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条是怎么规定的
泰国公司必须了解的反贿赂法律,是**《反腐败组织法》(佛历2561年,即2018年)第176条**。这一规则始于佛历2558年(2015年),当时是旧法的第123/5条。
第一款:行贿人的犯罪。 任何人向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官员给予、要求给予或承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诱使其作为、不作为或拖延作出违背职责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两者并处。
第二款:法人的犯罪。 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时,公司同样构成犯罪:
- 行贿人是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
- 行贿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 公司没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来防止该行为
第3项是公司可以掌控的部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解释说,法人如果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就不需要担责。因此案件中的问题不是“管理层知不知道”,而是“公司有没有一套真正可用的体系”。
该法既适用于依泰国法律设立的法人,也适用于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外国法人。
谁算“与公司有关联的人”
法律的规定很宽泛:法人的代表、员工、代理人、关联公司,或为法人或以法人名义行事的任何人,无论其是否有此职责和权限。
实际上,公司最容易忽略的,是代表公司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外部人员:
- 替公司办理海关事务的报关代理或货运代理
- 受托申请许可证、证书或政府文件的承办人
- 协助处理税务或稽查事宜的顾问
- 向政府机关销售的经销商或销售代表
- 分包商和合资伙伴
“无论是否有此职责和权限”这句话,使“员工是自作主张,公司并未授权”的辩解行不通。
处罚与后果
- 公司:处所造成损害或所获利益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金额上限。通过贿赂取得的合同或许可证价值多少,罚款就与该价值挂钩。
- 行贿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两者并处。《刑法典》第144条同样规定向公职人员行贿构成犯罪,处罚幅度相同。
- 境外母公司:还可能受其本国反贿赂法律的约束,例如美国和英国的法律。这正是母公司常常把政策和承诺书发给泰国子公司的原因。
第176条只涵盖向公职人员(包括泰国、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官员)的给予。泰国法律目前没有私人之间行贿的一般性罪名。但是,私下向客户的采购人员付钱,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也几乎违反所有合作方的政策。因此公司的政策应当将两种情形都予以禁止。
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的8项指引
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发布了《法人制定适当内部控制措施指引》,用于防止向泰国官员、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贿。原则共有8项:
- 防止行贿必须是最高管理层确立的重要政策
- 必须对向政府官员行贿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
- 针对高风险情形的措施必须有清楚的细则
- 措施必须适用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的人员
- 必须有完善的会计制度
- 必须有与防止行贿措施相一致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 必须有措施鼓励举报违法行为或可疑情况
- 必须定期复核、检查并评估这些措施
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指出,该指引视情况适用于各类型、各规模的法人。中型公司不必拥有上市公司那样的体系,但必须拥有与自身风险相称、并能证明确实在执行的体系。
公司常见的风险点
便利费,即所谓“茶水费”。 为了让官员办事快一点而给的小额款项。泰国法律对这类款项没有专门的例外,而官员为履行职务而索取或收受款项,即使所办之事本身合法,也构成犯罪。公司政策应当毫无例外地予以禁止,唯一的例外是员工的生命或安全受到威胁,但必须立即报告。
礼品与招待。 依据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关于公职人员依习俗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之标准的公告》(佛历2563年,即2020年),公职人员接受非亲属的财物,每人每次不得超过3,000泰铢。这个数字是针对收受方的限制,并不是给予方的许可。如果是为了在待批事项上施加影响而赠送,无论金额多少都有风险。
捐款与赞助。 向与正在审理公司事项的官员有关联的机关、基金会或活动捐款,应经过审批、核查受款方,并取得收据。
异常的代理人报酬。 服务费过高、取得许可证后须支付大额成功费、要求支付现金、要求转入第三人账户或境外账户,或者发票上只写“办理费用”。
雇用亲属或官员推荐的人。 利益不限于金钱。录用某人,或把合同给官员亲属的公司,也可能构成为拉拢而给予的利益。
中型公司切实可行的体系
书面政策。 由董事会批准,用员工看得懂的语言,写明禁止什么、谁批准什么,并写明拒绝行贿的员工不会受到处分,即使公司因此丢了业务或耽误了时间。
以与政府的接触点为基础进行风险评估。 逐一梳理公司与哪些机关打交道,例如海关、税务局、工厂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劳动检查、政府采购,然后排出哪些环节风险最高。
礼品与招待登记册。 设定上限和审批层级,对给出和收到的每一项都做记录。
委任前审查代理人。 查看股权结构、与官员的关系、过往记录以及服务费是否合理,然后订入必要的合同条款:
- 承诺不行贿并遵守公司的政策
- 发票逐项列明,禁止无单据提取现金
- 有权检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文件
- 未经同意不得转包
- 发现行贿时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不支付报酬
会计控制。 只能付款至合同相对方的银行账户,不得有没有凭证的“杂项费用”,并定期检查异常项目。
与人事工作挂钩。 将行贿写入工作规则和纪律处分,对高风险岗位员工进行培训,并在对经理的考核中考虑这一点。
举报渠道。 员工和合作方无须经过直属上级即可使用,配有调查程序,并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
每年复核并保存证据,例如培训记录、风险评估结果、检查报告,因为一旦出事,这些文件就是证明公司采取了适当措施的依据。
获得泰国私营部门反腐败集体行动联盟(CAC)的认证或ISO 37001标准认证,并不是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但有助于建立体系,也是分量很重的证据。
发现已经发生付款时
- 停止所有尚未支付的款项,并暂停相关代理人的工作。
- 保存电子邮件、信息、发票和转账记录,不得删除或修改。
- 指定与此事无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系统地约谈相关人员。参见员工违纪与舞弊调查服务。
- 在决定是否向主管机关报告、是否通知母公司以及如何处分员工之前,先咨询律师。
- 修补导致事件发生的体系漏洞,并记录整改情况。
防贿措施检查清单
- 有经董事会批准的反贿赂政策,并已传达给所有员工。
- 至少每年一次,按公司与政府机关的接触点进行风险评估。
- 政策中禁止便利费,且没有例外。
- 有礼品、招待、捐款和赞助登记册,并载明上限和审批人。
- 委任前审查代理人、报关代理和顾问,并订有禁止行贿的合同条款。
- 只向合同相对方的账户付款,并检查异常项目。
- 将行贿写入工作规则,并对高风险岗位员工进行培训。
- 有安全的举报渠道和调查程序。
- 每年复核体系,并保存每个环节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