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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律

购买加盟前,需要审查哪些合同条款

写给正在泰国购买加盟的泰国人和外国人:泰国没有专门的加盟法,但有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发布的指引。本指南说明签约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哪些信息、必须逐条阅读的合同条款,以及当生意不似推销时所说的那样时有哪些出路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商业法律团队2026年10月13日11 分钟阅读
购买加盟前,需要审查哪些合同条款

本文适合谁阅读,核心要点是什么

写给正准备花钱购买加盟(franchise)的人——无论是单店加盟,还是多店经营权,也无论是泰国人还是外国人。

核心要点有三个

  1. 加盟费不是真实成本 真实成本是加盟费,加上装修费、设备费、月度权利金(royalty)、市场营销费,以及在整个合同期内必须向授权方采购的原物料。
  2. 加盟合同大多由授权方自己起草 加盟方的议价空间比想象中小,但在签字之前,你仍可以要求修改、索取资料,也可以转身离开。签字之后,选择余地会大大收窄。
  3. 合同要与数字一起审 一份每一条都合法的合同,如果强制成本高于可能实现的利润,照样能让门店亏钱。整体概览见加盟相关服务。

泰国有特许经营法律吗

没有。 泰国尚无专门的特许经营法,购买方(加盟商)必须结合多部法律来适用。

事项来源状态
卖方须在签署前披露信息,并禁止某些形式的滥用优势依《贸易竞争法》佛历2560年第57条发布的贸易竞争委员会公告审议指引,贸易竞争委员会用以指出哪些行为可能不公平
格式合同(附合合同)中过度不公平的条款《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佛历2540年法律,法院仅在其公平的范围内予以适用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法》佛历2534年第68条法律,必须以书面作出并办理登记
欺诈诱使订立合同《民商法典》第159条法律,合同为可撤销

贸易竞争委员会公告的第一版于佛历2562年12月6日刊登于政府公报,此后经过两次修订,其中第三版仅修改了第4条关于开设新门店的内容。违反第57条者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金额不超过违法当年收入的10%。签署前应再次到贸易竞争委员会网站核实是否有更新的版本。

须知,该公告是贸易竞争委员会用以判断哪些行为落入第57条的审议指引,公告本身并非直接的起诉依据。但如果卖方的行为确实违反第57条,第69条允许受损方向违反者提起诉讼索赔。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会以该公告作为谈判、向贸易竞争委员会投诉,以及支持合同条款抗辩或索赔的依据。

卖方在签约前必须提供哪些信息

公告第 3 条要求特许经营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披露四方面信息:

  1. 报酬与费用,例如加盟费、权利金、市场推广费、培训费、必需设备费,以及计算方式、付款方式和退款条件。
  2. 经营计划,例如经营协助、培训、附近地区现有及未来其他买方的数量和选址,以及促销推广。
  3. 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权利,有效期间、许可范围和限制条件。
  4. 合同续期、修改、解除和撤销。

在实际操作中,应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并完整保存。

  • 从开业到合同期满的总成本表
  • 完整合同草案,连同合同引用的附件和手册
  • 已开业、已关闭以及计划在我们门店附近开设的门店名单和地址
  • 证明卖方确实是商标所有人或确有授权许可权的证据
  • 样板门店的业绩数字,并注明该门店是卖方自营还是买方的门店

如果卖方拒绝提供其中任何一项信息,这本身就是警示信号。

除了初始费用之外还有哪些成本

完整阅读费用条款,并将其整理进同一张表格。

  1. 月度权利金 是按销售额计算还是固定金额,以及是按折扣前还是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
  2. 市场营销基金 缴多少、用在何处,以及买方能否要求查看资金使用账目。
  3. 强制装修与设备 是否必须使用卖方指定的承包商或制造商,以及卖方能否在合同期间要求重新装修门店。
  4. 培训 首次培训是否包含在初始费用中,以及复训是否收费。
  5. 软件与系统 POS 系统费用、月度会员费,以及客户数据归谁所有。
  6. 押金与保证金 何时退还,可以扣除哪些款项。
  7. 其他费用 例如巡店费、转让费、续约费。

统摄全部的问题:要问卖方,哪些费用是卖方可以在合同期间单方面修改或增加的,以及该条件写在什么地方。

独家区域:卖方能在我们附近开分店吗

不要相信"不会在附近开"这种口头承诺。要看合同是否明确划定了区域——是半径、区域,还是项目清单——以及禁止的是仅限卖方自己的分店,还是也包括其他渠道,比如外送、线上,或百货商场内的门店。

该公告(第3号)第4条给出的指引是:卖方打算自己开新店,或打算把权利授予其他买方或其他人时,必须通知位置最近的买方,并优先给予该买方开设新店的权利,且须给予至少30天的考虑时间。例外有两种情形:

  • 该原有买方未达到卖方已明确规定并事先告知的业绩标准;
  • 属于区域开发(area development)型加盟,已有扩店约定,且卖方须有在商业、营销或经济上站得住脚的理由。

必须要求卖方写进合同的是卖方用来取消这项权利的业绩标准。标准不清晰,卖方随时都可以说我们"未达标"。

强制购买商品、设备及定价:哪些可以做

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กขค.)公告第 5 条列举了可能构成不公平的行为,前提是无合理理由而为之

  • 强制购买与特许经营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且只能从卖方或卖方指定的人处购买
  • 设定超过实际需求的购买配额,并禁止退还超出部分
  • 在签约后增加条件,例如要求额外购买其他商品,除非有商业理由,或为维护声誉、质量和标准,且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 禁止向质量相同但价格更低的其他人购买
  • 禁止对易腐烂或临近保质期的商品降价
  • 对不同买方设定不同条件,构成歧视

因此,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这些内容

  1. 哪些商品必须从卖方购买,哪些商品若通过标准则可从其他来源购买
  2. 是否有批准其他采购来源的程序,需要多长时间,可以以什么理由拒绝
  3. 是否有最低购买额,超出部分能否退货
  4. 卖方向买方出售的商品价格,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是否有上限
  5. 买方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自行决定门店销售价格

关于最后一条,许多合同规定的是建议价格,这是可以协商的,但应看清它是建议价格还是强制价格

合同期限与续约

签署时看起来很不错的特许经营合同,到了续约时可能代价高昂。请核查:

  • 合同期限多长?与卖方给出的数字所显示的回本时间相比如何(合同期限短于回本时间,就是警示信号)
  • 续约权是买方的权利,还是卖方单方面决定?必须提前多久通知?
  • 续约时是否可能必须签署条件与原合同不同的新合同,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提高
  • 续约费,以及是否必须按新标准整改门店?由谁承担费用?
  • 合同存续期间修改合同与手册的条件:卖方能在多大程度上单方面修改

根据公告,续约条件是卖方在签约前必须披露的四项事项之一,因此请要求对方在合同中直接指出其所在位置。

合同解除与解除后的竞业禁止

检查双方条款是否对等

  • 卖方何时可以解除 是否必须存在严重违约事由,还是可以基于宽泛事由解除,例如未通过标准;是否设有补救期
  • 买方能否自行解除,以及需要支付什么
  • 解除后的后果 是否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和门店形象;卖方是否回购库存和设备;已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获得任何返还
  • 预定损害赔偿金 违约时,若金额过高,法院可依《泰国民商法典》第383条酌减至适当金额
  • 竞业禁止 禁止从事同类业务的期限多长、地域范围如何,以及是仅禁止复制该体系的业务,还是禁止一切类似业务

关于竞业禁止,多数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即以书面形式订立、重要内容事先确定,并由一方用于自身经营的合同。佛历2540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4条规定,使起草方获得过度优势的约定属于不公平合同条款,并且仅在公平且与具体情况相称的范围内具有效力。这是法律机制,而非竞业禁止条款会自行失效的保证;因此应认为,我们必须从签署之前就开始谈判。

商标:卖方是否确实有权许可我们使用

我们所购买的是品牌使用权,因此必须在付款前核查。

  1. 检索知识产权厅的数据库,确认该商标登记在谁名下、是否涵盖我们将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其状态如何。
  2. 向我们授权的一方必须是商标所有人,或确实有权进行再许可。如属境外特许经营,应要求商标所有人出具文件,授权泰国的卖方。
  3. 佛历2534年(1991年)商标法第68条规定,已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向注册官办理登记,即在知识产权厅登记(服务商标适用同一原则)。

如未登记,最高法院曾在涉及采用服务商标的商业体系的案件中认定,书面形式与登记属该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许可合同中仅就使用已注册商标的部分因此无效,但合同中其他可分割的约定仍可执行。实际后果是:尽管我们已付款并装修了店铺,我们的品牌使用权仍可能不稳固。应要求卖方以书面形式保证将登记该许可合同,并保留申请书的副本。另见商标注册

如果卖方是外国公司,税务如何处理

简而言之,如果我们向未在泰国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付款方有义务按《税法典》第70条代扣代缴税款并申报缴纳。适用的税率可能因该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有所不同。应先请税务顾问核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含税、由谁承担税负。

生意未达出售时的承诺,出路何在

先从常常被混为一谈的几件事说起

  • 因市场或地段变化,销售业绩低于卖方所说的水平 如果合同并未对销售额作出保证,卖方通常不必负责。
  • 卖方为让我们签约而展示不实信息 例如根本不存在的样板分店,或经过修饰的利润数字。这属于欺诈,即《泰国民商法典》第159条。若严重到“若没有这些欺骗,就不会签订合同”的程度,该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โมฆียะ),被欺诈方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撤销。
  • 卖方未提供合同和商业计划中规定的支持 这属于违约。

应按顺序做的事

  1. 保存证据 推介文件、预估数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报价单,以及签约前卖方交付的文件。
  2. 不要在未咨询的情况下自行停止付款或停止经营 因为那可能反而让我们自己构成违约。
  3. 发出索赔通知书 写明事实、被违反的合同条款以及我们的诉求,例如补足支持、部分退款或解除合同。
  4. 检查是否落入 กขค.(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公告的范围 例如强制超额采购,或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在附近开设分店,然后考虑向 กขค. 投诉。
  5. 商业上的出路 看合同是否允许转让权利或出售分店,卖方应如何批准受让人,以及收取多少费用。

若需要发出索赔通知书,见催告函起草服务。将分店出售给他人,见买卖企业服务。

签署前特许经营合同检查清单

  1. 根据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กขค.)公告第3条,收到全部四项信息,并作为签署前的文件。
  2. 有涵盖合同全期所有项目的总成本表,且知道卖方是否可以单方面增加费用。
  3. 独家经营区域明确,且卖方用于取消权利的经营业绩标准写入合同。
  4. 必须从卖方购买的商品有合理理由和质量标准,可从同等标准的其他来源购买,且没有不切实际的配额。
  5. 合同期限不短于回本时间,续约权和续约费明确。
  6. 双方的解约事由相互平衡,有整改期限,且知道解约后的结果。
  7. 竞业禁止条款限定了时间、区域和业务类型。
  8. 已核查商标注册,且卖方保证将办理许可合同登记。
  9. 有权转让或出售分店,并有明确的条款和费用。
  10. 卖方口头承诺的销售额或利润,已写入合同或附件,或已以书面形式确认。

延伸阅读

常见问题

泰国有专门的加盟法吗+

没有,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加盟法。真正可用的是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OTCC)发布的《加盟业务中不公平贸易行为审理指引公告》,该公告依据《佛历2560年贸易竞争法》第57条发布,再结合合同法、商标法和税法。

加盟出卖方在我们签约前必须提供哪些信息+

根据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的公告,出卖方必须在订立合同前披露四件事:报酬与费用以及退款条件;经营计划,包括附近门店的数量和位置;商标与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以及续约、修改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应当要求对方以书面文件提供,并留存作为证据。

被强制只能向加盟出卖方一家购买原材料,这样可以吗+

只有在存在合理理由时才可以,例如维持商品的标准和质量。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的公告认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禁止向质量相同、价格更便宜的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者设定超出实际需求的采购配额并禁止退货,都属于可能构成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做法。应当要求合同写明理由,以及他人可以用来对比的质量标准。

加盟合同终止后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总是有效+

不一定。如果合同是出卖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使拟定方获得过分优势的约定只能在公平且合理适当的范围内予以执行,依据是《佛历2540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4条。但不应该抱着指望法院减轻责任的想法签字,因为必须到法院阶段去举证。应当在签字前就竞业禁止的范围进行谈判。

如果生意销售额低于加盟出卖方所说的水平,可以要求退款吗+

取决于出卖方是否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致使我们决定签约,以及合同对退款有何约定。如果欺诈达到这样的程度——若没有该欺诈就不会订立合同——合同可能依《民商法典》第159条成为可撤销的。但必须有证据证明谁在何时说了或写了什么,因此应当从第一天起保留所有文件和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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