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來自境外的泰國債權回收委託,如果一開始就確定三件事,就會進展順利:證據、時效情況,以及帶有決策點的分階段預算。此後,債權人需要定期收到簡短的報告,說明案件進行到哪一步,以及下一步需要作出什麼決定。
規則(《民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與《債務催收法》)。 《民商法典》規定的一般時效期間為10年(第193/30條),但許多貿易債權的期間為兩年(第193/34條),債務人的承認會中斷該期間(第193/14條)。經法院認可的和解成為判決(《民事訴訟法典》第138條),而判決必須在10年內執行(第274條)。經營債務催收業務者必須依《佛曆2558年債務催收法》登記,該法也規定了聯絡債務人的標準。
我們的實務看法。 先發送完整的證據材料,要求就時效和管轄提供書面意見,按階段逐一批准預算,並以書面寫明誰有權同意和解。
關於債權人自己角度的流程,請參閱無需離開總部,追收泰國債權。
1. 委託方律師事務所應提供哪些證據?
| 證據 | 需要提供的內容 | 為什麼重要 |
|---|---|---|
| 合同與條款 | 已簽署的合同、訂單確認、交易條款,包括適用法律以及任何法院或仲裁條款 | 決定管轄及請求所依據的條款 |
| 發票與交付 | 發票、送貨單、驗收或簽收記錄 | 證明金額以及貨物或服務已交付 |
| 往來函件 | 有關債務的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和信函,尤其是承認和投訴 | 承認可能中斷時效;投訴顯示可能的抗辯 |
| 對賬單 | 顯示發票、付款和貸項通知單的連續對賬單 | 計算請求金額的依據 |
| 擔保 | 保證、抵押、支票、所有權保留條款 | 其他回收途徑 |
| 債務人資訊 | 準確的泰國註冊名稱、註冊號碼、地址、董事 | 起訴正確的實體 |
| 已採取的步驟 | 已發出的催告、代理機構記錄、已提出或收到的和解要約 | 避免重複或與此前步驟相矛盾 |
| 判決或裁決 | 經認證的副本(如有) | 會改變途徑;見第8節 |
翻譯與手續。 外文文件在泰國法院提交時,法院會命令提供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經認證泰文譯本(《民事訴訟法典》第46條)。在境外簽署的授權委託書通常需要經過公證,並通過泰國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泰國已加入《海牙認證公約》,但該公約對泰國的生效日期是 2027 年 2 月 28 日。
2. 委託前可以核查債務人的哪些情況?
- 公司記錄,在商業發展廳:註冊名稱、狀態(營業、解散、清算中)、董事、簽署權限、註冊地址以及已備案的財務報表。
- 破產和強制執行記錄,在法律執行廳:債務人是否破產、是否處於企業重整中,或是否已被強制執行。
- 債權人已知的資訊: 經營場所、車輛、欠債務人款項的客戶、債務人付款所用的銀行。
侷限。 判決前沒有對債務人銀行賬戶的一般性查詢。個人資料規則限制了可以收集的個人資訊,任何調查人員的資訊都必須合法取得。泰國律師應以書面說明查了什麼、在哪一天查的,以及哪些無法核查。
如果債務人是一家所剩無幾的公司,問題就變成追收是否值得其成本。這是客戶依據評估作出的決定。
3. 請求是否仍在時效內?
首先核查時效。期間取決於請求的型別和當事人:
- 一般期間為10年(第193/30條)。
- 商人、製造商和服務提供者就已交付貨物或已完成工作提出的許多貿易債權,期間為兩年(第193/34條)。同類的某些債權,根據債務人的業務,期間更長,因此確切期間需要依事實核查。
- 債務人的書面承認、部分還款或提供擔保會中斷該期間(第193/14條),並重新開始計算新的期間。
請把所有可能構成承認的文件都發給泰國律師。債務人財務部門一封確認餘額的簡短電子郵件,就可能改變分析結論。
4. 預算應如何分階段?
| 階段 | 工作內容 | 客戶的決定 |
|---|---|---|
| 1. 評估 | 審查證據、核查債務人、時效、管轄 | 是否繼續,以及採取哪一途徑 |
| 2. 催告 | 附期限的正式催告函 | 等待、談判還是起訴 |
| 3. 談判 | 付款計劃、擔保、和解條款 | 在和解權限範圍內接受條款 |
| 4. 法院訴訟 | 提起訴訟、開庭、判決 | 繼續至判決還是和解 |
| 5. 強制執行 | 通過法律執行廳查封和扣押 | 追索哪些財產;成本與可能回收的對比 |
| 6. 破產 | 破產申請或在重整中申報債權 | 僅在有助於回收時採用 |
為每個階段約定估算,未經批准不要開始下一個階段。法院費用、送達費用、翻譯費用和強制執行費用是專業費用之外的代墊費用。本指南不提供費用數字。
如果您是委託方律師事務所或機構,在與泰國律師商定任何費用安排之前,請核查您自身的職業規則。
5. 誰可以批准和解?
在談判開始之前,以書面寫明和解權限:
- 債權人一方由誰可以批准條款
- 泰國律師無需回頭請示即可接受的最低條款
- 是否接受分期付款,以及期限多長
- 要求提供何種擔保,以及違約時會怎樣
在法院達成並經法院認可的和解成為判決(《民事訴訟法典》第138條),因此如果債務人錯過分期付款,債權人無需重新起訴即可強制執行。庭外和解是一份合同,違約時債權人通常需要依該合同起訴。任何判決都必須在10年內執行(第274條)。
6. 《債務催收法》如何影響這項工作?
《佛曆2558年債務催收法》要求經營債務催收業務者進行登記。為債權人客戶代理的律師與催收業務的處理不同,而經營催收業務的律師須向泰國律師協會登記。
無論由誰聯絡債務人,穩妥的做法是遵循該法的行為標準:
- 說明是誰在聯絡債務人以及代表誰
- 只在合理的時間和地點聯絡債務人
- 不威脅、不侮辱、不誤導
- 不向債務人的家人、僱主或客戶等第三方披露債務
如果境外催收機構已經聯絡過債務人,請告訴泰國律師是如何聯絡的、何時聯絡的以及說了什麼。
7. 案件進展報告樣本(虛構)
下面的示例完全是虛構的。當事人和事件均為杜撰,僅用於展示格式。
案件進展 —— Example Supplies Ltd 訴 Example Retail (Thailand) Co., Ltd.(虛構)
委託方律師事務所:[境外律師事務所] 報告編號:3 日期:[日期]
1. 目前進展
第3階段(談判)。催告函已於 [日期] 送達。
債務人於 [日期] 答覆:承認發票,對遲延付款利息有異議。
2. 自上次報告以來的變化
債務人的書面答覆承認本金。
時效說明:該承認中斷時效;副本已存檔。
3. 債務人核查
公司營業,依商業發展廳(DBD)[日期] 的記錄。
未發現破產或重整記錄,法律執行廳(LED)檢索日期 [日期]。
4. 需要客戶作出的決定
a. 接受本金分期付款並放棄利息?
(超出目前的和解權限)
b. 如果在 [日期] 前未達成協議,批准第4階段的估算。
5. 預算
第3階段:在估算範圍內。第4階段估算附後,請予批准。
6. 下一步及日期
[日期] 與債務人律師舉行不影響權利的會面。
每份報告以一頁為限。把需要作出的決定放在靠前的位置,並註明需要決定的日期。
8. 外國判決或仲裁裁決怎麼辦?
- 外國法院判決。 泰國一般不直接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債權人通常需要在泰國法院重新提起訴訟,外國判決用作證據。泰國法院自行裁判該請求。
- 外國仲裁裁決。 依《佛曆2545年仲裁法》,屬於泰國參加的條約範圍內的外國裁決可以被執行(第41條)。申請須在裁決可執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第42條)。
如果爭議尚待解決,在今後與泰國客戶訂立合同時選擇法院還是仲裁,這些差異可能很重要。
9. 清單
- 傳送完整的證據材料,包括所有往來函件。
- 確認債務人準確的註冊名稱和狀態。
- 在做任何事之前,先取得關於時效和管轄的書面意見。
- 約定分階段預算,每個階段設一個決策點。
- 在談判之前以書面寫明和解權限。
- 把此前任何催收聯絡告知泰國律師。
- 要求提供一頁的報告,把需要作出的決定放在最前面。
- 如有外國判決或裁決,在受理時核查其途徑。
延伸閱讀
先發送證據,先確定時效和分階段預算,並在談判開始之前以書面寫明誰可以同意和解。
我們代理債權人辦理泰國債權回收,可由債權人直接委託,也可通過其境外律師或催收機構委託。首次諮詢不收取費用。聯絡我們。面向外國企業與外籍客戶的入口請見這裡。另請參閱催告函、財產調查和民事訴訟。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