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使用的賬戶餘額不是一點點減少,而是一大筆一大筆地消失。配偶說"那塊地現在是姐姐的了",或者停在家門口的車不見了。您還沒有提起離婚,但擔心真到分財產的時候已經無財可分。問題是:怎樣在不讓自己惹上麻煩的前提下,弄清什麼去了哪裡。
本指南只講離婚前的財產清單與資金流向整理,以及需要律師評估的選擇。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監護的整體情況請看離婚、財產分割與監護指南。如果主要財產是股份或生意,請看離婚時配偶的公司股份與商業資產。
核心答案
不碰配偶的賬戶和裝置,您也能做很多事。收集屬於您或您合法持有的資料,建立財產清單和時間線,讓律師判斷走哪條路:撤銷轉讓、把被轉移的財產計入分割、請求法院分離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或申請判決前的臨時保護。切勿登入配偶的賬戶、開啟其手機或安裝追蹤軟體。
法律規定(民商法典、民事訴訟法)。 第1476條規定,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某些行為(出賣、交換、附買回條款的出賣、抵押、出租不動產超過三年、出借金錢、無償贈與、和解等)需要配偶同意。第1480條允許配偶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法院撤銷未經同意的行為。第1534條將被不當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計入第1533條的分割。第1484條規定,有法定事由時,法院可以命令由申請人單獨管理夫妻共同財產,或分離夫妻共同財產。《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允許在判決前採取查封財產等臨時保護措施。
我們的實務看法。 這類案件取決於兩項證明:該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它在何時、因何原因被轉移。有文件支援的清晰財產清單,能讓律師很快判斷走哪條路。時間也很重要:財產一旦再轉手給第三人,追回會困難得多。
假設案例: 孔敬的一對夫妻娜帕和他納,結婚14年。娜帕發現原本約1,500,000泰銖的共同存款少了三分之一以上,他納還暗示婚後買的那塊田"給了弟弟"。娜帕想過向曾幫她設定網銀的孩子要密碼,但放棄了。她轉而從自己持有的共同存摺、放在家裡文件櫃的地契影印件,以及他納用她自己手機發來的資訊入手,帶著這些去找律師。數字和事件均為說明而虛構。
1. 出現哪些跡象時應開始記錄?
單個跡象不能說明就是隱匿財產,但幾個跡象同時出現,就有理由開始整理清單:
- 您知道的賬戶餘額無故大筆減少
- 對賬單不再寄到家裡,或被改成您無法訪問的郵箱
- 未經您簽字,不動產被出賣或抵押
- 財產出現在親戚、朋友或與配偶有關聯的公司名下
- 配偶以借款或贈與為名向第三人轉大額款項
- 存放在家裡的黃金、首飾、貴重物品不見了
也有正當解釋的可能,比如償還舊債或投資家族生意,因此請先記錄事實,不要在沒有證據時質問對方。
2. 法律認可什麼?(第1476、1480、1534、1484條)
需要同意的行為(第1476條)。 夫妻各方可以單獨管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但某些行為需要對方同意:不動產或可登記動產的出賣、交換、附買回條款的出賣、分期買賣;設定、登出或轉讓抵押權;設立、變更或消滅不動產上的負擔;出租不動產超過三年;出借金錢;無償贈與(出於慈善、社交或道義,且與家庭身份相稱的贈與除外);和解;提交仲裁;向公務員或法院提供擔保。不在此列的行為,一方可以單獨進行,例如為日常開支取款,所以要看懷疑的行為落入哪一項。
撤銷(第1480條)。 第1476條所列行為若未經同意,配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但有期限限制。據我們理解,須自知悉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且自行為之日起10年內提出,支付了對價的善意第三人可能受到保護。律師在計算期限前會核對該條現行文字。關鍵是"自知悉之日起",所以請寫下您知道的日期,不要讓時間白白過去。
把被轉移的財產計入分割(第1534條)。 即使財產已轉給善意第三人而無法撤銷,法律也將一方為自己的利益、為損害對方,或未經法律要求的同意而處分或故意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視為仍然存在,並計入第1533條的平均分割。對方應得份額不足時,處分方須以自己的份額或特有財產補足差額。您需要證明該財產曾是夫妻共同財產,並證明上述事由之一成立。實踐中若對方辯稱"是為償還家庭債務才賣的",則由主張者舉證。
請求法院分離管理(第1484條)。 掌握夫妻共同財產管理權的一方造成重大損害、不扶養對方、無力清償或負債超過共同財產價值一半、無正當理由妨礙對方管理,或有可能毀損財產的行為時,對方可以請求法院由自己單獨管理,或分離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請求有關管理的臨時保護措施。與離婚訴訟不同,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可以使用。
有一點要注意:特有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轉移特有財產不適用這些規定,婚前協議也可能另有約定。參見婚前協議應約定什麼。
3. 如何合法獲取資訊,哪些事不能做?
合法的資訊來源
- 您自己的資料:您本人的存摺、您為名義人的共同賬戶流水、稅單、買賣合同等
- 家裡已有或您持有的文件影印件:地契、車輛登記簿、保險單、年度稅務記錄等
- 直接發給您或您收到的資訊、郵件、轉賬憑證
- 商業部商業發展廳的法人公開資訊:董事、股東、財務報表等
- 在法律允許的情形和方式下向土地廳核查權屬。由律師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公開範圍以承辦官員告知為準
- 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認為適當時,法院可以命令銀行或機構提交文件。需要配偶的賬戶記錄時,這是正確的途徑
不能做的事
- 登入配偶的銀行、郵箱、社交媒體或LINE賬戶,即使您知道密碼或曾經共用
- 未經許可開啟或複製配偶的手機、電腦
- 在對方裝置上安裝定位軟體、資訊擷取軟體或間諜軟體
- 誘騙對方提供一次性密碼(OTP),或讓他人代您登入賬戶
《計算機犯罪法》(佛曆2550年)第5條將未經授權進入有訪問保護措施的計算機系統規定為犯罪,第6條涉及披露所獲知的防範訪問措施,第7條涉及未經授權訪問受保護的計算機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佛曆2562年)也可能涉及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收集、使用或披露他人資訊。純屬個人或家庭目的的收集可能有部分豁免,但把通過非法登入獲得的資料公開或提交給法院,不能指望靠這一豁免過關。
後果是雙向的:您可能被報警、被起訴索賠,非法取得的證據可能被質疑或被法院輕視,原本能贏的案子也會變弱。
應當怎麼做。 覺得資金流向可疑時,把您從合法持有的資料中看到的事實記下來,確定需要哪個賬戶的資訊,再由律師考慮向法院申請調取命令。您也可以直接詢問配偶並以書面保留其回答,或通過律師要求對方說明。
4. 表格:財產型別、合法來源、律師可向法院申請的事項
| 財產型別 | 合法的資訊來源 | 律師可向法院申請的事項 |
|---|---|---|
| 銀行存款 | 共同賬戶的存摺和流水、收到的轉賬憑證、發給您的資訊 | 訴訟中命令銀行提交賬戶記錄、臨時凍結存款(第254條) |
| 土地、房屋、公寓 | 您持有的地契影印件、在允許範圍內向土地廳核查 | 撤銷轉讓或抵押的設立(第1480條)、禁止轉讓的臨時命令或查封(第254條) |
| 汽車、摩托車 | 車輛登記簿、保險、車輛稅、您自己拍的照片 | 臨時查封或禁止轉讓、分割時計算價值(第1534條) |
| 股份或配偶的生意 | 商業發展廳的公開資訊、已提交的財務報表、家庭年度稅務記錄 | 命令公司提交股東名冊或會計記錄、臨時保護。您本人也是股東的,參見少數股東權利 |
| 基金、上市股票、人壽保險 | 郵寄到家裡的文件、年度稅務記錄中體現的保費抵扣 | 命令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提供資訊、分割時計算價值 |
| 電子錢包餘額或數字資產 | 您合法看到的資訊或憑證、年度稅務記錄 | 命令持牌運營商提供資訊。法院能到何種程度,由律師評估 |
| 黃金、首飾、貴重物品 | 購買收據、舊的家庭照片、婚禮聘禮和禮物清單 | 申請調查證人和照片證據、計入分割(第1534條) |
律師實際能取得什麼,取決於案件、證據和法院的裁量。這個表只是指引,不是法院會批准每一項的承諾。
5. 財產與資金流向清單示例
整理在同一個文件或筆記裡。只寫有文件可查的事,並把"有文件支援的事實"與"懷疑"分開。
財產與資金流向清單 (整理人: 娜帕 日期: ____)
A. 現有財產 (註明婚前/婚後取得)
1. 土地, 地契編號 ____ 鄉 ____ 縣 ____ 孔敬
登記名義人: ____ 取得日期: ____ (婚後)
文件: 地契影印件第1-2頁 (保管處: ____)
2. 共同存款賬戶, ____銀行, 尾號 ____
有文件可查的最近餘額: ____泰銖 (截至 ____)
3. 汽車, 品牌 ____ 車牌 ____ 登記簿上的名義人: ____
B. 異常事件 (按日期)
____年 __月 __日 | 從共同賬戶取出 ____泰銖 | 流水顯示的去向: ____
| 證據: 流水第 ____ 頁 | 懷疑: 原因不明
____年 __月 __日 | 配偶說"那塊田給弟弟了"
| 證據: 發給我的LINE資訊 (我手機上的截圖)
C. 我知悉的日期 (用於計算第1480條期限)
最初知悉的日期: ____ 知悉的途徑: ____
D. 不知道的事, 希望律師評估如何查明
- 收到 ____日那筆款項的賬戶是誰的
- 那塊田是否已正式過戶
E. 附件: ____
6. 什麼時候要抓緊,律師會評估哪些選擇?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請立即諮詢律師:
- 您得知房屋或土地已被出賣、抵押或贈與。第1480條的期限已開始計算,財產也可能再次轉手
- 大額取款或轉賬仍在繼續
- 配偶說要移居國外,或在準備出售財產
- 配偶開始逼您簽署您看不懂的文件,這可能就是第1476條的同意書
律師會評估的選擇
- 請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要求計入被處分的財產(第1533、1534條)。 適合已決定離婚的情形。
- 提起撤銷該行為的訴訟(第1480條)。 適合財產仍可追蹤、且在期限內的情形。
- 請求法院由自己單獨管理或分離夫妻共同財產(第1484條)。 適合暫不想離婚、但需要止損的情形。
- 申請判決前的臨時保護,例如查封(《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適合有理由相信財產將被轉移或隱匿的情形。法院通常要求擔保,也需要證據而不只是懷疑。
- 協商。 有清晰的財產清單,律師之間的協商有時更快、傷害更小。
每種選擇的成本與風險不同,例如沒有正當依據就查封財產可能要承擔責任。律師會根據您的事實和證據選擇。子女部分請看撫養費與監護。配偶是外國人的,請看在泰國與外國人離婚。
7. 見律師之前的清單
準備文件
- 結婚證、您的身份證、戶口本(Tabian Baan)
- 您為名義人或共同名義人的賬戶存摺和歷史流水
- 您已有的地契、車輛登記簿、保險單、買賣文件的影印件
- 家庭年度稅務記錄
- 直接發給您的資訊或郵件、您自己裝置上的截圖
需要記下的資訊
- 按第5節示例整理的財產清單
- 您知悉每次轉讓的日期
- 接收財產者的姓名及其與配偶的關係
- 屬於特有財產的財產(婚前取得、繼承或受贈)及其證據
不該做的事
- 不登入、不開啟配偶的賬戶、手機或郵箱
- 不安裝追蹤軟體或資訊擷取軟體
- 不因報復而轉移或隱藏自己的財產,那會變成您自己的問題
- 不在社交媒體上羞辱配偶或親戚
- 在律師看過之前,不簽署您看不懂的文件
延伸閱讀
- 離婚、財產分割與監護 — 離婚的整體情況及依第1533條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
- 離婚時配偶的公司股份與商業資產 — 主要財產在公司裡的情形
- 房子還有按揭時的離婚 — 帶抵押財產的處理
- 婚前協議應約定什麼 — 改變特有財產和分割方式的條款
- 撫養費與監護 — 離婚案件中涉及子女的部分
- 在泰國與外國人離婚 — 配偶是外國人的情形
- 少數股東權利 — 您同時也是配偶公司股東的情形
證明財產不見了,不需要進入任何人的賬戶。用您合法持有的資料建立清單,記下知悉日期,其餘交給律師通過法院的權力去獲取。
我們協助懷疑資金或財產被轉移的配偶評估選擇、整理財產清單並辦理訴訟。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家事法業務和財產追蹤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