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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泰國酒店住客受傷或財物丟失:經營者要承擔多大責任

寫給酒店、度假村和出租別墅業主的指南:住客在泳池邊滑倒、從樓梯摔下或房內物品丟失時,責任因何而生;警示牌和免責宣告有多大作用;5,000 泰銖的貴重物品賠償上限何時適用;事發後 24 小時內該做什麼;以及外國住客的律師或保險公司發來函件時如何應對。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8日10 分鐘閱讀
泰國酒店住客受傷或財物丟失:經營者要承擔多大責任

酒店責任有兩類,適用不同規則

業主常把所有事件都歸入“住客索賠”,但在法律上,這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

  • **住客受傷或死亡。**適用一般責任規則:酒店存在過失時擔責,包括酒店自身的過失、員工的過失,以及因建築或裝置維護不善所造成的過失。
  • **住客財物丟失或損壞。**對旅店經營者有專門規則,比一般規則更嚴格。即使酒店沒有過失也要擔責,但貴重物品有賠償上限,住客也有必須遵守的期限。

先把這兩類區分清楚,預防措施、證據留存和保險才能配置得恰到好處。

1. 住客受傷:酒店有過失時擔責

酒店有義務讓自己控制的區域對住客保持合理的安全。事故多發的地方有

  • **泳池和滑梯:**池邊地面溼滑、沒有水深標識、沒有防兒童圍欄、沒有救生裝置。
  • **樓梯、陽臺和護欄:**護欄過低或鬆動、臺階高低不一、照明不足。
  • **浴室和溼滑地面:**尤其是開放式浴室和拋光石材地面。
  • **玻璃門:**沒有貼醒目的貼紙或標識帶。
  • **電氣、熱水器和健身裝置:**沒有按週期檢查的損壞裝置。

責任可能通過多種途徑產生

  • **酒店自身的過失,**例如明知地面溼滑卻既不放置警示牌也不擦乾。
  • **員工的過失,**即員工在受僱職責範圍內的過失。酒店作為僱主須承擔連帶責任。
  • 建築存在缺陷或維護不足。建築的佔有人和所有人須對由此造成的損害擔責。

如果住客自己也有過錯,例如醉酒後攀爬陽臺護欄,或在有禁止標識的淺水區跳水,法院會審查損害分別由哪一方造成、各佔多少。賠償可能減少,酒店也可能完全不用擔責。

嚴重事故還可能涉及刑事問題,即因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警方可能會調查負責該區域的經理或員工。

2. 警示牌和免責宣告有多大作用

警示牌是酒店已告知風險的證據,對判斷住客是否有過錯幫助很大。但警示牌不能代替消除風險。如果陽臺護欄鬆動,貼上“請勿倚靠”並不能使酒店免責。

免責宣告和入住條款有一項重要限制。事先訂立的、用來免除或限制酒店,或酒店須代為擔責之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責任的約定或宣告,依據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不能主張。

免責宣告仍有以下用處

  • 記錄住客已瞭解規則和活動風險,例如劃皮划艇、浮潛、騎腳踏車。
  • 確認住客告知的健康資訊或限制。
  • 在主張住客自己違反規則時用作證據。

但不要指望住客的簽名能夠免除酒店自身過失的責任。

3. 住客財物丟失:旅店經營者的專門規則

民法設有專門章節,適用於旅店經營者、旅舍及類似場所。經營者需要了解的要點是

  • **即使物品因他人而丟失,酒店也要擔責,**包括出入酒店的人。住客無需證明酒店有過失。
  • **貴重物品 5,000 泰銖上限:**指錢款和黃金、紙幣、票據、債券、股票、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酒店的責任不超過 5,000 泰銖,除非住客已將其寄存在酒店並明確聲明瞭價值(一些舊資料仍寫作 500 泰銖,那是修訂前的數字)。
  • **不屬於貴重物品的財物,**例如包、衣物、運動器材,不受該上限限制。最高法院曾認定摩托車不屬於貴重物品,因此從酒店停車場丟失的摩托車,酒店可能要按其全部價值賠償。
  • **例外:**如果損害由不可抗力、財物本身的性質,或住客、其隨行人員或住客帶來的人的過錯造成,酒店不擔責。
  • **住客必須立即通知,**針對未寄存並宣告價值的財物。住客發現物品丟失後不立即通知酒店的,酒店免除責任;最高法院曾認定,告知酒店經理即視為已通知。
  • **免責告示無效。**為免除或限制對住客財物的責任而張貼的告示沒有效力,除非住客明確表示同意。
  • **六個月時效。**就物品丟失或損壞提起索賠,必須在住客離開酒店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

據此應當這樣做:**在前臺開辦貴重物品寄存服務,**配備讓住客列明物品和價值的寄存單,張貼告示說明有此服務,並培訓前臺人員,在接到物品丟失報告時立即記錄並註明時間。

4. 事發後的最初 24 小時

第一天的做法往往決定此後數月糾紛的結果。

  1. **先照顧傷者。**急救、呼叫救護車,並記下每一步的時間。
  2. **清理前先拍照留存現場:**地面狀況、警示牌、照明、護欄和相關裝置。
  3. **立即調取並儲存監控錄影。**多數系統會在幾天到幾周內被覆蓋。應儲存事發前後適當長度的錄影,而不是隻儲存事發那幾秒。
  4. **製作事件記錄:**誰看到了、誰幫忙了、住客說了什麼、是否醉酒、與誰在一起。讓相關員工當天親自書寫。
  5. **收集維護記錄:**地面清潔表、泳池檢查表、報修單、電氣系統證書。
  6. 按保單規定的期限通知保險公司。
  7. **在與保險公司溝通之前,不要書面承認責任或承諾付款。**大多數責任險保單禁止被保險人未經同意自行承認責任或同意付款。表示同情並幫助住客是可以的,也應該做,但要與承認責任分開。
  8. **報警,**如果是重傷、死亡,或是住客需要憑報案記錄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的盜竊案件。

監控錄影和住客資訊屬於個人資料。把它們提供給對方律師或保險公司,應通過正當的渠道並有正當的理由。另請參閱酒店的住客登記、TM.30、監控與 PDPA

5. 外國住客的律師或保險公司找上門時

大多數外國住客都有旅行保險。保險公司先墊付治療費用,然後代位行使住客的權利,向酒店追償。函件通常是在事發數月之後以英文寄來,並按住客所在國的標準主張費用,例如空運轉送、後續治療和收入損失。

應當這樣做

  • **不要置之不理,**不要以為住客已經回國了。案件可以在泰國法院起訴,而住客作為服務使用者,可能以消費者案件的方式起訴,其中屬於經營者自身瞭解範圍內的事實,例如泳池或建築的維護情況,舉證責任在酒店。
  • **立即轉交酒店自己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或律師來回復。
  • **在協商任何金額之前,先要求提供證明檔案,**例如醫療報告、收據和代位權證明函。
  • **如果達成一致,訂立書面和解協議,**寫明這是一次性付清、了結全部爭議,涵蓋住客和代位的保險公司,並使用各方都能理解的語言。

6. 公眾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險(public liability)是防止一次嚴重事故變成企業無法承受之重的主要工具。閱讀保單時要檢查

  • **每次事故和每年的限額:**是否足以覆蓋外國住客的治療費用和醫療轉運費用?
  • **住店住客是否在承保範圍內,**並且承保範圍是否覆蓋住客使用的所有區域,包括泳池、健身房和酒店前面的海灘。
  • **除外責任,**例如水上活動、提供含酒精飲料、承包商的工作。
  • **住客財物的保障,**通常需要與人身傷害責任險分開另行購買。
  • **訴訟抗辯費用:**包含在限額內,還是另計。
  • **被保險人名稱是否與經營者一致。**如果酒店以公司名義經營,而保單以土地所有人的名義投保,理賠時可能出問題。

如果某些活動由外部經營者提供,例如水療、旅遊團或水上運動,應核查該經營者有自己的保險,並且合同寫明住客受傷時由誰擔責。另請參閱保險理賠被拒怎麼辦

7. 別墅和出租住宅也有同樣的風險

因過失產生的責任**與規模或許可證無關。**只有幾棟按日出租的泳池別墅的業主,面對住客溺水或從陽臺墜落的風險,與酒店無異,而且通常沒有員工常駐,因此更要依靠設計和標識。

  • 為有兒童的家庭在泳池周圍設定圍欄或門
  • 用英文和主要客源群體的語言標示水深和泳池使用規則
  • 在房間內張貼緊急電話號碼和最近醫院的位置
  • 投保涵蓋商業出租的保險,而不是普通的住宅保險

如果該住宿場所尚未申請法律要求的許可證或辦理備案,住客受傷的事件也會把這個問題帶出來。有關許可證的先後順序,請閱讀開設酒店或住宿業務需要申請哪些許可證

住宿業主核查清單

  1. 每季度巡查風險點,包括泳池、陽臺、樓梯、浴室和玻璃門,並儲存檢查記錄。
  2. 制定溼滑地面和泳池的維護表,由員工真實簽名。
  3. 讓水深標識、泳池規則和消防通道標識對外國住客易於理解。
  4. 將監控設定為儲存足夠長的時間,並有人能夠立即調取並保存錄像。
  5. 備有夜班員工也能使用的事件記錄表和通知保險公司的流程。
  6. 開辦貴重物品寄存服務,配備註明價值的寄存單,並張貼告示。
  7. 複核入住條款和免責宣告,確保其中沒有無法主張的免責條款。
  8. 檢查責任險保單的限額、除外責任和被保險人名稱。
  9. 檢查為住客提供活動的外部服務商的合同和保險。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住客在泳池邊滑倒,酒店一定要擔責嗎?+

不一定。對人身傷害的責任取決於酒店是否有過失,例如地面溼滑無人處理、明知裝置損壞卻不修理,或沒有水深標識。如果住客自己也有過錯,例如在泳池邊奔跑,或在有禁止標識的淺水區跳水,賠償金額可能按比例減少,酒店甚至可能完全不用擔責。因此事發當天的事實和證據非常重要。

讓住客在使用泳池或參加活動前籤免責宣告,酒店就可以免責嗎?+

作用有限。事先訂立的、用來免除或限制酒店或其員工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責任的約定或宣告,依據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不能主張。免責宣告仍有助於證明酒店已向住客說明風險和規則,但它不能成為酒店自身過失的擋箭牌。

住客的貴重物品在房間丟失,酒店要賠多少?+

對於錢款和黃金、紙幣、票據、債券、股票、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法律將酒店的責任限制在 5,000 泰銖以內,除非住客已將物品寄存在酒店並明確聲明瞭價值。已寄存並宣告價值的,酒店按宣告的價值承擔責任。不屬於貴重物品的一般財物不受該上限限制,最高法院曾認定摩托車不屬於此意義上的貴重物品。

可以張貼告示,寫明酒店對任何物品丟失一概不負責嗎?+

一般不可以。酒店為免除或限制對住客財物的責任而張貼的告示無效,除非住客明確表示同意。應當張貼的是說明酒店提供貴重物品寄存服務及寄存方法的告示,這既方便住客使用該服務,也在發生糾紛時對酒店有利。

住客必須在多長時間內通知物品丟失?多少個月內可以起訴?+

對於沒有寄存並宣告價值的財物,住客須在得知丟失或損壞後立即通知酒店,否則酒店免除責任。就物品丟失或損壞提起索賠,必須在住客離開酒店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

我只經營幾棟出租的泳池別墅,要像酒店一樣擔責嗎?+

因過失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適用於各種規模的住宿提供者,無論是否持有酒店許可證。關於住客財物的規則適用於酒店、旅舍及其他接待旅客住宿的類似場所。因此,按日出租給遊客的別墅,在安全措施和保險方面應與酒店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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