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應選擇成年、聯絡得上、做事有條理、併為全體繼承人所信任的人擔任執行人,並再指定一人作候補,以防第一人無法履職。對多數家庭而言,一名主要執行人加一名候補即可,不必設委員會。可以指定身為繼承人的家人、朋友或專業人士。
規則(《民商法典》)。 第1712條允許遺囑直接指定執行人,或指明由某人來指定。第1715條允許指定一人或多人。第1718條禁止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被宣告為準禁治產人者,以及被宣告破產者擔任。多名執行人按多數決行事,票數相同時交由法院裁決(第1726條)。
我們的實務看法。 法律設定的門檻不高,真正的檢驗標準在於現實:此人能否在一年內與銀行、土地局、稅務問題,甚至意見不一的家人打交道?把這個選擇當作挑選勝任工作的人,而不是授予榮譽。
本指南講的是如何選擇。關於死亡發生後執行人要做什麼,請閱讀遺產管理指南。關於遺囑本身,請參閱外國人遺囑指南以及文章見證人、保管與執行人。
1. 執行人實際要做什麼?
第1719條賦予遺產管理人為執行遺囑、管理和分割遺產所必需的權利和義務。實際工作包括:
- 查詢並列出資產和債務;
- 向銀行、土地局及其他資產持有方證明自己的許可權;
- 保管遺產並支付應當支付的款項;
- 交付遺囑所定的遺贈並分割剩餘部分;
- 保留記錄,因為繼承人在管理結束後五年內仍可對管理提出質疑(第1733條)。
這是實實在在的工作,往往持續一年甚至更久,而且落在可能正處於悲痛中的人身上。選人時請考慮這一點。
2. 一名執行人還是多名?
| 選擇 | 優點 | 風險 |
|---|---|---|
| 一名執行人 | 快捷,誰做決定一目瞭然 | 如其去世、拒絕或無法履職,無人接手 |
| 一名加一名指定候補 | 同樣快捷,且有保障 | 須寫清候補何時接任 |
| 多人共同 | 相互制衡;可由家人與專業人士搭配 | 預設按多數決;票數相同交法院(第1726條);較慢 |
多名執行人預設按多數決。如果希望另作安排,例如小額事項每人可單獨簽字,遺囑應當寫明,因為第1726條的適用前提是“遺囑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兩位執行人關係不好,我們不建議指定兩人且票數相等,因為票數相同就要交由法院裁決。
3. 候補執行人怎麼寫?
在同一條款中寫出候補人選,並說明觸發替換的情形。例如:第一人為執行人;如其先於我去世、拒絕、辭任或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職,則第二人為執行人。如果遺囑只指定一人而無其他安排,該人無法履職時,繼承人只能依第1713條向法院申請。
起草時請核對:
- 每人的全名及身份證或護照號碼,便於銀行與檔案相匹配;
- 每人是單獨行事還是共同行事;
- 執行人是否可獲報酬或報銷費用(遺囑可以寫明);
- 誰可以指定替代人。第1712條允許遺囑指明某人來作出指定,當你無法預料多年後誰合適時,這很有用。
4. 哪些人不能當執行人?
依第1718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被宣告為準禁治產人者;被宣告破產者。國籍不是障礙。另請注意,文章見證人、保管與執行人說明,第1653條關於不得依遺囑受益的限制針對的是遺囑的書寫人和見證人,而非執行人。
今天沒有問題的人,日後也可能落入上述類別,這是另一個應當指定候補的理由。
5. 執行人應當住在泰國嗎?
我們查閱的條文中沒有居住地要求,問題在於實際可行性。如果資產在泰國,無法前往銀行或土地局,或身處不同時區的執行人,會發現一年的時間表很難應付。一種做法是由身在國外的可信之人任第一執行人、在泰國的人任第二執行人,或指定泰國專業人士,並搭配一位聯絡得上的共同執行人。請問清楚擬任者能否臨時出行、能否簽署泰文檔案、能否在幾天內回覆。
6. 繼承人、家人,還是中立的專業人士?
指定繼承人既常見又合法。費用低,且他了解家庭情況。風險則在別處:其他繼承人可能不信任他,而且第1722條禁止執行人從事與遺產利益相反的法律行為,除非遺囑允許或法院批准。典型例子是身為繼承人的執行人把遺產中的資產買給自己。
中立的專業人士可避免這類猜疑,但對家庭而言是外人,通常還要付酬,因此在寫入姓名前應先與其商定條件。常見的折中做法是由一位家人任執行人並事先告知其他家人,或設兩名執行人,一位家人、一位中立人士。哪種最好,取決於繼承人之間的關係。
如果執行人怠於履行職責,利害關係人可在分割完成前請求法院將其撤換(第1727條)。執行人也可經法院許可辭任。
7. 執行人要承擔哪些期限?
| 步驟 | 期限 | 依據 |
|---|---|---|
| 開始編制遺產清單 | 15日內(若知悉被指定,自死亡之日起算;否則自開始履職或法院命令之日起算) | 第1728條 |
| 完成遺產清單 | 自該開始時起一個月內;在期限屆滿前申請的,法院可延長 | 第1729條 |
| 清單見證人 | 至少兩名與遺產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 | 第1729條 |
| 完成管理、分割並結算 | 自該開始時起一年內,除非立遺囑人、多數繼承人或法院另行確定 | 第1732條 |
這些是法定期限,因此身在國外、生病或非常忙碌的人很難做到。如果遺產規模較大,可在遺囑中說明是否打算給予更長期限,或者承認繼承人可以另行約定。
8. 指定了執行人,就可以不去法院嗎?
不一定。在遺囑中指定執行人,使該人有了行事的書面依據,遺囑本身也可出示給各機構。但實踐中,許多銀行和土地局仍會要求法院命令、經認證的遺囑副本,或兩者兼而有之,而且要求因機構和分支機構而異。我們無法事先告訴你某家銀行會怎麼做。
有幫助的做法是清楚地寫明執行人,並把遺囑原件放在執行人找得到的地方。如果銀行堅持要求法院命令,遺囑已指明人選會使申請更容易。請參閱法院申請的流程,以及繼承土地過戶中的土地局途徑。
9. 應當給執行人準備什麼?
準備一份交接資料包,與遺囑放在一起,或告知執行人它在哪裡:
- 資產清單:銀行賬戶及分行、土地所有權證書及存放處、公寓、車輛、股份、保險和網上賬戶;
- 債務和定期賬單清單;
- 遺囑原件的存放處以及持有副本的人;
- 聯絡人:起草遺囑的律師、會計師、近親,外國人還包括本國使館;
- 對喪葬和個人物品的意願,不過法律上的遺贈仍以遺囑為準。
資產變動時應複核該資料包。若執行人需要自己去查詢資產,頭一個月會白白損失數週時間。
清單
- 選一名成年、有償付能力且有條理的主要執行人。
- 選一名候補,並把觸發情形寫入遺囑。
- 決定指定一人、兩人還是更多人;如為多人,說明他們如何行事。
- 核實無人是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破產者。
- 考慮居住地:他們能否與泰國銀行和土地局打交道?
- 如果執行人同時是繼承人,權衡利益衝突。
- 寫入姓名前,先問每個人是否接受。
- 準備交接資料包,並說明遺囑原件的存放處。
- 向你使用的銀行詢問其對執行人的要求。
- 在有人去世、離婚、搬遷或資產發生重大變化後複核遺囑。
延伸閱讀
指定一名稱職的執行人和一名候補,寫清他們如何行事,併為其準備交接資料包,因為法定期限自你去世之時起即開始計算。
我們協助客戶起草遺囑,併為執行人和繼承人提供諮詢。首次諮詢免費——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向我們傳送詳情。另請參閱遺產與繼承事務和家事事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釋出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