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或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親自經營店鋪、工廠。一旦面臨離婚,就會出現這些疑問:“這些股份要分嗎”“公司名下的土地、車輛和現金,配偶能主張權利嗎”“如何查清對方實際擁有多少”。本指南聚焦這一角度,說明股份取得日期、資金來源、分紅,以及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區分。
離婚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規則見泰國離婚、夫妻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開始前的實用指南 2026。如配偶是外國人,請看外國人在泰國離婚:管轄權、夫妻財產、子女與境外承認指南 2026;如懷疑對方在轉移財產,請看離婚前轉移財產與證據。
核心回答
股份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取決於何時、用什麼資金取得。公司所有的財產不是夫妻的財產。可以分割的只有股份或其價值。
法律依據 依《民商法典》第1471條,婚前已有的財產以及因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第1474條將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孳息(第(3)項)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依第1533條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有限公司的股份是財產,適用上述規定。而公司是獨立法人,其財產屬於公司。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從“公司有什麼”開始。先確認三點:證據上的股東是誰,股份何時取得,用什麼資金支付。理清之後,剩下的是估值和執行方式,通常比圍繞公司個別資產的爭執更容易達成一致。結果取決於事實和法院的裁量,我們無法事先承諾。
假設案例 孔敬的夫妻頌西與威猜離婚。威猜持有一家建築公司60%的股份。第一批股份是婚前購買的,第二批是婚後用聯名賬戶的資金購買的。公司名下有土地和幾輛卡車。此時第一批股份很可能是個人財產,第二批很可能是共同財產,而土地和卡車屬於公司,不屬於兩人。
1. 公司是法人:公司的土地、現金和車輛歸誰
已登記的有限公司是與股東分開的法人。登記在公司名下的土地、存款、車輛和機器屬於公司。股東擁有的是股份,而不是公司的具體資產。
- 非股東的配偶通常不能像對待普通共同財產那樣,請求法院分割公司的土地或車輛。
- 法院可以分割或考慮的是作為共同財產的股份或其價值。
- 如果夫妻的資金或財產投入了公司(借給公司、以公司名義購置資產等),應檢視記錄為借款、出資還是增資,因為效果不同。
- 如果利用公司來逃避財產分割(例如沒有經營理由就把個人資產轉入公司),屬於需要明確證據的事實問題。
兼任董事的股東不應私自使用公司資金。區分的思路見家族企業:如何劃分角色、薪酬和決策規則,才不會鬧翻。
2. 股份何時取得,資金從哪裡來
| 取得方式 | 需要核查 |
|---|---|
| 婚前已持有 | 股票、轉讓文書、設立文件中的取得日期 |
| 婚姻期間僅用個人財產的資金購買 | 出售個人財產所得等明確資金來源 |
| 婚姻期間用婚內工資、收入購買 | 賬戶流水和股款支付日期 |
| 因繼承或贈與取得 | 遺囑、贈與合同、表明歸屬的文字 |
| 婚姻期間增資取得的股份 | 增資決議、繳款收據、資金來源 |
關鍵是股東實際取得該股份權利的日期,不一定是名冊修改的日期。婚前購買的股份在婚後才登記入冊的,要看協議和付款發生在何時。兩種資金混在一起是常見問題。如果股款一部分來自個人財產、一部分來自共同財產,請與律師按事實分析。
3. 核查名冊和股份文件
股份的證據分佈在多處。不要只依賴一份文件,應相互印證。
- 股東名冊(BOJ.5) 公司每年至少向商業發展廳提交一次。可向該廳申請調取,但並不能決定性地證明股份歸屬。
- 公司自己的股東名冊 由公司製作並保管,記錄姓名、股數和轉讓。記名股份的轉讓依第1129條,記入名冊後才能對抗公司和第三人。
- 股份轉讓文書 記名股份以書面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名,並至少有一名見證人簽名(第1129條)。核對日期和價格。
- 公司章程 可能限制記名股份的轉讓(第1129條),在為結算而把股份轉給前配偶時有意義。
- 財務報表和會議記錄 核查分紅決議、增資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借款。
BOJ.5與股東權利、查閱文件權的關係見泰國公司的少數股東權利:股東會、資訊、決議與董事。非股東的配偶對公司沒有股東權利。超出公開資訊的內容,可能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取得。切勿擅自登入對方的郵箱或賬戶,這可能違反《計算機犯罪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
4. 分紅與董事薪酬
分紅是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潤(第1200條),只能依股東會決議並從利潤中支付(第1201條)。即使股份是個人財產,其孳息依第1474條第(3)項也是共同財產。因此,婚姻期間收到的分紅,即使股份本身是個人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
還要區分分紅與薪酬。工資和董事薪酬是勞務報酬,分紅是資本收益。家族企業中,有的經營者壓低工資、提高分紅,或相反,所以應核查多年而不是一年。
- 已宣佈但尚未支付的分紅,可能涉及該權利是否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問題。
- 公司未分配的留存利潤不是股東收到的分紅,但會影響股份價值。
- 如果經營者拖延分紅或以借款名義提取資金,應核對借款文件和決議。
5. 不同經營形式的處理
| 經營形式 | 對分割的影響 | 需收集的證據 |
|---|---|---|
| 個體經營(非法人) | 經營資產歸經營者。逐項資產按取得經過分為個人或共同 | 商業登記、資產清單、權屬證書、收支記錄 |
| 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 | 已登記的合夥企業作為法人,資產與合夥人個人分開。可分割的是合夥人的份額 | 設立合同、證明書、出資記錄 |
| 有限公司 | 資產屬於公司。分割股份或其價值 | BOJ.5、股東名冊、轉讓文書、財務報表 |
個體經營中間沒有法人,所以要逐項核查機器、庫存、土地和經營賬戶,並按日期和資金來源分類。合夥企業和公司則視為該主體擁有自己的資產。型別和資本通過商業發展廳出具的法人證明書核對。
6. 增資、他人代持股份與注意事項
婚姻期間的增資 如果股東用共同財產購買增資股份,即使原有股份是個人財產,新股也很可能是共同財產,持股比例也會改變。應索取增資決議、繳款證據和增資登記。
他人代持的股份 您可能懷疑配偶讓親友或員工代持股份。這一點務必謹慎。股東名冊上的名義是法院重視的證據,主張代持股份實為配偶所有的一方,需要其他證據:誰支付了股款、資金來自哪個賬戶、是否有記載約定的文書或資訊、實際收到分紅的是誰。調查應通過合法方式並與律師共同進行。不要開啟他人的郵箱、銀行App或社交賬號,也不要公開指責第三人。如涉及外國人借名持股,還需考慮《外國人經商法》。
7. 股份如何估值
確定哪些股份屬於共同財產之後,接下來是其價值。常用的方法有三種。
- 賬面價值 使用最近財務報表中的股東權益。快捷、易核對,但可能無法反映土地、客戶和商譽的價值。
- 協商價值 夫妻自行約定金額。適用於彼此有信任的情形,應在離婚協議中寫明。
- 獨立評估師估值 有爭議時使用。評估師會考慮資產、經營業績、股份轉讓限制等。法院視情況指定評估師或採納報告。
應事先確定的事項包括:估值基準日;無控制權的份額可能低於資產的簡單按比例份額;以及用金錢代替股份時,何時、如何向收款方支付。若章程限制轉讓,有時無法把股份真正交給對方,常見做法是由現股東支付補償金。
如果想事先把經營與婚姻分開,請看婚前協議指南。
8. 情形、可能的歸類與所需證據
| 情形 | 可能的歸類 | 所需證據 |
|---|---|---|
| 婚前用自己的資金購買股份 | 個人財產 | 轉讓文書、股票、付款證據、結婚證 |
| 婚後用工資或共同財產購買股份 | 共同財產 | 賬戶流水、轉讓文書、股東名冊 |
| 婚後用個人財產的出售款購買股份 | 可能是個人財產(取決於資金來源的證明) | 此前的出售合同、資金進出記錄 |
| 婚前股份在婚姻期間收到的分紅 | 共同財產(第1474條第(3)項) | 分紅決議、入賬記錄 |
| 婚姻期間用共同財產繳款的增資新股 | 新股為共同財產 | 增資決議、繳款收據 |
| 公司名下的土地、車輛 | 屬於公司,不是夫妻的財產 | 權屬證書、車輛登記、財務報表 |
| 親友名下的股份 | 未定,需要舉證 | 付款證據、約定、分紅收款人 |
9. 文件索取清單示例
以下是可發給配偶一方或律師的示例,請按實際經營情況調整。
主題:為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請提供股份及經營相關文件
1) 公司名稱、法人登記號、當前持股
2) 最新股東名冊(BOJ.5)及過去____年的各期名冊
3) 公司股東名冊副本
4) 所有股份轉讓文書及股款支付證據
5) 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6) 過去____年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7) 有關分紅和增資的會議決議
8) 最近____年內收到的分紅和董事薪酬記錄
9) 公司與股東或董事之間的借款記錄
10) 公司主要資產(土地、車輛、機器)清單
11) 關於是否為他人持有股份的書面說明(如有,請詳述)
請在____日內提供。如有無法提供的,請說明理由。
10. 配偶持有股份或經營生意時的檢查清單
股份證據
- 向商業發展廳申請最新及歷年的BOJ.5
- 在合法範圍內收集股票、轉讓文書和股東名冊
- 核查公司章程中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日期與資金來源
- 製作每批股份取得日期與結婚登記日期的對照表
- 查詢購買股份和增資所用資金來源的證據
- 列出婚姻期間收到的分紅和董事薪酬
公司財產
- 把公司資產清單與股東個人資產分開
- 核查公司與股東、配偶之間的借款
估值與執行
- 就估值方法和估值基準日達成一致
- 向律師諮詢轉讓限制,以及以金錢代替股份的支付
- 不擅自登入對方的賬戶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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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是否為共同財產,取決於取得日期、資金來源和分紅。公司的財產不是夫妻的財產,分割的是股份或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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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