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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前員工帶走了客戶名單:商業秘密與公司應提前備好的文件

泰國客戶名單何時構成商業秘密?員工離職前公司應做哪些準備,離職流程、PDPA 問題,以及名單被帶走後有哪些法律途徑。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1日8 分鐘閱讀
前員工帶走了客戶名單:商業秘密與公司應提前備好的文件

核心答案

客戶名單可以是商業秘密,但前提是公司能證明自己確實把它當作秘密來對待。在多數中小企業裡,名單放在人人可開啟的共享表格、LINE 群或銷售人員的手機裡,沒有保密條款,也不限制誰能複製。這是薄弱之處,而且可以在有人離職之前補上。

規則(《商業秘密法》B.E. 2545)。 第 3 條將商業秘密定義為:並非普遍為人所知、或通常接觸此類資訊的人無法獲取的商業資訊,因保密而具有商業價值,並且控制人已採取適當措施保守秘密。第 6 條規定,未經所有人同意而披露、取走或使用商業秘密,違反誠實的商業慣例,且行為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構成侵權。第 8 條允許所有人請求法院臨時命令停止侵權,並起訴請求禁令和損害賠償。

我們的實務看法。 事後能否勝訴,取決於事前做好的文件:員工簽署的保密條款、與崗位相匹配的訪問權限、系統日誌,以及有記錄的離職流程。聯絡客戶本身並不違法。爭議的核心在於拿走或使用了什麼,以及你能否證明。

本指南討論的是客戶名單問題。如需瞭解專利、小專利和商業秘密的整體比較,請閱讀專利、小專利還是商業秘密。

1. 我們的客戶名單真的是商業秘密嗎?

請如實對照第 3 條的三個部分。

測試要素有利因素不利因素
並非普遍為人所知或可獲取多年積累,包含採購歷史、聯絡人、條款和偏好可在網站、社交媒體或公開名錄中找到的名稱
因保密而具有商業價值競爭對手得到後會獲得實質性的先機市場上人人都知道買家是誰
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已簽署的保密條款、按崗位授權、有日誌、標註“機密”共享資料夾對所有人開放、用個人 LINE 或 Gmail 聯絡客戶、沒有制度

第三部分是多數公司的短板,因為它考察的是公司做了什麼,而不是員工做了什麼。只有公司名稱的名單很弱;包含聯絡人、訂單歷史和已談定條款的文件則較強。法律沒有規定多少項措施才算“足夠”,而是看這些措施是否與該資訊相適應。

2. 拿走或使用名單何時構成侵權?

根據第 6 條,行為是未經同意披露、取走或使用秘密,違反誠實的商業慣例,且行為人必須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同一條還說明這包括違反合同以及誘使他人違反信任保密義務。在實踐中,常見情形有:

  • 辭職前匯出客戶資料庫,並在新僱主處或自己的生意中使用;
  • 把文件轉發到個人郵箱或雲賬戶;
  • 在職期間用它去招攬客戶;
  • 新僱主明知而接收並使用該文件。

第 7 條列出了不視為侵權的行為。我們認為其中有兩項與此相關:通過合法交易從對方取得秘密,且不知道也無理由知道該秘密系侵犯他人權利所得;以及獨立發現或對產品進行逆向工程。員工對其服務過的客戶的記憶是否屬於其中並不明確,因此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構成侵權。就證據而言,員工腦子裡記得的和他們複製出去的,是兩回事。

3. 員工離職前應備好哪些文件?

這些文件沒有一份是萬能護盾,但合在一起可以證明你採取了“適當措施”。

  1. 含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 界定保密資訊(客戶名單、價格表、供應商條款、利潤率),寫明該義務在僱傭結束後繼續有效,並寫明違約後果。
  2. 工作規則。 涵蓋公司系統的使用、個人裝置、複製資料,以及違規的紀律處分。關於賬號歸屬的證據,請參閱代理商、Facebook 主頁與 LINE OA 指南。
  3. 單獨的保密協議。 對資深銷售和客戶經理,一份簡短的獨立協議往往比埋在長合同裡的條款更清晰。同一工具用於外部方的情形,請見商務洽談前的 NDA。
  4. 資料分級與訪問政策。 說明哪些資料屬於機密、誰可以檢視、如何共享,並按崗位分配權限。
  5. 系統控制與日誌。 使用個人賬號、不共用登入、限制匯出和 USB,並保留顯示誰開啟或下載了什麼的日誌。日誌是你日後最需要的證據。
  6. 公司自有渠道。 通過公司郵箱、公司 LINE OA 和 CRM 聯絡客戶,而不是個人賬號。
  7. 離職清單與確認書(第 5 節)。

關於人事文件的起草,請見我們的人事文件服務和合同與文件服務。

4. 合同能否阻止他們離職後與我們的客戶合作?

在這一點上要謹慎。限制工作權利或經營權利的條款,並不自動有效,也不自動無效。根據《不公平合同條款法》B.E. 2540 第 5 條,如果這類條款使受限制者承擔超出通常預期的更重負擔,則僅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可以執行。法院會考察地域範圍、期限,以及受限制者通過其他方式謀生的能力等因素。結果取決於事實,因此我們不把此類限制作為主要保護手段。

更有針對性的工具通常更容易辯護,不過它們同樣需要按個案判斷:

  • 保密義務,保護的是資訊,而不是個人的生計。
  • 範圍狹窄的禁止招攬條款,僅限員工實際負責的客戶,並限於較短且明確的期間。
  • 離職時歸還並刪除公司資料,並附簽署的宣告。

請針對具體崗位起草每一項,並在依賴前請律師審核。

5. 離職流程應當是怎樣的?

填寫完整並簽字的書面清單,往往是日後爭議中最有價值的一份文件。

  • 以書面方式提醒員工,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 收回筆記型電腦、手機、SIM 卡、令牌和鑰匙,並記錄序列號。
  • 在最後一天關閉郵箱、CRM、雲端、即時通訊和共享資料夾的權限,最好在下班時進行。
  • 移交公司的渠道和賬號:LINE OA、社交主頁、域名、共享郵箱。
  • 檢視最近幾周的日誌,是否有大量匯出、轉發到個人地址或異常下載,並保留一份副本。
  • 約定客戶交接:每個賬戶由誰接手,並向客戶發一條簡短通知。
  • 請員工簽署宣告,確認已歸還或刪除公司資料,且不保留任何副本。
  • 將簽署的確認書存入人事檔案。

如果懷疑有不當行為,不要清除或重新使用筆記型電腦或手機。應先做取證副本,或至少先封存裝置和日誌。

6. PDPA 如何適用?

如果名單中包含可識別個人的資訊,例如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箱或 LINE ID,它就是個人資料,你的公司是負有保護責任的資料控制者。把它複製到個人裝置,既是員工的問題,也是你方的安全失誤。請將兩條線並行處理:員工資料的義務見 PDPA 與人事部門的員工資料,發生洩露時怎麼辦見資料洩露應對:第一步。本文不詳細講解 PDPA。

7. 事情發生後可以怎麼做?

大致順序如下,每一步都要結合你案件的事實:

  1. 保全證據。 日誌、郵件、裝置、與客戶的訊息、已簽署的文件。記錄誰在何時處理過。在證據固定之前,不要與員工對質。
  2. 弄清實際被拿走或使用了什麼。 複製一個文件,與一般性的競爭,是截然不同的案件。
  3. 律師函。 由律師發出的函件,要求對方停止、歸還並刪除資料,並以書面確認,通常是最快、最省錢的見效途徑。請見我們的催告函服務。
  4. 民事訴訟與臨時措施。 《商業秘密法》第 8 條允許所有人請求法院臨時命令停止侵權,該請求可在主訴訟之前提出,也可起訴請求禁止侵權令和賠償。這要求有明確證據證明侵權已發生或即將發生。也可以同時主張違反保密條款,以及依《民商法典》提出侵權之訴。請與律師一起核對各項請求,因為每項都有自己的條件。
  5. 刑事途徑。 《商業秘密法》有刑事條款,但我們讀過的第 33 條針對的是以損害所有人業務為目的,向公眾廣泛散佈他人秘密,因此與通常的“把名單用於競爭對手”情形不符。《刑法典》第 324 條涉及披露或使用因信任的職位或職業而知悉的、關於工業、發現或科學的秘密,第 325 條規定該章的犯罪屬於可和解的犯罪。普通銷售員工是否屬於第 324 條,是一個我們不會想當然假定的開放問題。如果事實涉及不誠實地取走公司財物,律師還應考慮其他罪名。不要僅僅為了施壓而提起刑事告訴。
  6. 時效。 《商業秘密法》第 10 條規定,自所有人知悉侵權及侵權人起三年,自侵權行為起最長十年。其他請求和告訴的期間不同,請儘早諮詢。

對涉嫌帶走資料的員工進行內部事實調查,屬於我們的員工調查服務,智慧財產權策略則屬於我們的智慧財產權業務。

8. 檢查清單

  • 客戶名單已標註機密,存放在單一受控位置
  • 按崗位授權、使用個人賬號、日誌已開啟
  • 每份勞動合同均有保密條款,工作規則涵蓋資料
  • 資深銷售和客戶經理另簽保密協議
  • 個人郵箱、個人 LINE 和 USB 匯出受到限制或監控
  • 使用公司自有渠道聯絡客戶
  • 離職清單、歸還裝置與資料、已簽署確認書
  • 每位離職銷售人員的客戶交接計劃
  • 懷疑洩露時可立即啟用的證據保全步驟
  • 任何離職後限制均已窄化起草並經律師審核

延伸閱讀

保護客戶名單的辦法,是每天都把它當作秘密來對待,而不是等到有人辭職才想起:你能證明的措施,才是主張商業秘密的前提。

我們起草保密條款、工作規則和離職文件,也在前員工帶走公司資料時提供協助。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更多內容請見人事文件、合同與文件以及員工調查。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在泰國,客戶名單是商業秘密嗎?+

可以是,但不是自動成立。《商業秘密法》B.E. 2545 第 3 條要求同時具備三點:該資訊並非普遍為人所知,或通常接觸此類資訊的人無法獲取;因其保密而具有商業價值;控制人已採取適當措施保守秘密。如果名單任何銷售人員都能複製,既無保密條款也無訪問控制,就很難主張其為商業秘密。

員工拿走或使用名單,何時構成侵權?+

第 6 條規定,未經所有人同意而披露、取走或使用商業秘密,且違反誠實的商業慣例,行為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構成侵權。該條還說明這包括違反合同以及誘使他人違反信任保密義務。因此,清晰的保密條款有助於公司證明該使用違反了約定。

我們能禁止前員工聯絡我們的客戶嗎?+

不能僅因為對方曾在你處工作。法院可以命令列為人停止或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包括臨時命令,但第 8 條要求有明確證據證明存在侵權。聯絡其在工作中認識的客戶本身並不違法,除非拿走或使用了保密資訊,因此關於“拿走了什麼”的證據最為關鍵。

勞動合同能否禁止員工離職後與我們的客戶或競爭對手合作?+

不要想當然地認為可以。根據《不公平合同條款法》B.E. 2540 第 5 條,限制工作或經營權利、且使受限制者承擔超出通常預期的更重負擔的條款,僅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才可執行。法院會按個案考察地域範圍、期限,以及受限制者通過其他方式謀生的能力。針對性的保密條款通常是更好的基礎。

我們有多長時間可以起訴?+

《商業秘密法》第 10 條規定,自所有人知悉侵權及侵權人起滿三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起滿十年,不得再提起侵權訴訟。違約、刑事條款等其他請求另有各自的期限,部分刑事告訴的期限很短。請儘快行動,並從第一天起保全證據。

前員工帶走客戶資料,與 PDPA 有關嗎?+

有關,只要名單包含可識別個人的資訊,例如姓名、電話號碼或 LINE ID。公司作為資料控制者必須保護這些資料,資料洩露還可能觸發洩露處理義務。應與商業秘密主張同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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