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準夫妻會搜尋"婚前協議範本",改個名字就用。問題在於法律對形式要求嚴格:形式有誤,整份協議無效;而且一些很常見的條款,例如"不負擔子女撫養費""不涉及繼承",寫了也沒有效力。本文說明哪些可以約定、哪些不能,以及哪些條款應結合自己的財產親自撰寫。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請見離婚、夫妻財產與撫養權指南。
核心答案
法律依據(《民商法典》) 第1465條規定,夫妻財產依雙方訂立的婚前協議處理,未訂立的適用法律規定,且協議不得約定適用外國法。第1466條規定形式:結婚登記時記入結婚登記簿,或訂立由配偶雙方及至少兩名見證人簽名的書面文件,附於登記簿並註明附有該協議,否則無效。依第1467條,結婚後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變更或撤銷。依第1468條,協議內容不影響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依第1469條,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訂立的財產約定,任何一方均可撤銷。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條款,依一般規則(第150條)無效。
我們的實務看法 好的婚前協議不是最長的,而是清楚列明重要財產、以正確形式登記、不含會被法院剔除的條款。因為需要財產清單和見證人,請在登記日前數週開始準備。
假設案例: 在孔敬經營碾米廠公司的老闆蓬(42歲),與前一段婚姻所生的女兒12歲。他即將與拉薩娜結婚,她有一套相識之前購買的房子。兩人不希望一旦分開碾米廠股份成為糾紛,同時也不希望任何一方在共同賺取的收入上吃虧。下文始終以這對夫妻為例。
1. 婚前協議怎樣才有效
第1466條有兩條路徑。一是在登記當天把約定直接記入結婚登記簿。二是訂立書面文件,由雙方及至少兩名見證人簽名,附於結婚登記簿,並請登記官在登記簿中註明附有該協議。內容詳細的協議適合用第二種。
- 在登記日前以書面形式準備好,選擇日後仍聯絡得上的見證人
- 登記當天向縣政府或區政府的登記官提交,並確認登記簿上註明附有該協議
- 妥善保管原件,以及附有協議的結婚登記簿影印件
- 登記後雙方自行簽署的文件不是婚前協議
2. 登記後還能變更或補充嗎
結婚後,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變更或撤銷婚前協議(第1467條)。法院是否許可取決於事實,不要打算"以後再改"。
沒有婚前協議時,夫妻仍可就財產作出約定,例如互相贈與,但依第1469條,任何一方可在婚姻存續期間或婚姻終止後一年內撤銷,且不影響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婚姻期間的約定遠不如婚前協議穩固。
3. 可以約定什麼
法律允許夫妻自行確定財產製度。常用的事項有:
- 財產的歸類: 哪些是個人財產(例如婚前已有的財產,第1471條),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未劃為個人財產的,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1470條)
- 收入: 婚姻期間的工資、薪金和經營收入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個人財產的孳息: 原則上個人財產的孳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1474條),也可約定仍歸個人
- 企業股份與分紅: 婚前持有的股份屬於持有人的個人財產,但分紅是孳息,可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寫明歸屬
- 債務: 婚前債務和經營債務由誰承擔
- 管理: 誰管理哪些財產,哪些事項須經對方同意
限制是:協議不得約定適用外國法(第1465條),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條款無效。銀行、債權人等善意第三人不受你們協議的約束(第1468條)。
4. 哪些不能約定或不宜寫
| 事項 | 原因 |
|---|---|
| 誰繼承誰的遺產 | 第1619條不允許放棄或轉讓在世者的將來繼承權,應使用遺囑 |
| 預先確定撫養權或親權 | 法院依離婚時子女的利益裁決(第1520條) |
| 不負擔子女撫養費 |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剝奪子女權利的條款不約束法院 |
| 夫妻財產適用外國法 | 第1465條禁止 |
| 禁止離婚、出軌罰款 | 可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150條) |
| 剝奪第三人權利的條款 | 不影響善意第三人(第1468條) |
無效條款可能使整份文件受到質疑。請逐條分開書寫,使有效條款得以保留,也不要寫入無法生效的事項。
5. 範本條款為什麼會出問題
| 常見範本條款 | 問題 | 建議寫法 |
|---|---|---|
| "各方婚前擁有的財產為個人財產" | 沒有清單,難以證明婚前即存在,也未提及孳息 | 附財產清單,寫明地契編號、賬號和股份數量,並直接約定孳息 |
| "雙方對對方的財產不享有任何權利" | 過於寬泛,可能涵蓋無法約定的繼承和撫養 | 限定為所列財產的歸類與分割 |
| "離婚時不支付子女撫養費" | 不約束法院,還會引起對整份文件的質疑 | 刪除;子女問題待事實發生時協商或交由法院決定 |
| "妻子無權繼承丈夫的遺產" | 違反第1619條 | 另行訂立遺囑 |
| "未經同意不得出售或抵押" | 不約束善意第三人 | 寫明夫妻之間的後果(如補償),並保留證據 |
| "各方的企業完全歸該方所有" | 未提及股份增值、分紅和公司薪酬 | 分別約定股份、分紅、薪酬和增值部分 |
| 直接翻譯外國格式文本 | 不能選擇外國法(第1465條) | 依泰國法起草,另附譯文 |
6. 特殊情形:企業主、有前段關係的子女、外籍配偶
企業主。 分清婚前持有的股份、分紅、薪酬以及婚姻期間的增值。約定公司債務和擔保由誰承擔,不要讓配偶在不理解後果的情況下簽署擔保。家族企業的角色與報酬見家族企業規則指南,分開時見離婚時公司股份與企業資產指南。
前段關係的子女。 婚前協議無法處理繼承(第1619條),所以要與遺囑配合使用,例如把部分財產留給子女,並選擇中立的遺囑執行人。見在遺囑中選擇遺囑執行人。以蓬為例,協議將碾米廠股份列為其個人財產,遺囑則寫明其中哪一部分留給女兒。
外籍配偶
- 外國人原則上不能在泰國擁有土地,婚前協議改變不了這一點。請寫明泰國籍配偶名下的土地是否屬於個人財產,並參閱用益權指南
- 依泰國法以泰語起草,並附外籍配偶能夠理解的譯文;簽署前應讓其理解內容,並記錄其已閱讀譯文
- 如可能在國外離婚,外國法院未必自動遵從泰國的協議,見與外國人離婚指南
7. 條款示例
僅供起點參考,須根據自己的財產和意願修改。
第1條 個人財產 本協議附表所列財產(第1項和第2項)為各自所列當事人的個人財產。
第2條 股份與分紅 ○○先生婚前持有的○○有限公司股份○○股為其個人財產。
婚姻期間取得的分紅為[個人財產 / 夫妻共同財產](擇一)。
第3條 收入 婚姻期間各方取得的工資和薪金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4條 債務 一方經營所生債務為該方個人債務,除非另一方書面確認。
第5條 範圍 本協議不涉及繼承、子女相關權利和子女撫養費。
第6條 可分性 任何條款不能執行的,其餘條款仍然有效。
8. 清單
起草前
- 列出各方的財產和債務並備齊證明文件
- 決定收入、孳息和分紅歸誰
- 將企業資產和企業債務與個人財產分開
簽署前
- 確認沒有涉及繼承、子女撫養權或外國法的條款
- 給各方時間閱讀並諮詢各自的律師
- 如配偶是外國人,準備其能理解的譯文
登記日
- 至少兩名見證人簽名
- 登記官在登記簿中註明附有該協議
- 保留附有協議的結婚登記簿影印件
結婚後
- 有前段關係的子女或想自行安排的財產,應訂立遺囑
- 財產增加時複核,並記住變更需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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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泰國與外國人離婚 — 在國外的承認
婚前協議只有在以正確形式登記、清楚列明財產、並避開法律不允許約定的事項時才真正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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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