或分割方式(谁取得哪项财产,是否变卖后分钱)
- 由谁办理银行或土地事务所的手续,费用由谁以及如何承担
- 没有其他隐瞒的财产,以及今后再发现财产时的分法
- 全体继承人和见证人的签名
如果有继承人不签字,或对份额有异议,这份协议就不能完整发挥作用。可能需要有调解人参与协商,最终也可能走到遗产分割诉讼。请参阅综合指南中的兄弟姐妹不同意分割时怎么办。
在假设案例中,蓬蒂、塔纳功、诗丽蓬同意把发现的账户存款三等分,小块土地则变卖后分钱。他们订立了一份协议,由两名见证人一同签署,去银行和土地事务所时连同此前的法院裁定一并附上。
6. 时效与期限:先核对日期
不要匆忙判断“已经晚了”或“还来得及”,请核对下面三点。
- 第1754条。 继承请求的一般原则是一年,原则上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不超过十年的上限。有例外,例如依第1748条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第1754条的期间届满之后,仍可请求分割自己所占有的财产。
- 第1733条。 继承人不得在管理终结满五年后就遗产管理提起诉讼。这一期限针对的是主张管理人的管理有误的情形,与主张新发现财产份额的期限是两回事。
- 实际日期。 把死亡日、指定管理人的裁定日、各继承人得知新财产的日期、此前管理终结的日期都写下来。
重要提示:仅仅寄出一封催告函,通常不会使时效中断。不要寄了函就一直等。只要任何一个日期的期限临近,请立即咨询律师。凭听说的情况得不出答案,需要实际的日期和文件。
7. 遗产税
2015年(佛历2558年)《遗产税法》仅就每位受领人从每位被继承人处所得遗产中超过1亿泰铢的部分征税,被继承人的配偶免税。因此大多数家庭达不到起征点。即使又发现了账户或小块土地,通常也不属于该税的征税对象。如果合计金额非常大,请让专业人士核对最新门槛和应税财产的种类。土地过户登记费是另一回事,由土地事务所另行确定。
8. 清单
在做任何事之前
- 保存发现的证据。拍下存折和土地文件,记录何时、从谁那里得知
- 记录死亡日、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日期、各继承人得知财产的日期
- 找出裁定书认证副本、裁判确定证明书和此前的分配记录
- 阅读裁定是涵盖全部财产,还是只涵盖列明的财产
核对权限
- 现任管理人是否在世、职务是否尚未终结
- 书面询问银行或土地事务所能否使用此前的裁定
- 需要重新申请的,参阅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分割与记录
- 把发现的财产告知全体继承人,不要漏掉任何人
- 以书面形式订立追加遗产分割协议,全员签字并有见证人
- 到银行或土地事务所办理手续,保存收据和收到的文件
- 先核对时效,期限临近时立即咨询律师
延伸阅读
- 父母去世后遗产怎么分 —— 继承人、遗嘱、债务和继承纠纷的整体情况
- 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重新申请时的文件、亲属关系表和开庭日
- 继承土地在土地事务所办理过户 —— 新财产是土地时的步骤
- 遗产管理人不分配、不回应继承人时怎么办 —— 现任管理人失去联系的情形
- 外国人的泰国遗嘱与继承 —— 财产或继承人涉及外国因素的情形
先核对此前的法院裁定,再决定是否要从头再来。新发现的财产往往不需要全部重来,但需要正确的文件和书面的分割协议。
我们协助继承人和管理人核对此前的法院裁定、办理银行和土地事务所的手续、起草分割协议,并在必要时办理重新申请。如需初步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另请参阅我们的遗产业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