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
贏得判決只是一半,另一半是實際能夠追回款項。

贏得判決只是一半,另一半是實際能夠追回款項。
民事訴訟通常是為了追回某物:欠款、被扣留的財產或造成的損失。客戶在起訴前很少聽到的是,判決不等於付款。兩者之間隔著執行環節,而執行完全取決於對方是否有可供查封的資產。我們首先評估這一點,因為它決定了訴訟是否值得啟動。如果值得,案件將按初期商定的計劃推進。如果不值得,通過談判或在當下保住某些利益,通常比兩年後對一位空殼被告取得一紙判決更有價值。
服務範圍
起訴前,先確定是否有可追償的資產
民事案件的成本大體固定,無論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因此,可追償性是第一個值得回答的問題,而不是最後一個。註冊土地、車輛、銀行賬戶和商業利益都可以在訴訟開始前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核查。如果情況不樂觀,那也不是放棄的理由——但這確實會改變目標是判決、有擔保的和解,還是通過其他途徑施加壓力。
催款函不是例行公事
一份起草得當的催款函不只是宣佈起訴意圖。它固定了索賠金額和依據,開始記錄溝通的內容和時間,並給對方一個明確的機會來解決問題——這在之後如果對方行為成為問題時很重要。當函件明確說明所欠金額和後續步驟時,很大一部分糾紛在此階段以遠低於訴訟成本的代價得到解決。
執行本身就是一個階段
判決之後的工作是將其轉化為現金:識別資產、申請查封或扣押、將財產拍賣。每一步都有其自身的程式和時限,而資產在程式進行中可能會轉移。將執行視為事後想法,是導致勝訴判決卻一無所獲的原因。我們從一開始就為其做規劃,這有時會改變訴訟請求中要求的內容。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民商法
13 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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