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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家族企業:如何劃分角色、薪酬和決策規則,才不會鬧翻

家族企業應區分所有者、董事和員工的角色,並就薪資與股息、親屬入職以及決策規則,依公司法、勞動法和稅法作出清楚安排,以免日後鬧翻。本文逐項說明。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1日8 分鐘閱讀
家族企業:如何劃分角色、薪酬和決策規則,才不會鬧翻

家族企業往往從信任開始:父母、兄弟姐妹或夫妻一起做,沒有人寫下任何東西,因為“都是一家人”。等企業做大、下一代加入,問題就冒出來了:誰來做決定?誰拿多少錢,憑什麼?家人拿走的錢算工資、股息,還是向公司借的?意見不一致時,就只剩吵架一條路。

本指南迴答角色、薪酬和決策規則的問題,並分別說明公司法、勞動法和稅法在哪些地方發揮作用。關於企業和財產的代際傳承規劃,請見我們的家族企業服務。

核心答案

能夠傳承數代的家族企業,通常會把三種角色分開:“股東”(所有者)、“董事”(監督者,並有權約束公司)以及“員工或管理人員”(日常工作的人),然後按各自的角色支付報酬:工作拿工資,所有權拿股息,並在糾紛發生之前就寫好決策規則。

法律規則(泰國法)。 有限公司是獨立於股東的法人,董事必須像謹慎的商人那樣盡到注意義務(《民商法典》第 1168 條)。股息只能經股東大會決議、並從利潤中支付(第 1201 條)。會議記錄必須製作,並保存在註冊辦事處(第 1207 條)。為取得報酬而工作的親屬,同樣可以是勞動法下的僱員。公司與董事或股東之間的借款,涉及稅務問題,應諮詢會計人員或審計師。

我們的實務看法。 大多數問題並非因為法律不清楚,而是因為沒有文件。因此建議從馬上就能做的事開始:寫明角色,寫明報酬的支付方式,把重要決定記入會議記錄,然後再考慮下一步的股東協議或“家族憲章”。

1. 把三種角色分開:所有者、董事、員工

同一個人可以兼任三種角色,但應當明白每種角色的權利和義務各不相同。

角色得到什麼負責什麼
股東按決議和持股比例分得股息,在股東大會上有表決權責任僅限於尚未繳足的股款
董事依登記享有管理並約束公司的權限,可按股東會確定的數額取酬注意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須對公司負責
員工或管理人員依合同和勞動法獲得工資和福利按約定工作,可以依法考核和解僱

持股多不等於善於經營,善於經營也不等於一定要持有很多股份。持有股份但不在公司全職工作的成員,應通過股息獲得回報;全職工作的成員,應按職位領取工資,以減少“我做得更多,拿得卻一樣”的感覺。

2. 薪酬:工資與股息

工資

家族成員的工資應當與職位和實際業績掛鉤,而不是取決於與所有者關係的親疏。如果定得比所做的工作應得的高出很多,可能會受到其他股東的質疑;在稅務上,公司的費用也必須是與業務實際有關的費用。應當請會計人員說明如何入賬。

股息

依第 1201 條,除非經股東大會決議,不得宣佈分紅;除利潤外,不得從其他款項中分紅;公司有虧損的,在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分紅;公司有適當利潤時,董事可以派發中期股息。支付須在該條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應與律師或會計人員核對適用於您情況的條文措辭。至於收到股息的人如何納稅,取決於收款人的身份。

不應當做的事

  • 在沒有決議或沒有累計利潤的情況下,支付所謂的“股息”
  • 把公司的錢取出來私用,卻不記明類別
  • 讓家族成員領取工資,卻沒有可核查的工作職責

3. 家人使用公司的錢

公司賬戶裡的錢不是所有者的個人財產。所有者或家人動用公司的錢時,應當歸入下列類別之一,併入賬。

類別正確的做法注意事項
工作報酬通過工資系統發放工資,依法扣繳稅款和社會保險必須有真實的工作職責
所有者的回報按會議決議分配股息必須有第 1201 條所要求的利潤
借款簽訂借款合同並約定利息利息可能有稅務影響,應諮詢會計人員
公司費用為業務使用並有憑證經公司列支的個人開銷,可能是稅法上不得扣除的費用

公司與股東或董事之間的借款,無論是公司借入還是公司借出,《稅法典》對為稅務目的計算利息或回報有相關規定。本文不列明具體條文,因為結果取決於借款的形式和借款人的身份。在股東的應收款或應付款掛賬多年之前,應先諮詢會計人員或稅務顧問。

除了稅務之外,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董事,可能要對公司負責,股東也有可採取的機制(第 1169 條)。因此,不成體系地動用公司的錢,在稅務和家庭兩方面都是風險。

4. 僱用親屬

  • 簽訂勞動合同並確定職責。 寫明職位、工資、工作時間和上級,即使是近親也一樣。
  • 與其他員工一樣適用勞動法。 休息日、請假、加班費,以及依《勞動保護法》B.E. 2541(1998 年)解僱時的權利,只要符合僱員的特徵即適用。
  • 社會保險和預扣稅。 按每個人的身份辦理。
  • 用同一套標準考核。 其他員工眼裡的不公平,是組織內部衝突的根源。
  • 提前準備解僱規則。 解僱親屬是最敏感的事,考核文件和警告函是重要證據。請見文章員工警告函。

關於工資,以及哪些款項在計算權利時屬於工資,請見職位津貼、佣金、輪班補貼、交通補貼,哪些算工資。

5. 決策規則

家族企業經常決策失誤,是因為大事小事混在一起。可以試著分成三類。

  • 日常事務。 獲得授權的管理人員可以自行決定。
  • 重要事項。 由董事依公司章程共同決定,例如大額投資、聘用高管、長期合同。
  • 須經股東決議的事項。 依法律和公司章程,例如分紅、修改章程、增減資本、選舉董事。

還應寫明:誰擔任主席、票數相同時由誰作出決定性表決,以及哪些事項須全體一致同意。如果有兩方股東持股相等,應閱讀合夥人五五持股,吵到公司無法運轉,事先設定破解僵局的機制。

會議記錄有助於留存證據。第 1207 條規定,董事應當安排記錄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會議記錄及決議,並保存在註冊辦事處。即使是家族內部的決定,簡短的記錄也能防止日後誤解。

6. 董事或股東在所決定的事項上有利害關係

公司與董事、大股東或其親屬進行的交易,例如租用所有者的土地、向弟弟的公司採購商品、或聘用妻子的公司,應當做到透明。

  • 向其他董事和股東披露這種關係
  • 與市場價格比較並保存文件
  • 在公司章程允許的範圍內,由無利害關係的人審批
  • 把理由記入會議記錄
  • 核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關於利害關係人表決的規定

主要的法律依據是董事的注意義務(第 1168 條),以及股東在董事損害公司時採取行動的權利(第 1169 條)。至於迴避表決的具體問題,則取決於各公司的章程和事實。

7. 意見不一致時,如何解決

  • 協商或調解。 由各方信任的人出面,例如家族長輩或專業調解人。請見我們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服務。
  • 股東協議。 在問題發生之前,約定優先購買權、股份轉讓、退出以及破解僵局的辦法。
  • 行使公司法下的權利。 例如要求查閱會議記錄,以及召集股東會議。請見泰國公司少數股東的權利。
  • 訴訟。 作為最後手段,因為親屬之間的官司會同時傷及企業和家庭。

如果創始人去世或無法工作,必須事先有計劃。請見唯一董事去世,公司如何付款和續約。

8. 家族憲章(family constitution)的約束力有多大

家族憲章是家族成員就價值觀、角色、子孫入職、股息政策和糾紛解決辦法所達成的文件。它作為共同的約定很有用,但法律上的約束力取決於寫法和內容。

  • 屬於原則或道德承諾的部分,可能沒有合同上的約束力
  • 屬於具體約定的部分,例如優先購買股份的權利,應當做成股東協議或寫入公司章程,效力更明確
  • 與法律或公司章程相牴觸的內容,不能取代該法律

應當請律師幫助區分,哪些條款應當作為原則,哪些應當寫成合同或公司章程。

9. 家族企業清單

  • 列出每位家族成員的角色:股東、董事還是員工
  • 按職位確定工資並保留標準,不以關係為標準
  • 只在有決議並且有利潤時才分紅
  • 停止不記錄地拿公司的錢私用,改用工資、股息或借款合同
  • 與在公司工作的親屬簽訂勞動合同,並遵守勞動法
  • 把決策規則分成三類寫明:日常、重要、須經股東決議
  • 把重要事項記入會議記錄並保存在註冊辦事處
  • 建立與親屬或關聯公司交易的審批程序
  • 就股東借款賬戶和稅務諮詢會計人員
  • 考慮股東協議和繼承規劃

延伸閱讀

不只靠信任,而用書面規則來支撐的家族企業,即分開所有者、董事和員工,按角色付酬,並把重要決定記錄下來,更有可能代代相傳,既不丟企業,也不傷感情。

我們協助搭建家族公司結構,起草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製作僱傭文件和會議記錄,併為所有者不在時做好應對準備。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家族企業和人力資源文件。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家族企業已經註冊成公司,公司的錢和家裡的錢是同一筆錢嗎?+

不是。有限公司是獨立於股東和董事的法人,公司的財產和賬戶並不直接屬於所有者。把公司的錢拿去私用,應按實際情況記為工資、股息或借款,否則可能產生稅務問題、董事責任問題以及股東之間的爭議。

公司可以隨時向股東分紅嗎?+

不可以。依《民商法典》第 1201 條,除非經股東大會決議,不得宣佈分紅;除利潤外,不得從其他款項中分紅;公司仍有虧損的,在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分紅。在同一條規定的條件下,公司有適當利潤時,董事還可以派發中期股息。每次都應先請會計人員核查累計利潤。

僱用親戚做員工,可以不簽合同,也不按勞動法付酬嗎?+

如果親戚在公司的指揮管理下為取得報酬而工作,無論是否親屬,其關係都可能是《勞動保護法》B.E. 2541(1998 年)下的僱主與僱員關係,因此必須支付工資,並給予法定權利,例如休息日和解僱保護。不簽合同並不能免除這些義務,發生爭議時,公司一方反而可能更難舉證事實。

身為兄弟的董事,可以自己決定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事嗎?+

董事必須依第 1168 條,像謹慎的商人那樣履行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可能要對公司負責。與本人或親屬的交易,應當依公司章程交由無利害關係的股東或其他董事審議,並把理由記入會議記錄。

家族中的小股東覺得董事損害了公司,可以怎麼做?+

股東可以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例如查閱會議記錄,董事必須製作並保存在註冊辦事處(第 1207 條);在某些情形下,還有權依第 1169 條的原則代表公司起訴董事。結果取決於事實和所持股份數量,應先諮詢律師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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