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写给首次收到传票、还不知道先做什么的人。大多数人在第一周会犯三种错误:一是惊慌之下给发来假传票的骗子汇款;二是保持沉默、不按约前往;三是还没有咨询任何人,就在第一天作了冗长的陈述。
第 0 步 — 先核实传票是真是假
在担心案情之前,先检查收到的文件是否真实,因为伪造传票被广泛用作骗钱工具,既可能通过聊天软件发送文件、发送照片,也可能打电话自称警察,再发送文件过来以显得可信。
伪造的警示信号
- 催促在几小时内完成某件事,或威胁不照做就立即发出逮捕令。
- 要求转账以“核查资金流向”或“先办理保释”。
- 索要 OTP 验证码、密码,或要求额外安装应用程序。
- 要求添加应用好友,然后通过视频通话进行讯问。
- 禁止告诉任何人,包括禁止告知家人或律师。
最安全的核实方法是查看文件上注明的是哪个警察局,然后通过官方渠道自行查询该局的总机号码,打电话询问是否确实有以您名义发出的传票。不要拨打文件上印的号码或来电者提供的号码,因为那是发送文件的人的电话,不是警察局的。
如果发现是伪造并且已经转账,您的情况属于在线诈骗受害者,相关流程详见指南 遭遇在线诈骗,如何报案才有机会追回钱款。
传唤不是逮捕令,也不代表已有罪
传唤是要求按指定日期时间前往调查官处报到的命令,属于调查阶段,既不是判决,也不是逮捕。因此收到传唤并不代表案件已经终结,也不代表您有罪。
但需要理解的是,这两者相互关联。一般情况下,程序从发出传唤开始;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前来,调查官就可能进一步申请发出逮捕令。"自行前往报到"与"被逮捕"之间的区别在实践中确实会产生影响,既影响临时释放的裁量,也影响整个案件的整体情况。
看清楚被传唤的身份
文件中会标明,您是作为 犯罪嫌疑人 还是 证人 被传唤,二者完全不同。
- 犯罪嫌疑人传唤令 意味着有人指控您与犯罪行为有关,应从一开始就请律师。
- 证人传唤令 意味着您被传唤去就他人的事情提供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身份 可以根据调查期间出现的证据而改变。如果被传唤询问的事项牵涉到您本人,例如您是银行账户持有人、电话号码持有人,或是案件所涉文件上的签署人,那么从证人阶段起就带律师一起去,是一种预防措施,而不是把事情闹大。
收到传票当天应做的事
- 保存文件原件并拍照留底 ——包括传票正面以及寄送来的信封
- 记下指控和调查员姓名 ——传票上出现的,以及案件编号和预约日期时间
- 暂不要自行联系对方 ——无论是为了道歉、协商,还是为了询问发生了什么。期间发出的信息都可能成为证据
- 不要删除任何内容 ——无论是聊天记录、转账历史、电子邮件还是手机里的照片。删除不会让它在对方的系统中消失,反而会使您失去可能用来证明自己的材料,还可能被拿来对您不利
- 收集能说明情况的材料 ——例如事发当天您在其他地方的证据、工作文件、合同,或能显示真实情况的对话
- 在预约日期前咨询律师 ——而不是在您已经作出口供之后
按约前往,但不必在当天讲述所有事情
这两件事常被混为一谈,其实可以分开。
按约前往 是表明您配合程序的举动,对您自身有利。
作出陈述 是您可选择的权利。嫌疑人有权不作陈述,也有权要求律师或其信任的人旁听调查。若您尚未咨询律师,仍不清楚自己被凭何种证据指控,告知希望在之后陈述,是实际可行且通常更安全的选择。
原因在于 首次陈述会贯穿整个案件。当天所说的话会被记录在案,事后若要更改,必须说明改口理由,这比等到掌握全部信息后一次性准确陈述更困难。
在陈述笔录上签字前,请通读全文。如果笔录内容与您所述不符,请在签字前要求更正,并务必索要您所签署文件的副本。
约见当日应准备什么
- 本人身份证原件
- 所收到的传票原件
- 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按律师认为应携带的带去
- 律师,或至少一名信得过的人陪同出席
- 预留充足的时间,因为询问往往比想象中更耗时
不应做的是独自前往,心里想着“一天之内把事情解决掉”。在不清楚案件争点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一味解释,往往会说出超出被问范围的话,而这些多余的话恰恰会在日后成为问题。
每类案件各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传票是相同的入口,但需要准备的内容和可用的抗辩因罪名而异。
- 涉及网络诈骗中的“马账户”和洗钱的指控,有特定的步骤和抗辩策略,参见马账户案件抗辩
- 如果被羁押或担心临时释放的问题,参见网络诈骗和洗钱案件的保释
- 因发帖或分享而涉及的诽谤和计算机相关犯罪指控,参见遭遇网络辱骂和在线诽谤
- 刑事诉讼全流程抗辩概述,参见泰国刑事诉讼指南
简要总结
- 先核实传票真伪,用自己查到的号码打电话给警察局。
- 传票不是逮捕令,也不代表你有罪,但不去会让事情更糟。
- 仔细看清楚,你是以嫌疑人还是证人身份被传唤。
- 不要自行联系对方当事人,也不要删除任何东西。
- 按时前往,但可以选择在准备好后再作陈述。
- 签字前将陈述笔录完整读完,并要求一份副本留存。
延伸阅读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编制——成立于佛历2529年,总部位于孔敬,曼谷设有分所。本内容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其自身的事实和证据。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