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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指南

泰國遺囑如何選擇遺囑執行人:人數、人選與候補

正在訂立泰國遺囑卻不確定該指定誰為執行人?指定幾人為宜、法律禁止哪些人、執行人須在多長期限內完成哪些事,以及簽署前應交接哪些資料。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家事與繼承案件團隊2026年10月20日7 分鐘閱讀
泰國遺囑如何選擇遺囑執行人:人數、人選與候補

核心答案

應選擇成年、聯絡得上、做事有條理、併為全體繼承人所信任的人擔任執行人,並再指定一人作候補,以防第一人無法履職。對多數家庭而言,一名主要執行人加一名候補即可,不必設委員會。可以指定身為繼承人的家人、朋友或專業人士。

規則(《民商法典》)。 第1712條允許遺囑直接指定執行人,或指明由某人來指定。第1715條允許指定一人或多人。第1718條禁止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被宣告為準禁治產人者,以及被宣告破產者擔任。多名執行人按多數決行事,票數相同時交由法院裁決(第1726條)。

我們的實務看法。 法律設定的門檻不高,真正的檢驗標準在於現實:此人能否在一年內與銀行、土地局、稅務問題,甚至意見不一的家人打交道?把這個選擇當作挑選勝任工作的人,而不是授予榮譽。

本指南講的是如何選擇。關於死亡發生後執行人要做什麼,請閱讀遺產管理指南。關於遺囑本身,請參閱外國人遺囑指南以及文章見證人、保管與執行人。

1. 執行人實際要做什麼?

第1719條賦予遺產管理人為執行遺囑、管理和分割遺產所必需的權利和義務。實際工作包括:

  • 查詢並列出資產和債務;
  • 向銀行、土地局及其他資產持有方證明自己的許可權;
  • 保管遺產並支付應當支付的款項;
  • 交付遺囑所定的遺贈並分割剩餘部分;
  • 保留記錄,因為繼承人在管理結束後五年內仍可對管理提出質疑(第1733條)。

這是實實在在的工作,往往持續一年甚至更久,而且落在可能正處於悲痛中的人身上。選人時請考慮這一點。

2. 一名執行人還是多名?

選擇優點風險
一名執行人快捷,誰做決定一目瞭然如其去世、拒絕或無法履職,無人接手
一名加一名指定候補同樣快捷,且有保障須寫清候補何時接任
多人共同相互制衡;可由家人與專業人士搭配預設按多數決;票數相同交法院(第1726條);較慢

多名執行人預設按多數決。如果希望另作安排,例如小額事項每人可單獨簽字,遺囑應當寫明,因為第1726條的適用前提是“遺囑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兩位執行人關係不好,我們不建議指定兩人且票數相等,因為票數相同就要交由法院裁決。

3. 候補執行人怎麼寫?

在同一條款中寫出候補人選,並說明觸發替換的情形。例如:第一人為執行人;如其先於我去世、拒絕、辭任或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職,則第二人為執行人。如果遺囑只指定一人而無其他安排,該人無法履職時,繼承人只能依第1713條向法院申請。

起草時請核對:

  • 每人的全名及身份證或護照號碼,便於銀行與檔案相匹配;
  • 每人是單獨行事還是共同行事;
  • 執行人是否可獲報酬或報銷費用(遺囑可以寫明);
  • 誰可以指定替代人。第1712條允許遺囑指明某人來作出指定,當你無法預料多年後誰合適時,這很有用。

4. 哪些人不能當執行人?

依第1718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被宣告為準禁治產人者;被宣告破產者。國籍不是障礙。另請注意,文章見證人、保管與執行人說明,第1653條關於不得依遺囑受益的限制針對的是遺囑的書寫人和見證人,而非執行人。

今天沒有問題的人,日後也可能落入上述類別,這是另一個應當指定候補的理由。

5. 執行人應當住在泰國嗎?

我們查閱的條文中沒有居住地要求,問題在於實際可行性。如果資產在泰國,無法前往銀行或土地局,或身處不同時區的執行人,會發現一年的時間表很難應付。一種做法是由身在國外的可信之人任第一執行人、在泰國的人任第二執行人,或指定泰國專業人士,並搭配一位聯絡得上的共同執行人。請問清楚擬任者能否臨時出行、能否簽署泰文檔案、能否在幾天內回覆。

6. 繼承人、家人,還是中立的專業人士?

指定繼承人既常見又合法。費用低,且他了解家庭情況。風險則在別處:其他繼承人可能不信任他,而且第1722條禁止執行人從事與遺產利益相反的法律行為,除非遺囑允許或法院批准。典型例子是身為繼承人的執行人把遺產中的資產買給自己。

中立的專業人士可避免這類猜疑,但對家庭而言是外人,通常還要付酬,因此在寫入姓名前應先與其商定條件。常見的折中做法是由一位家人任執行人並事先告知其他家人,或設兩名執行人,一位家人、一位中立人士。哪種最好,取決於繼承人之間的關係。

如果執行人怠於履行職責,利害關係人可在分割完成前請求法院將其撤換(第1727條)。執行人也可經法院許可辭任。

7. 執行人要承擔哪些期限?

步驟期限依據
開始編制遺產清單15日內(若知悉被指定,自死亡之日起算;否則自開始履職或法院命令之日起算)第1728條
完成遺產清單自該開始時起一個月內;在期限屆滿前申請的,法院可延長第1729條
清單見證人至少兩名與遺產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第1729條
完成管理、分割並結算自該開始時起一年內,除非立遺囑人、多數繼承人或法院另行確定第1732條

這些是法定期限,因此身在國外、生病或非常忙碌的人很難做到。如果遺產規模較大,可在遺囑中說明是否打算給予更長期限,或者承認繼承人可以另行約定。

8. 指定了執行人,就可以不去法院嗎?

不一定。在遺囑中指定執行人,使該人有了行事的書面依據,遺囑本身也可出示給各機構。但實踐中,許多銀行和土地局仍會要求法院命令、經認證的遺囑副本,或兩者兼而有之,而且要求因機構和分支機構而異。我們無法事先告訴你某家銀行會怎麼做。

有幫助的做法是清楚地寫明執行人,並把遺囑原件放在執行人找得到的地方。如果銀行堅持要求法院命令,遺囑已指明人選會使申請更容易。請參閱法院申請的流程,以及繼承土地過戶中的土地局途徑。

9. 應當給執行人準備什麼?

準備一份交接資料包,與遺囑放在一起,或告知執行人它在哪裡:

  • 資產清單:銀行賬戶及分行、土地所有權證書及存放處、公寓、車輛、股份、保險和網上賬戶;
  • 債務和定期賬單清單;
  • 遺囑原件的存放處以及持有副本的人;
  • 聯絡人:起草遺囑的律師、會計師、近親,外國人還包括本國使館;
  • 對喪葬和個人物品的意願,不過法律上的遺贈仍以遺囑為準。

資產變動時應複核該資料包。若執行人需要自己去查詢資產,頭一個月會白白損失數週時間。

清單

  1. 選一名成年、有償付能力且有條理的主要執行人。
  2. 選一名候補,並把觸發情形寫入遺囑。
  3. 決定指定一人、兩人還是更多人;如為多人,說明他們如何行事。
  4. 核實無人是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破產者。
  5. 考慮居住地:他們能否與泰國銀行和土地局打交道?
  6. 如果執行人同時是繼承人,權衡利益衝突。
  7. 寫入姓名前,先問每個人是否接受。
  8. 準備交接資料包,並說明遺囑原件的存放處。
  9. 向你使用的銀行詢問其對執行人的要求。
  10. 在有人去世、離婚、搬遷或資產發生重大變化後複核遺囑。

延伸閱讀

指定一名稱職的執行人和一名候補,寫清他們如何行事,併為其準備交接資料包,因為法定期限自你去世之時起即開始計算。

我們協助客戶起草遺囑,併為執行人和繼承人提供諮詢。首次諮詢免費——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向我們傳送詳情。另請參閱遺產與繼承事務和家事事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釋出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泰國遺囑中可以指定多名執行人嗎?+

可以。《民商法典》第1715條允許立遺囑人指定一名或多名遺產管理人。除非遺囑另有規定,多名執行人依第1726條按多數決行事;票數相同時,由法院依申請裁決。若指定多人,應在遺囑中寫明每人可單獨行事還是必須共同行事。

在泰國,哪些人不能擔任執行人?+

《民商法典》第1718條禁止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被宣告為準禁治產人者,以及被宣告破產者擔任。國籍不在禁止之列。外國人可以被指定,但身在國外的人可能難以與泰國銀行和土地局打交道。

我的子女或配偶也是繼承人,可以當執行人嗎?+

可以,法律並不禁止繼承人擔任執行人。第1653條的限制針對遺囑的書寫人和見證人及其配偶,使其不能依遺囑受益。不過,身為繼承人的執行人不得從事與遺產利益相反的法律行為,除非遺囑允許或法院批准(第1722條)。

遺囑中指定了執行人,就不必去法院了嗎?+

不一定。依第1712條,遺囑本身可以指定執行人,但實踐中許多銀行和土地局仍會要求執行人提供法院命令或其他檔案。各機構做法不同,應先向相關銀行或土地局詢問其要求,並參閱我們關於法院申請的指南。

執行人要在多長時間內完成工作?+

執行人須在15日內開始編制遺產清單,並自開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第1728條和第1729條)。遺產管理、分割和結算須在一年內完成(第1732條),除非立遺囑人、多數繼承人或法院另行確定期限。請指定一位確實能趕上這些期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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