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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指南

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或經營生意時的離婚:股份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公司財產如何區分

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或經營生意而離婚時,如何看待股份取得日期、資金來源、分紅、股東名冊、估值方法,以及公司財產為何不是夫妻財產。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家事法團隊2026年10月29日9 分鐘閱讀
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或經營生意時的離婚:股份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公司財產如何區分

您或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親自經營店鋪、工廠。一旦面臨離婚,就會出現這些疑問:“這些股份要分嗎”“公司名下的土地、車輛和現金,配偶能主張權利嗎”“如何查清對方實際擁有多少”。本指南聚焦這一角度,說明股份取得日期、資金來源、分紅,以及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區分。

離婚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規則見泰國離婚、夫妻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開始前的實用指南 2026。如配偶是外國人,請看外國人在泰國離婚:管轄權、夫妻財產、子女與境外承認指南 2026;如懷疑對方在轉移財產,請看離婚前轉移財產與證據。

核心回答

股份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取決於何時、用什麼資金取得。公司所有的財產不是夫妻的財產。可以分割的只有股份或其價值。

法律依據 依《民商法典》第1471條,婚前已有的財產以及因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第1474條將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孳息(第(3)項)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依第1533條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有限公司的股份是財產,適用上述規定。而公司是獨立法人,其財產屬於公司。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從“公司有什麼”開始。先確認三點:證據上的股東是誰,股份何時取得,用什麼資金支付。理清之後,剩下的是估值和執行方式,通常比圍繞公司個別資產的爭執更容易達成一致。結果取決於事實和法院的裁量,我們無法事先承諾。

假設案例 孔敬的夫妻頌西與威猜離婚。威猜持有一家建築公司60%的股份。第一批股份是婚前購買的,第二批是婚後用聯名賬戶的資金購買的。公司名下有土地和幾輛卡車。此時第一批股份很可能是個人財產,第二批很可能是共同財產,而土地和卡車屬於公司,不屬於兩人。

1. 公司是法人:公司的土地、現金和車輛歸誰

已登記的有限公司是與股東分開的法人。登記在公司名下的土地、存款、車輛和機器屬於公司。股東擁有的是股份,而不是公司的具體資產。

  • 非股東的配偶通常不能像對待普通共同財產那樣,請求法院分割公司的土地或車輛。
  • 法院可以分割或考慮的是作為共同財產的股份或其價值。
  • 如果夫妻的資金或財產投入了公司(借給公司、以公司名義購置資產等),應檢視記錄為借款、出資還是增資,因為效果不同。
  • 如果利用公司來逃避財產分割(例如沒有經營理由就把個人資產轉入公司),屬於需要明確證據的事實問題。

兼任董事的股東不應私自使用公司資金。區分的思路見家族企業:如何劃分角色、薪酬和決策規則,才不會鬧翻。

2. 股份何時取得,資金從哪裡來

取得方式需要核查
婚前已持有股票、轉讓文書、設立文件中的取得日期
婚姻期間僅用個人財產的資金購買出售個人財產所得等明確資金來源
婚姻期間用婚內工資、收入購買賬戶流水和股款支付日期
因繼承或贈與取得遺囑、贈與合同、表明歸屬的文字
婚姻期間增資取得的股份增資決議、繳款收據、資金來源

關鍵是股東實際取得該股份權利的日期,不一定是名冊修改的日期。婚前購買的股份在婚後才登記入冊的,要看協議和付款發生在何時。兩種資金混在一起是常見問題。如果股款一部分來自個人財產、一部分來自共同財產,請與律師按事實分析。

3. 核查名冊和股份文件

股份的證據分佈在多處。不要只依賴一份文件,應相互印證。

  • 股東名冊(BOJ.5) 公司每年至少向商業發展廳提交一次。可向該廳申請調取,但並不能決定性地證明股份歸屬。
  • 公司自己的股東名冊 由公司製作並保管,記錄姓名、股數和轉讓。記名股份的轉讓依第1129條,記入名冊後才能對抗公司和第三人。
  • 股份轉讓文書 記名股份以書面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名,並至少有一名見證人簽名(第1129條)。核對日期和價格。
  • 公司章程 可能限制記名股份的轉讓(第1129條),在為結算而把股份轉給前配偶時有意義。
  • 財務報表和會議記錄 核查分紅決議、增資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借款。

BOJ.5與股東權利、查閱文件權的關係見泰國公司的少數股東權利:股東會、資訊、決議與董事。非股東的配偶對公司沒有股東權利。超出公開資訊的內容,可能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取得。切勿擅自登入對方的郵箱或賬戶,這可能違反《計算機犯罪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

4. 分紅與董事薪酬

分紅是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潤(第1200條),只能依股東會決議並從利潤中支付(第1201條)。即使股份是個人財產,其孳息依第1474條第(3)項也是共同財產。因此,婚姻期間收到的分紅,即使股份本身是個人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

還要區分分紅與薪酬。工資和董事薪酬是勞務報酬,分紅是資本收益。家族企業中,有的經營者壓低工資、提高分紅,或相反,所以應核查多年而不是一年。

  • 已宣佈但尚未支付的分紅,可能涉及該權利是否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問題。
  • 公司未分配的留存利潤不是股東收到的分紅,但會影響股份價值。
  • 如果經營者拖延分紅或以借款名義提取資金,應核對借款文件和決議。

5. 不同經營形式的處理

經營形式對分割的影響需收集的證據
個體經營(非法人)經營資產歸經營者。逐項資產按取得經過分為個人或共同商業登記、資產清單、權屬證書、收支記錄
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已登記的合夥企業作為法人,資產與合夥人個人分開。可分割的是合夥人的份額設立合同、證明書、出資記錄
有限公司資產屬於公司。分割股份或其價值BOJ.5、股東名冊、轉讓文書、財務報表

個體經營中間沒有法人,所以要逐項核查機器、庫存、土地和經營賬戶,並按日期和資金來源分類。合夥企業和公司則視為該主體擁有自己的資產。型別和資本通過商業發展廳出具的法人證明書核對。

6. 增資、他人代持股份與注意事項

婚姻期間的增資 如果股東用共同財產購買增資股份,即使原有股份是個人財產,新股也很可能是共同財產,持股比例也會改變。應索取增資決議、繳款證據和增資登記。

他人代持的股份 您可能懷疑配偶讓親友或員工代持股份。這一點務必謹慎。股東名冊上的名義是法院重視的證據,主張代持股份實為配偶所有的一方,需要其他證據:誰支付了股款、資金來自哪個賬戶、是否有記載約定的文書或資訊、實際收到分紅的是誰。調查應通過合法方式並與律師共同進行。不要開啟他人的郵箱、銀行App或社交賬號,也不要公開指責第三人。如涉及外國人借名持股,還需考慮《外國人經商法》。

7. 股份如何估值

確定哪些股份屬於共同財產之後,接下來是其價值。常用的方法有三種。

  1. 賬面價值 使用最近財務報表中的股東權益。快捷、易核對,但可能無法反映土地、客戶和商譽的價值。
  2. 協商價值 夫妻自行約定金額。適用於彼此有信任的情形,應在離婚協議中寫明。
  3. 獨立評估師估值 有爭議時使用。評估師會考慮資產、經營業績、股份轉讓限制等。法院視情況指定評估師或採納報告。

應事先確定的事項包括:估值基準日;無控制權的份額可能低於資產的簡單按比例份額;以及用金錢代替股份時,何時、如何向收款方支付。若章程限制轉讓,有時無法把股份真正交給對方,常見做法是由現股東支付補償金。

如果想事先把經營與婚姻分開,請看婚前協議指南。

8. 情形、可能的歸類與所需證據

情形可能的歸類所需證據
婚前用自己的資金購買股份個人財產轉讓文書、股票、付款證據、結婚證
婚後用工資或共同財產購買股份共同財產賬戶流水、轉讓文書、股東名冊
婚後用個人財產的出售款購買股份可能是個人財產(取決於資金來源的證明)此前的出售合同、資金進出記錄
婚前股份在婚姻期間收到的分紅共同財產(第1474條第(3)項)分紅決議、入賬記錄
婚姻期間用共同財產繳款的增資新股新股為共同財產增資決議、繳款收據
公司名下的土地、車輛屬於公司,不是夫妻的財產權屬證書、車輛登記、財務報表
親友名下的股份未定,需要舉證付款證據、約定、分紅收款人

9. 文件索取清單示例

以下是可發給配偶一方或律師的示例,請按實際經營情況調整。

主題:為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請提供股份及經營相關文件

1) 公司名稱、法人登記號、當前持股
2) 最新股東名冊(BOJ.5)及過去____年的各期名冊
3) 公司股東名冊副本
4) 所有股份轉讓文書及股款支付證據
5) 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6) 過去____年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7) 有關分紅和增資的會議決議
8) 最近____年內收到的分紅和董事薪酬記錄
9) 公司與股東或董事之間的借款記錄
10) 公司主要資產(土地、車輛、機器)清單
11) 關於是否為他人持有股份的書面說明(如有,請詳述)
請在____日內提供。如有無法提供的,請說明理由。

10. 配偶持有股份或經營生意時的檢查清單

股份證據

  • 向商業發展廳申請最新及歷年的BOJ.5
  • 在合法範圍內收集股票、轉讓文書和股東名冊
  • 核查公司章程中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日期與資金來源

  • 製作每批股份取得日期與結婚登記日期的對照表
  • 查詢購買股份和增資所用資金來源的證據
  • 列出婚姻期間收到的分紅和董事薪酬

公司財產

  • 把公司資產清單與股東個人資產分開
  • 核查公司與股東、配偶之間的借款

估值與執行

  • 就估值方法和估值基準日達成一致
  • 向律師諮詢轉讓限制,以及以金錢代替股份的支付
  • 不擅自登入對方的賬戶或裝置

延伸閱讀

股份是否為共同財產,取決於取得日期、資金來源和分紅。公司的財產不是夫妻的財產,分割的是股份或其價值。

我們協助核查股東名冊、整理股份與分紅證據,並在涉及生意的離婚中進行財產分割的談判和訴訟。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也請參閱家事法業務和家族企業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配偶婚前購買的股份,離婚時需要分割嗎?+

原則上不需要。婚前已有的財產依《民商法典》第1471條屬於個人財產。但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依第1474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需要核查婚姻期間是否收到分紅,以及是否用共同財產追加購買了股份。請參閱第2節和第4節。

屬於個人財產的股份所產生的分紅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通常是。第1474條第(3)項將個人財產的孳息視為共同財產。關鍵在於分紅實際何時收到、進入了誰的賬戶、是否與其他財產混同。請核對分紅決議和賬戶流水。請參閱第4節。

公司名下有土地或車輛,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嗎?+

一般不可以。公司是與股東分開的法人,其財產屬於公司。可以分割的是作為共同財產的股份或其價值。請參閱第1節。

如何得知配偶持有哪家公司多少股份?+

通過公司向商業發展廳提交的股東名冊(BOJ.5)、公司自己的股東名冊以及股份轉讓文書核查。第1129條涉及記名股份的轉讓。BOJ.5並不能決定性地證明股份歸屬。請參閱第3節。

配偶讓親友代持股份怎麼辦?+

應謹慎處理,不要斷定那就是配偶的股份。名冊上的名義是重要證據,主張另有實情的一方需要其他證據,例如誰支付了股款、書面約定、誰獲得了收益。採取任何行動之前請先諮詢律師。請參閱第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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